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二元论正义

2017-03-10 08:13郝媛媛
怀化学院学报 2017年9期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协同

郝媛媛

和谐社会视角下的二元论正义

郝媛媛

(安徽大学 法学院, 安徽 合肥 230601)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基本行为准则。对于正义的研究和探讨,人类在各个历史时期都不曾间断。从正义的构成上分析,正义由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构成,但二者绝对不是相互独立、相互排斥的,在当今以“和谐”为社会发展主题的情势下二者往往相互交融、相互协作,从而构成了协同正义。协同正义是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在横向、纵向以及内部机制上的协同,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同一性正义; 差异性正义; 协同正义; 和谐社会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它既是构建道德体系的核心内容,又是社会制度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它广泛渗透在法学、哲学、政治经济学和伦理学中,自古至今,历久常新,成为法哲学家、思想家们始终探究的热点问题。人们之所以对正义的争论如此激烈,一方面是因为正义关乎了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又是因为正义是无形的,无形存在着的正义使我们无法窥探正义的外形,但却又激起了我们对未知正义真实存在的好奇,并且正义在人类社会中一直都未能完全真正地实现。于是,人们在对未来美好的憧憬下孜孜不倦地追求和渴望着正义。

一、正义的含义和特点

对于正义一词,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家们对其进行了的各种各样的解释和研究。早在人类文明之初,人们就朦胧形成了对正义的认识和追求,这一认识和追求的产生,从本源上看,是人性使然,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用来衡量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原则。在此基础上,亚里士多德相对比较系统完整地论述了正义思想,认为所谓的正义从其实现的角度看,就是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各得其所、各安其分。并且,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和法律结合在一起,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需要一个有善德的制度,而善德制度的形成需要人们依法行事。到了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等同于应得,即“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进入20世纪70年代,作为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的罗尔斯则将正义定义为社会的首要价值,认为社会所有的收入、财富等资源应当都被合理分配。

在古代中国,人们对“正”与“义”也是早有所知、早有所用。春秋战国时期,在《管子·形势》一书中就记载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意思是只有天地是公平的,万事万物才能相互包容、共同生存和发展。儒家学派代表人孔子主张以“仁”为“正”,仁者爱人,反映到社会财富资源上,则是“不患寡而患不均”。以“兼爱、非攻”为核心思想的墨家学派在面对正义问题时,则主张要有“大爱”,即对待所有人都应当是一视同仁的,这样才会“兼相爱则治”,否则就是“交相恶则乱”。

进入近代社会,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每一个社会成员之间都应当有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正义的准则。那么,所谓的正义到底是什么呢?从字面分析,所谓的“正”,就是不倾斜,即平,引申为彼此之间没有差别,代指一个有生命的人所拥有的与其社会生产力相适应的实现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应该具有的各种权利和机会。“义”的繁体为“義”,从上“羊”下“我”的字型构造上看,古时以羊为祭祀品,“羊”指代了吉祥、平均和美好,而“我”强调了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重要性,所以,所谓的正义就是指一定社会生存方式的条件下同一范畴内的社会成员之间所应享有的同样的实现其自身存在与发展的权利和机会。

从以上定义可以得出:全体社会成员都应当具有的某些基本的权利和机会,从而体现出普遍性的特点,这种普遍性的特点,主要通过人的生物的共同性来表现;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也决定了人们彼此之间权利和机会把握程度的差别,从而表现出某些特殊性的特点。

二、正义的构成分析

从正义的内涵和特征来看,正义往往与平等和公正息息相关。就人类整体而言,同一个地球孕育的同一种生物群体之间没有高低之分,没有贵贱之别,每一个社会成员为了发展自身而必须具备的各种机会和权利也应当是一样的,也即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我们应当是一视同仁的。而与公正相反的则是不公正,不公正则意味着给予一个人的待遇或发展机会及权利是不恰当、不合适的,反之,公平则是指得当,即得所当得。

从这两方面出发,我们也即得出正义的两个构成要素: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同一性正义指的是上述的一视同仁,差异性正义则指的是得所当得,差异性正义又具体表现为正义的历史性和具体性。

(一)同一性正义

同一性正义是一种普遍理念,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追求。同一性正义着眼于人类共同体,将人类看成是一个利益整体,不区分个体之间的细微差别。正义的同一性要求每个社会成员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应当有肤色之分,不应当有种族之别,各成员都能享有同样的权利,都能拥有同等的机会,以便每个人都能实现其自身计划。正如恩格斯所论述的:“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

自然法学派的罗尔斯便是此种正义观的代表之一。罗尔斯继承了洛克等自由主义传统,强调个人权利,主张保障个人的自由和平等,这是他分析得出的正义的含义,而且他认为这种代表了个人基本权利的正义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对于任何不正义的东西都应该改造或废除。为了论证正义的同一性,罗尔斯创设了一个“原初状态”,并将所有社会成员置于“无知之幕”背后,即他抽掉每个人特有的信息,将之看成是一般的、普通的人,从而得出,在这种“原初状态”中,正义是适用于所有社会群体的,人人都享有,人人都是自由而平等的。这种自由和平等不受任何共同体的制约,不受任何时间地点的限制,普遍适用于所有社会和历史时期,普遍适用于任何时代背景下的任何人。

(二)差异性正义

正义是普遍的、同一的,正义又是特殊的、有差异的。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是正义这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他们相互依存,相互区别,却无法分割。人类社会纷繁复杂,世间万物形态万千,人们不断追求平等的原因就是社会不平等的普遍存在。不平等现象的产生源于个体之间的差异,现实中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体,每个人从出生就天然拥有了不同的面孔、肤色、声音和成长环境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发展,每个社会成员就会争取更多有利于自己的资源,由此在社会中形成了竞争。竞争一旦形成,自然也就会出现竞争关系里的有利者和不利者,于是不平等也就永远无法彻底消除。而差异性平等实质上就是根据人们之间的种种差异进行的分配。如前面所说,差异一般分为天生形成的差异和后天形成的差异,简而言之即天赋和后天的努力程度。根据后天努力程度进行的分配在实际操作中无可厚非,贡献得多,获利则多,这种劳者多得规则遵循的就是所谓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讲求的是贡献和获利之间的对等关系,而不是均等关系。这种规则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在资源有限的环境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至于天赋能否作为分配的因素,在知识学界也是争议颇多的,其中较为典型的代表就是罗尔斯和诺齐克。罗尔斯认为天赋不能作为分配的依据,因为天赋是国家的,而非个人的,天赋应当作为公益品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相反诺齐克则认为天赋属于分配的依据,他认为天赋的拥有是个人自由的体现,而自由应该是被尊重和保护的,是神圣不受侵犯的合法权利。综合而言,我们认为,虽然天赋带来了不平等,并使得自然天赋拥有者较一般人能相对轻易地达到某种结果或获取某种利益,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天赋不应当受保护。而且,我们应当认识到一般社会成员与天赋拥有者之间的差距是可以被逐渐纠正、逐渐缩小的,通过特定的方式方法,加强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坚持民生建设的惠普性的基本原则,“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公共服务供给的公正分配、教育就业面前的公平机会,保障惠及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更公平、更实际的发展成果”[3]。在这种平等的环境里社会成员获得的资源能尽量相同,这样,天赋可能就不再是一种获得利益的“捷径”了。

差异性正义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人类社会是发展的,正义也是动态变化的,每个历史时期人们的正义观也是不尽相同的。例如在奴隶时代,奴隶的劳动成果被奴隶主全部无偿占有,奴隶并不能依靠自己的劳作来换取属于自己的东西或自由,此时的奴隶和奴隶主的关系是不公平、不正义的,而当农奴获得解放后,社会中不再存在奴隶这一群体,此前的不正义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又例如中国古代社会中都是采用包办婚姻制度,男女结婚不考虑双方本人是否情投意合,而只需要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可,并且这种制度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现今的中国,这种制度是不正义的。基于人权,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婚姻自主权,并且不受任何人的暴力干涉。所以,社会中存在的正义或不正义并不是从始至终都是正义或不正义的,它们的性质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有的可能不复存在了,也有的可能属性完全颠覆了。具体性则是针对同一性正义而言的,如果整个社会只强调同一性,实行绝对的平均主义,社会的运行只有一个模式、一套规则,那么结果是不是正义的我们可想而知。所以,讨论差异性正义我们不能忽略个体的具体情况来谈,个体之间的正义分配之所以有差别,是因为每个个体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个体贡献的多少不一样。如果我们没有看到具体面就将正义笼统安置在每个人身上,不看贡献的多少就给予所有人同样的分配结果,这将加剧不平等现象的泛滥。

三、协同正义与和谐社会

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是正义构成的两个方面,他们是相互区别的,两者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来解读了正义,但是,二者又是相互交融、不可分割的,特别是在当今以构建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社会发展差异性矛盾下,那么社会贫富差距将会越来越大,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社会阶级划分也就会更加明显而森严,最终也会导致社会整体的后退。所以,只有两者的结合才是全部的正义,缺少其中之一,正义都是不完整的。因此,我们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时,都要用全面的眼光来审视,既要看到正义的同一性,但又不能忽视正义的差异性,二者的结合我们将之称为协同性正义,这也是我们当今世界所共同追求的正义。

“在探讨社会公平正义之时,还应当关注实际的生活与现实,而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制度和规则之上;应当关注如何减少不公正,而不只是局限于寻找绝对的公正”[4]。对于协同性正义,结合当今社会和谐发展的主题,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横向协同

横向协同正义是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的协同,是两种正义跨区域的协同。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建立,世界越来越紧密联系到一起,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这使得我们在讨论正义问题时不得不把正义的范围扩大到包括世界范围内的经济贸易之正义、国际性政治文化交流之正义、境外犯罪处罚之正义等问题。此时的正义是横向的协同正义,意指我们在追求淡化种族与种族之间不同肤色等的同一性正义时,又要关注不同国家的特定习惯或风俗等的差异性正义,从而求同存异,找出适合所有人的正义,共同发展,共同步进。

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不仅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还应当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因此,除了整个人类社会需要横向协同正义,人与大自然之间也不可或缺。人类社会在追求整体物质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必不可少地会利用或依靠大自然发展的规律来发展自己,但同时,人类的发展也始终要遵循自然规律,保持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只遵循自然求异原则而没有人为求同原则的参与,人类社会就变成了动物世界;只遵循人为求同原则而没有自然差异原则的参与,人类社会就会低效而停滞不前。只有把人为原则与自然原则、同一原则与差异原则协同起来,和谐美好的社会才可能应运而生”[5]。

(二)纵向协同

所谓纵向的协同正义,是指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之间的协同。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状态,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不同,我们解决矛盾的方法自然也会不一样。而正义的两个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中基本是用来解决等额分配和差额分配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等额分配和差额分配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两种不同手段,他们并没有绝对的谁先谁后的适用原则,具体的运用我们应当结合各个时期不同的历史国情。例如,在一个新政权或者新国家刚刚建立的时候,统治者应该更加注重同一性正义才能更好地安定人心、稳定社会;而在物质基础较为发达的时候,人们不再为温饱问题而忧虑时,我们更应该侧重关注差异性正义,实现在一定充足的物质基础条件下的每个个体价值的充分实现。

对于此问题,罗尔斯在《论正义》一书中提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6],。这两个原则分别对应了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这说明罗尔斯看到了正义的两个方面,但是罗尔斯认为这两个原则是有优先规则的,即第一个原则优先适用与第二个原则,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只有满足了正义的同一性才能考虑正义的差异性,这种一元论的正义观在当今时代是不合理的。首先,我们应当认识到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们看到的正义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其次,正义标准的不一样取决于此“正义”本身所处的时代环境。不同的时代环境要求正义的发展方向不同,有的偏向于对正义同一性的发展,而又有的则是侧重于对正义差异性的发展,二者的侧重选择发展不存在优先适用规则,根本在于和谐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和最终目标。

(三)内部协同

横向协同正义和纵向协同正义都是将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作为独立的、没有量变的个体来分析的,然而二者并不是处于绝对静止的状态,实际上他们随时都是动态变化发展的。此点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墨所说:“正义有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当我们仔细辨认它并试图解开隐藏于其后的秘密时,往往会陷入迷惑”[7]。因此,作为正义的构成部分,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是相互包容、相互制约的,同一性中蕴含了差异性,差异性中也包含了同一性,二者相互渗透于彼此之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因此他们各自都呈现出有涨有落的发展变化,他们的涨落围绕的是一个共同确定的基本点,因为被各种因素影响,从而上下波动,如此呈现出的“进”或“退”就是二者构成协同正义的运作方式,并以此种方式寻求社会中真正的正义。这反映到个人的发展和国家整体的运行中,就要求我们要用发展、变化的眼光来寻求正义最恰当的基点,以此更好地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和管理国家事务;反映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问题上,就要求我们要透过现象发现事物的本质,在遵循事物客观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的基础上,努力探求事物与事物之间、各事物内部之间的联系与差别,从而得出万事万物最佳模式的协作运行与和谐发展。

康德曾说:“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8]。正义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它是法律体系的精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是每一个追求公平公正的社会成员的理想目标。对待正义,我们既要站在宏观的角度,看见正义的同一性,又要处在微观的角度,发现正义的差异性。并且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我们要牢牢把握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的有机结合,充分运用同一性正义和差异性正义的协调发展,并且正确认识二元论正义结构在横向、纵向以及内部机制三个具体的方面,以此来指导和规划我们具体的实践,实现每个社会成员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实现国家制度的协调运行和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1][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5.

[2][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4.

[3]宋成鑫,王冰.以共享发展理念推进民生建设[J].怀化学院学报,2016,35(12):30.

[4][印]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M].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

[5]易小明.分配正义的两个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北京:2015(3):21.

[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47.

[7][美]埃德加博·登海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38.

[8][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65.

Dualism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armonious Society

HAO Yuan-yuan
(College of Law,Anhui University,Hefei,Anhui 230601)

Justice is the basic value pursuit of human society and has eternal significance and basic principle of behavior.For the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f justice,human beings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have not been interrupted.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omposition of justice,justice by the justice of the identity and difference of justice,but the two is not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mutually exclusive.In today's“harmony”as the theme of social development under the situation of the two is often mutual exchange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to form cooperative justice.Justice is the same cooperative justice and the difference in the horizontal and vertical coordination of justice,internal mechanism.It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but also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the will be an inevitable trend.

identity justice; difference justice; synergistic justice; harmonious society

D909

A

1671-9743(2017) 09-0061-04

2017-08-03

郝媛媛,1992年生,女,安徽太湖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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