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唐律疏议》看中国封建法律的特点

2017-03-11 14:25王迪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

王迪生

摘 要 《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其继承了汉朝以来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传统,并确立了适应当时社会的立法原则,形成了其特有的立法特点,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成为中国封建法乃至整个中华法系的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同时,《唐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唐律疏议 中国 封建法 儒家思想 礼法结合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79

一、《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及其地位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共十二篇。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中,《名例》的规定相当于近代以来刑事法典的总则。内容中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自首、累犯、过失、时效、共犯、并合论罪、责任能力以及法律概念用语的解释等;《卫禁》是关于皇家宗庙、陵墓,和关口渡口、边防要塞的警卫守备方面的法律规定;《职制》是关于官吏设置、失职、违犯礼制、贪赃枉法、、毁损公物等方面的规定;《户婚》,是有关婚姻家庭、户籍、赋税、田宅、等方面的法律,类似于近现代民法分则、土地、婚姻、户籍法、劳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厩库》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擅兴》,主要规定了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贼盗》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斗讼》主要是關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内容相当于近代刑事诉讼法范围;《诈伪》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杂律》,凡是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包括私铸钱币、国忌作乐、奸非、失火、赌博、借贷、雇佣契约、商品价格与质量、市场管理等内容;《捕亡》,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等有关事项的法律;《断狱》,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

《唐律疏议》确立的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法律体例结构,与我国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律相比,系统性和规范性明显加强,体现了当时封建统治阶级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作为我国封建法典典范的唐律,与受其影响的历代封建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法律内容等诸多特点多有共性,透过《唐律疏议》这部法典回望中国封建法律历史,我们不难概括中国封建法律的特点。

二、儒家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儒家是我国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有较大影响的一个学派,其创始人是孔子,先秦儒家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其三人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孔孟代表封建贵族的利益,荀子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孔子继承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孟子在孔子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而荀子进一步提出礼法统一观,他们三人的法律观点在当时并没有成为当时法制的理论基础,到了汉代,国家统一,经过几十年的恢复发展,诸侯王的势力也强大了,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为了维护汉武帝的集权统治,汉武帝采纳了儒生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以及“大一统”学说,董仲舒提出的儒家思想已经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儒家思想,它是以儒学为主体,同时吸收了法、道、阴阳等诸家学说,是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相结合为特色的新的封建统治理论,它的基本内容为:“君权神授、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三个方面,这些观点正迎合了当时的需要。为实现法律儒家化,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制定确立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比如“亲亲相隐”制度,恤刑制度,二是确立春秋决狱制度,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三是引经注律,以儒家经典作为法律注释的依据。通过这些措施,使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法的理论基础的开始,后来各封建王都坚持把儒家思想作为构建自己法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中国封建法律的代表《唐律疏议》更是以儒家思想的德主刑辅为核心指导思想,其中规定“十恶”严厉打击谋反、谋大逆、谋叛,甚旨在维护君权,“同居相隐不为罪”的思想,这项原则直接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十恶 ”中的“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旨在行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之说,类似的规定举不胜举,可以这样说,唐律中的每项规定都有儒家思想作支持,法律成为儒家化的法律,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三、礼法结合

唐朝统治者提出了“德本刑用”以礼为纲的立法指导思想,把礼仪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极大地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礼是氏族社会末期宗教仪式的产物,后来从单纯的宗教仪式转变为国家组织的一项活动,由维系血族团体的纽带变成强化国家组织的工具,礼的主要内容就由祭祀风俗演变为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礼法结合可谓源远流长,这要追溯到法的起源,法的产生就是有相当部分是由礼转化而来的,其经过是,氏族在祭祀时举行的仪式,逐渐发展成为礼仪,也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习惯,到了氏族社会晚期,氏族成员之间在权力和财富上的差异越来越明显,由此带来的社会地位上的差距也日益突出,手握权力者也同时占有财富,并逐渐成为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与此同时,贵族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随着时代的演进,原来的礼也由氏族的习惯逐渐演化并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在这种转变中,礼法难分是自然的,比如,西周周公制礼,这个时期的礼就具有了法的性质,刑法也是礼的一部分,如果违反了礼也就违反了刑法,即“出礼则入刑”,这是起源上的礼法结合。

把“礼法结合”作为一种治国理念的倡导者首推是荀子,虽然孔孟的思想中有把礼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但荀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将礼与法结合起来,以法治充实礼治,引法入礼,使礼法结合。礼与法的结合最典型的表现就是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汉代得以形成和确立。到了汉武帝时代,就形成了以以儒生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强调以礼为主,礼法并用,并成为当时的官方思想,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其主张顺天势、法自君出;礼律并用,法有等差,主张以“三纲五常”作为法律制定和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强调德主刑辅,先礼后刑,主张应经合义、论心定罪。到了唐代,礼法结合也成熟了,礼不但指导司法而且成为成文法的主要内容,形成了礼教支配法的局面,为礼所认可的就是合法的,礼所不认同的,也是法令禁止的。《唐律疏议》中规定十恶制度、官当制度、八议制度以及服制定罪、同居相隐等制度,都是礼在法典中的表现,正因为如此,《唐律疏议》成了“一准乎礼”的样板法典,这样礼法结合的影响一直延续到清末。可以这样讲,中国封建法是以礼为纲领和基本原则构成律法的基础,比如,“三纲五常”教条不仅仅是法典编纂的枢纽,同时也是法典内容的枢纽;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封建法律体现了礼的德治仁义精神,法律内容直接或间接取自礼的规则,如“八议”取自《周礼》,法律的解释也以礼为标准,这些都表明中国封建法礼法结合的典型特点。

四、强调以家族为本位的伦理观念

我国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到了社会各个领域,在封建法律思想中,名分或身份有着根本意义,是一切伦理道德、政治组织以及法律规范的基点,儒家思想创始人孔子认为“正名”是政治的头等大事,要搞“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一套,后经董仲舒倡导,把“三纲”原则提到“经国大典”地位,神圣不可侵犯,正如唐律中的十恶制度,能反映“君为臣纲”的有:谋反、谋叛、谋逆、大不敬,能反映“父为子纲”的有:不孝、恶逆、不睦,能反映“夫为妻纲”的有:不义,其中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更是维护家族伦理,这些是国家法体现了维护家族伦理,还有家族法更是维护家族伦理的,其实,家族本位的伦理法讲的是家族和身份,比如《晋律》中的“准五服以制罪”,这些都体现了封建法律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伦理法,以此来维护君权、父权、夫权的社会,只有这样,封建社会的根基得以巩固。

五、立法形式上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

战国初期魏国李悝著《法经》六篇,盗、贼、网、捕、杂律、具律,这六篇皆罪名之制,这是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把许多民事问题也用刑事加以制罪,《汉律》是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戶》、《兴》、《厩》三篇而成之《九章律》,《九章律》中既有刑事方面规定也有民事方面的规定,还有诉讼方面的规定,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而隋代《开皇律》有十二篇,一部法律中规定了民、商、刑、婚姻、侦查、诉讼各方面法律关系,此后唐、宋、元、明、清只是在律的内容上有所增减外,在体例等方面无大的更改,因此,从中国古代《法经》起,截止到清未的《大清律例》都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这种立法传统贯穿我国整个封建时代。

六、司法与行政合一

秦代地方司法机构分为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郡守和县令不仅主管行政,同时也掌管司法审判。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仍然沿用了前代的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州县长既是地方行政首脑,又是地方司法官员。这种司法与行政合一的立法体制贯穿了整个封建时代的始终。

参考文献:

[1]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e599710f581b6bd97f19ea7f.html.

[2]冯希.blog: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f8bf95010006yv.html.

[3]张铭新.中国法制史大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4]高绍光.《唐律疏议》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学.1997.

[5]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6]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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