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乡村合作社与农产品市场化
——以鄞县菫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为例

2017-03-11 18:42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运销贝母社员

吴 昌

(杭州天目外国语学校 历史组,杭州 311399)

民国时期乡村合作社与农产品市场化
——以鄞县菫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为例

吴 昌

(杭州天目外国语学校 历史组,杭州 311399)

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直接关系其价值的实现。民国时期鄞县农民与市场关系密切,贝母产销逐渐成为农民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走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面临着诸多困境。贝母运销合作社的创办被视为当时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化,改变农民贫困地位的重要途径。贝母运销合作社对外积极建设流通渠道,对内实行贝母的产业化经营,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贝母种植的市场化程度,使农民从中受益。这对当今乡村合作社发展有启示意义。

农产品;市场化;鄞县;贝母;运销合作社;民国时期

Abstract:The market sal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realization of its value.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the farmers in Yin county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market. Fritillaria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farmers’ economic activities.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marketization, farmers face a number of obstac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Fritillaria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Cooperative was considered at that time as a guide to marketization and an important approach to improve the farmers’ poverty condition. Fritillaria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Cooperative actively established circulation channel without, carried out the industrialized management within, improved the degree of marketization of fritillaria plantation to some extent, and bene fi ted farmers.This provides important lessons for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rural cooperatives.

Key words:Agricultural products; Marketization; Yin county; Fritillaria;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Cooperative;Republic of China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挽救衰败的乡村经济,改变农民在市场上的不利地位,一场自上而下的乡村合作运动迅速展开。在此背景下,浙江鄞县的合作事业得到了很大发展,特别是1933年,成立了浙江省规模最大的合作社——鄞县菫江有限责任贝母运销合作社(以下简称贝母合作社)。相较于农民分散的个体经营,合作社可对农产品进行集中运输,减少销售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实行规模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加农民收益。虞和平在研究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时指出,建立各种合作社是引导农村经济走向市场化的发展道路[1]。学界对合作社与市场化问题已有不少探讨,大多从宏观角度分析,个案研究较少。本文以民国时期贝母合作社为例,探讨合作社改变农民在近代市场化进程中的不利境遇,提高贝母的市场化程度,从而使农民从中受益,以期对当今乡村合作社发展有启示意义。

一、鄞县农民的市场困境

贝母合作社创办以前,鄞县农民在参与市场化进程中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也是民国时期农民农产品经营的普遍情况。

1.农民无法获得公平的市场交易地位

宁波是近代中国首批向西方国家开放的通商口岸城市之一,经济活动逐渐被纳入到资本主义市场体系,西部的鄞县乡村经济商品化日益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经济活动也更为频繁。因交通、资金、信息等因素,农民更多的是通过多个中间环节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而在这样的市场贸易活动中,“大多数坐商都是唯利是图,哄抬物价,欺骗顾客”[2],农民出售农产品也被层层剥利。“不论是工业品的交易还是农产品的交易,农民都没有重大的影响力量,大部分是由商人所控制。农产品的生产与流通分离程度较高,决定了农户的经济地位是不独立的,经济行为也无自主性,故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也就不可能居于主体地位。”[3]因此,农民在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无法获得公平的市场地位。以贝母为例,按当地贩卖习惯,大多先由贝母贩子收集鄞县各处的燥货运往宁波市区,然后售与宁波各药行(或运往上海直接与药店交易),最后经宁波各药行分售各埠来采办药材的“水客”。贝母等农产品“在辗转接受的过程中,自然免不了要受中间人的种种欺骗与剥削,农民无力自主,完全听从市场供求法则的支配”[4]103。

2.农民了解市场能力弱

近代以来,外国经济入侵不断瓦解着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最为典型的就是,洋纱洋布的倾销占据了土纱、土布的市场,手工纺织业大面积破产。如19世纪80年代,鄞县“巡行百里不闻机声,耕夫村妇周体洋货”[5]。农民向市场所提供的多为初级产品,如棉花、蚕丝、草席,形成明显的价格差。到1886年,从宁波出口的棉花(原棉)已达66万磅,次年猛增至138万磅,一年之内增加了一倍多[6]。然而,由于农民见闻狭隘,难以明悉市场行情,因而有些农产品的外销产量看似趋增,农民却很难把握市场时机与走向,无法运用有利的市场价格,只能在市场上以大大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卖。农民不断卷入市场,却无法获得真正效益,加之时局和市场的不稳定,无法承受市场带来的冲击,只能是一步步走向贫困。如20世纪20年代,鄞县西乡地区从事农业者,“因非常辛苦,有即在自身改营他业者,有令子孙改营他业者,是以业农者渐形稀少,较诸十年前,减少十分之二三。”[7]

3.农业经营结构不合理,农民抗市场风险能力低下

商品生产过程中,市场需求尤其是国外需求与诱导极为重要,影响着地方经济结构,而这往往以传统产业的衰亡为代价。源于国际市场需求的增加,鄞县一带草席业和贝母种植逐渐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而其他种植业规模渐小甚至消失。“近年以来,我国蚕丝业一落千丈,该处之丝绸业亦每况愈下,而家产物之最大收入,则独赖贝母,因此贝母之重要性,遂由副产品之地位,一跃而为主要农产品之地位矣。”[8]42农民赖此为生,生活状况与市场更为紧密。但农业经济结构不合理,分散、弱小的个体经营越来越受制于不稳定市场价格的影响,只能独自承受市场风险。以贝母为例,“过去数十年来的贝母价格常常高低不等,在运气好的年头,每百斤可卖一百元左右,在倒霉的年头,只卖二十元左右。”[4]103

4.农产品价格偏低,农业生产困难

农产品价格的高低直接关乎农民经济生活状况。由于受规模、技术、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农产品出现品质低、供需失衡、利润低等一系列问题。以贝母为例,20世纪初,农民“既赖贝母为生,于是无不尽量繁殖,以广收入,致年来产量日增,供过于求”,且“只图利益而不顾道德,时将劣货掺入良货,良莠不分,品级不明”[8]48,导致贝母价格持续偏低。由于贝母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贝母价格无法体现它的价值,严重违背了价值规律,高投入低产出,必然严重挫伤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民要么破产,外出谋生,要么“就只有投到高利贷者的怀里,把埋在土中的鲜贝母,预先指定价钱卖给高利贷者”[4]103,深陷其弊。

种种因素相互纠葛,加之自然灾害、苛捐杂税、匪盗骚扰等非市场因素等的干扰,农民在近代市场化进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境遇,无法从中真正受益,只能更加贫困。为此,各地掀起了一场农村合作经济运动,试图改变上述状况,以救济乡村。

二、合作社与贝母销售渠道的建设

农产品能否顺利在市场上销售,直接关系农产品的价值能否实现。贝母销售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要减少中间商环节。创办贝母运销合作社,实际上是建设与近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贝母合作社章程》第二条明确指出,以“通力合作之方法,改良贝母之品质,便利贝母之运销,增进社员之利益,剷除商贩之垄断为目的”[9]。其主要做法是,先由合作社征集贝母,统一设厂加工、分级和包装,然后设法直销。

1.征集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农民个体分散出售贝母遭中间商剥削的问题,贝母合作社规定采取征集方式,即在立夏节后贝母成熟时,先由各村农民自行掘起交由所在地的贝母合作社制造厂,负责集中加工和晒燥。因“各村农民咸观过去组合所时代贝母价格之高涨,已有先例可援,今组织合作社而行共同贩卖及大量交易,贝母价格之提高,自必有左券可操”,所以“社员已能悉数归社集中制造,成绩已属可观”,第一次就共收取“陈贝母二十余万斤,新货八十八万斤”[8]43。不过,对于贫穷农民,依向来习惯,贝母一经掘起即售与商人,以资生活所用,故为了解决农民后顾之忧,确保贝母顺利征集,特向银行信用借款“专作为贫穷社员贷款之用”[8]46。这大大降低了农民受中间商剥削的可能,“一方面可以消除产区农民同步‘抛售’行为造成价格下跌,另一方面避免中间商的‘杀跌’行为”[10]90,“化解产区农民利益受损的风险”[10]91。

2.制作

贝母合作社在贝母制作环节有着严格的制度化规范和实施程序,确保贝母以最佳品质面向市场。正如姚振鑫所言,农业技术改良,农产品须有运销合作组织,农民可减少不必要损失,进而增加收益[11]。为避免合作人员从中牟利和确保贝母品质,提高市场信誉,贝母合作社“委派各村之社员代表担任厂主任,每村并设有总主任有设厂条例,规定制造之办法”,同时设有检查员车巡队,每日分赴各村巡视监查和登记,全体社务委员亦赴各处督促工作[8]44。贝母晒燥完成后,分珠贝及元宝贝两种,由贝母合作社评判委员根据情况检查潮燥,评定优劣,除去杂质以确保贝母品质。嗣后,“乃由社雇工包装,包装之麻袋上有合作社之牌号,且印有制造厂之号数,每袋规定市秤二百斤,用市磅过秤,重量准确,而示一律,以便计算”,且“以便区别,而利检查”[8]44。这样,既可明确各方责任,亦可进行专业化生产,提高劳动效率,减少成本。

3.销售

运销合作的推行,直接将农产品销售与市场相联系,可避免中间商的剥削,增加农民收入[12]。由于缺乏资金,外部对贝母合作社的成立持观望态度,当时只得采取委托贩卖,以减少其负担和亏本风险。一方面,贝母合作社暂与宁波复兴、源宝、宝盛、懋昌四家药行订立专销契约,此法虽不可避免农民利润的减少,但较之前受益更多。在运费方面,“自章村装至宁波,上下河水脚,每百斤需费七八角,从前尚有厘金,每袋一元,现已经革除,若由甬装沪,每百斤约三四元。”[13]贝母重量“在过去是用药法称,最近合作社力争已改用市磅”[8]48,以尽可能确保农民的利益。另一方面,贝母合作社积极联络政府、同乡会等组织对外宣传其创设宗旨、地位、业务、意义等,争取外界支持,从长远上为贝母采用组织化销售,减少外界抵制,争取银行贷款,避免贝母滞销,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在当时市场上贝母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贝母合作社采取分批出售的方式,以避免市场短期内需求不旺情况的加剧,从而确保贝母价格稳定及上涨。同时筹措资金,谋求在各大商埠分期设立分销处,“冀以最短期间,能直接与消费者交易,置合作社达于健全之境”[8]50。

4.仓储

在销售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储存环节极为关键。仓储一方面可加强与市场的联系,及时将产品售出;另一方面可有效保存因市场需求变化无法售出的产品。最初,贝母合作社将贝母“储藏于暂时租借之堆栈中,大都均未适于储藏贝母,一经日久,时有发现虫蚀及溃烂变质等现象,往往使佳品变成劣货,或竟完全腐化,只因储藏之不得其所,致遭此重大之损失”,故“如何保持其优良之品质?如何保存其性质之持久?此皆储藏上宜特加注意之问题”[8]49。为此,贝母合作社设法在甬筹建大规模新式仓库,以科学方法管理,以确保贝母品质,最终确保农民的实际利益。可以说,贝母合作社在流通渠道建设方面成效明显。据统计,贝母合作社成立后,“第一批售出贝母十六万斤,价格每百斤平均一一〇元”,“脱售之价格,增高几近一倍”[8]45。贝母合作社社员满心欢喜,“是以在贝母之运销,实行共同贩卖之利益言之,则已经见有相当实效矣”[8]45,故未入社农民纷纷申请加入。

三、合作社与贝母产业化经营

农产品产业化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核心是将农民与市场两者结合起来,对当地特色产品和支柱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贝母合作社的创办正“可以实现农业生产要素集聚和优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农民经济效益,促进农业集约化、规范化、品牌化,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4]。贝母合作社创办后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贝母合作社名义上是办理运销,实际上实行的是产销联合的经营管理方式,乃是生产、征集、加工、运输、销售等一体化经营管理组织。

1.组织管理

贝母合作社的创办,实质上是政府的一场制度性安排,在推动“组建合作社的过程中,就十分注重完善合作社的组织管理制度,这有助于培养农民的现代意识”[15]。从贝母合作社组织看,主要是引进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司管理机制。贝母合作社制定详细章程,确保其重大决定都能体现社员的意愿,又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按社员意愿开展具体活动。该章程明确贝母合作社为有限责任组织,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社员20人推选代表1人,按各村社员人数之多寡为比例选举代表人数,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经济委员会及评判委员会,并由总务、指导、仓库、运销检查五股组成的理事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各机构人员按各自所在职位规定酬劳金和薪金等级。贝母合作社最初采取委员制,但不久即改为经理制。这种基于社员参与的科层化组织体系,既提高了贝母合作社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化,也便于发挥单体的功能,从而提高整个组织的效率[16],能使农民真正参与农产品产业化经营,提升其市场参与意识、竞争意识、法律意识等,从而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利益。

2.业务开展

“合作社经济产生和发展的土壤是商品经济,其经济原则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原则基础之上的,是商品经济原则在特殊领域的一种表现形式。”[17]因此,贝母合作社业务的开展必然要遵循经济效益原则,以市场为导向,在市场分析基础上采取合理措施,这既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也可使农民的市场意识得到强化。从业务内容看,贝母合作社涉及贝母的种植、技术推广、加工制造、包装运销等内容。贝母合作社社址位于鄞县樟水镇文昌阁,除总办事处外,在宁波及鄞江桥均设分办事处,但其业务仍直隶于总办事处,负责各区域业务,并定期向理事会(经理)报告情况。除征集、加工、制造和销售外,贝母合作社涉及贝母种植、生产、资金流通等业务也逐步开展与改进。如在贝母供需平衡方面,据合作社人员调查,历年市场需求在“60万斤”左右,而目前产量高达“100万斤”,故当逐步限制生产,减少产量。这一方面避免价格低落,另一方面节省投资,增高售价,多种不如少种较为有利。其具体限制办法:一是规定种子种植及限制播种之区域;二是规定成熟时老种掘起,以半数做种半数做药,改复式繁殖为单式生产,维持原产额;三是凡特殊情形必须经理事会许可,领取放行证,方可在外区地域种植。在贝母生产方面,贝母合作社与政府所派驻的指导员为农民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服务。“该处农民种植贝母均因袭旧法,不知改善,致贝母之品种迄无进步”,贝母合作社成立后即着手“按规定相当区域为实验区,聘请技术人材,从事试验及研究,对于土壤之分析,肥料成分之分配,及施肥选种之方法,将研究所得随时宣传农民,指导改良”,向社员分配改良品种[8]48-49。此外,还涉及制造方法、产品开发、药性研究等内容。

3.内部认同

马克思·韦伯认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取决于人类适应某些实际行为的能力和气质,否则合理经济行为的发生也会遇到严重的内部阻力[18]。在当时乡村合作运动中,怀疑、观望、抵制、敷衍等是农民较为常见的态度,因而合作社的发展必然需要加强对农民社员的引导。而要使农民融入市场体系,更好地实现产业化经营,除使农民在经济上受益外,还必须加强民众教育,使农民增强对合作社的认同感。贝母合作社成立不久就认识到这一重要性:“农村教育与合作带来之关系甚大”,“计划扩充社区内之教育”,“筹设乡村农众教育馆一所,未设立前先办中心民众学校,作为传播合作之基础,随时往各村举行轮回讲演及举办合作讲习会等以训练社员,期以最短期内,使合作教育有普及之发展,以谋社员心理上之建设”[8]50。此外,农村之社会事业也是贝母合作社发展后的应有之义。所以,贝母合作社创办“历时仅五月,社员之众,统计已达五千四百余人,社区之广,以路程计,则前后可百里,所属农村,大小有七十余村”,“其规模之宏大,恐为我国已成立之合作社,所罕能颉颃者”[8]41,“各村农民尚能团结一致”,“一般农民认为合作社是救星,热烈地拥护着”[4]104。

总之,贝母合作社创办后,对外积极建设流通渠道,对内实行贝母的产业化经营,与以往农民个体分散经营相比有明显的优势。贝母合作社在减少中间商的剥削,提升贝母品质,提高和稳定贝母价格,增强农民市场意识,改善农民处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有益于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民国时期乡村合作社的创办,是农产品市场化的探索。“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进程来看,合作社经济是促进传统的家庭经营与现代商品经济有机结合的媒介,也是农业现代化经济格局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10]92然而,与彼时众多合作社命运一样,贝母合作社在发展中面临着诸多困境,并未能根本上实现救济农村和复兴乡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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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振华]

Rural Cooperative and the Marketiz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in Republic of China— A Case Study of Fritillaria Transportation and Sale Cooperative, Dong Jiang Ltd., in Yin County

WU Chang
(History Group, Hangzhou Tianmu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Hangzhou, 311399, China)

F306.4

A

1671-4326 (2017) 03-0053-05

10.13669/j.cnki.33-1276/z.2017.056

2017-03-08

吴 昌(1989—),男,浙江杭州人,杭州天目外国语学校历史组,助理研究员,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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