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2017-03-12 08:24吴灏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消费导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私有制产权制度界定

吴灏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论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吴灏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按照自然资源的属性对其进行分类,分别为:土地资源、气候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生物资源、能源资源、旅游资源、海洋资源,其中空气、水、土地和森林是经济学中研究较多的自然资源类型。根据各种资源的性质,设计不同的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

自然资源 产权制度

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可以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其中的权利包括对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和收益权。公有制和私有制是针对资源的所有权的制度,现实中,也可以采用公私结合的管理方式,例如中国的土地资源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而使用权和收益权为各人所有,交易权通常也要通过政府部分进行实行。具体对某个类型的资源的产权制度如何设计,需要考察经济效率和社会成本等因素。土地等资源的产权可以被清晰的界定并予以保护,而空气和水资源等流动性较大的自然资源很难被清晰的界定并保护,私有产权实施的社会成本过高。因此,本文根据资源的产权界定的难易程度将自然资源分为流动性自然资源和非流动性自然资源,以及其他类型的自然资源。并对各种类型资源的产权制度进行分别讨论。

一、非流动性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非流动性自然资源包括土地资源、能源资源和部分生物资源。其中的生物资源包括森林、牧场等,都属于非流动性资源。矿藏、煤、石油和稀有金属等属于能源资源。非流动性自然资源的私人产权界定成本相对较低,私人所有者对资源的监管也相对容易,法律对侵犯他人资源财产权的行为也较易分辨。当私人所有者拥有自由交易权和收益权时,在市场经济中,资源的利用效率会达到最高;排他性的使用权也能够有效防止“公地悲剧”的发生。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非流动性的自然资源实行私有制能够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然而在现实中,几乎所有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没有对这些资源实行绝对的私有制,原因在于对社会总效用的考虑。例如,如果森林资源为私有制的情况,追求利润的私人所有者可能会只考虑经济利益而大量砍伐,森林的大面积缺少会导致沙尘暴和水土流失,使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当森林覆盖率较低时,整个社会甚至周边国家都会遭受影响;当一片耕地为私有制时,耕地的所有者可能会改变土地的用途,将其转变为建筑用地,这样能够提高利用单位土地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会使耕地不足,导致粮食价格大幅提高,尤其对贫困人口的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许多国家都对石油等不可再生的能源资源进行严格的监管,这是制定一个国家的发展战略中重要的一项,当下过多或过少的开采都会对一国未来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综上所述,尽管私有制能够使利用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但是完全的私有制制度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并非有益,现实中要基于有益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来制定具体的产权制度。

二、流动性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流动性自然资源包括大气资源和水资源。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河等淡水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包括清洁的空气和由大气层结构变化导致的气候变化。小型的河流、湖泊位置相对固定,流动性不强,污染的范围相对较固定;在大型的河流或海洋中,污染不易被察觉,包括所有形式的空气污染也因为范围较大,在空气中容易扩散,污染的源头更难发现。因此,通过传统的私有产权制度对这类资源进行产权分配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大气资源,无法对其进行清晰的界定,因此只能进行统一的管理方式,公有制对流动性较大的自然资源是必需的,可以认为空气的所有权是全人类共同所有,也因此导致许多学者认为产权制度对大气资源的影响是很小的,但是这样的解释仅能够说明无法对大气资源本身实施产权制度,并不能简单的认为一个社会整体的产权制度对其没有影响。衡量一个国家的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产权制度的设计仅是其中的一项指标,同时是否能够有效的保护产权也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法律制度是否能够有效的保护产权使其不受他人侵犯对管理流动性较大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里指的主要是不受水污染和空气污染侵害的权利。为了控制空气污染,而设立环保部门对所有可能的污染源进行监管几乎是不可行的,尤其是对小污染源或乡村地区的污染进行全面的监管,需要过多的成本,这种做法是低效率的。而如果能够赋予民众不被污染侵害的权利,当侵害发生时,如果民众能够及时的举报和诉讼,并且相关部门能够有效的处理和处罚污染行为,这将很大程度的减少监管成本。因此,尽管对流动性较大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设计和有效实施也会对其产生重要的影响。

三、其他类型的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

其他类型的资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潮汐能和地热等天然能源,这些能源目前并不能认为具有稀缺性,无法通过产权制度进行管理。另外一种自然资源是生态资源。如何对稀缺的物种进行保护,是否应该赋予稀缺物种相应的产权制度,包括是否允许私人饲养和交易。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结论很不一致,一种说法认为应该予以私有化,使私人有激励进行饲养,让稀缺的物种更多的繁殖,并通过交易获得收益,从而使稀缺的物种能够更好的保存下来。另一种说法是予以稀有物种私有化会使人们有合法的激励去捕捉野生动物,使野生动物的数量减少,并且人工饲养违反了自然规律,可能会对该物种的基因造成永久性的改变。现实中,值得考虑到是日本的鱼翅交易市场是合法的,然而没有证据表明日本有人饲养鲨鱼,并通过交易人工饲养的鲨鱼获取利润。原因在于人工饲养鲨鱼的成本过高,因此,对鲨鱼进行产权私有化可能并不会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对这些物种来说,通过相关的法律禁止猎杀和贩卖行为,会是更好的保护它们的方式。

[1]Coase, R.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60, 3: 1-44.

[2]Ostrom, E.Governing the commons:the evolution of institutions for collective action[M].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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