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标准真的低于国际标准吗?

2017-03-15 18:18段梅红
食品与健康 2017年3期
关键词:法典每千克屠宰

段梅红

对于食品标准,很多人有一种想当然的根深蒂固的认识,即我国的食品标准低于国际标准。果真如此吗?

我国食品标准低?

2013年,瑞典某研究院检测发现一些知名品牌婴儿米粉中含有砷元素。5种米粉中,每餐所包含的砷含量在1.7~7.3微克之间。而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的规定,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无机砷含量不得高于每千克300微克,其他产品则不得高于每千克200微克。

当时有媒体报道“中外标准相差百倍”,于是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事实上,这种对比本身就存在2个错误。第一,把国外的“检测值”和国内的“限量值”作比较,这是不科学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没有优劣之分。第二,瑞典的检测是“每餐”所包含的砷含量,而我国标准说的是“每千克”,这两个概念也是完全不同。如果您仔细查看一下就会发现,各个品牌的米粉产品的推荐食用量都差不多在25克左右。只有在概念完全相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才能看出标准的高低。

婴儿食品中砷元素的含量,国际上常用的是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标准:每周最多不超过每千克体重15微克,相当于每天每千克体重2.14微克。欧盟国家采用的也是这一标准。一个6个月大的女婴平均体重为7.62千克,每天推荐1~2餐,即25克~50克。我们取最大量50克来计算。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米粉不含藻类,因此我们按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无机砷含量最大为每千克200微克来计算。

按照WHO标准,婴儿每天摄入的砷不得超过7.62×2.14=16.31(微克)。

按照我国的标准,婴儿每天从米粉中摄入的砷不得超过200÷(1000÷25)×2=10(微克)。

孰高?孰低?

其实,砷主要涉及的食品是水稻,而水稻在西方并不是主食,但水稻在我国却是主粮,因此在食品中砷含量的限制方面,国外的标准远不如我国严格。这在曾引起轩然大波的“镉大米”的问题上亦可明确。由于大米是我国公众最常食用的主食之一,因此我国对大米中的重金属镉的限量值是每千克“不超过0.2毫克”,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是“不超过0.4毫克”。

同理,由于我国的植物性食物摄入多于西方国家,所以我国一些蔬菜的农药残留标准也高于国际标准。比如美国允许使用高毒农药甲胺磷,其甘蓝、花椰菜上的残留标准为1毫克/公斤,而我国已禁止生产和使用甲胺磷,残留标准全部是0.01毫克/公斤。另外,新农药甲氧虫酰肼在我国甘蓝上的标准为2毫克/公斤,而美国和日本为7毫克/公斤;在我国,马拉硫磷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标准为2毫克/公斤,在糙米中为1毫克/公斤,均严于美国标准8毫克/公斤;嗪草酮在大豆中我国标准为0.05毫克/公斤,而美国是0.3毫克/公斤,欧盟和日本均为0.1毫克/公斤。

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差异,但残留标准都是根据安全风险评价而制定的,因此符合残留标准的农产品就是安全的。了解了这些,我们就不难理解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食品毒理学专家陈君石先生多次强调的一句话:“由于膳食结构等多种原因,国与国之间的食品标准不尽相同,并不能简单地说孰高孰低。”

食品标准内低外严?

对食品标准还有一种认识,认为对外出口的标准高。换言之,内外有别。事实真是这样吗?

一般来说,各国的食品标准都有差异,因此在出口贸易中也会遭遇差异问题,如果两国依据各自标准无法解决争端时,就按照联合国WHO和FAO在1962年成立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来解决。

而在国际贸易中,一国通过提高标准来限制他国对其出口食品是很平常的事,被限制国为了产品出口只好按照进口国的要求生产,其标准就可能远远高于为本国生产的食品。这是以提高标准来设置贸易壁垒的一种表现,所以据此得出标准内外有别的结论无疑是片面的。国际经贸中,标准的“严格”与“宽松”是一种斗争手段。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

比如,巴西的柑橘世界闻名,美国要从巴西进口柑橘,但美国加州等地也产柑橘。于是,美国就禁止了广泛用于柑橘类作物的农药多菌灵(这种农药有替代品)。如此一来,他们就要求从巴西进口的柑橘及橙汁等产品就不能被检出多菌灵残留。这对使用多菌灵的巴西来说几乎是灭顶之灾,但人家却说为了“保障安全”“降低风险”。

再以茶叶为例。我国向欧盟出口茶叶常常被打回来,但出口日本却没有问题。为什么?因为日本的茶叶标准比欧盟低。欧盟是茶叶进口国,所以要把标准定高,而日本是茶叶出口国,定得太高等于是为自己设置壁垒。

最近,山东出台了一个肉鸡屠宰的技术标准,对屠宰方式、运输过程、环境温度等都做出了具体要求。标准出台的直接原因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但屠宰技术标准的起源则是动物福利思想的盛行,因为“福利屠宰”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因此,为开辟出口,占领国际市场,中国肉鸡出口企业制订符合标准的屠宰规则是非常明智的。

这些“各色”的例子告诉我们,有时标准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安全”。只要是按照我国的标准生产的食品,您都可以放心消费,如果我国对内也采用他国在国际贸易中提出的苛刻标准,那势必会大大提高生产成本、检验成本等,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这些增加的成本在國际贸易中是由进口国来承担的。

还有一个关于标准的问题,消费者应该知道。

为协调和统一农药残留标准,减少贸易壁垒,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但实际情况是,即使有国际残留标准,大部分发达国家也都执行自己的本国标准。我国现在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为起表率作用,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接轨。在我国3650个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我国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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