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处方单制度推行的必要性及对策

2017-03-16 11:28王振华张定华黄杰
现代农业科技 2017年2期
关键词:必要性对策

王振华++张定华++黄杰

摘要 农药经营处方单是农资经销者向购买者或使用者告知农药的基本属性及提供正确技术指导的一种表现方式,它既是对农药标签的一种简化诠释,同时也是一份售后服务的凭证。本文以2起农药案为例,探讨推行农药处方制的必要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 农药经营处方单;必要性;对策

中图分类号 S4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2-0116-02

农药经营处方单是指农资经销单位在销售农药时,向购买者或使用者开具的药方及使用说明,主要包含农药品种名称、规格、用法、用量、防治对象、防治时间、使用作物、安全间隔期、注意事项[1]、双方联系方式等信息内容。农药经营处方标明了农药产品的性质、特点等基本属性,是告知农药使用者相应技术服务信息、警示农药经营者正确经营的一种有效方式。2015年,当阳市按照宜昌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的要求,在辖区内的坝陵办事处、草埠湖镇率先试行农药经营处方制,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文从当阳市发生的2起典型农药案例及损害赔偿,探讨推行农药经营处方单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对策。

1 案例分析

1.1 当阳市两河镇麦田除草剂案

2016年3月14日,当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两河镇新星村郑姓农民电话报案,反映其在某农资店购买的除草剂氯氟吡氧乙酸施用于0.85 hm2大麦后,田间出现大面积死苗现象。经农业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田间鉴定,引起大麦田大面积死苗的主要原因系施用除草剂所致。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氯氟吡氧乙酸除草剂的包装及相关物证。经核查,该除草剂登记作物为小麦,不能施用于大麦。在双方调解过程中,销售方辩称,其销售的氯氟吡氧乙酸是用于小麦田除草,是使用者失误造成的。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郑姓农户2015年没有种植小麦,客观上不存在购买小麦田除草剂的可能性。由于销售方拿不出其他举证来证明其销售给农户的氯氟吡氧乙酸是用于小麦田除草,执法人员判定该案系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仔细核对标签,误将氯氟吡氧乙酸作为大麦田除草剂销售给使用者,造成损失应主要由销售方承担[2]。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分析:《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销售农药时,查看标签内容、核对使用说明,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基本常识。在该案中,购销双方都犯下一个相同的常识错误:在销售、购进和使用过程中都没有仔细核对标签标注的内容。该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经营单位农药管理水平低下、经营人员素质差的现象较为普遍。

1.2 当阳市育溪镇水稻田除草剂案

2015年8月20日,当阳市育溪镇联合村姓双的农民投诉,反映其在该村某农资店购买的杂交水稻种新两优xx结实率低,怀疑种子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进行田间鉴定。经专家组田间调查,发现该水稻颖壳严重变形,花柱外露,植株茎基部膨大,变硬、变脆,属典型的除草剂中毒症状。执法人员对农户进行了详细询问,原来该农户在秧苗孕穗后,施用过二氯喹啉酸杀稗草,由于施用剂量过大,施用时间偏迟,对秧苗孕穗造成影响。由于不是种子质量问题,该农户又轉向投诉卖农药的经销商,投诉其在销售农药时没有及时告知,所造成损失应由农药经销商负责赔偿。执法人员对农药经销商进行了调查,经销商反映该农户购买的二氯喹啉酸时间较早,当时也告知了该农户施用的时间、方法和剂量。由于经销商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对所销售的农药已从使用方法上对使用者进行了详细说明和告知,执法人员依照相关法规,判定经销商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2]。

分析:该案例说明经销商在销售农药时,应与购买者或使用者之间达成一个使用方法告知的协议,一方面使用者可以正确使用,避免因错误使用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经销商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个协议既要看得见,又要双方认同,既是一份使用说明书,同时也是一份合法证据。

2 推行农药经营处方单制度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加强对使用者的技术指导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推行农药处方单制度,是对该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并能使该条款的规定落到实处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随着农药产品结构的不断调整,安全、高效、低毒的农药正在逐步成为农药市场销售主导。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指导使用农药,减少农药用量和降低农药残留,不仅是农业执法者应尽的职责,也是农资经营者应有的职业操守。

2.2 有利于加强经营者的诚信化建设

我国农药品种繁多,产品数量庞大。我国现有登记农药品种650多个,而登记产品却超过3万个,且大多为同类同质产品。在众多农药产品中,使用者购药受经销商的影响较大。为了保证使用效果、谋求利益最大化[3-4],经营者往往超范围、超剂量向使用者推介使用。推行农药处方单制度,一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盲目地推介产品、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剂量的做法;二是规范经销商的经营行为,促使其向诚信化、规范化经营方向发展。

2.3 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农药作为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既是保护农产品生产安全的重要投入品,也是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的潜在因素。推行农药处方单制度,不仅可以为农药使用者提供详实的记载依据,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农药残留风险,避免了重复施药,在间隔期内施药。

2.4 有利于建立农药追溯管理体系

一是通过实施“互联网+产品标签”进货制度,可以快速、准确查询农药产品信息,把住进货渠道的源头关和产品质量关;二是通过实施“台账+处方单”制度,可以把住产品的销售渠道关和技术指导关。通过2个关口的链接,经销商不仅可以确保自己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同时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因产品质量、推介失误、指导错误等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指导水平。

2.5 有利于建立农药监管长效机制

农药监管是农资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具有监管时间长、监管范围广、监管难度大、监管任务重等特点。过去农药监管习惯只注重于查源头,看质量是否合格;查门店,看经营是否规范;查标签,看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查台账,看进货手续是否齐全等,而往往却忽视了最关键的销售渠道和技术指导环节。

2.6 有利于解决农药纠纷调处

农药经营具有品种多、使用周期长、防治面积广、防治作物种类多等特点,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有可能酿成农业生产事故。近几年,因农药质量、使用不当、指导失误引发的农资纠纷案逐年上升。推行农药处方单制度,经营者可以对症下药,使用者可以照单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药的适宜使用,不仅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执法部门对农药纠纷进行调处。

3 存在的问题

3.1 执法部门思想认识不够,积极性不高

由于目前还没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款对推行农药处方制实行硬性的规定,部分执法者思想认识程度不高,只注重于农药质量和经营台账的监管,认为农药处方单只是走走过场,并敷衍塞责,简单应付。没有创新工作机制,没能摸索和总结出好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3.2 经营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责任感不强

当阳市现有农药经营资质的单位573家,分布在全市10个镇、处、村组。按照《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农药的单位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执法部门每年都对经营户组织培训和考核,但经营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责任感不强,对推行农药处方制有抱怨和抵触情绪。

3.3 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推行缓慢

一是由于农民在购买农药时,一次性购入数量和种类较多时,经营者填写难度大,分类指导难;二是在农药稀释倍数上换算麻烦,为了方便简单,在指导使用时,往往习惯于一桶水兑几盖药;三是在农药销售旺季,一个经营者往往同时要面对许多农户,有时根本来不及填写或填写不完整。

4 对策

4.1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要结合实施“打假保春耕”“送放心农资下乡”“农药专项整治”“绿剑护农”等行动时,广泛开展农药处方单制度宣传;二是要通过手机报、《农业110》报、《垄上行》电视节目等诸多媒体将农药处方单告知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三是在农药经营店、集镇、村委会等处张贴提示标语,提醒购买者索要农药处方单;四是向经营者、使用者、合作社、行业协会发放处方单示例样本,广泛征求意见。

4.2 对经营者实行强化培训和严格考核

在对农资经营户的年度培训上,要将推行农药处方制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将考核成绩作为上岗依据。在培训上要结合农药案例,突出以下6点。一自查,查农药进货商家是否资质齐全、商品登记是否合法、标签是否规范等;二细看,看作物受到病虫草害的危害症状,通过症状作出准确判断;三详问,详细问清楚使用面积、防治作物、防治对象等;四开单,在处方单上要将所有内容填写完整,并告知购买者;五回访,要定期对处方单上的使用者防治情况进行抽查回访,看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六保管,要将农药处方单按规定保管好,保证有单可查,不但可避免农户重复使用同一种农药,而且在出现纠纷时可作为证据呈现。

4.3 加强督导检查,将农药处方制纳入常态化管理

对农药处方制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要不断总结纠偏,不断完善。要将推行农药处方制与农药市场监管相结合,既要在檢查中发现问题,又要在运行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做好督导与服务。要创新工作机制,在处方单设计上,要求科学、合理、简单、操作性强,便于分类指导。在有条件的区域或门店可以试行农药电子处方单,针对不同农作物主产区、在不同用药季节、施用不同农药种类,可以试行不同的农药处方单。在农药纠纷案中,对出现频率高的除草剂种类更要严格监管,将农药处方制纳入常态化管理。

5 结语

农资经销队伍数量庞大,农药经营种类繁多,农药监管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愈来愈突出。推行农药经营处方单制度管理,已成为农资监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需要各级农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强大合力,将农资监管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

6 参考文献

[1] 推行农药经营处方制度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EB/OL].(2015-12-30)[2016-10-01].http://www.yc/2316.gov.cn/contenet-44908-8963

20-1.html.

[2] 周华众,郑金武,许国建,等.宜昌市实施农药经营处方制度的实践与探索[J].湖北植保,2015(4):52-54.

[3] 嵇莉莉,朴秀英,宗伏霖,等.我国农药登记情况分析[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3,34(12):18-22.

[4] 戴德江,王华弟,沈瑶,等.浙江省加强农药登记后续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农药科学与管理,2016(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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