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政策价值及其目标的位阶关系

2017-03-17 12:41孙文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7期
关键词:刑事政策自由秩序

孙文杰

摘 要: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是指引刑事政策前进和发展的方向和指南,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和运行具有纲领性和导向性的作用,正确理解刑事政策价值内容至关重用,而正确分清刑事政策各价值目标即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的位阶关系更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刑事政策;价值目标;自由;秩序;正义;效益

一、刑事政策价值的含义阐析

(一)价值意义的透析

价值本质就是一种事物与另一种事物发生互动关系的时候,这种事物对另一种事物起到了以人类自己评价认知标准的积极的、有益的、有用的、向好的影响和作用,用到人类社会的范畴上某种事物就是對人类社会积极的、有益、有用的、向好的影响和作用。而不同的价值取向是基于各种利益相互争夺、相互斗争、相互博弈的产物,而不同的价值取向又会形成不同的评判标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我们的行为和规范的走向。同样,刑事政策也会面临价值的选择和取舍的困境,清楚地认知刑事政策价值的内容将会对刑事政策所应该追求的价值选择和取舍有所帮助。

(二)刑事政策价值的内容阐明

刑事政策价值是刑事政策参与国家和社会的互动过程中,对国家和社会起到的有效作用和产生的积极意义,刑事政策价值其内容应该包含刑事政策价值主体、刑事政策客体以及刑事政策目标三大内容,三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整体。

首先,刑事政策价值主体是刑事政策的价值关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是构成刑事政策的价值关系的首要要素。刑事政策是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国家是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者,当然是刑事政策的主体,而社会也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直接或间接参与刑事政策的活动中,也是属于刑事政策的主体。

刑事政策价值客体就是刑事政策本身,是刑事政策的价值关系得以建立的第二要素,但它有别于其他价值的客体,有自己特有的性质和特别的内涵。刑事政策起始点是为了解决犯罪问题,通过政策议程关于犯罪问题而转化为政策问题,从来开始启动刑事政策的进程。刑事政策对于犯罪现象的作用不是直接影响着,总是间接和指导性地发挥着作用,常常需要借助法律的手段来达到刑事政策追求的目的和效果。

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是价值判断的标准也是刑事政策价值关系得以建立的第三要素。价值目标“即价值主体根据理性和既往生活经验而形成的需要和利益。”刑事政策是一种关于处理犯罪现象的抽象性和纲领性的总结和归纳,本身就是属于人的理想范畴之内,概括在人的愿望和要求的层面上,而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是给这种愿望和要求划定方向和指明疆域,同时事前指导和督查行为亦趋同,并在事后对行为进行评价、总结和规制。

二、刑事政策价值目标及其位阶关系

(一)刑事政策价值目标内容

自由是人人都渴望和追求的最高理想和最高价值,但是自由对于人来说都是相对,不是绝对的,孟德斯鸠认为:“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我们应该记住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到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在刑事政策层面是通过惩处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民主、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秩序分为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我们这里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是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虽然秩序在历史上也是常常遭到破坏,新的秩序总是自发地在旧的秩序的尸骨残骸上重建起来,秩序实际上表明大家对未来的一种安全感和稳定的预期的依赖感的向往。犯罪行为常常使原有的、稳定的、和谐的秩序遭到破坏和崩溃,刑事政策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稳定的秩序当然是其目标价值应有之意。

正义是社会制度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和最终价值,任何一个社会中都无法存在完全不正义的社会制度。正义对于刑事政策具有重大的意义,是刑事政策存在的基石,正义的价值在于促进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和谐发展,“刑事政策的首要的长期的使命是通过满足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需要以保障社会整体的和谐和延续。”通过惩罚违法犯罪行为来伸张正义。

效益价值是刑事政策必须目前和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司法资源的稀缺性,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总是有侧重点和着眼处,这就关系到司法资源如何配置来达到以最小成本实现威慑和预防犯罪最大效益的目标。

(二)刑事政策价值目标的位阶关系

刑事政策在面对上述四种价值目标的时候,通过情况下都是把自由和秩序,正义和效益分成两组来进行比较、分析和讨论。在关于自由和秩序的选择中,各个学者的观点也是各有不同。曲新久教授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状况认为,“在刑法领域应将个人自由放在第一位,将社会秩序放在第二位,刑法应当尽最大可能地保护和保障个人自由,同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时选择高效益政策是理所当然的。有的人认为,如果只讲效益而漠视正义,再高的效益经过一定发展后也必将会回落,甚至是倒退。

笔者认为,在社会环境相对稳定、治安状况良好、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之时,我们过分强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任何一个或几个最终都会引起这四者的失衡的场面甚至失控的局面。在处理自由和秩序两者关系时,往往给我们感觉两者是对立的、矛盾的,实际不然,自由是秩序下的自由,秩序是自由上的秩序,秩序下的自由是指自由是被框定在秩序的前提下,没有秩序的自由会产生暴动和混乱的场面,而自由上的秩序是指秩序是在自由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自由的内容含义得到不断的扩张,那么在原来旧秩序规范下不能框架发展所需要的新自由的内容,新的自由带着自身的扩张去影响旧秩序,使其向新的秩序过渡。因此,自由是秩序更新迭代优化的动力,秩序是自由稳定可靠安全的保障。对于效益和正义两者而言,好像也是有着天然的矛盾和冲突,实则也不然,效益本身其实就是正义的一种,没有效益的实施如何在有限的资源上伸张更为广阔更为有效的正义,如果把所有司法资源都耗个别案件上,伸张了这个案件的正义而使其他案件得不到理应有的正义给付也是不正义的。受有限司法资源的限制,对于个别的或比较困难的只能做到相对正义。解决效益和正义两者的问题,增加司法资源的配给,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以所掌握的司法资源利用效益达到最大化从而使正义最大化的伸张。

参考文献:

[1]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3]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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