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问题实证研究

2017-03-20 12:08向前
关键词:未成年人实证研究东莞市

向前

摘 要:对近年来东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整体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处于逐年下降态势。同时发现,社会接纳程度低是东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此,东莞市政法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较为显著成效。

关键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实证研究;东莞市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88-02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不仅具备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特征,也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而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指已经犯过罪并曾接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再次犯罪。在2016年5月29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说:“全国未成年人目前有3亿多。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防治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下降趋势。”[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犯教育挽救的工作,其工作成效正在逐步显现。“我们统计,近5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人数也在逐年递减,2015年較2010年下降了29.6%。许多涉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帮教,重新回归社会”[2]。从整体上看,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同成年人重新犯罪率相比,也是相对较低。201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举办了全国法院少年法庭三十年座谈会暨少年审判论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座谈会上谈及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他称:“2002年以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始终保持在2%左右,远低于全部罪犯的重新犯罪率。”[3]东莞市属于广东沿海发达城市,近年来,东莞制造业迅速发展,外来人口大量涌入。根据2015年东莞统计年鉴,2015年末全市户籍人口195.01万人,年末全市常住人口825.41万人,外来暂住人口413.62万[4]。外来人口的迅猛增长和流动给东莞城市管理带来了难度。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也远远远高于内地城市。由于外来务工人口增多,未成年人犯罪又以非东莞籍居多。不久前,笔者和课题组对东莞市某检察院2013年至2015年受理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情况进行调研,力图掌握第一手资料,以期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东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现状

据笔者统计,2015年东莞市检察机关对涉重新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和起诉率与2014年相比,分别下降了5.31%和1.73%,2014年与2013年相比又下降了7.72%和1.42%。从整体上看,东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年龄日趋低龄化。研究表明,东莞市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5],重新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调查,2013至2015年,东莞市发生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中,犯罪主体为22周岁以下的有105件145人,其中18周岁以下的有21件24人;22周岁以上的有63件92人。某种不良行为发生越早,以后演变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就越深远,从而也就更难改变。

(二)外来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大,且文化程度较低。近年来,在东莞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案件中,外来人口占总人数的四分之三,东莞长安镇、虎门镇等经济发达的镇区,该比率更高。以2014年为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外来人口占东莞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90.24%。

(三)涉及罪名比较集中,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从近3年的数据来看,东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主要集中在两抢一盗、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运输毒品罪,占全部受理案件人数的80%。同时,共同犯罪居多,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数占一半左右。很多情况下是临时凑到一起,在人多势众心理作用下实施犯罪。

二、东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

(一)家庭没有发挥有效的预防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初始起点,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家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和课题组在调研中就发现,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一般出身于单亲家庭,统计数据表明,在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中,单亲家庭占85%。单亲家庭对有过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子女往往采取以打骂为主的粗暴方式,反而对其心理矫正起到负面作用。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有不良影响,部分重新犯罪未成年人的家长起到不好的榜样作用,父母有劳动能力却懒于寻找工作,不思进取,自甘堕落,成为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重要诱因。

(二)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犯罪后被判处刑罚,这就意味着他们成为罪犯。未成年人一般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思想幼稚单纯和自控能力较弱,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当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有的认为是好玩,对犯罪概念模糊不清,有的甚至不认为是犯罪。定罪判刑后,对其犯罪行为认识不清,甚至会认为被判刑是十分荣耀的事情,其主观恶性根治较难,一旦遇到机会,重新犯罪概率很大。未成年人思想单纯,不能认识刑罚给自己一生带来的消极影响。大多数未成年人不懂“从轻减轻处罚”的涵义,存在“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事”的思想。另一方面,他们大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由于缺少关怀,,缺乏必要的沟通,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后有一种被“破罐破摔”心理,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了隐患。

(三)社会接纳程度低是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社会的不接纳、民众的不信任非常容易导致初犯未成年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犯罪。整体来看,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后参与社会生活程度较低,无法从社会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无法形成认同感。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学校对有过前科的未成年人持有一种偏见,不愿意接纳他们,这些失足孩子由于失学,过早走向社会。由于不被社会接纳,使他们产生极强的自我保护心里,难以回归社会,往往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据调查,在重新犯罪未成年人中,出狱后遇到的最大问题是被人歧视,占50%;没有无一技所长找工作,占38%。虽然民众理解服刑人员最终要回归社会,但还是存在着歧视未成年人初犯的态度。一旦就业无门,谋生无能,他们迫于生存压力,可能会选择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三、东莞市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有益探索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社会接纳程度低是东莞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主要原因。據此,结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东莞市政法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一)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保密制度,让其没有包袱回归社会。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修正案》和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结合本地实际,2013年7月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下称《实施意见》),至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东莞市两级法院全面实施。该项制度规定:“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也禁止向任何机关(特殊情况除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阅、复制、摘抄纸质或电子档案。”截止至2016年7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封存了46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记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质在于使有过前科的未成年人远离犯罪标贴,从心理上使自己融入社会,让社会通过正常的途径接纳他们,以利于他们开始新的人生。因此,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有利于他们甩掉包袱回归社会,从而降低未成年罪犯的重新犯罪率。

(二)实施阳光计划,让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真正回归社会。东莞市检察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在办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过程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尽量不捕、不诉或判处缓刑。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等人在东莞市南城区某公交车上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被群众扭送至西平派出所。参与盗窃的李某等二人均系未成年人,有犯罪前科,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东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对两人开展了判后帮教工作,积极为他们联系工作,帮助他们再就业。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实施“阳光计划”,联合社区开展购买社区服务等活动,为未成年人犯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近年来,阳光队员均无重新犯罪现象,有21人重新返回校园,20人找到工作。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也向相关部门积极建言,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制定政策,鼓励企业接收有过前科的未成年人,对其予以减税、奖励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显著,有力地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随着东莞市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初步确立,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东莞社区矫正工作自2009年试点、试行到全面推开已有7年多时间,目前累计接收罪犯2675人,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案件。配合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保密制度,2014年和2015年东莞无一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力彰显。在矫正工作实践中,东莞市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方法,注重从心理矫治入手,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认识自我,重树信心,顺利融入社会。在前期心理矫正基础上,2015年开始邀请心理专家介入,正式迈出东莞市心理矫治专业化步伐。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市司法局设置社区矫正中心,建立未成年人专门心理矫治专用室,配置了播放器、放松躺椅、心理沙盘等设备,针对他们的特点开展心理测评、个案心理咨询和集中心理辅导。二是组建心理矫治专家小组。经市心理卫生协会和市心理咨询师协会推荐,成立了由8名心理专家组成的心理矫治专家小组,为全市社区未成年人服刑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和心理辅导。三是制定心理矫治工作方案。对心理矫治目标、内容、方式和步骤、组织实施主体等进行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类矫治,个案矫治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群体,帮助他们融入家庭和社会,预防其重新犯罪;集中辅导与教育矫治结合起来进行,利用心理疏导的专业方法克服他们不良情绪和消极心态,形成正确的认知,从而提高矫正效果。

参考文献:

〔1〕最高检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yjdt/201405 30090853.htm,2016-5-30.

〔2〕陈国庆.http://live.jcrb.com/html/2016/1033.htm,2016-01-30.

〔3〕数据: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仅约2%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4-12/10/c_127290843.htm2014-12-10.

〔4〕2014年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tjj.dg.gov.cn/website/web2/art_view.jsp?articleId=8746,2016 -04-17.

〔5〕黄兴瑞,曾赟,孔一.少年初犯预测研究——对浙江省少年犯初犯可能性的实证研究[J].国刑事法杂志,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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