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区间跨界污染治理的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研究

2017-03-21 20:49黄策王雯刘蓉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7年3期
关键词:补偿机制

黄策++王雯++刘蓉

摘要近年来,以雾霾、河流污染等为代表的跨界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本文将跨界污染治理视为典型的地区间外溢性公共品,从公共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分析了我国地区间跨界污染治理的种种困境,并通过构建两阶段多边博弈模型,探讨了补偿机制的可行性。本文首先构建了一个跨地区的污染模型,通过中央政府干预或不干预的博弈分析发现,当污染存在地区内部及跨地区的外溢性时,如果中央政府不介入而由企业自行设定产出水平,那么企业的污染排放水平将超过社会有效率的水平。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构建了一个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博弈模型,即由中央政府设计一个地区内部企业与居民之间以及跨地区之间的补偿机制,来解决以上的无效性问题。结果显示,当企业支付的补偿金额取决于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而居民得到的补偿金额又取决于企业设定的补偿系数时,相互影响的博弈关系使得企业和居民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将补偿系数设定在企业污染对于居民边际损害的水平,从而企业生产水平会达到有效状态,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实现了有效的污染排放。本文在庇古税思想的基础上,通过放松庇古税对外部性相关信息的强假设,构建了一个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即由企业缴纳庇古税后,中央将征收的庇古税补偿给居民,这样不仅内部化了企业污染给居民造成的负外部性,还进一步平衡了地区间的跨界污染治理问题。

关键词跨界污染;外溢性公共品;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2.4;X5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7)03-0138-08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7.03.017

环境污染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放射性污染等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环境污染的跨界流动性特征越来越突出,在很多国家及地区之间呈现出单向或交叉的外溢性,比如酸雨、雾霾以及河流污染等。具体而言,当一个潜在有害的环境污染物在一个行政辖区内被释放出来,并通过自然介质如水、空气或土壤等迁移到另一个行政辖区时,跨界污染(transboundary pollution/ transfrontier pollution)问题就发生了[1-2]。在我国,随着大面积雾霾等跨界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现行单一辖区的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然而,当环境污染跨越行政辖区边界外溢到其他辖区时,污染方与被污染方都很难单方面实现有效治理。因此,从公共经济学视角出发,探讨我国地区间跨界污染治理的多边补偿机制十分重要。

1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在跨界污染治理的长效体制和制度机制上尚未形成突破,在重大区域性、流域性的环境问题上治理路径也不够清晰,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跨界污染的外溢性所引致的搭便车问题遏制了地方政府治理污染的动机。由于排污方只承担一部分有害沉淀物滞留在本地区内所带来的环境成本,而其余大量的有害沉淀物则会通过风、河流、空气等介质传送到其他相邻地区,从而产生了污染的负外部性。所以,地方政府作为一个 “自利经济人”,在权衡污染排放带来的经济收益和环境损失时,常常只考虑排污行为对本地区环境造成的损失,而不顾及对其他地区造成的严重后果。这样,地区间在环保上的不合作就必然导致更高的排污量[3-4]。

第二,地区间污染的跨界流动性,使得传统的治污工具如庇古手段[5]和科斯手段[6]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严重的效率缺失。就庇古税而言,当存在辖区外溢性时,有效的庇古税率取决于污染源和受影响居民所在地的差异化税率。因此,一个有效的污染管控系统必须考虑跨边界的特定模式和污染物的流动程度。中央政府要么必须对具有外溢性的污染源直接设定差异化税收,要么须对地方政府提供一个合适的差异化补贴,以引导地方政府将污染控制的外部收益内部化[7],这就加大了中央政府的决策和执行难度。而就科斯手段而言,由于科斯定理要求交易成本或谈判成本非常小,然而在现实中,几乎找不到交易成为零的理想化市场,从而自愿协商并不能实现帕累托有效的产出水平。即便在没有交易成本的情况下,科斯定理的有效性也是一个值得质疑的问题[8]。虽然科斯式协商实现的区域合作是解决一些跨辖区污染问题的可选方法,但是巨大的协商和执行成本不容忽视。经济理论的最优策略可能并不可行,可选策略不仅包括中央决策排污标准,而且包括涉及合作管理的区域项目,这些都减少了达成合作机制的可能性[9]。

黄策等:中国地区间跨界污染治理的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3期 第三,我国政府间的复杂关系以及财权事权划分的不清晰等财政体制问题使得跨界污染的治理难以实现突破性的进展。一方面,“中国式分权”和晋升锦标赛式的官员人事制度严重抑制了各级政府对地区间外溢性公共品的供给动机[10]。在财政分权和GDP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等能在短期提高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硬公共品有强烈偏好,而对教育、医疗、环保等改善民生的软公共品则动力不足[11-12]。Zhang和Zou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国式分权造成了中央财政能力的下降,使其难以提供充足的具有外溢性和规模效应的公共品,如道路、通信、能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环境保护等等[13]。另一方面,在区域环境治理上,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事权和支出责任的不匹配。中央沒有完全统筹承担应该由中央负责的界河维护、跨流域大江大河治理、跨地区污染防治等事关国家利益的事务。这不仅造成权责脱节、地方动力不足,而且导致机构重叠、效率不高、职能异化和秩序紊乱。例如,界河航道的管理与养护属于中央政府,但执行中地方承担了一部分支出。中央虽然安排专款给予地方资金支持,但难以弥补实际支出需求[14-15]。

跨界污染治理作为典型的地区间外溢性公共品,其优化路径应以外溢性公共品的供给理论为基础。Olson提出,如果政治管辖区刚好与外溢性的收益范围相重合,那么搭便车问题便能得到解决,公共品的有效提供就能得到保证[16]。因此由哪一级政府去提供公共品,应按照收益范围和政治辖区相一致的原则[17]。根据这一原则,那些收益归地方居民享有的地方公共品就应该由地方政府供给,而那些产生地区间外溢性的地方公共品就应该由一个“超地方”的政府如省政府或中央政府来供给。当治污收益有助于政治上的“局外人”时,污染方不愿意对本地工业企业强加高成本的控制与监管,而受影响的一方也不可能阻止自然介质将污染物传送至本辖区。考虑到由单一辖区治理此类污染上的固有困难,跨界污染治理权应从地方转移到更高层级的政府[1]。而对于辖区间外溢性产生的无效率问题,可能有必要建立一个中央补助制度,来影响特定辖区的行为,从而使这类外部性内在化。这就要求较高层级的政府对那些能对辖区外产生受益的支出(比如环境支出等)提供相应的补助,且补助的强度应取决于外部性受益的大小[18]。同时,对中央政府承担跨界污染治理职责的要求,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财政体制的特点。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社会构成多元化且人文环境独特。这就要求在外溢性公共品供给上进行适度的集中[14]。一方面,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不仅可以改善民生,增加公共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还可以缓解地方财政困难。另一方面,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缩小区域间差异,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和公共服务均等化。

虽然地方政府在辖区居民的偏好和需求上更具有信息优势[19-20],但是本文构建的地区内部企业与居民间,以及跨地区间的转移支付补偿机制,能解决跨界污染治理无效率的问题,且并不要求中央政府拥有关于居民偏好的信息。与此同时,该机制在均衡状态下并不需要外部资金来实现,企业缴纳给中央的全部补偿金额正好全部发放给居民,不会对地方政府或者中央政府造成财力负担。除此之外,本文在模型构造上还具有以下几个创新:第一,不同于传统的企业与居民环境污染博弈模型,本文假设污染在地区间具有外溢性,与此同时引入一个具有转移支付能力的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执行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来治理地区间跨界污染问题,这一机制完全符合我国财政制度与政府间关系的基本现实。第二,不同于传统的单阶段博弈模型,本文考虑了两个阶段的多边补偿情况。首先由企业和居民各自设定补偿系数,然后中央宣布企业和居民的补偿系数,最后企业决定生产多少数量的商品及排放多少污染物。在该补偿机制中,企业为了最大化利润会选择社会有效率的生产水平。第三,本文的多边补偿机制模型,比单纯由企业缴纳庇古税更进一步,即由企业缴纳庇古税后,中央将征收的庇古税补偿给居民,这样不仅内部化了企业污染给居民造成的负外部性,还进一步平衡了地区间的跨界污染治理问题。

2文献回顾

在国外,地区间跨界污染治理机制的文献起源于公共经济学领域内外溢性公共品供给的理论研究。Brainard和Dolbear指出,如果辖区对可流动物品拥有产权,那就可以要求受益辖区根据其所获收益给予相应的补偿,此时就可以实现有效的供给[21]。Sigman第一次研究了跨辖区水污染的外溢性并发现,当存在搭便车时,跨界外溢性会降低环境质量[22]。Ring研究了具有较强外溢性的跨界生态公共品的供给问题。他发现,财政上的转移支付是将公共品在空间上的外溢性内部化的合适工具,州政府可以利用财政转移支付补偿市政府在辖区内对环保等外溢性生态公共品的供给[23]。Deng等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具有“受益外溢”的正外部性特征,而这正是造成地方环境保护积极性不高的根本原因[24]。Silva和Caplan分析了斯塔克伯格模型中跨界污染治理的政策工具在区域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的分配。结果表明,政治权力在两个层级政府之间的分配会导致环境政策执行的显著差异,因此至少要给予中央政府进行区域间转移支付的权力[25]。

国内对跨界污染的研究于最近十几年才逐渐兴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流域跨界污染问题。虞锡君在分析太湖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基础上, 揭示了跨界水污染的三大成因[26]。汪小勇应用多准则决策分析,从四个不同层次评估和比较了单边和多边跨界环境管理条约,并指出我国跨界水环境条约存在的主要问题[27]。李昌峰等以太湖流域为例计算出超标每吨COD(化学含氧量)的惩罚金额至少为1.95万元,并认为在现行1.50万元的惩罚金额下,地方政府最优的保护-补偿策略是一个非稳态的均衡[28]。第二,区域环境的合作问题。汪伟全以北京市空气污染为例,提出必须建立国家层面的空气污染防治战略,健全空气污染跨域治理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完善跨域治理机构的结构设计和组织功能等建议[29]。王奇等以双主体的博弈模型为基础,分析了具有不同属性的两个地区在环境合作与非合作情形下的效用变动[30]。第三,跨界污染与贸易和产业结构间关系等问题。戚道安和李卫兵通过构建一个两阶段相互傾销的双寡头模型,分析了跨界污染情形下贸易自由化对均衡污染税以及社会福利的影响[31]。马丽梅和张晓针对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PM10进行研究,探讨了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在本地与异地之间PM10交互影响的问题及产业结构的影响[32]。王怀成等基于2003—2010年产业和环境数据揭示了泛长三角地区产业集聚与环境污染的空间关联性[33]。

国内对环境污染的研究较多地集中于环境经济学的视角,较少涉及政府间财权和支出责任等财政制度问题,对于相关治理机制的研究也较多地从空间角度出发考虑区域合作问题,较少涉及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中央政府财力支持和宏观调控的作用。

3模型

3.1一个跨地区的污染模型

在本节中,我们建立了一个由中央政府管辖下的三个地区的理论模型。记这三个地区分别为地区1、地区2和地区3。每个地区内部都存在一个企业和一个居民。记地区i内的企业为Ai,居民为Bi。企业生产某种商品,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为r,且生产x单位的商品给企业带来的生产成本为c(x)。假设生产的边际成本大于零,并且边际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大而递增,即c′(x)>0且c″(x)>0。

企业的生产会带来污染。我们考虑污染具有跨地区外溢性的情形,即企业生产带来的污染,一部分滞留在本地区,剩下的污染物会传送至另外两个地区。假设企业每生产1单位产出,本地区的居民将承受1单位的污染,同时其他两个地区的居民将各自承受δ>0单位的污染。我们假设污染的外溢程度随着距离的增加而逐渐减弱,即δ<1。污染会给居民带来损失。我们用e(x)表示居民承受x单位的污染时效用的下降幅度。承受的污染量越高,效用上的损失就会越大,即e′(x)>0。

我们对模型的分析分为以下三步进行:第一步,我们首先求解在中央政府不干预的情况下企业会选择的产出水平;第二步,我们将社会总福利定义为三个地区企业利润和居民效用的总和,并求解社会总福利最大化时的企业产出水平;第三步,我们通过比较第一步和第二步的产出水平,得出相对于有效的产出水平,中央完全不干预时企业的产出水平过高、污染过重的结论;第四步,中央设计一个转移支付机制来解决企业产出过高的问题。

3.1.1中央政府不介入时的产出水平

当中央政府不介入时,企业Ai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润,会选择满足如下条件的产出水平xi:

我们将满足(1)式的三个地区企业的产出水平分别记为xN1,xN2和xN3。显然,xN1=xN2=xN3。在这样的产出水平上,三个地区居民所承受的污染量相等,都等于(1+2δ)xN1。

接下来我们探讨,为使三个地区企业利润和居民效用的总和达到最大,各个地区的产出水平应是多少。我们称该产出水平为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产出水平。

3.1.2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的产出水平

假设存在一个关心三个地区总福利的社会计划者,由该计划者去决定每个企业的产量。该计划者的问题是,选择三个地区各自的产出水平,来最大化企业总利润和居民总效用之和。即

其中X-i表示地区i之外的另外两地区的产出水平。

通过求解以上最大化问题,我们就能得到企业A1的产量应满足如下条件:

由(2)式可以看出,企业A1社会有效的产出水平应满足,生产给企业带来的边际收益r,要等于生产的边际成本c′(x1)加上生产造成的污染给本地区居民和其他地区

3.1.3中央政府不介入时产出水平的无效性分析

通过比较(1)和(5)式,可以看出,当企业的污染会对本地区以及其他地区的居民造成损害时,即e′(x)>0时,我们有c′(xN1)>c′(xe1)。由于边际生产成本c′(x)随着产量x的增大而增大,故如下结果成立:

因此,当中央政府不介入时,企业的产出水平会大于社会福利最大化时的产出水平,居民承受的污染水平也大于社会有效的污染水平。这是因为当中央政府不介入时,企业不考虑污染给本地区和其他地区居民带来的损失,所以产出水平会过大。虽然过量生产能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但是企业的利润不足以弥补生产造成的污染给本地及其他地区居民带来的损害。所以,中央政府不介入下生产(污染)水平处于非有效状态。

现在的问题是,中央政府该如何设计一个地区的企业与居民之间,以及跨地区之间的补偿机制,来解决以上的无效性问题。借鉴Varian[34]和CandelSánchez[35]的研究,我们提出一种以中央政府为中介的补偿机制。该机制的基本思想是,中央向企业征收庇古税,并且庇古税的税率正好等于该企业造成的污染给本地区和其他两个地区居民的边际损害。在这样的庇古税下,企业会将产出定在社会有效的水平。中央将征收的庇古税收入又返还给居民,补偿他们受到的损失。

与传统的庇古税机制所不同的是,在本文的机制中,不是由中央去设定庇古税的税率,也不是企业自己去设定,而是由受到企业污染影响的居民去设定。所以,该机制的实施,不要求中央知道企业生产给居民带来了多大的外部性,也避免了由企业来决定税率时存在的问题。当企业自己去设定自己要缴纳的庇古税时,企业从自己利益出发,就会低报生产给居民带来的损害程度。同样,在计算居民能够得到的补偿时,是由企业去选择相关的额度,这样也避免了居民夸大受到企业污染损害的可能。

由于庇古税税率的高低会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产出水平,居民通过设定庇古税的税率能够决定企业产出水平的高低。居民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最大,会将企业的产量定在什么水平?由于企业每多生产一单位产出,居民就能从中央得到一个补偿金额,所以对于居民而言最好的产出水平,是污染的边际损害和补偿的单位金额相等的产出水平。

由于企业来设定居民被补偿的单位金额,并且企业想让居民的被补偿率正好等于居民为企业设定的庇古税率(如果这两者不相等,企业需要在庇古税基础上缴纳一个额外的罚金),所以,均衡时庇古税税率会等于污染对居民造成的边际损害。面临这样的庇古税税率,企业生产对居民的外部损害就内化到企业的利润之中,企业生产水平也会达到有效率的水平。

综上所述,本文的机制解决了中央不了解地方的信息時如何让企业和居民都能如实反映污染损害程度的问题。

3.2一个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的建立

假设中央政府在企业和居民之间设定如下的补偿机制。该补偿机制分成三个阶段进行。在第一阶段,每个地区的企业Ai为每个受其污染影响地区的居民设定的一个补偿系数。用pjAi表示企业Ai为地区Bj的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该补偿系数用于计算居民Bj因受企业Ai污染的影响,能够从中央得到的补偿金额。同时,每个地区的居民Bi,为每个影响其的企业设定一个补偿系数。用pjBi表示居民Bi为企业Aj设定的补偿系数。这个补偿系数用于计算企业Aj因污染了居民Bi,需要向中央支付的补偿金额。

与此同时,若企业Ai为居民Bj设定的补偿系数pjAi不等于居民Bj为企业Ai设定的补偿系数piBj,则企业Ai还需要向中央支付一笔罚款,金额取决于两个补偿系数之间的差额,等于(pjAi-piBj)2。当pjAi和piBj的差别越大时,企业Ai需要支付的罚款金额也越高。

在第二阶段,当了解了第一阶段企业和居民各自所选择的补偿系数后,三个地区的企业同时决定自己的产出水平。根据企业选择的产出水平,以及企业和居民在第一阶段设定的补偿系数,企业向中央支付补偿金和罚款,而居民从中央得到补偿。如果三个地区企业的产出水平组合为(x1,x2,x3),那么居民B1得到的补偿总额(由三个地区的企业的产出水平及三个地区企业为该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决定)等于:

其中p1A1x1是因受到本地区企业的污染而从中央得到的补偿金额,而p1A2x2和p1A3x3分别是因受到其他两个地区企业的污染而从中央得到的补偿金额。

企业A1向中央支付的补偿总额(由该企业的生产产量x1以及三个地区的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决定)等于

p1B1x1+p1B2x1+p1B3x1,

其中p1B1x1是企业A1因为污染了本地区居民而向中央支付的补偿金额,而p1B2x1和p1B3x1则分别是因污染了其他两个地区的居民,该企业所需支付的补偿额。

类似地,我们可以得出其他地区的居民得到的补偿和企业支付的补偿。

在这样的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下,企业支付的补偿金额取决于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而居民得到的补偿金额取决于企业设定的补偿系数,从而企业和居民之间存在彼此间的博弈关系,我们需要求解出博弈的均衡。由于博弈是分两阶段进行,我们通过逆向归纳法求解博弈的均衡,分如下两步进行。第一步我们首先求解,给定任意一组企业和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企业在第二阶段会选择多少生产产量。然后,第二步我们求解,考虑到对第二阶段企业产量的影响下,第一阶段企业和居民会设定什么样的补偿系数。

3.2.1第二階段企业的产量设定

我们考虑在任意一组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组合下,以及任意一组企业设定的补偿系数组合下,企业会选择多少产出水平。

面对第一阶段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当企业A1的产出水平等于x1时,企业的净利润减去缴纳给中央的补偿金及罚金总额,等于:

使得(6)式达到最大值的产出水平应满足如下等式

类似地,我们可以得出地区2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产量是如下等式的解:

同理,地区3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产量x3(p3B1+p3B2+p3B3)是如下等式的解:

在求解出企业的产出如何受到补偿系数影响后,我们可以求解,当企业和居民考虑到设定的补偿系数对企业第二阶段产出的影响后,在第一阶段,他们会选择什么样的补偿系数。

3.2.2第一阶段企业和居民补偿系数的选择

我们首先考虑在第一阶段,企业Ai应设定什么样的补偿系数。从上一小节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第二阶段的产量受到第一阶段居民设定的补偿系数的影响,而不受第一阶段企业设定的补偿系数的影响。从企业的净利润减去补偿金后剩下的部分即(6)式可以看出,第一阶段企业设定的补偿系数,仅仅影响企业需向中央缴纳的罚金的大小。从而为使得(6)式达到最大,企业应该选择罚金最小的补偿系数,即企业Ai为居民Bj设定的补偿系数应等于居民Bj为Ai设定的补偿系数,即

接下来我们考虑居民B1应选择什么样的补偿系数。居民B1的效用等于从中央得到的补偿金额,减去三个地区企业的污染给其带来的损害,即

阶段所选择的补偿系数p2B1会影响到企业A2在第二阶段的产量,且补偿系数p3B1会影响到企业A3的产量。在考虑到选择的补偿系数对企业第二阶段的产量的影响下,居民B1选择补偿系数(p1B1,p2B1,p3B1)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即(11)式。

3.2.3二阶段多边补偿机制能达到有效的污染水平

可以看出,(7)式、(10)式、(12)式、(15)式和(18)式意味着(2)式成立。同理,(8)式、(10)式,(13)式、(16)式和(19)式意味着(3)式成立,(9)式、(10)式、(14)式、(17)式和(20)式意味着(4)式成立。这说明在我们建立的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下,均衡时企业的产量水平和帕累托有效的产量水平相同。于是,我们得到如下结论:当污染存在地区内部以及跨地区的外溢特性时,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能够达到有效的污染水平。

以上的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之所以能够达到有效污染水平,是因为均衡时居民为企业设定的补偿系数正好等于企业生产所带来的污染给居民带来的边际损害,从而通过补偿,企业生产所带来污染的外部成本被内部化到企业的利润之中,使得企业为了最大化自己的利润,选择了有效的生产水平。

从一定意义上,该机制与庇古税的基本思想是相同的,都是使得外部性内部化。但是该机制在信息量的要求上比庇古税低得多。庇古税要求中央在制定税率时需要拥有关于外部性的准确信息(例如模型中的损害函数e(x)),而本文所研究的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却不需要中央对于外部性有准确的信息,而只需要中央能够承诺去实行该机制,让企业和居民得到的补偿能够得到实现。所以,在中央不拥有关于污染损害的信息时,两阶段补偿机制比庇古税要更具有可实施性。

该机制的另外一个优点在于,均衡时中央政府并不需要额外资金来实施该机制,企业缴纳给中央的全部补偿金额正好全部发放给居民。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该补偿机制的成功实行,要求企业对污染给居民带来的成本拥有充分的信息,同时居民对企业生产成本和收益也要有充分的信息。

4结论与讨论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说法坚持源头治理、问题导向,增加了对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协同控制的专门规定。随着跨界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我国各级政府已经开展了对跨界污染治的积极治理。在中央政府主导的跨界污染补偿机制上,本文研究结果显示,如果中央政府不介入而由企业从自身利润最大化角度设定自己的产出,就会导致生产(污染)水平处于非有效状态。而当污染存在地区内部及跨地区的特性时,两阶段多边补偿机制就能够达到有效的污染水平。

与已有模型不同的地方在于,在两阶段多边补偿模型中,在计算企业需要缴纳给中央的庇古税时,由居民而非中央政府或企业自身来设定税率,这就使得外部性相关信息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就并非必需的,同时也避免了由企业来决定税率时存在的无效率问题。然而,该补偿机制的成功实行需要企业和居民对于污染给各自带来的成本和收益具有充分的信息,而这在现实中往往是一个难以实现的强假设。未来可以逐渐将这一假设放宽,或者利用空间计量模型来估计污染对于居民的损害程度,从而将信息不对称问题消除。此外,未来进一步讨论当跨界污染对不同地区影响程度不对称时的补偿情况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编辑:刘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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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11-02

作者簡介:黄策,博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微观经济学、公共经济学。Email:huangce@swufe.edu.cn。

通讯作者:刘蓉,博士,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与政策、公共品与公害品。Email:liurong@swufe.edu.cn。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创新团队项目“公害品理论与政策研究”(批准号:JBK1305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外溢性公共品视角下跨界污染治理的多边补偿机制研究”(批准号:JBK150702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重大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外溢性地方公共品的责任分配与供给机制研究”(批准号:JBK15112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青年教师成长项目“跨界污染治理的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研究”(批准号:JBK1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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