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长权力的理论争议

2017-03-22 16:55郑悦欣
商情 2017年1期
关键词:责任承担

郑悦欣

【摘要】航空安全是航空运输的核心部分,那么机长作为飞机的掌控者,根据其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应对航空运输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受争议的法律问题。文章将根据现有的理论争议,对机长权力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从而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机长的权力;责任承担;理论争议

一、引言

MH17事件暴露出国际航空安全法律机制存在两大缺陷或漏洞:一是在航空器运行信息的提供和分享上,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在武装冲突地区安全风险的防范上,没有建立起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与预警机制。国际条约达成的漫长性、条约内容的原则性、执行上的非强制性等原因,国际法来弥补或完善这两方面的缺陷,不具有可行性。而立刻建立起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与预警机制,也是不现实,因此最可靠有用办法则是机长的决断。飞机里面的空间相对密闭,瞬息之间可能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那么作为飞机中的最高长官,机长应该拥有最高决策权,在处理危机时做出最有利于保障航空安全的决定。

二、机長权力与责任的理论争议

(一)机长行使权力的目的和范围

航空器机长的权力主要有四个方面:1.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拒绝起飞;2.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3.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4.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航空器的处置做最后决定。《东京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公约适用于:(1)违反刑法的罪行;(2)危及或可能危及航空器或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及机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该公约第6条同时规定:机长有理由认为某人已经犯下或行将犯下第1条第1款所指罪行或行为时才能采取措施。由此可知,机长行使权力只能是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即违反刑法的罪行以及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及秩序和纪律的行为,除此之外在其他情况下不能随意使用。现有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律和规章不能充分有效地处理不循规或扰乱性旅客在民用航空运输中犯下不太严重的罪行和其他行为,2012年4月4日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更新288号通告——〈关于不循规或扰乱性旅客法律方面的指导材料〉的决议》,敦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更新288号通告,列入更加详细的关于犯罪和其他行为的清单,并根据2014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对288号通告作出相应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为界定机长的权力范围提供指引。但是,关于第一种情况下的违反刑法的罪行,1963年《东京公约》并没有对其做出明确定义,而各个缔约国的国内法律数量众多,内容不一,不利于在全球范围内达成遏制针对民用航空运输犯罪的可行方案。

(二)机长行使权力的限制

修订前的1963年《东京公约》对“飞行中”采用了两种定义,在第1条第3款中规定,航空器从其开动马力起飞到着陆冲程完毕这一时间都属于飞行中,同时在第三章机长的权力中规定,从完成登记后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至任何一种舱门为下机目的开启时止都属于飞行中,并规定在航空器遭迫降时,直至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时止,航空器也应被视为仍在飞行中。

2014《蒙特利尔议定书》修订了《东京公约》中的第1条第3款,删除了以动力来认定飞行状态的做法,统一采用“从完成登机后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至任何一种舱门为下机目的开启时止”来界定“飞行中”,并规定“在航空器遭迫降时,直至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载在人员和财产的责任时止,航空器应被视为仍在飞行中”,保障了公约内部的统一性,将机长权力限制在“舱门关闭到舱门开启”的“封闭空间”中,也就是说,机长行使权力的时间条件为“飞行中”,空间条件为“封闭空间”。言外之意就是,如果这两项条件不能满足,机长便不可以行使权力,做出保护航空器飞行安全的决策。

三、实践中的应用

2010伊春空难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891万元。2014年被告人、机长齐全军犯重大飞行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全军担任机长执行这次飞行任务,朱建洲(事故中死亡)担任副驾驶,二人均为首次执行伊春林都机场飞行任务。当天20时51分,飞机从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起飞,被告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低于公司最低运行标准、未看见机场跑道的情况下,违规操纵飞机实施进近并着陆,致使飞机于21时38分坠毁。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全军未履行机长职责擅自撤离飞机,机上幸存人员分别通过飞机左后舱门、驾驶舱左侧滑动窗和机身壁板的两处裂口逃生。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全军作为客运航班当班机长,违反航空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致使飞机坠毁,其行为已构成重大飞行事故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在航空器的运作过程中,如果因机长的过错造成损害,可能面临当事人依据有关国际国内法律规定对承运人提出索赔或直接起诉。如果机长的过错造成旅客的伤亡,机长可能面临刑事或民事责任。

四、结语

现代航空运输是专业化很高的行业,如何让机长一人承担如此大的责任?固然,航空运输的准备和航空器的运作需要相当多的人员,其中大部分都受过专业训练,有的还必须持有执照才能上岗。尽管某些地面人员或机组受命于机长,但他们必须根据操作手册或公司的运行手册进行操作。机长在这方面应被视为一个团队的监督经理,负责航空器安全经济地运作。团队的每一位成员有自己的工作职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如果全部责任都由机长承担也是不合理的。

探讨一下机长的责任概念是必要的,应当对此进行实事求是的解释。被赋予航空器运作责任的那些人应当视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机长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当根据实事求是和每一特定的案件来确定。

参考文献:

[1]吴建端.航空法学[M].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年

[2]林泉.机长在防范和打击航空器内犯罪中的法律地位[J].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五期

[3]John M.Air marshal numbers,destination to increase:anti-terror boost[J].Herald Sun,2005(12):3

[4]Mike M.Ahlers GAO.Air marshal cuts had minimal impact[J].CNN Washington Bureau.May6,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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