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居住功能,抑制投机炒房

2017-03-22 05:30陈伯庚
上海房地 2017年2期
关键词:投机购房住房

文/陈伯庚

强化居住功能,抑制投机炒房

文/陈伯庚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市场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这一明确定位和要求,为加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认真贯彻落实这一要求,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明晰住房的性质和功能,分析炒房产生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抑制投机“炒房”。

一、厘清住房的性质和功能

住房,简要地说,是供人们居住生活之用的房屋建筑。住房的本质属性是用来居住的生活消费品。“房子是用来住的”通俗地揭示了住房的本质属性。

这一定位应是十分清楚的,但由于住房功能的多重性,它引起了许多误解。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和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住房的功能从居住生活资料进一步拓展为发展、社交、资产和文化艺术等多种功能。必须明确,尽管住房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而主要功能仍然是居住消费,其他功能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即使住房的资产功能,也是消费性资产功能,就其使用价值来说,最终都要落实为居住消费。从理论上说,片面强调住房的资产功能,以为住房是投资品,本就应该用来炒买炒卖,从中牟利,是毫无根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房具有商品性,它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住房的使用价值就是用来居住消费,“房子是用来住的”,准确指出了住房的居住功能,这是其唯一的使用价值。住房的价值则是生产住房所花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凝结。住房价值的货币表现就是住房价格。由于住房是超耐用消费品,使用年限长达50年至70年,内含的价值量大,又具有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等特点,因而构成重要的固定资产。居民购买了住宅以后,家庭的货币资产便转化为住房资产。据统计,目前中国城镇居民的家庭资产中,住房资产占60%以上。住房的资产功能是由住房商品的价值属性转化而来的,是派生出来的功能。因此,既不能混淆住房使用价值的居住功能和住房的资产功能,也不能把二者等量齐观。

二、投机“炒房”的深层原因分析

既然住房是用来住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炒房”?其中有复杂的深层原因。

其一,利益驱动是“炒房”的根本动因。土地是稀缺资源且不能再生,而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则不断上升,因此土地有升值趋势。地价上升必然带动房价上升,住房也有升值趋势。买房投资有利可图,不仅可以带来家庭资产的增值,而且可以购房出租,赚取租金,若炒买炒卖房屋,还可以赚取高额利差,因此,“炒房”有很大的吸引力。以上海市为例:2001年上海住房均价为每平方米4329元,2016年9月为每平方米44893元,上涨了10倍,如此巨大的利益空间,吸引了众多投资客炒房。因此,利益驱动是“炒房”现象产生的根本动因。

其二,住房供不应求是“炒房”的直接原因。商品房市场属于市场经济范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住房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主要由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调节资源配置。市场供求状况对房价的影响很大。一般来说,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供过于求,房价下跌。为什么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炒房”特别严重?主要是因为这些城市的住房供不应求。

住房市场需求扩张。一是居民收入提高,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二是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工市民化后对住房需求旺盛。以上海为例:外来人口已达1000多万,如果以人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计算,要提供3亿多平方米建筑面积,这是个巨大的需求。

商品住房供应不足。这主要是因为“人地矛盾”未处理好,住宅建设用地供应不足,影响住房供给量。上海增加1000万常住人口,而住宅建设用地却没有相应增加,造成地价飞涨,拉动房价节节上升。

住房供不应求的市场环境是“炒房”存在的温床。本来住房不是用来炒的,但在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的情况下,“炒房”可以赚大钱,这就势必出现“炒房”现象。

其三,游资增加,缺乏投资渠道。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收入增加,特别是收入来源多元化,使一部分中、高收入者手中积累了相当多的资金,他们势必要寻找投资场所。证券市场不景气,而住房市场又呈现利好态势,因而投资者把资金集中投向住宅市场,“炒房”也就难以避免了。

正是由于上述深层原因,投资投机性购房必然会存在,现在的关键是要加强控制,积极引导,防止其危害房地产市场正常运行。

三、探寻管住“炒房”的办法

要管住“炒房”,首先要正确区分投资性购房和“炒房”的界限。从一般意义上说,投资性购房的目的是购房出租,赚取租金收入,而“炒房”则是投机性“炒买炒卖”,赚取价差,目的是炒高房价,获取高额利润。投资性购房后将其出租,有利于增加租赁房供应,房屋最终仍然用于居住。而“炒房”者为获取高额利润,抬高房价,制造虚假需求,影响住房的正常供应和销售,妨碍居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有百害而无一利,必须对其行为予以打击和制止。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主要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管住“炒房”。

(一)增加住房供给,改善供给结构,营造供略大于求的市场均衡态

针对一线城市住房供不应求的状况,首先要增加商品住房供给,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增加住宅建设用地,调整用地结构,提高中小套型住房的比重,更好地满足中等收入者的住房需求,营造供略大于求的市场均衡态,让购房者有自由选购的余地。这样可以抑制高房价,抽去“炒房”产生的基础性市场条件。

(二)管住货币,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从资金角度抑制“炒房”

买房需要大量资金,这就需要住房信贷给予资金支持。住房信贷应当被用来支持居民自住性购房,解决基本的住房需求,决不能为“炒房”投机者占用。为此,要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对首次购自住房者实行低利率、高成数贷款,而对投资性购房者实施高利率、低成数贷款;对“炒买炒卖”投机性购房者不予贷款。以此在信贷上掐断“炒房”的信贷资金来源。

(三)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开征房地产保有税,从税负角度抑制“炒房”

税收是调节住房需求的重要手段。在税率方面:对自住性住房实施低税率,保障广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得到满足;对投资投机性购房则实施高税率,抑制“炒买炒卖”住房的投机行为。在税种方面:降低住房流通税,增加住房保有税,提高“炒房”成本,从而抑制“炒房”投机行为。为此,要尽快出台物业税,使拥有多套房产的投资投机客因感到持有房产“炒房”成本高、收益低而退出。

(四)制定基础性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调控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分析,抑制“炒房”的最根本办法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基础性制度,包括:1.住宅用地制度方面,建立人地挂钩制度,根据新增常住人口数量增加住宅建设用地,实施住宅用地价格控制,制止高地价;2.制定住宅金融制度,住房消费信贷实施差别利率制度;3.制定住房财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制,建立物业税制度;4.加快住宅相关立法,尽快出台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既在法律上保护居民居住权利,又能抑制住房“炒买炒卖”的投机行为。

(五)适当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限制“炒房”

在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建立和健全之前,动用适当的行政手段还是必要的。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在出现房地产市场过热、房价猛涨的情况下,出台限购、限贷政策,有利于抑制“炒房”,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这只能作为临时措施使用,从长期看,还是要依靠基础性制度,通过立法建立长效机制来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东方房地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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