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分析及防范

2017-03-25 12:06李飚
时代金融 2017年6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防范对策

【摘要】近年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方式受到了民众的普遍欢迎,其不仅有效拓宽了融资途径,而且大大减少了融资成本,为小微及初创企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保障。但由于股权众筹融资的发展时间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会面临诸如法律、信用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风险,对金融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基于此,本文分析了股权众筹融资的内涵及其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风险防范措施,以期促进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股权众筹 融资风险 防范对策

股权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产物,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性强等优点,能够很好地实现民间资本和小微初创企业的对接,并且有效分担了金融市场的融资压力。但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必然伴随着利与弊,股权众筹融资的出现也势必引发一定的风险,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防范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就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股权众筹融资的内涵

广义的股权众筹融资是指借助第三方机构牵线搭桥,在融资企业和投资者之间发生的权益性融资活动。狭义的股权众筹是指筹资人借助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布众筹信息,包括融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所需融资额度、股份出让比例等,以吸引投资者出资入股的一种融资行为,本文所研究的就是狭义上的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起者多为小微初创企业,因为这类企业利用传统渠道融资的难度较大,但其持续发展的潜力较大,能够满足投资者追求持续回报的投资心理。二是投资者多为普通民众,由于投资门槛低、吸引力强,因此以普通民众为投资主力军。三是投资风险较大,由于小微初创企业采刚刚起步,风险防范意识及经验比较欠缺,加之投資期限较长,资金退出比较困难,使得投资者面临比较高的风险。

二、股权众筹融资风险的类型

(一)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包括道德风险、过高估值风险、超额融资风险、股权代持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道德风险。目前,国内最常见的股权众筹融资方式为“领投+跟投”,充当领投人的大多是一些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而跟投的大多是一些有闲置资金和投资意愿,但缺乏经验的普通投资者。这种投资方式的优势在于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借助领投人发起的联合投资体参与到门槛较高的投资项目中,领投人也可以藉此撬动更多的资金,双方各取所需,但缺点在于道德风险较高。倘若领投人与众筹发起人私下发生利益关联,则领投人会以较大比例参与项目认投,普通投资者出于对领投人的高度依赖和信任,也会盲目参与跟投,当项目融资达到一定规模,就很可能发生领投人伙同众筹发起人坑害跟投人的现象。

2.估值过高的风险。股权众筹项目的估值存在被过高估计的风险,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众筹发起人普遍存在“筹资越多越好”的心理,在未进行专业评估的情况下,会故意设定较高的筹资额;二是投资者自身缺乏对项目价值的判断能力,面对一些明显过高的项目估值也不能及时察觉,从而盲目参与了投资。从目前国内各大股权众筹平台的数据就可以看出,我国股权众筹已然出现了估值过高的趋势,以2014年天使汇、大家投、原始会等典型股权众筹平台的统计数据(只统计筹资成功的项目)为例,估值高于2000万的项目占比高达14.29%,而估值在1000万~2000万之间的项目占比达到了26%,具体见下图:

3.超额筹资。正常情况下,当众筹项目的筹资金额达到目标额度后就应该停止融资,而不必等到筹资期满。但实际上,国内多数众筹平台都没有这样的筹资终止机制,许多众筹平台都允许众筹项目发起人在期满之前继续融资,导致最终筹集的资金远远超出项目所需资金。

(二)发起者面临的风险

1.法律风险。现阶段,我国唯一合法的公募形式就是公开发行股票。股权众筹虽然表面上是线下私募形式的线上延伸,属于“网络私募”,但实质上与公募之间的界限已经非常模糊。股权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决定了其参与群体必然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尽管可以通过实名认证等手段将参与者转化为特定对象,但依然有擦边嫌疑,很可能会触犯法律红线。

2.知识产权风险。股权众筹项目大多是一些具有创意性或高技术含量的项目,众筹发起人为了吸引投资人兴趣,需要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展示,这就导致项目创意被人剽窃的风险。而如果发起人隐瞒其中的部分创意,以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又会造成投资者对项目信息的模棱两可,从而大大较低其投资意愿,导致发起人难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

(三)平台面临的风险

众筹平台大多通过收取佣金的方式谋利,部分众筹平台还会出具专业性建议以促使筹投资双方达成交易,从这一点来看,众筹平台符合经纪人的部分特性,其运营可能构成经纪商。而我国法律规定,经纪商必须到相关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以接受政府监管,这就使得众筹平台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一旦经营运作稍有差池,就会涉及非法营运而被叫停。在美国,有专门的JOBS法案赋予众筹平台合法地位,并且有相应的小额集资豁免制度使符合一定条件的小额集资者免受证券法监管。但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众筹平台的合法地位加以明确,暂行方法是对众筹平台采取备案管理,这给众筹平台的运营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三、股权众筹融资风险的防范

(一)平台运作方面

1.项目发布。针对项目发布环节,首先应设置专门的项目查看和投资准入限制,规定只有完成平台注册申请、具有较高信用和一定资金量的投资者才能查看融资项目,避免部分人员浑水摸鱼,剽窃创意。与此同时,众筹平台还可以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基金,用于辅助和支持项目发起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同时鼓励项目发起人依法捍卫个人权益。另外,建议众筹平台采取阶段项目发布制度。在项目初级阶段,投资人只能了解项目的基本构想和设计方案,在投资者对项目感兴趣的情况下,由发起者主动选择投资人进行联系,并详细介绍项目的具体内容和信息,切实保障发起人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2.股权代持。对于众筹成功的项目,众筹平台可以通过信托方式代持股权,以确保项目资金得到规范合理的使用。具体地说,众筹平台可以和一些专业的信托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平台上的所有众筹项目制定信托计划,所筹集的资金交由信托公司统一托管,待筹资完成后,再由众筹平台作为投资人的集体代表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签订之后,信托公司在名义上行使股东权利,并根据项目发起人制定的投资计划,在确保项目获得稳定资金流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资金拨付计划。一般情况下,应分多次进行资金拨付,视项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年一次、半年一次或每季度一次,每次拨付一定比例。当项目盈利之后,可将盈利资金存入信托计划基金,由信托公司按照投资人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具体的运作机制见下图:

3.合作新三板。众筹平台与证券公司合作,依靠新三板加强资本对接,同样能够有效地控制众筹融资风险,保障项目发起人合法权益。当初创企业需要借助众筹来进行融资时,众筹平台可以起到中介和对接的作用,协助初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通过证券交易的方式谋取足够的发展资金。

众筹平台与新三板的合作具有诸多优点。首先,众筹平台在整个项目运作当中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众筹平台通过对企业的评估和把关,将优秀的初创企业筛选出来推荐给合作的证券公司,充分保障了股东的投资安全性。其次,新三板挂牌交易,对初创企业也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比如初创企业必须存续期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完成股份制改革。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股东的投资安全才有了基本的保障,同时初创企业也能够凭此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和社会知名度,进而能够获得更多融资以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监管方面

1.立法。股权众筹作为新生事物,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说明和保护。与此同时,国内现行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条款与股权众筹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也是导致股权众筹融资风险的重要原因。为推动国内股权众筹的稳定发展,必须从立法方面予以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进行严格的监管和保护。

在具体立法实践上,可以借鉴和学习美国《证券法》的修改。在1933年,美国《证券法》针对股权众筹进行了界定,认可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该项法案的颁布,为美国股权众筹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较短的时间之内,美国股权众筹得到了迅速发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美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了美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内股权众筹市场竞争的加剧,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股权众筹的关注和重视,在对股权众筹保持理性看待的同时,从法律层面上予以合理的引导和监督,确保股权众筹运作的规范化和合法化,为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途径,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2.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股权众筹融资的重要保障。投资本身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但是不透明的交易市场,导致投资者更加保守和谨慎,阻碍了国内众筹融资市场的发展。对此,必须加快国内股权融资信息披露业务的发展,尽可能地规范融资市场,降低融资风险。

在信息披露制度中,除了要披露公司的法人姓名、财务状况、融资目的和融资金额等信息之外,还应该披露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以及融资计划等,帮助股东更为准确和清晰地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为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落实,政府方面应尽快制定和出台众筹监督规则,明确企业和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规范平台和企业融资行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3.产权保护。第一,加强对创意项目的产权认证和登记工作。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做好产权认证服务工作,在项目发起前对融资者的创意项目进行备案,并通过大众版权认证中心对版权进行存证。第二,切實加强股权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应涉及项目作品的保护职责,明确侵权行为。对于未经许可而擅自抄袭创意项目的行为视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要勒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这样不但能够提高发起人发布众筹项目的积极性,同时还能有效保护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股权众筹融资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发挥股权众筹融资的功能价值,必须加强众筹融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内股权众筹融资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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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飚,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国际金融与投融资(双语)专业,目前任职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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