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中外政策制度比较分析

2017-03-27 08:41方明聪
科教导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模式高职教育

方明聪

摘 要 通过对澳大利亚和德国高职办学教育政策制度的调查和研究,对我国现阶段高等职业教育如何深度开展产学研结合的校企合作模式,做进一步的探索研究。

关键词 高职教育 校企合作模式 政策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x.2017.02.004

Abstract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and study of Australian and German vocational school education policy system, the higher occupation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at present to carry out the depth of the combination of school 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 to make a further study.

Keywords 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mode; policy and system

校企合作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一直是发达国家高职教育办学的一大特色,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校企合作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都做了充分的调查和研究,逐步发展出适合自己国情的较为成熟的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例如澳大利亚的TAFE模式,德国的“双元制”模式。这些校企合作模式对于西方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可持续发展,一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学习和调研西方国家高职教育的合作办学模式,对于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培养专业化的技术人才和发展、完善我国的高职校企合作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

1 澳大利亚TAFE

1.1 澳大利亚高职教育发展历程

澳洲成立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之后,澳洲的高职教育便开上了快车道,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了要把岗位课程和学历教育相結合的全新理念,采用理论加实践,知识与技能相结合的教育模式,也就是当下全世界闻名的TAFE模式。现如今在澳洲,据统计,TAFE学生已有150多万,约占澳洲17-64岁人口的12%。而普通高等学院只有75万学生,TAFE学生远超普通高等院校,甚至已达到后者的1.7倍。[1]

1.2 澳大利亚高职教育办学特色

澳洲的TAFE就是基于终身制教育理念基础之上。TAFE这种终身制学习模式的理念,不仅是澳洲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与澳洲联邦和各州政府的大力支持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澳洲联邦政府成立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之前,澳洲的高职教育也是在不断探索,发展较为缓慢。直到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成立之后,提出来要把技术教育和继续教育结合起来,把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结合起来的思路,TAFE教育成为了澳洲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3 澳大利亚高职教育政策制度

对于高职教育的管理,澳洲政府有联邦政府、州和领地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三级。联邦政府主要针对职业教育和培训机制做宏观上的管理,在宪法上有权向各州提供资金,并提出接受资金的条件。各州政府同样具有立法责任。并且对于联邦政府的拨款负责分配,同时需要制定高职教育及办学的课程管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对辖区内的高职院校进行直接管理,为他们提供设施和基础条件的支撑。澳洲政府对于TAFE学院的拨款不是无条件的。简单来说,澳洲政府和TAFE学院之间就好比服务提供者和客户的关系, TAFE学院需要向政府提供一定的“教育产品”,政府通过购买“教育产品”的方式进行商业式的拨款。并且政府会评估TAFE学院的“教育产品”,如果无法达到预先承诺的内容和质量,政府必须收回这部分经费。[2]

澳洲联邦及各州政府还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拨款,为澳洲TAFE学院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条件。通过立法的手段,保障联邦及各州、领地对于TAFE学院的政策指导和经济支持。澳大利亚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完善TAFE的法律政策环境。例如,联邦政府在《培训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年收入在22.6万澳元以上的雇主对其企业的员工进行培训的费用必须要达到其工资预算的1.5%。[3]

2 德国“双元制”

2.1 德国高职教育发展历程

二战之后,德国的高职教育办学模式开始转型,向着企业主导注重“实践过程管理型”校企合作模式发展,逐步形成了以注重徒工培训,坚持以校企合作为主、学校教学为辅的这么一种高职办学模式。也就是我们现在所常说到的“双元制”模式。所谓双元就是指参与培训的人员要接受两个场所的培训,一元是高等职业院校,另一元是企业或者公共事业单位。学员在高职院校接受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在企业中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双元制是一种校企合作模式下的共建制度,由高职院校和企业共同培养专业人才,按照企业的要求和需要来开展教学和岗位培训。[4]

2.2 德国双元制特点、定位

首先,双元制的培训学生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高职院校的学生,又是企业的员工;其次,学生有两个接受培训的场所,高职院校和企业;再次,学生可以接受两种教学内容,在学校中进行理论知识学习,在企业中进行实践训练。双元制办学模式使得高职院校和企业紧密结合,学生在读期间四分之一的时间在企业当中接受实践训练,30%-40%的课程在企业中进行,完全按照企业的实际生产需要和要求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

2.3 政府政策

德国联邦政府统一公布国家承认并设立的职业,为不同的职业设计并颁布培训及人才培养方案。协调社会需求,职业岗位设置与培训教育的关系,达到职业要求规范,标准统一,全社会、全行业通用,培养与就业紧密结合。

政府通过立法和政策体系建设来保障双元制模式的实施,德国完备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双元制”的持续健康运行提供了保障和依据。德国联邦政府早在1969年就颁布了《职业教育法》以及《手工业条例》、《劳动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对于高职院校、高职学生以及行业企业三方都做出了相对应的规范。

3 我国校企合作模式

3.1 我国高职教育发展历程

我国高职教育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清末就颁布了《壬寅学制》规范了一整套实业教育体制,并在二十世纪初期,成立了“中华职业社”。随后由于中国的动荡,高职教育深受影响,直到1980年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高职教育才得到快速发展。但是直至今日,我国的高职教育还十分落后,没有形成统一的机制,规模也都不大,校企合作的内容很有限,层次、深度都很匮乏。政府对于校企合作模式没有统一的构思和理论指导,政策上支持有限,这也从一定层面上制约了我国高职教育现阶段的发展。

3.2 我国校企合作政策

1980年以来,中央政府提出要重视高等职业教育,并且开展校企合作模式来发展职业教育,我国各级政府也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逐步建立起一个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又能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1996年,《职业教育法》的通过并颁布,为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证。特别是21世纪以来,陆续出台的《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为我国的高职教育提供了宏观政策的指导。对于校企合作模式下企业最关心的有关鼓励和奖励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于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并承担实习任务取得一定成效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此外,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支付给学生实习的工资报酬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规定扣除,并且给予符合条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4 中外校企合作政策比较

4.1 宏观政策

我国现阶段校企合作政策相较于澳大利亚TAFE和德国的“双元制”来说,宏观政策较多,但具体配套政策匮乏。自我国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以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都制定和下发了一系列的相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大部分都是宏观政策指导,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

4.2 主体对象

我国政府在校企合作政策的制定当中,都是以高职院校为主体对象,而忽视了企业、政府在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地位和作用。各种要求都针对高职院校,势必就使政府失去了主动性,行业企业失去了积极性,也就造成了我国目前高职校企合作大多是高职院校一头热的情况,只能靠学校单方依靠学校资源甚至高职教师的资源去建立、推动和维系校企合作。这和西方高职的校企合作模式是完全不同的,通过澳洲TAFE和德国“双元制”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两周发展较为完备的模式都是首先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其次,由政府、企业和学校三方去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3 财税政策

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针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财税优惠政策。目前,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的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而对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在财政及税收方面基本没有优惠。所以对于行业企业来说,没有任何利益驱动,是企业对校企合作缺乏参与的主要原因。据有关数据统计,70%的企业认为这是影响企业参与高职校企合作的主要原因。[5]这和西方的校企合作模式相比较,有着本质的区别。

课题项目:本文是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立项课题《基于协同创新的高职校企深度融合对策研究》(课题编号:2013B18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 Australia Qualification Framework.AQ Qualification.http//www.Aqf.edu.au/aqfqual.htm,2007-10-30

[2] 匡瑛.比較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与变革[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68).

[3] 黄日强,邓志军,汪毅.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新进展[J].职教通讯,2001(11).

[4] 朱冰,贺亮明.国外高职教育模式及企业参与高职教育方式探析.中国科技创新导刊,2010(28).

[5] 朱振岳.浙江宁波立法促进校企合作[N].中国教育报,2009-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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