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送达困境及解决思路

2017-03-27 16:44桑林龙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困境

摘 要 法院送达工作是法院诉讼过程的必要工作。规范法院送达工作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本文首先分析了规范法院送达工作的意义;其次介绍了常见几种送达方式;再次阐述了当前法院送达工作的困境,困境主要在于邮寄送达成功率较低、直接送达工作量较大、其余送达方式也困境较多;并提出解决送达工作困境的常见对策;最后探索解决送达困境的新思路。

关键词 法院送达 程序正义 困境

作者简介:桑林龙,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61

法院送达工作是人民法院诉讼过程的起始及必要工作。解决好送达问题对于人民法院圆满完成审判工作至关重要。笔者通过长期的法院实践工作以及调研,对法院送达问题有如下思索。

一、规范法院送达工作的意义

(一)保障程序正义

诉讼的重要理念之一在于确保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源于著名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院送达工作是诉讼起始程序事项,规范送达工作是确保程序正义的必要性工作。法院只有规范完成送达工作,受送达人才能知晓程序权利内容,才能合法行使程序权利,如申请回避权利、管辖权异议权利、反诉权利、上诉权利等相关的程序权利。

(二)实现实体公正

规范法院送达工作,才能实现实体公正。如果送达工作不规范,则可能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答辩权利、抗辩权利、举证权利等权利。如当事人不知晓起诉事项、不知晓开庭时间,则其无法到庭陈述事实、无法提交相关证据、也无法进行辩论,在此情况下如缺席审判,则有可能有失偏颇,认定事实错误,无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实体权益,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同时,法院审判人员在规范的送达过程中,也能够了解部分案件事实、加强内心确认,并可径直开展调解工作,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二、法院送达工作的常见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对法院送达工作进行了规范和细化。如规定了对组织进行留置送达的相关条件、规定可电话通知当事人自行领取进行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规定了可在当事人住所地之外对当事人进行送达、规定了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可留置送达,同时还规定了公告送达的操作方式,即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法院送达工作、提升法院送达效率。

三、法院送达工作的困境

总体而言,目前法院送达工作较为繁重、送达压力较大。为处理好送达工作,法院工作人员往往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在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庭,因案多人少、司法辅助人员缺乏,具有审判资格的审判人员往往需亲自完成送达工作。在很多案件上,审判人员在送达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要远远超出案件调查时间、案件开庭时间或文书制作时间。笔者认为,法院送达工作除了较为繁重以外,还存在很多困境。困境主要在于邮寄送达成功率较低、直接送达工作量较大、其余送达方式也困境较多。

(一)邮寄送达成功率较低

1.邮寄送达退回数量较大。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法院辖区内家纺企业、建筑企业众多,辖区内民营经济较为发达,合同类、债务类等经济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据笔者初步统计,辖区内的经济类纠纷案件,邮寄送达后超出一半的信件被退回,无人签收;辖区内的其余如婚姻家庭类、侵权类等案件,邮寄送达后也有超出20%的信件被退回,无人签收。总而言之,邮寄送达退回数量较大。

2.邮寄送达退回原因繁杂。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邮寄送达退回原因繁杂,有诸如“收件人长期不在家、家中无人”、“家属拒收”、“ 收件人电话拒收”、“ 邮寄地址查无此人”等常见原因,此外还有“号码不对”、“迁移新址不明”等原因。退回的原因既有当前人员流动性大、受送达人实际住所难以查明,又有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因工作因素白天不在家,邮递人员无法投递,同时也有邮递人员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情形下无权进行留置送达等等因素。

3.邮寄送达签收行为不规范。即使邮寄送达诉讼材料后有人签收,签收人常常非受送达人本人。邮寄送达签收行为并不规范,存在如下情形:一是邮件回执未注明签收人与受送达人的身份关系,仍需法院进行核实;二是邮件回执备注了签收人系“朋友”、“ 邻居”等身份,但无法反映签收人的代收行为是否系受送达人所授权或指定,也无法反映签收人在签收后有无将诉讼材料转交给受送达人,仍需法院进行核实;三是邮件回执上的名字是受送达人,但实际系非本人签署,法院难以查实。法院工作人员就上述核实工作将耗费巨大精力,许多邮件虽然有人签收但核实后仍需重新送达,极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直接送达工作量较大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直接送达工作量较为较大。

1.法院送达人员联系上受送达人后,受送达人往往怠于提供其通信地址、不愿自行领取诉讼材料,存有抵触情绪,很多尚需上门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流动性较大,有些案件法院送达人员提供数次送达均查找不到受送达人,也无法了解受送达人的实际去向。

3.受送达人或其亲属因工作因素或其他因素早出晚歸,法院送达人员在工作时间难以直接送达,而需要经常加班加点送达,造成法院送达人员工作量繁重、身心俱疲。

(三)留置送达工作困境

笔者认为留置送达工作存有如下困境:

1.留置送达的法院工作人员未能配置执法记录仪器,有时在留置送达时存在司法安全问题。

2.留置送达时受送达人往往不愿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其后再行邮寄其他诉讼材料时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常常予以拒收,邮寄送达未果后仍需再次留置送达其他诉讼材料。

3.留置送达时,有些当地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不愿予以配合,不愿作为见证人。

(四)委托送达工作困境

笔者认为委托送达工作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委托送达后,部分委托送达虽然送达成功,但送达过程较长。

2.委托送达后,部分委托送达没有回复,导致委托法院无法了解委托送达是否成功。

3.委托送达法院知晓委托送达未果,但受委托法院未能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在此情况下如直接公告送达将可能存在程序瑕疵。

(五)公告送达工作困境

公告送达的要求较高,往往需要法院工作人员穷尽其余所有的送达方式并查实受送达人确实下落不明后方能公告送达。正如学者贝勒斯所说:“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的利益时,才可剥夺。” 法院工作人员在查证受送达人送达信息时,当地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或居委会的部分工作人员配合法院送达工作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当地的基层组织会以辖区人员流动性大、不了解受送达人状况等信息为由,拒绝配合法院的调查记录工作,也不愿出具相关的送达证明材料。同时,法院工作人员在向受送达人的亲属或邻居等知情人员调查时,部分调查人并不配合。

四、解决送达工作困境的常见对策

(一)多方式联系受送达人

对此,筆者认为应当多方式联系受送达人,如另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可通过相关法院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查找有无受送达人的另案案件,以查找受送达人或其另案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1.对非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法院邮件的,可直接电联受送达人,向其询问是否系其指定代收人代收、代收人有无向受送达人转交诉讼材料、受送达人是否知晓开庭时间等送达事宜,联系时做好详细的记录。有条件的法院可配置相关的录音办公电话。如果电联受送达人未果或受送达人否认指定签收人代收,笔者认为,为维护当事人程序正义及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此时应重新送达为宜。

2.对无人签收而退回的法院专递,也尽可能联系上受送达人。通过联系受送达人或其另案委托代理人,通知受送达人至法院自行领取诉讼材料或要求受送达人提供具体的通信地址以便重新邮寄送达,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多渠道全面了解受送达人送达信息

对此,笔者认为,为便利送达工作,法院送达人员应当多渠道、全面了解受送达人的送达相关信息。如可向另一方当事人、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工作单位、物业公司、房产登记部门等部门了解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常住地址、名下房产信息、工作信息、亲属状况等送达信息。可借鉴“点对点”查询和冻结系统的做法、开发“公有云”技术,并入公安信息网与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网 。

(三)多处张贴公告信息

笔者认为,如需公告送达,应当提前做好公告准备,公告时可注明法院送达工作人员联系电话及法院具体通信地址,并可在多处张贴公告信息,以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

1.在直接送达本地辖区受送达人诉讼材料时,可提前做好公告准备,直接送达未果后可径直在受送达人的户籍地、名下的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等多处张贴公告。同时可在受送达人辖区内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示栏中张贴公告;

2.在对非本地辖区的受送达人进行公告送达时,亦可委托法院在受送达人的户籍地、房产所在地、基层组织公示栏等多处张贴公告,加大受送达人能够知晓公告内容的可能性。

综上,通过上述张贴公告方式,有助于受送达人返家后知晓诉讼材料的内容,也有助于通过受送达人的亲朋好友邻居等人员传达送达信息,加大送达成功的可能性。以笔者审理的部分案例为例,通过上述多处张贴公告方式,当事人能够自行至法院领取诉讼材料或主动联系法院提供了通信方式从而能够重新邮寄送达成功。

五、探索解决送达困境的新思路

(一)配置送达相关辅助工具

笔者认为,法院可给送达人员配备可录音的通讯工具和执法记录仪器,确保送达工作的安全与便捷。配置可录音的通讯工具,既可将送达过程中的通话内容固定为相关送达依据,又可便利拓展电子送达工作。法院工作人员在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材料时,相关执法记录仪器中的视频或图片资料能够反映整个送达过程,既能不依赖送达见证人在场而直接固定送达依据,又能彰显司法威慑力,促使受送达人能够积极配合送达工作,也能保障送达人员的司法安全并制裁受送达人妨碍送达工作的违法行为。

(二)发展送达辅助人员队伍

笔者认为,当前法院送达工作比较繁重,法院可发展送达辅助队伍,吸收相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邮政部门人员、快递公司人员、物业公司人员作为送达辅助人员。可对送达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通过规范送达辅助人员送达行为,能够对送达线索的发掘、送达成功率的提高起到积极性的作用。

法院送达工作任重而道远!笔者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送达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法院工作人员的不断探索和努力,法院送达工作的困境将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注释:

[美]迈克尔·D·贝斯勒.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51.

郑龙呈.基层法院商事审判送达难问题突出.法制与社会.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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