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2017-03-30 18:20孙佳溪刘嘉羽
中国市场 2017年8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

孙佳溪+刘嘉羽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冲击着传统的融资模式和金融法制。但作为新生的事物,国内立法及监管政策尚未完善健全。因此存在着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文章通过对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运营模式的分析及法律、道德风险的梳理。提出加快建设众筹法规体系,界定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完善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对风险的研究和监管。

[关键词]股权众筹;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8.083

在已經进入互联网时代的今天,互联网传播的信息速度快,范围广泛,以互联网作为平台的金融模式使得经济市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股权众筹融资使资金提供者与资金筹集者间的距离缩小了。股权众筹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关乎到国家的经济市场、法律等,也受到各种制约和监督。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的股权众筹面临着诸多挑战。

1股权众筹平台运行模式

1.1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主体

股权众筹平台主体主要是筹资人、投资人和众筹平台。筹资人一般是初期的企业,这些初创企业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展示出自己的作品或方案吸引融资。投资人是指“对项目进行规定限额内的投资并获得股权回报的个人或机构”。合格投资者制度是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都具备的。众筹平台是“联结投融资双方的中介机构,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供辅导和监督服务,同时也是投资人的重要利益维护者,还为投融双方提供如财务、法律、技术咨询等各种增值服务”。众筹平台还普遍建立了第三方支付制度,由资金托管机构负责保管资金,保障了投资人和筹资人两方的利益。

1.2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行模式

目前国内普遍采取的股权众筹模式是“领投+跟投”模式。由领投人通过平台审核专业投资人或机构,领投人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供跟投人参考。跟投人是注册的合格投资人。由股权众筹平台对融资项目进行严密、系统的调查。

2国内股权众筹平台发展现状

股权众筹平台的出现为我国很多的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带来了全新的融资方式。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融资极大缓解了企业发展初期项目融资困难的问题,通过互联网的技术平台也提高了投融资双方的对接效率,提供了更好的金融服务,开发了新的经济市场。国内市场化机制还未发展成熟,股权众筹作为市场经济高阶段产物,股权众筹各个层面都需要一个发展过程,如行业规范或风险意识等。国内股权众筹市场目前主要面临的风险其中之一就是来自法律和政策方面的问题。股权众筹平台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投资行列,也会使我国的创业环境得到改善。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升级的阶段,政府支持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股权众筹这一模式的发展正迎合了国家政策、方针。初创期企业依靠众筹平台进行直接融资,有利于自身快速发展,提高自己创业的成功率。,且推动了金融的发展,开拓了经济市场,提高了国家的创新竞争力。

3股权众筹平台的风险

首先,投资本身就是具有风险的活动。目前我国股权众筹的风险是会触及非法集资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红线。股权众筹的发展冲破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的界限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互联网金融逐渐发展的时代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渐渐变得模糊,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股权众筹现象引发了在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证券法的诸多争议。关于股权众筹平台的应对方案:一是可以将平台定为私募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人进行资格认证,表明针对特定对象发行;二是对申请的创业项目进行审核、展示和披露,以保证项目真实存在,防止不法融资人非法筹集资金;三是规定融资人的发行证券方式,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规定融资人或融资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股东人数;四是规定入资方式,采取集合投资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公司。

其次,在股权众筹融资过程中,股权众筹平台既是证券监管机构也是证券交易所这一双重角色。平台要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交易场所,也有必要对投融资双方的资质进行审核,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时候,平台的审核是交易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股权众筹平台需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一是对“领投人”的资格审核,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是“领投人”制度。项目中一旦有了领投人,一些投资者往往会基于领投人的效应或者对领投人的信任从而产生跟投行为,而并不是因为项目的本身而对项目进行投资。如果领投人与融资者恶意串通,达成某种关联交易损害跟投人,那么跟投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审核领投人的资格和认证都是自由进行的,若是通过平台认证的领投人出现问题,平台则需要承担因对“领投人”资格审核的失误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二是从平台的对融资项目审核的方面来看,平台拥有单方面对融资者的审核权利。融资成功项目提取的佣金是平台的收入的来源,实践中平台对融资项目的审核基本上都是形式上的,没有完整公开透明的审核体系。这就使得平台会在审核融资项目出现不尽责、与融资方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造成平台对项目审核的结果可信度降低、虚假融资项目等,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和巨大的风险。

4关于股权众筹平台风险防范对策

4.1建立健全股权众筹融资信息披露制度

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融资信息普遍都是由平台单方面掌握的,投资者和监管者难以获得全面的融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完善信息沟通可以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普遍全面的依据,同时也有利于监管机构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削弱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当加强信息监管体系,建立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对融资项目进行备案。根据不同的股权众筹的融资模式建立不同的有特点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根据融资项目的规模而要求披露更多的详细信息。融资项目应当在平台审核向监管机构备案之后才可以在平台正式开始融资。

4.2完善领投人和融资项目资格审核制度

因投资人的特殊性,应该规定“领投人”的准入条件并要求平台采取实质审查方式进行审查。“领投人”的资产、项目投资金额及个人能力上应该高于普通投资者。另外对于一般投资者,虽然在数量上领投人数较少,但是对项目融资的影响却很大。所以在审核的程序上,应当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审核“领投人”的实体条件。平台对“领投人”的准入实体条件采取实质审查的方式符合了公募股效率与保护投资者原则,有助于降低法律风险。

5结论

随着互联网金融引领金融时代的到来,股权众筹平台的模式也逐渐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但由于种种的原因,我国金融业的水平尚处于较低的程度。互联网新生产业发展迅速,金融经济与互联网的结合所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也会成为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的股权众筹平台发展仍然处在探索前行阶段。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还是具有一定风险。因此,更加需要建设众筹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股权众筹合格投资者界限、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社会征信体系。

参考文献:

[1]杨东,苏伦嘎.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行模式及风险防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4).

[2]肖凯.论众筹融资的法律属性及其与非法集资的关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5).

[3]周灿.我国股权众筹运行风险的法律规制[J].财经科学,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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