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2017-04-05 05:53
关键词:种养业资源化废弃物

姚 升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31)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姚 升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安徽 合肥 230031)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有利于减轻种养业对生态环境的压力、推动区域整体发展、促进种植业和养殖业可持续协调发展。研究认为,应以重大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的形式将项目区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视为整体进行构建;在框架设计方面,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补偿主体,以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作为补偿客体,以资金补偿、政策补偿、技术补偿以及智力补偿等作为补偿方式,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在配套措施方面,应保证生态补偿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资金补偿措施,加强地方政府间横向协调,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实现生态补偿的代际分配。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

种养业废弃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是未来种养业废弃物处理利用的发展方向[1]。随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农业废弃物产量相应增加,这种情况在我国也同样存在。近30年来,我国田间秸秆总量表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稻谷、小麦和玉米秸秆是主要的农作物秸秆类型[2];从能源化的角度看,长江中下游、东北和华北地区具有较大的秸秆能源化利用潜力,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西南地区的秸秆能源化利用潜力则较低[3]。养殖业的畜禽粪便产生量30年多来持续上升,猪、牛、羊和家禽是我国畜禽粪便的主要来源,畜禽粪便的氮、磷产生量呈增加趋势[4]。大部分地区的畜禽粪便农田负荷量在理论上对环境构成了潜在威胁,畜禽粪便污染负荷表现出由西北内陆向东南沿海逐步加重的特征,尤其黄淮海平原区和长江两岸平原区是畜禽粪便产生量最大的2个区域[5-6]。有研究认为,应当将传统单向线性发展模式转变为新型的循环反馈式模式,从而使废弃物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和持久的利用[7]。当前,我国各地发展出不同的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如“四位一体”模式、“猪-沼-果”模式、平原农林牧复合模式、生态种养模式等[8]。

生态补偿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国外更多使用的是“生态或环境服务付费”或生态效益付费概念,实行的生态补偿涵盖了流域环境服务付费、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碳汇贸易等[9-13]。“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从政策背景的角度实施生态补偿,一方面是出于解决我国农业突出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则意味着我国传统农业政策向生态化的转型[14]。生态补偿在我国的实践格局存在着省际差异,补偿类型涵盖了综合型、森林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垃圾处理生态补偿和流域生态补偿等方面,而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和省域政府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是当前我国省域生态补偿的2种主要形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补偿水平相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更高[15]。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是指种养一体化循环农业,其基本框架为:种植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如秸秆等),经过处理后,作为粗饲料供畜禽饲养之用,同时畜禽养殖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如粪便排泄物等)进入沼气池,发酵后产生的沼液和沼渣作为高效肥料还田,而发酵过程中所产生的沼气则用于生产和生活用能,实现种养业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具有较高的综合效益。相较于目前国内已开展的其他类型生态补偿,针对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生态补偿尚未以整体的形式在区域范围内系统开展。在这种背景下,开展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已势在必行。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义

近年来,无论是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总量,还是种植产生的秸秆总量,均表现出了较强的增长态势。2013年我国畜禽养殖所产生的粪总量和尿总量分别较2008年上升了11.28%和9.04%,呈现出较快的增长速度,大部分地区的预警级别达到Ⅱ级,超出耕地对畜禽粪便量的负荷范围,造成了环境污染[16]。我国农作物秸秆总产量从2002年的59886万t增加到2011年的74153万t,增加幅度达到23.8%[17]。由于大部分种养业废弃物本身即是能源,通过在种植业和养殖业间构建科学的体系,将种养业废弃物资源进行循环利用,是解决种植业和养殖业废弃物排放问题的有效路径,符合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对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各类生产经营主体而言,种养业废弃物的处理需要成本。当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没有利用种养业废弃物产生收益的途径,或者尽管有处理种养业废弃物的途径,但所产生收益仍然低于其处理成本时,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种养业生产经营主体将会选择随意排放废弃物。由于个人成本收益与社会成本收益的不对称,外部性问题由此产生,随意排放的种养业废弃物将对生态环境产生负外部性——对环境的污染。环境属于纯公共产品,基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不会有人主动承担种养业废弃物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治理,从而导致“公地的悲剧”。在这种情况下,对循环利用主体进行有效的生态补偿就显得尤为必要。

对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生态补偿,实际上是通过补偿制度的建立,给予循环利用主体合理回报,激励其采取循环利用的处理方式,主动承担起由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和生态环境成本。实现种养业生产经营主体个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一致,将种养业废弃物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实现种植业、养殖业与生态环境的平衡协调发展。

(一)有利于减轻种养业对生态环境的压力

种植业和养殖业在带来丰富农产品、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求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废弃物(以秸秆和畜禽粪便为代表)。由于对这些废弃物缺乏有效的处理,造成巨大的环境压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能够引导和鼓励种养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推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在我国大范围区域内的长期开展,有效减轻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所带来的环境压力,提高地区的生态环境水平。

(二)有利于推动区域整体发展

生态补偿对区域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经济和社会两个路径实现,其中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农户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影响上,而对社会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缓解贫困、创造就业、社会福利、公平与效率等方面[18]。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区域发展,这种影响至少可以通过3个路径得以实现:(1)通过对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生产经营主体予以补偿,能够在整体上提高这类生产经营主体的收入水平;(2)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使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的社会福利;(3)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将通过减轻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所承担的环境成本和生态补偿负担的路径,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不同地区间和城乡间的发展差距,实现区域间和城乡间的协调发展。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生态补偿项目都会对区域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生态补偿对区域发展的积极影响建立在完善的配套措施基础上。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工程的实施,将对区域农村的要素流动、生产生活方式、种植和养殖结构等产生显著的影响。这些影响如果未能得到合理的安排,生态补偿不仅不能促进区域的发展,而且有可能会对区域发展产生不利的反向影响。

(三)有利于促进种养业可持续协调发展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绿箱”政策,通过对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解决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活动对环境产生的负外部性,减轻种养业发展对环境造成的压力,平衡种养业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利益关系,以经济手段解决种养业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冲突。

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大量废弃物,直接排放会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而环境的损失也将对种养业产生反向的影响,成为未来种养业生产发展的约束条件,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对种养业产出方面,也体现在对种养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通过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将种植业和养殖业整合至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中。引导和鼓励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经营主体采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和生产模式,实现种植业、养殖业和环境的互动发展,放宽环境约束对种养业发展的限制,对于稳定种养业农产品产量、提高农产品质量具有积极作用。此外,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有助于促进种养一体化循环农业的发展,优化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结构和区域布局。从长期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原则与思路

(一)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在明确的基本原则下进行,尽可能实现所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明晰对象原则。补偿主体和补偿客体是生态补偿机制中的2个基本利益相关者,由此引申出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一系列问题。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应强调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明确,如果二者定位模糊不清,那么所构建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不稳定的,难以达到生态补偿的目的和实现生态补偿的效益。尤其当涉及到跨区补偿时,明确补偿主客体更为重要。

2.准确定价原则。生态补偿实际上是对生态链上不同环节主体之间的利益再分配,因此补偿的有效性取决于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的科学评估[19]。对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进行有效的生态补偿应建立在准确定价的基础上。如果定价过低,则无法产生激励性,难以实现理想的补偿效果;如果定价过高,则会产生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基于此,准确定价是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原则之一。

3.政策配套原则。对于构建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而言,单一的政策安排显然无法有效地支撑起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与运行,所需要的是一系列配套的组合政策。通过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实现不同政策之间的衔接与兼容,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网,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

4.动态机制原则。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不同时间范围内制度的安排应具有差异性。同一项制度安排在不同时间范围内具有不同的效应,在不同的时间范围内需要不同的制度安排,才能保持机制运行的效率。因此,在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时,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进行当期制度安排时,有意识地为跨期制度安排作铺垫,从而使得所构建的生态补偿机制具有一定的动态性,能够较快地对外部环境变化作出反应,及时调整内部制度安排,保证生态补偿机制始终能够有效运行。

(二)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基本思路

依托项目管理实施环境政策是发达国家在农业环境保护上的一条成功经验[20]。目前,国内开展的一系列重大生态建设工程,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还草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退牧还草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都是由中央政府负责发起和实施的[21]。

对于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的实施应当以重大生态建设工程项目的形式进行,将项目区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视为整体进行构建。原因在于: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涉及的区域范围广、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限较长。如果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其中高额的交易费用将成为地方政府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以工程项目的形式,依靠中央政府的行政力量自上而下推动项目的开展。可以先在小范围内开展试点工程项目,之后再逐步推广至整个项目区。

此外,以重大生态工程项目为依托进行生态补偿还能够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项目主要由政府付费,从这一特点出发构建的生态补偿机制不仅应包含总体目标,也应设立副目标。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目标是引导种养业生产经营主体采取环境友好型生产技术,对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开展循环利用,减轻种养业废弃物对生态环境的压力。基于总体目标,综合考虑项目区农村要素的流动、生产经营方式的改变,应将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区域优化布局确定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副目标。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框架设计

机制是由不同要素构成的动态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在系统内有规律地运动,从而形成系统内生的运转。生态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4个方面构成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

(一)补偿主体

良好的生态环境提供了生态系统服务,它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其供给主要由政府负责。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中,政府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定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作为补偿主体推进生态补偿的开展。其中,中央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居于主导的位置,地方政府承担着实施主体的角色,负责生态补偿工作的执行。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共同构成补偿主体。考虑到这种制度安排可能导致的管理缺陷,需要清晰地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区别,明确二者在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问题上的职能边界。中央政府负责生态补偿机制方案的制定,从整体上确定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架构,确定实施生态补偿的项目工程,落实财政资金,协调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同时监督和评估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具体执行情况。而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制定本地区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细则,有针对性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生态补偿安排,监督下级政府的执行情况;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就跨区补偿展开政府间协商,构建政府间生态补偿的合作平台。

(二)补偿客体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的对象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之所以将补偿对象界定为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原因在于:(1)这类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在进行种养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种养业废弃物数量较多于小农户;(2)发展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存在着一定的规模和技术门槛,对于小农户而言,受其经营规模、资金供给以及个人管理才能等多因素的制约,较难有效地进行种养业废弃物资源的循环利用。以种养业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大,受到资金和技术的约束相对较小。这类生产经营主体能更紧密地连接上下游产业链,从而在更具效率的层面上整合各类资源。

(三)补偿方式

1.资金补偿方面。应以重大生态工程项目为依托,争取中央财政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专项。在通过生态工程项目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当承担起一定的补偿义务,对生态补偿予以配套财政支持,辅助中央财政进行生态补偿。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则是地区政府间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由于种养业废弃物可能通过空气、水等介质产生跨区域的环境污染。因此,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必须考虑不同区域政府间财政资金的横向转移,实现地区间相对均衡的生态补偿状态。

2.政策补偿方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扶持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发展;制定具体的布局设计、管理办法和排放标准等,对具体实施过程的各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同时也为有效监管提供明确的依据。

3.技术补偿方面。为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一方面,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涉及较多具体支撑技术,如秸秆青贮与氨化技术、畜禽粪便处理技术(如粪便干燥技术、堆肥技术、固液分离技术等)、养殖废水处理技术(如厌氧生物处理技术、好氧生物处理技术、厌氧-好氧组合生物技术、废水还田技术、稳定塘废水处理技术、人工湿地废水处理技术等)、发酵床养猪技术、沼气发电上网、沼液和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如沼液沼渣施肥技术、浸种技术、病虫害防治技术)等,其中多数技术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着较大的改进空间;另一方面,发展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不仅需要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也需要新开发的单项和集成技术的支持。因此,技术补偿也是生态补偿机制中的重要补偿方式之一。

4.智力补偿方面。在开展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过程中,通过培训、讲座和宣传等方式,深化生产经营主体的认知,提高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四)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机制中的核心,补偿标准的确定将影响到实际补偿的可行性、补偿的大小以及补偿的效果[22]。生态补偿标准可以根据生态补偿所提供的生态效益和成本以及综合二者在空间上的差异为基础进行核算[23]。生态服务的提供建立在机会成本的基础上,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应以因提供生态服务而失去的机会成本作为其下限,以因提供生态服务而产生的生态服务价值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上限[11];同时,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还应结合补偿对象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综合确定。

目前,在进行生态补偿标准核算方面,主流的方法包括生态足迹法、假想价值评估法、成本核算法等。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时需要进行准确的核算,同时应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保证补偿标准的长期有效性。

在确定生态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同时考虑到地区差异性和不同类型补偿对象的异质性。一方面,要重视不同地区在生态补偿标准上的差异性。虽然本研究认为应当将项目区视为一个完整的区域体进行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但各地区在种养业结构、资源禀赋、劳动力结构等方面的差异相当明显。未考虑地区空间差异性的生态补偿将导致效益的损失,难以取得理想的补偿效果[23]。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到地区的差异性,并在所构建的生态补偿机制中予以体现。另一方面,要重视不同类型补偿对象的异质性。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构成生态补偿的对象,但经营主体间存在较大差异,对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需要有针对性地根据不同类型的补偿对象特点确定不同的补偿标准,以实现良好的补偿效果。

四、生态补偿机制的配套措施

(一)保证生态补偿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由于生态工程项目通常有较为明确的期限,以项目为载体进行生态补偿难以满足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要求,而补偿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对于生态补偿机制又尤为重要,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于生态补偿对象的行为具有显著的影响。

当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主体面对可持续性、稳定的生态补偿机制时,其行为选择将不同于面对有明确期限的生态补偿机制。当主体处于后一种情景时,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其行为可能表现出一定的短视性,从而选择具有短期性特点的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技术、管理方式等;而当主体处于前一种情景时,会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预期中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其在选择循环利用技术以及管理方式时,可能表现出长期性的特点,这种行为选择对于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发展显然更具有利好的作用。

虽然在现阶段应以重大生态工程项目方式进行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的生态补偿,但仍然应当考虑工程项目结束之后的后续问题。在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之初,就应当考虑到生态补偿的长期性问题,并将这种考虑纳入到机制设计中,使生态补偿在工程项目结束后能够得以延续。

(二)构建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和资金补偿措施

虽然政府在现阶段生态补偿机制中需要承担起补偿主体的责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政府的补偿主体地位,则容易形成封闭和单一的生态补偿主体,从而不利于形成开放的、多元化生态补偿主体体系[24]。同时,由政府财政资金主导的生态补偿,有可能会因为补偿额度低的原因,导致补偿力度偏弱、效率偏低,难以激励种养业生产经营主体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的积极性。

补偿主体的多元化、平等自愿性以及补偿机制的市场激励性是市场补偿的特点[2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动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补偿机制。在构建生态补偿机制之初,就应当有意识地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和资金补偿措施,尝试建立市场化机制,探寻通过市场途径实现生态补偿,提高生态补偿的力度、效率。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市场补偿可能会存在短期行为、补偿难度大等弊端[19]。就现阶段而言,试图单纯依赖市场进行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是不现实的,只能作为政府财政补偿的补充。然而,长期来看,对生态补偿市场机制的探索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地方政府间横向协调

建立强有力的区际生态补偿机制既是区域间协调发展的关键,又是补偿活动顺利开展的保障[26]。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必然要考虑跨区域生态补偿的政府间协作问题。可以将项目区各地方政府视为“俱乐部成员”,各地区政府共同享有区域内的生态效益,由此应当均等承担相应的成本,而不是仅由生态效益经营者单独承担[27]。这里的不同地方政府包括省际间政府以及各市内县(市、区)间政府。

在进行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时,地方政府无疑需要承担起本地区的支付成本,但对于超出本地区范围的生态补偿则未必愿意支付。地方政府是本地区的利益“代言人”,由于各地区间地理和行政边界划分得非常清楚,地方政府通常不会主动对超出其地理和行政边界的生态补偿进行支付。不同地区间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其所涉及的是具有平等权利和地位的行政区,由于不同行政区在经济利益、环境问题的认知和行动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异质性,从而导致跨区域的环境问题难以有效解决[27]。

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必须要建立起流畅的地方政府间横向协调机制,尽可能降低政府间的谈判成本;应当突破地理和行政边界,将项目区视为一个完整的补偿区进行生态补偿,以污染边界而不是地理或行政边界作为划分政府生态补偿职责的依据,厘清各地方政府在生态补偿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各地区政府可以通过生态工程项目,建立合作机制,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平台。

(四)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体系

对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价是不断优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路径。生态补偿依托于生态工程项目展开,因此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绩效评估须围绕相应的生态工程项目展开。绩效评估所应关注的是生态补偿机制对项目区域发展的影响、对种养业发展的影响、对生态环境修复的影响、对循环利用主体的影响,以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地区政府间的横向协作情况等。需要构建全面的评估体系,使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及时展开评估,发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从而适时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完善。

(五)实现生态补偿的代际分配

在对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进行生态补偿时,不仅要考虑生态补偿在代内的分配,而且要考虑生态补偿的代际分配。一个具有长期性的生态补偿机制,如果仅考虑当代的利益是不够的,也应当考虑到后代的利益。这就要求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具有长期性,在规划设计方面合理安排资源的代际投入,通过设立生态补偿基金、采取不同补偿方式等手段,平衡当代和后代的生态补偿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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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林小芳)

A study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waste resource recycling of planting and breeding industries

YAO Sheng

(InstituteofAgriculturalEconomicsandInformation,AnhuiAcademyofAgriculturalSciences,Hefei,Anhui230031,China)

Waste recycli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of planting and breeding industries is beneficial to reducing the pressure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mproving regional overall development and promoting the sustainable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of the farming and aquaculture industr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waste recycli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should be constructed in the form of major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project. As for framework design, the compensation standard should be scientifically determined with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 as the compensation subjects and with major planting and breeding households, family farm,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and leading agribusinesses as the compensation object and with financial compensation, policy compensation, technical compensation and intellectual compensation as compensation methods. As for supporting measures, we should ensure the persistence and stability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construct diversified financing channels and fund compensation measures, strengthen the horizontal coordination in local governments, establish a sound performance evaluation system and realize the inter-generational distribu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planting and breeding industries waste; resource recycling;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2016-05-18

安徽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项目(1607a0202025);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2016-023);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宏观农业研究项目(17A1433)。

姚升(1983-),男,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农业技术经济。

F323.22

A

1671-6922(2017)02-0022-07

10.13322/j.cnki.fjsk.2017.02.005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20(2):22-28

Journal of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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