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以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地区为例

2017-04-06 05:14王冬梅
妇女研究论丛 2017年1期
关键词:惠安县惠东婚姻法

王冬梅

(中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93)

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以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地区为例

王冬梅

(中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193)

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惠安;惠东

文章以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地区为例,考察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惠东一带《婚姻法》贯彻实施中采取的策略。全面召开各类会议与典型调研相结合、与党的中心任务相结合、与社会改革运动相结合的策略对《婚姻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看到,《婚姻法》宣传和贯彻中存在着落实不全面、效果不平衡、贯彻不持久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婚姻法》推行中的策略、乡村文化习俗及妇女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密切相关。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至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这段时期。195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关于这一时期《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研究,学界已有不少成果,总体来看,这些成果大概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关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和某些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的综合研究①相关研究主要有:王思梅:《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党的文献》2010年第3期;杨丽萍:《新中国建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1期;马冀:《新中国建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述论》,《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张成洁:《1950年〈婚姻法〉及其引发的社会变革——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60周年》,《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张志永:《建国初期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9期;张志永、李月玺:《1950年〈婚姻法〉与华北农村婚姻制度的鼎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范连生:《构建与嬗变——新中国建立初期〈婚姻法〉在黔东南民族地区的推行》,《当代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6期;李洪河:《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南区婚姻制度的改革》,《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李洪河:《新中国建立初期华北地区婚姻制度的嬗变》,《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等等。。这些研究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三方面:其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历史背景。李洪河、张志永等认为,新中国诞生前后,华北、中南地区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现象严重存在,致使各地婚姻家庭案件不断涌现,有大量妇女因婚姻问题而自杀和被杀,贯彻《婚姻法》运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王思梅也指出《婚姻法》是在1948年华北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后,由中央妇委起草,对各解放区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生活状况特别是对广大群众反封建婚姻的迫切要求进行反复调研的基础上,经多次讨论和反复修改而形成的。其二,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阶段和措施。马冀、李洪河等把1950年至1953年全国或不同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分为初步宣传和执行、深入宣传或重点试验、大规模贯彻3个阶段,因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同,各阶段的时间点有差异。杨丽萍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主要是通过《婚姻法》宣传、婚姻法规的实施以及婚姻问题的解决三个并行不悖的步骤完成的。至于措施,张成洁认为《婚姻法》颁布后,中央人民政府运用了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开展广泛的学习宣传、普遍的群众教育运动、组织切实的执法检查及严惩犯罪行为等,以此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其三,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意义及其历史局限性。在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意义方面,李洪河、张志永、王思梅、范连生等认为《婚姻法》的贯彻带来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社会新风气,建立起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张成洁则认为它不仅是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制度的深刻革命,同时也是一场涉及个人生活、社会秩序乃至国家制度安排的重大社会改革,更是中国妇女人权发展史上的里程碑。马冀、杨丽萍等还谈到《婚姻法》贯彻执行后,逐步建立起了婚姻登记制度,培养了新的政治认同,激活了民众的政治积极性和生产积极性。在历史局限性方面,范连生认为,传统婚姻习俗的变化不可能只靠一纸法令或完全的行政的手段来解决,婚姻家庭制度的变革有赖于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社会变革。张成洁研究指出,《婚姻法》贯彻执行后,不少地区仍有包办买卖婚姻、妇女被虐杀和自杀等现象存在,说明现代婚姻制度的真正建立需要一个历史过程。

另一类是关于《婚姻法》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的研究②相关研究主要有:肖爱树:《建国初期妇女因婚姻问题自杀和被杀现象研究》,《齐鲁学刊》2005年第2期;汤水清:《“离婚法”与“妇女法”:20世纪50年代初期乡村民众对〈婚姻法〉的误读》,《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汤水清:《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张海荣:《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婚姻法〉乡村执行问题再审视——以冀北赤城县若干村庄为中心的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12期;汪炜伟:《建国初妇女解放中的自杀现象——以福建省惠安县妇女集体自杀为考察对象》,《南方人口》2012年第3期;李洪河:《建国初期与婚姻家庭相关的妇女死亡问题探析》,《妇女研究论丛》2008年第3期;李洪河:《新中国成立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中的社会问题及其解决——以河南省为中心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年第7期,等等。。这类研究主要考察了以下问题:其一,关于妇女自杀、被杀问题及原因分析。肖爱树、李洪河、汤水清等认为死亡的原因主要有: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导致自由恋爱、离婚及婚姻自由等受到干涉;基层干部和群众存在浓厚的宗法思想,对《婚姻法》的精神不了解,持怀疑、抗拒态度;不少司法部门对婚姻案件处理不当、敷衍推诿,等等。此外,汪炜伟从超负荷的劳动、固守传统婚姻家庭观念而畏惧离婚、民间姐妹伴组织的根深蒂固、封建迷信盛行方面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惠安县妇女集体自杀的原因。其二,关于对《婚姻法》的误读。汤水清认为,乡村民众将《婚姻法》误读为“离婚法”和“妇女法”,是因为舆论宣传上的临时性与突击性、《婚姻法》文本本身的不足及组织缺位等。其三,关于离婚高发、性关系混乱等问题。张海荣考察了冀北赤城县的若干村庄后认为,《婚姻法》执行中出现的离婚高发、性关系混乱等问题,是由借机换人、乘机行乐、喜城厌乡等各种复杂的原因所致,不能过于注重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的指导思想和逻辑观念,那将会遮蔽底层社会的复杂性。

上述文献有助于人们认识《婚姻法》出台的必要性、贯彻执行的阶段及措施、对婚姻家庭及国家制度变革的意义,并对《婚姻法》执行中出现的自杀和被杀问题、误读现象、离婚高发等有所了解。然而,这些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对中国共产党在执行《婚姻法》过程中的方针政策及其历史经验还缺乏更加全面的总结。其二,从《婚姻法》实施地区的经济、政治、文化的整体背景中探究《婚姻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成因及效果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其三,在研究方法上,大多数文章以文献研究为主,缺乏文献研究与田野研究的结合。鉴于以上不足,本文尝试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福建惠安县惠东地区为例,深入结合当地的历史社会环境和乡土文化传统,结合福建惠安县档案资料及两次田野调查的口述史料③笔者先后于2014年9月和2015年1-2月到惠安县档案馆查阅资料,在此期间在惠东地区的崇武镇大岞村和小岞乡的新桥村共寻访了20多位80岁左右的阿婆和阿公,做了口述史访谈和记录。,全面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惠东地区宣传和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主要策略、推行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总结其历史经验。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惠东地区婚姻制度中的主要问题

惠东地区一般是指福建省惠安县东部,地域临海的祟武、小岞、山霞、净峰、东岭、辋川和涂寨7个乡镇,面积约占全县的37%,人口约占全县的40%。惠东地区的经济支柱以渔业和建筑业为主,男人多外出捕鱼或做石匠谋生,妇女多从事渔业后勤工作和农业劳动。惠安女的吃苦耐劳精神闻名海内外,一些独特的婚姻习俗也颇为人类学家、民俗学者所关注。新中国成立初期惠东地区的婚姻习俗和婚姻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妇女婚后长住娘家的问题。惠东一带长期以来有长住娘家的习俗。按照这种习俗,妇女出嫁后第三天即回娘家长住,之后只是每年的除夕、春节及农忙季节(种早稻的二三月,种麦子的十月等)来婆家暂住两三天,直到怀孕生子方可长住夫家。为什么惠东一带存在长住娘家的婚俗呢?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母系制到父系制过渡期的遗俗说”“土著闽越人不落夫家婚俗与汉文化中的封建贞操观念结合说”“两性分工说”以及“族群互动说”等,但遗憾的是,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哪一种观点能完全给出令人满意的回答,为学界和当地民众所接受④林惠祥指出惠东地区长住娘家婚俗是母系制到父系制过渡期的一种遗俗,但他没有说明惠东一带原来的土著是什么人,以及他们是否有“从妻居”的习俗(见林惠祥:《论长住娘家风俗的起源及母系制到父系制的过渡》,《厦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62年第4期)。蒋炳钊认为长住娘家婚俗是土著闽越人不落夫家婚俗与汉文化中推向极致的封建贞操观念相结合的产物,但吴春明指出惠东人文与古代百越或其后裔的民俗文化无关(见蒋炳钊:《惠安地区长住娘家婚俗的历史考察》,《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3期;吴春明:《试论惠东妇女“长住娘家”婚俗的起因》,《民族研究》1999年第2期)。乔健的“两性分工说”认为惠东地区男人常年外出,从事捕鱼或石匠业,女人全力从事农业生产,这种两性分工的不同是这一婚俗赖以存在的经济和社会基础,但实际上这种解释更多地说明了其延续的原因,还不能充分说明其起源的独特性(见乔健、陈国强、周立方主编:《惠东人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持“族群互动说”的主要是蓝达居、郭志超等学者。蓝达居提出惠东女长住娘家婚俗是在汉族移民与福建土著社会互动基础上融合而成,并指出这种族群文化具有动态的稳定性;郭志超认为长住娘家习俗是惠东汉民与疍民族群互动的结果,但“族群互动说”不能解释这种婚俗运作的经济与社会的基础;石奕龙等学者则指出惠东女长住娘家习俗与疍民无关(见蓝达居:《历史传承与族群互动——福建惠东女现象试析》,《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郭志超:《福建惠东长住娘家习俗的历史透视》,《民俗研究》1997年第2期;石奕龙:《惠东女长住娘家习俗与疍民无关》,《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总结这些研究成果不难看出,虽然有些学者提出长住娘家的某些合理因素,如:解决了既在娘家全力从事农业生产又要为丈夫家传宗接代的矛盾,解决了妇女婚后在婆家陌生环境中不适应等问题,但大多数学者还是指出长住娘家对妇女产生的消极和负面影响是主要的,这集中体现在两方面:其一,极端的封建贞操观念对妇女的束缚。在惠东,不但婚前女子的自由情感被绝对禁止,而且新婚夫妇的性生活也被视为“越轨”,因此在没有有效避孕手段的年代,很多新婚女子为逃避与丈夫接触或同床,内裤及下身要被捆绑。以后长住娘家期间偶尔返回夫家的日子里,当地女子也多采取早出晚归的做法,尽量不在夫家过夜,不理睬自己的丈夫。如果妇女不遵循这种风俗,就被认为是“离经叛道”,会遭到姊妹伴的讽刺、挖苦、谴责、孤立,使其在众人面前无地自容。正因如此,婚后很长时间夫妻之间常怀戒备心理,很难谈得上彼此恩爱和建立深厚的感情。其二,父权制对妇女的压迫。惠东一带长住娘家习俗与壮、瑶等少数民族中不落夫家习俗有着根本的不同,在这些少数民族地区,“母权”并没有被父权完全排除,妇女在劳动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惠东一带的妇女并没有获得“母权”地位,相反,父权对妇女的压迫非常严重。惠东女子的地位非常低下:经济生活中,男子从事在经济上占主导性地位的外出劳务,妇女从事农业生产;家庭生活中,妻子在家中吃饭、说话、睡觉都要受到丈夫控制,做丈夫的可以任意打骂妻子,甚至以打老婆为本事。惠东一带流传“宁做三年女,不做一年媳”的民谣。女子回夫家有三不敢:不敢吃饱、不敢睡足、不敢说话;还有三怕:怕劳动过重、怕姐妹讥笑、怕姑婆唠叨。这种情况使得妇女婚后很长时间害怕回夫家居住,长住娘家成为妇女逃避或试图延缓这种父权制压迫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长住娘家习俗及其对妇女性观念的压抑,与父权制对妇女的压迫是联系在一起的,它造成了男女双方极不正常的婚姻生活,婚姻和家庭纠纷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妇女及其家庭的健康发展。

二是该地区早婚现象严重,陈规陋俗积习甚深。长住娘家婚俗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早婚现象的出现。惠东人认为,既然结婚后要长住娘家,所以要早婚。1952年6月惠安全县被划为14个区、222个乡[1](P63)。惠东地区的7个乡分别属于三、四、八、十一区,据档案记载:“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区有早婚问题。”[2](P30)1953年全县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为17.75岁,妇女的订婚年龄更早,“13-14岁就得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订结终身大事。媒婆把女方的生辰八字红庚帖拿到男家,男家把帖压在祖宗神主牌下,三天内男家相安无事,便订结‘天定良缘’。即使男的在结婚前死去,姑娘同样要嫁到婆家伴‘神主’守寡”[1](P184)。有些地方新郎死去时,女方会象征性地在男方家与一只公鸡拜堂。在“好女不嫁二夫”的社会舆论和传统道德制约下,想离婚的妇女“怕丢脸”,几乎没有离婚或寡妇改嫁的现象。婚姻几乎完全由父母包办,如出现自由恋爱,就是破坏了礼俗的禁例;如出现通奸,会被活活钉死在门柱上,丢到海里去。

三是因婚姻问题导致妇女自杀特别是集体自杀事件多发。长住娘家婚俗让很多妇女难以有正常的夫妻生活,丈夫会与妻子吵架,有些人甚至打骂妻子、用刀割开妻子的裤子,妻子不堪忍受这种折磨,又不敢离婚,心情非常郁闷。妇女在娘家的生活也很拮据,她们在娘家劳动却不便向娘家索要劳动报酬;因与婆家生疏,也不可能向婆家要钱。这样肥皂、补丁布等各种日常用品都只能靠自己拾柴卖了钱再去买。劳动任务也非常繁重,尤其在农忙季节,要在娘家和婆家两边劳动,到婆家后还不敢吃饱睡好。婚姻生活的不幸福再加上生活的拮据、劳动的负担,使得一些长住娘家的姊妹伴(她们一同劳动、一同睡觉,关系甚至比父母还亲密)常常在一起诉苦,出现很多“不愿同生,但愿同死”的集体自杀现象。据调查统计,1947年小岞半岛后内村青年妇女李乌桃等5人结伴跳海自杀。这年,小岞半岛妇女自杀达者135人[1](P185)。

妇女婚后长住娘家、早婚及妇女自杀现象成为惠东地区婚姻制度中的痼疾,惠东妇女生活在一个被婚姻礼仪习俗严重裹挟的封闭社会中,这成为制约妇女解放的极大桎梏。

二、惠东地区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基本策略及其影响

(一)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基本策略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惠东地区即开始了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过程,大概经历了3个阶段:1950年5月至1952年9月是开始宣传和贯彻阶段,1952年10月至1953年3月是全面贯彻实施阶段,1953年4月以后是工作转入经常化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推行《婚姻法》的策略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充分利用各类会议进行宣传

1949年9月惠安县解放后,人民政府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剿匪反特、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等各项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尚未完成;政治上国民党的保甲制度还未废除;经济上则面临着发展生产、渡灾备荒的严峻考验。不仅形势非常严酷,而且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党委、妇联等机构的力量也很薄弱。1951年惠安县县委主要干部配备非常困难,按各系统计算,县委主要干部缺少半数以上,县委所属的11个区委,只有9个区能成立区委会,但委员数也只有应定的一半。县和区的政府中1/3的科没有科长[3](P34),县妇联1950年4月成立筹备委员会,1951年3月正式成立。各区妇联1952年7月成立[1](P711),乡妇女委员1952年后陆续由群众选举产生。在干部数量很少而形势又极为严峻的情况下,全面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成为宣传和贯彻《婚姻法》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

各种类型的会议主要包括干部会议、基层各种群众会议及家庭会议。(1)干部会议。包括妇联系统及其他党政部门召开的主干会、扩干会、党委会、人代会、宣传会、团员会等,这些会议一般是先了解《婚姻法》文件的方针、政策、目的,后结合干部思想实际分组讨论,最后总结批判各种错误思想,消除干部对《婚姻法》的各种误解。(2)基层各种群众会议。包括婆婆会、男人会、青年妇女会、媳妇会、妇女群众会等等。这些会议根据不同的参会对象确定宣传内容,如针对惠东地区妇女长住娘家、“宁做三年女,不做一年媳”的情况,县妇联、乡妇委等相关人员在多个村庄召开媳妇会和婆婆会。在动员媳妇回夫家的媳妇会上,一些妇女用自己及身边女伴的实例控诉长住娘家的陋习带来的恶果:夫妻感情冷漠,家庭不和,男人另寻女人寻欢作乐,有的甚至闹到家破人亡。这些控诉教育了不少思想落后的妇女,如玉围乡的N妹,结婚5年只在母亲的催促下回过夫家10次,这次会议对她触动很大,会后两天,她害羞地对妇代主任说:“过去我看男的(指丈夫)很气愤,不和他接近,他要我说话,我就不理睬他。这次经过你们动员后,我才认识到自己是错误的,我现在要找他和好了,我检讨过去的错误。”[4](P109)玉峰乡某村原来被认为是最落后的妇女J妹也响应回夫家的挑战赛,保证每月回去5天,并在会场大声说:“社会改革日子到,水终要开一条路出去呀!”[4](P109)召开动员妇女回夫家的媳妇会的同时,也召开婆婆会,据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回忆:“我们对婆婆讲,媳妇来了要好好对待媳妇,要态度好,不要不讲话,让媳妇吃好、睡好、劳动好,这样她才能感觉到家庭温暖啊。”⑤2015年1月26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82岁)第二次访谈记录。婆婆会让大多数人懂得了关爱儿媳的重要性,认识到以前对媳妇的苛刻态度是不对的。妇女回夫家,婆婆善待儿媳,夫妻婆媳得到大团圆,群众非常欢喜。(3)家庭会议。一般由妇联干部或司法干部到农民家中,解决婆媳不和、财产纷争、亲属矛盾等各种纠纷,最后达到团结和睦。家庭民主会让那些很多年不和的家庭搞好了关系,深受群众欢迎。据记载,惠安县1953年3月左右在24个乡召开了142次民主家庭会,并订立了团结生产的爱国公约[5](P24)。各种类型的会议对党政干部及群众在短时间内知晓和简要了解《婚姻法》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会议消除了人们对《婚姻法》的某些误解,在一定程度上破除了长住娘家等婚姻陋习,并解决了很多家庭矛盾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2.派工作队开展典型试点,全面推广试点经验

相对于各种类型的会议,针对《婚姻法》执行中的妇女自杀问题开展典型试点工作是宣传和贯彻《婚姻法》更深入的一步。从1950-1953年,惠安县至少有4次典型试点工作:1950年8月县区妇女干部5人到三区的净西、小岞⑥1949年9月至1956年6月小岞设3个乡:前内乡、后内乡和东南乡。1956年6月3个乡合并为小岞乡。、五刘等地调研;1951年7月省妇联干部与惠安县工作人员一起,到三区净西、十一区辋川等乡试点;1952年8-10月福建省人民法院、省妇联配合惠安县区妇联、县司法科等单位到一、二、三、四、十四等区进行了两期的试点工作;1956年7月惠安县委和有关部门组织15名妇女干部到涂寨、东岭等地对妇女自杀问题进行试点工作。

因这些试点地区的情况不同,制止自杀的工作方式和方法也有些差别,但大致来讲有这样几个方法:(1)发现准备自杀的群体或个人。工作队到试点地区后,一般选择自杀问题比较严重的村庄,先召开群众大会或一些小型座谈会,宣传《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郑重地告诉大家,如果妇女有什么问题,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一定会给以解决,希望大家提出问题。之后,通过对本村情况较熟悉的乡干部、村干部等了解更多情况,而工作队人员或妇女干部通过与妇女谈心、观察妇女反常现象等方式获取信息也是一条重要渠道。总之,通过多种不同方式找到准备自杀的群体或个人。(2)动员村中有威信的妇女打通一些想自杀的妇女群众的思想。工作队和乡村干部分片包干,对村中有威信的妇女或妇女积极分子个别教育指导,通过她们再去打通想自杀的一般群众的思想。(3)区、乡妇女干部或妇女代表寻找有自杀倾向的人“打进去”,瓦解自杀群体。如1950年到净西乡进行试点工作时,为防止该乡的W自杀,妇女干部与她同吃同住,千方百计打通她的思想,在所有方法都失败后,一天晚上女干部编了自身的痛苦经历与她谈,“从晚上一直谈到深夜,这期间W总是面向床壁,不声不响,直到最后才叹了一口气”,过了几天,她终于悔悟:“死是不该的,……今天的社会和过去不同,从此我要改变了跟着你们学习。”[6](PP11-12)W转变后积极参加农会,带动了全村妇女积极参加组织。这次试点工作中妇女干部共挽救了21个准备集体投水自杀的妇女[2](P5)。另外,1956年7月在涂寨、东岭等地挽救妇女自杀的工作中,“二个区十一个乡就瓦解了十二个自杀集团五十七人,并教育扭转了单独准备自杀的二二〇人,计共二七十七人”。自杀问题得到解决的妇女和家庭都衷心感谢共产党和人民政府[7](P113)。通过几年的典型试点,惠安县区妇联、党政机关总结出了一整套发现自杀群体、分散和制止自杀群体的办法:其一,县区乡妇联、乡党委或青年团等机构,运用谈心、搜集情报、观察妇女反常现象(穿新衣、吃糕点、补金牙、照相等)等方法摸清妇女群体或个人自杀的原因,将其分为婚姻问题、家庭纠纷、身体疾病、生活困难等不同类型。其二,充分利用妇女自身的家庭关系,如父母、丈夫、婆婆等,给予她生活的关心和情感的慰藉,挽救准备自杀的妇女。其三,区乡党支部或妇女干部分片包干,采取“打进去”的办法,从内部瓦解自杀群体。其四,通过发动妇女参加民校学习、互助合作组织或对有困难的妇女提供就业等方式解决妇女问题。如前内乡妇代会组织青壮年妇女建立了渔网手工业社,帮助准备自杀的妇女树立生活信心[8](P10)。这些经验在全县逐步得到推广,对防止妇女自杀,推动妇女全面理解和接受《婚姻法》有重要作用。

3.与党的中心任务相结合

妇女工作与党的中心任务是一致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社会改革运动接连不断,《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只有结合土改、合作化、普选等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才能切实贯彻和实施。惠安县土改从1950年冬开始试点到1951年底基本结束,土改使妇女获得了和男子一样的一份土地和生产资料,男女平等被写入土地证,受到法律保障[9](PP272-273)。土改中,工作队和党委、妇联同志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宣传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妇女参加劳动生产和社会活动任何人不得干涉。如型山乡就在土改时积极宣传《婚姻法》,发动妇女群众参加生产劳动和土改工作,并在土改中有重点地培养妇女积极分子,让她们参与村庄的公共事务[10](P8)。土改基本完成后,教育和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参加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大生产运动成为农村妇女工作的根本任务。惠安县妇联充分利用互助合作运动的有利时机,动员妇女回夫家参加合作化,明确指出农业合作化是农村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妇女自身彻底解放的必要条件;同时宣传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同工同酬的计酬方式;再加上合作社培养了大量的妇女骨干和妇女模范,她们夫妻和睦、家庭民主的实例也颇具吸引力,上述这些举措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妇女回夫家参加合作社,夫妻更加和睦。净东乡的一个互助组,由于女组员看到了互助组的好处及看得见的利益,一个长住娘家的媳妇经常回来,使该组更加巩固[11](P15)。1954年的乡村普选运动也是贯彻《婚姻法》基本精神的社会运动。普选未开始时,霞东、前内、瑞东——3个普选试点乡的妇女普遍存在模糊思想,认为选举与妇女无关系,女人管不了男人事等,乡委员也抱着观望态度。面对这种形势,县区妇联配合党政机关部门进行男女平等、扫除旧习俗的教育,动员妇女参加选委会、选区审查组、登记站、宣传队等各种组织,最后,3个乡的绝大部分妇女参加了选举,共选出人民代表79人,其中妇女20人,占总数的25%左右[12](P87),保证了妇女在政权机构中的政治地位。结合党在各个不同时期的中心任务宣传和贯彻《婚姻法》,既有利于党的中心工作的完成,也有利于《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

4.配合社会改革运动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

以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为基本原则的《婚姻法》,是乡村社会婚姻、家庭领域的深刻变革。这场变革的实施不仅需要国家自上而下全面推进《婚姻法》的贯彻落实,更需要地方政府创造有利于《婚姻法》推行的保障条件和能够接纳新文明、新风尚的社会氛围。对惠安县而言,妇女扫盲运动即是《婚姻法》运动贯彻和实施的重要保障。惠安扫盲运动当时在福建省很突出,据福建省文教厅1950年冬学概况调查,“全省冬学男女学员达422884人。其中,惠安县最多,共有982个班,59082名学员,其中,女学员46082名,占学员总数的78%”[13](P116)。小岞原妇代会主任M也在访谈中屡次提到民校学习:“当时县妇联认为推行《婚姻法》要从扫盲开始,各区都积极办夜校。前内乡共3个村,从1951年开始办夜校扫盲班,坚持了五六年。当时整个乡共有三四个班,每班三四十人,分低、中、高3个等级。绝大多数是女生,也有个别男生。夜校主要学数字,常用字,唱歌跳舞。当时自编了很多顺口溜,如‘小岞妇女快起来,不要一直在屋里,参加读书很快活,有读有写有唱歌’,‘《婚姻法》二十七条,旧式婚姻要取消,大家学习最主要,宣传人人要知晓’。”⑦2015年1月26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82岁)第二次访谈记录。一位陈阿公对当时的歌谣仍记忆犹新:“园里花开,气味清香,蝴蝶飞来,对对双双。小姐今年,二八青春,要嫁一个,如意郎君。如意郎君,在我心里,不要你来,问东问西。”⑧2015年1月25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R阿公(83岁)访谈记录。访谈中还有好几位阿婆甚至兴奋地给我们唱起了当时夜校的一些歌曲。通过参加民校学习,以歌曲或顺口溜等妇女耳熟能详的形式宣传《婚姻法》,使妇女既体会到读书学习的快乐,也加深了对《婚姻法》意义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妇女走出了狭隘封闭的家庭,在共同学习中增长知识和才干,增长胆识,个人自主意识有很大提高。除扫盲运动外,惠东地区还开展了反对封建迷信及妇幼保健宣传等群众性运动,这些运动也从不同的侧面维护了妇女的特殊权益,对帮助妇女摆脱封建婚姻制度的束缚有重要意义。

全面召开各类会议、开展典型试点、结合党的中心任务及配合社会改革运动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成为惠东地区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主要策略。这些策略互相促进、互相补充,有力地推动了《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

(二)宣传和贯彻实施《婚姻法》对妇女的影响

1.为实现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宣传和贯彻《婚姻法》为妇女摆脱旧婚姻习俗的束缚、追求婚姻自由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寡妇改嫁,这种在新中国成立前不可能的事情现在变成了现实。十一区涂坑乡X是一个童养媳,她丈夫解放前多次被抓壮丁,后来丈夫死了,X经过与婆家多次斗争后与K恋爱结婚。X后来还被惠安县第一届第二次妇代会议邀请当助理,她形容自己当时的心情:“非常的喜欢,说不出翻身的快乐,在旧社会时已经连生命都没有,(现在)还有这样的地位给我,(并)与K结了婚,同时又给我到这里来开会,我一定会今后返乡积极工作报答共产党的恩情。”[14](P57)十四区梅山乡寡妇W爱上鳏夫C后,两人感情发展到高潮,在土改中发生了关系,W怀孕后不敢提出结婚,可是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没办法只能吃药打胎,不然就要自杀。落后的群众纷纷反映“实行婚姻法男女自由‘乱爱’”。正在这时,妇代会主任和乡长分别做他们的思想工作,打通思想后,鼓励他们到区上登记,后来又在全区的扩干会上宣布他们结婚,这就以实例教育了干部,让大家明白寡妇改嫁是合理合法的,人民政府支持他俩翻了身[15](P85)。这些寡妇改嫁的鲜活事例使群众深受教育。

为了让更广大的民众知晓和了解《婚姻法》,1951年、1952年惠东地区的很多乡还多次举办集体婚礼,人们称之为“新式结婚”。小岞乡新桥村的H阿婆就是新式结婚,她回忆:“那天在后内乡的一个广场上搭了个大篷,有个厅子大台,有三四对新人站在上面,很多村民围观。乡里的干部都来了,先是乡长讲话,说现在是新社会,自由恋爱,父母不能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要新事新办等等。”⑨2015年1月22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H阿婆(80岁)访谈记录。梅山乡自1951年8月至1952年元旦,全乡集体结婚或个别新式结婚,合计42对,其中同姓结婚(当地有同姓不结婚的习俗)9对,寡妇改嫁的有11人[15](P86)。新式结婚对民众有一种仪式的教化作用,尤其是其中自由恋爱、寡妇改嫁、同姓结婚等真实事例给那些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以莫大的鼓舞,很多人通过干部的帮助和自己的积极抗争,赢得了婚姻自由。据惠安县原妇联领导L的工作记录记载,《婚姻法》实施一年后总共帮助促成了1719对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结婚,218个被虐待妇女赢得了离婚权利,支持125个寡妇再婚,94个童养媳回到父母身边[16](P69)。以上可见,法律保障是妇女获得婚姻家庭自主权的最坚实的基础,它赋予了惠东妇女更多的自由选择权,在惠东妇女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2.激发了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村庄的经济和政治建设的积极性

《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回忆:“当时宣传《婚姻法》,特别强调男女平等。男的做工,女的也做工,男的读书,女的也一样读书。所以我们就鼓励女人和男人一样参加劳动和社会生产,政府也鼓励妇女这样做。”⑩2015年1月26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第二次访谈记录。这种平等思想的宣传在某种程度上打击了重男轻女的思想,激发了广大妇女走出家门、走向社会参加各种生产劳动和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同时,贯彻《婚姻法》运动中解决了不少妇女的婚姻家庭问题,其生产积极性也被调动起来。如小岞乡的妇女,新中国成立前只在家种地、照看孩子,其他什么事情也不做,新中国成立后,她们在妇代主任M的带领下,集体挖了66个大池塘,打了30眼机井,并在沿海植树造林,积海肥,修海堤,有效防止了风灾,使农业收成有了较大提高。1959年小岞妇女填土造路,修建了小岞乡西部通往净峰乡的路,把小岞从一个四面环海的全岛变成了半岛⑪2015年1月26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第二次访谈记录。。而之后惠安女靠“不怕死”“不怕累”“不怕苦”的“三不怕”精神,战天斗地建设的“惠女水库”更谱写了惠安女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光辉灿烂的篇章。

《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妇女的自主和自立意识,引发了她们对新风尚、新事物的关注,参与公共事务的愿望随之增加,而巧合的是惠东地区很多乡的妇代会机构也是在这个时候组建完成的。据小岞乡原妇代会主任M回忆:“1952年才组织妇代会机构,那时妇代会人员太少,只有三四个人,无法开展工作,只能选举更多的妇女代表和妇女积极分子参加工作。小岞妇女中绝大多数都参加了乡妇代会委员和乡妇女代表的选举,最后选举的乡妇代会委员有八九个人,选举的妇女代表有20多人,规定一位乡妇代会委员有3位村级妇女代表配合工作。每个村的妇女代表再从各自村的角落(按照村庄地理位置划分的区域)找一两个妇女积极分子,组织起来共同协作。这样上面布置任务时,妇女代表和妇女积极分子就可以挨家挨户通知,一片一片动员老百姓起来开会。”⑫2015年1月23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第一次访谈记录,M娘家在前内乡。乡妇委委员—妇女代表—妇女积极分子层层发动的模式使小岞妇女能更方便的参与当时的政治会议,及时知晓各种社会改革运动。同时,妇女代表和妇女积极分子中的很多人还加入了团组织,并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她们在村庄公共领域开始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多村级决策的发言权,生产合作、民主管理意识都有明显提高。到1956年,惠安县3602名人民代表中有妇女875人,占总数的24.17%;全县有女副县长1人,女正副区长8人,女正副乡长84人,女正副社长443人,女生产队长3185人[17](PP25-26)。

3.改变了妇女的精神面貌

《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过程是一场新旧制度激烈冲突的过程,也是从思想上清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观念的过程,它促进了新道德和新婚姻观念的成长,使妇女的思想得到一定的解放。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妇女开始摆脱男尊女卑等封建礼教的束缚,破除当地长期流传的一些性别禁忌,如小岞乡解放前很长时期有“女人不能跨船梁,不能出海捕鱼”(女人跨船梁会带来霉运)的风俗,而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妇女开始尝试远海捕鱼。小岞乡原妇代会主任M回忆:“解放初女的可以下海了,我们十多只小船一起下海,一个船上有七八个人,其中有些船女的就有五六个。我们是自愿去的,想尝试一下能不能成功捕鱼。男同志教我们撒网的技术,我们一两天就学会了。这是小岞乡男女第一次出海捕鱼,女伴们非常兴奋,村民夸女人敢想敢做有办法,男人也被女人的大胆感动。”⑬2015年1月26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第二次访谈记录。不只是出海捕鱼,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小岞妇女还创造了很多个第一,第一次被组织起来当民兵,防卫海岸线,保护家园,防止敌人偷渡;第一次走出村庄,参加了大规模的水库建设;第一次组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始了集体劳动的过程……。这些勇敢的挑战都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原来旧社会被人看不起的妇女,现在和男人一样参加了社会的各项建设活动,并取得了法律上与男人平等的地位,这是天翻地覆的变化!

对一些旧风俗的挑战使村庄妇女的思想比以前更加开放,更易于接受新事物。例如,贯彻《婚姻法》运动后不久,惠东地区开展了剪发和改装运动。发型从原来的“圆头”“双髻头”改为短发;服饰改为简装,把原来上衣中各种各样的花边去掉,银腰带去掉。简装后的小岞妇女由乡村干部和妇女干部带领,到附近的东岭乡(集散中心)游行,她们的穿着打扮令人耳目一新。这两项运动之所以在当时开展得比较成功,除了发动群众的工作做得比较细致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过程中,已经对当地的封建陋习进行了一定清理,并大力移风易俗,从而为剪发、改装运动的较顺利进行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婚姻法》的推行为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激发了她们参与村庄经济和政治建设的积极性,其思想也得到一定解放。这些变化对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推动乡土社会的缓慢变革有重大意义。

三、惠东地区宣传和贯彻《婚姻法》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宣传和贯彻《婚姻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难以在短时期内实现婚姻家庭领域的完全变革

《婚姻法》的贯彻和实施实际上像剥洋葱一样,把旧婚姻习俗一层层地逐渐剥离。它先彻底瓦解了旧婚俗中最残忍、最压抑人性的部分,如在惠东地区,男人结婚前死了,妇女还要“伴神主”守寡的习俗彻底灭绝,童养媳消失,寡妇可以改嫁;紧接着再剥掉旧式婚姻中一些非核心的规定,如同姓不能结婚等;最后,婚姻习俗中的内核部分,如早婚、父母包办、长住娘家、妇女自杀等才开始逐渐被剥掉,但这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如关于婚龄,《婚姻法》第四条对结婚年龄有明确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但由于这一地区早婚现象严重,很少有妇女能到法定婚龄而结婚,因而出现“谎报”年龄现象。新桥村的E阿公结婚时,妻子只有16岁,而婚姻证书写了18岁,他说“多报两岁,只要我们同意就行,那时不像现在这么严格,马马虎虎。当时还没建立户口制度。”⑭2015年1月30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E阿公(84岁)访谈记录。这些内核的部分后来成为最令人头疼的顽疾。据惠安县志记载,1983-1984年全县吞服各种毒药自杀者中,妇女仍占79.30%,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占总数的36.97%[1](P185)。早婚、妇女自杀和长住娘家的现象直到21世纪初才开始逐渐消失。

2.在不同地域、不同人群中的实施效果差异较大

1953年5月惠安县对《婚姻法》运动月的总结中,将《婚姻法》实施的结果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基本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群众中初步树立了新思想、新风气的乡,有14个,占参加此次运动乡总数的10.6%;另一种是群众部分发动,群众中一般青壮年认识较好,老人及小村落群众认识较差,这类乡有1182015年1月24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A阿婆(78岁)访谈记录。个,占参加此次运动乡总数的89.4%。此外,包括大部分惠东地区在内的沿海乡、侨乡、少数民族地区等未参加这次运动[3](P23)。

《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在不同人群中差异也较大。新中国成立初期,一些妇女参加了农民协会、妇女小组、青年团等群众组织,这些人一般被党吸收为妇女代表或妇女积极分子,她们普遍知晓《婚姻法》,对《婚姻法》认同度高。而普通妇女相对来讲对《婚姻法》知之较少,她们认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大势人”(大家族)出身的妇女干的,“小势人”(小家族)出身的妇女不能干,只能待在家里操持家务,去田里干活,这才是守规矩⑮2015年1月27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P阿婆(90岁)访谈记录。。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差异充分说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只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人身上达到了较理想的效果,从个别地区到全局、从部分女性到全体妇女理解和接受《婚姻法》还需要长期的过程。

3.部分宣传和实施策略缺乏持久性

贯彻《婚姻法》过程中,惠东地区的党政部门召开过主干会、扩干会、党委会、人代会、宣传会、团员会等多种会议,但这些会议大多集中在中央对《婚姻法》集中检查或要求各地大力推行的时间段。即使在这些时间段,学习时间也过短。除了这些时间段外,党政部门以《婚姻法》为主题的会议很少。如1952年11月到1953年3月,惠安县全面宣传和贯彻《婚姻法》时期,召开专门会议的时间大多仅3-5天。1953年3月《婚姻法》宣传贯彻转入经常化阶段后,各区曾在妇联的要求下制定《婚姻法》转入正常化的计划,如加强乡妇代会的力量,解决家庭纠纷问题;县、区、乡各级政府抓紧婚姻案件处理;婚姻登记处要结合登记宣传《婚姻法》;等等。但在随后几年的县档案资料中,未发现《婚姻法》宣传转入经常化的经验总结,也没有发现司法部门关于设立专门婚姻家庭的巡回法庭资料⑯没有发现人民法院在1949-1956年的7年中专门组织过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基层法庭或巡回法庭,却有着其他各种名目的法庭,如:1952年12月各区组织了11个土改法庭,1953年7月为开展普选工作设立了8个普选法庭,同年11月为配合粮食统购统销工作设立4个巡回法庭,1954年为配合农业生产合作化设立4个巡回法庭等等。惠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志·福建省·惠安县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年7月,第740页。。可见,贯彻《婚姻法》并没有像其他运动一样作为经常的政治任务来执行,它的宣传和贯彻带有较强的突击性,与阿婆们的访谈中也证实了这种情况。小岞乡原妇代会主任M说:“有宣传婚姻法,但不是很经常,上面有任务时我就去乡广播站念稿子,没任务时就不念了。”⑰2015年1月26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第二次访谈记录。新桥村的A阿婆当时是前内乡一个队的妇女队长,她回忆:“每次上面有任务时就宣传,没有任务时不宣传。当时先用小喇叭在街上喊,喊完后,挨家挨户再去宣传,等运动过去了,就不喊了,如果整天喊,还能干活吗?”⑱2015年1月24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A阿婆(78岁)访谈记录。这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宣传虽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但如果不能持久,也会影响其实效性。

(二)《婚姻法》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1.某些政治宣传和群众运动策略流于表面化和形式化

《婚姻法》宣传和贯彻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由于妇联、党委等部门的力量薄弱,采取政治会议宣传是最简捷、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但政治会议宣传也存在一些弊端,它往往是学习文件、布置工作任务的笼统性、概要性学习,不能很好地结合干部思想实际,也很难深入结合地方实际。而且大多数政治会议属于工作总结会,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只是其中多个主题之一,很容易被其他主题牵制,流于讨论形式。群众运动也是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一种重要方式,如动员回夫家运动,就出现过大检查、大评比、区乡挑战赛等情况。小岞原妇代会主任M回忆:“1952年前后动员回夫家运动声势很大,妇女干部或妇女代表要挨家挨户动员年龄稍大一些的妇女(23岁左右)回夫家,许多妇女害怕不敢回夫家,躲在草垛中、床底下或离家很远的山上,甚至迫不得已“假回夫家”,就是到了夫家所在的村庄后,找自己认识的同村嫁过来的姐妹或亲戚,在姐妹或亲戚家待一个晚上,第二天再回娘家,这样回夫家运动实际上在某些地方变成了“回夫家村庄”运动⑲2015年1月23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原小岞妇代会主任M第一次访谈记录。。可见,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方式很难革除旧社会的陋习,婚姻习俗改革更是一场思想文化领域的革新。

2.乡村传统文化中的旧习俗势力根深蒂固

毛泽东指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18](P31)男子受前三种权力的支配,女子还受到夫权在内的四种权力的支配。新中国成立后,农村中地主阶级的政权虽被推翻,但惠东地区一些乡村干部、党团员、民兵等对于《婚姻法》运动不是很理解,有些人还阻挠《婚姻法》运动的推行,对贯彻《婚姻法》很不利。家族关系是惠东地区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人生的重要礼仪都要在这个人际关系圈中完成。假如出现离婚、妇女自杀等重大事件,男女双方两个家族的人都会卷入。新桥村的C阿公说:“如果哪一个村庄有妇女自杀,妇女娘家的人来了会把她婆家房间里的东西全部砸掉,还要赔偿。娘家宗族大,来的人更多,男人如果不跑出去,很可能会被打死⑳2015年1月28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C阿公(76岁)访谈记录。。离婚、自杀造成的大规模的家族械斗会伤及人命,所以很多妇女提起离婚等事,就首先想到家族纷争,感到非常恐惧。宗教信仰在惠东一带甚为流行,道教和佛教分布广,影响很大。绝大多数村庄都有属于自己的庙宇和供奉的神灵,惠东人在结婚、离婚、生病、死亡等几乎所有事物中都要寻求神的启示。结婚要把八字红庚帖压在神像下,离婚也要遵循神的旨意㉑2015年1月25日对惠安县小岞乡新桥村R阿公(83岁)访谈记录。新桥村阿公R娶了一个双手近乎残废的妻子,是否离婚要由神灵裁夺,一天八个人扛着新桥村正顺王的雕像来到阿公R的门前,有人对“正顺王”(雕像)说,如果不同意离婚,你就前进;如果同意离婚,你就后退”。结果雕像往前走,不同意离婚。,集体自杀群体中未死的妇女在姊妹伴死后定要自杀,因为发过同生同死的誓言后,已死女伴的灵魂会来叫她。夫权相对于其他三种而言,表现更为直接也更为普遍,它影响到妇女生活的各个层面。可以说,以上四种权力或单独或结合在一起成为《婚姻法》宣传和贯彻实施过程中强大的制约力量。

3.妇女在经济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恩格斯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19](P591)“经济运动是最强有力的、最本原的、最有决定性的。”[19](P601)按照唯物史观来分析惠东妇女的生产方式,会看到劳动性别分工非常明显,笔者根据在大岞村和新桥村对老年人的访谈结果,发现凡是粗重的、技术性低的、费时而获利少的渔业辅助劳动,如织网、补网、挑水上船以及全部农活如施肥、除草、收割等都由女子去做;技术性强的、获利多的劳动,如远海捕捞、石工、石雕等工作都由男子负责。此外,惠东有些地区闭塞的地理环境也是制约妇女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小岞乡在1959年前四面环海,外面的人摇着船才能进来,里面的人只有退潮才能出去,交通极不方便,几乎是岛内通婚,对外来文化了解很少。妇女在经济关系中的劣势,再加上一些地区闭塞的地理环境和岛内通婚的因素等结合在一起,成为制约《婚姻法》宣传和贯彻的主要因素。

惠东地区《婚姻法》贯彻中存在的问题不是短时期可以改变的,一个与传统婚姻制度迥异的现代婚姻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

四、结语

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的内容极为丰富,它揭示了文明社会婚姻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家庭本质、家庭伦理等多方面的问题,新中国《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正是以这些基本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一些适应中国特色的方针和策略,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提出婚姻自由要有其必需的社会条件,“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20](P93)后,才能普遍实现。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中强调婚姻自由的同时,也考虑到当时中国不具备实行结婚充分自由的经济条件,所以更提倡夫妻关系和谐、互爱互敬、互相帮助等。再如家庭中的性别平等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才能保证家庭中的两性平等。《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中既遵循这一理论,既动员妇女参加各项社会变革运动,也强调家庭和睦,通过召开家庭会议、订立家庭公约、评选模范家庭等形式,让民众理解和接受《婚姻法》。可以说,新中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中提出的夫妻关系和谐、家庭和睦等观念和策略是对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中国化的有益探索。

列宁指出:“千百万人的习惯势力是最可怕的势力。”[21](P154)婚姻家庭领域的旧思想和旧习俗,几千年来根深蒂固地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要系统地批驳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是一个艰巨系统的工程。《婚姻法》推行过程中充分利用了政权优势,妇联在党委领导下,动员司法、民政、青年团、农民协会、妇女小组等各种力量,召开各类会议,并针对妇女自杀等特殊问题进行深入试点调研。同时,这一工作的开展又离不开党的中心工作,“因为中共中央在各个时期向全国人民提出的中心任务都是对旧社会各方面进行改革的任务和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建设的任务,因而也就是从根本上消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从根本上创造彻底解放妇女的社会条件”[22](PP236-237)。结合党的中心任务推行《婚姻法》实际是把妇女解放的事业与国家及人民的整个事业有机结合。再者,《婚姻法》在地方上的最终落实,还要地方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营造变革的氛围,惠东地区的扫盲运动等社会改革运动的开展成为助推《婚姻法》有效落实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该地推行《婚姻法》运动中的亮点之一。可以说,召开各类会议与试点调研结合、与党的中心任务结合、与社会改革运动结合的三结合方式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共同形成了有利于社会变革的氛围,从而使《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在一些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

《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是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进行,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类社会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社会机体”[23](P223)。《婚姻法》运动同样也要放到一个社会大系统中来理解,从惠东地区来看,妇女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劣势地位成为制约《婚姻法》推行的决定因素,妇女在村级政权中的地位虽比新中国成立前有很大进步,但还需进一步加强,1950年5月惠安县8个区共有191保,其中103保成立了正式的农民协会(未包括沿海渔会8保),男会员22994人,女会员2223人,女会员仅有男会员的9.7%[24](P16)。妇女在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劣势地位,再加上传统婚姻习俗根深蒂固,就使得《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难度极大。鉴于这种情况,《婚姻法》推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经济、政治及文化习俗方面的情况,采取最恰当的措施,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又能依据当地实情,做些妥协和让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代价,达到较为切实的效果。如关于结婚仪礼,礼金中虽废掉了原来的人身钱和聘金约200多元,但还剩下定金60元;结婚仪式中出现了集体婚礼,但集体婚礼后新人回家,有些旧的婚俗仪式还要举行。要使法律文本与乡土民俗在一定程度上融合变通,因为《婚姻法》在推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乡村文化的制约,两者的交融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

“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包括我们这个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25](P873)因此,对任何社会现象的分析都要将其置于一定的历史坐标之中,用联系、发展的观点具体地分析当时发生的各种历史事实。对新中国成立初期惠东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来讲,就要考虑到当时党面临的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严峻考验,考虑到党委、妇联等机构力量的薄弱及惠东一带根深蒂固的习俗等内外各种因素,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婚姻法》推行过程中的激烈性、革命性、群众性,理解《婚姻法》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过失,而不是站在今天的视角品评《婚姻法》运动中的策略失误。同时,新中国《婚姻法》运动给乡村社会带来的影响非常复杂,既要看到它在法律保障、经济政治建设、妇女个人婚姻自由等层面对妇女解放的重大意义,看到各级妇联、党委等部门在《婚姻法》推行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也要看到其贯彻和实施中存在的不能完全落实、不平衡、不持久的问题,这样才能对其全面理解。只有历史地、全面地、动态地理解《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过程,才能真正尊重历史事实,并对其后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

[1]惠安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惠安县志[Z].北京:方志出版社,1998.

[2]惠安县妇联.惠安县解放以来妇女自杀的转变过程(1952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2.

[3]中共惠安县委员会.关于土改前后历史基本情况(1951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1.1-18.

[4]惠安县妇联.惠安县十四区贯彻婚姻法工作总结(1952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2.

[5]惠安县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惠安县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基本总结(1953年5月14日)[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5.

[6]惠安县三区工作队.惠安县妇女工作报告(1950年10月10日)[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1.

[7]惠安县妇联.惠安县制止妇女自杀工作总结(1956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22.

[8]惠安县妇联.前内乡制止妇女自杀的办法(1954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8.

[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惠安县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惠安文史资料精选本(未公开出版)[Z].2011.

[10]惠安县妇联.型山乡妇女自杀情况(1951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2.

[11]惠安县妇联.惠安县第二、三、四三个区召开妇女代表会议的情况报告(1954年4月5日)[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4.

[12]惠安县妇联.从三个普选试验乡看出发动妇女几个工作问题(1953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6.

[13]福建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福建省志·妇女运动志[Z].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

[14]惠安县妇联.X的材料(1952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2.

[15]惠安县妇联.惠安十四区梅山乡怎样宣传贯彻婚姻法的(1952年)[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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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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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蔡畅,邓颖超,康克清.妇女解放问题文选(1938-1987)[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4]惠安县委会.五月份工作综合报告(1950年5月28日)[Z].惠安县档案馆藏,档案号4-1.1-3.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绘山

A Study of the Promo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in the Early Stage of the Peop1e's Republic of China:Using Huidong Area in Fuji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WANG Dong-mei
(College of Marxism,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Beijing 100193,China)

the early stage of the Peop1e's Republic of China;Marriage Law;Hui'an;Huidong

Taking Huidong area of Fuji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this essay examines the local strategies adopted to promote and implement the Marriage Law in the early stage of the Peop1e's Republic of China.These strategies included promoting the Law through holding conferences combined with specific research,through implementing the party's central task,and through carrying out local social reforms,to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Law.However,there were issues with these strategies including the failure to fully implement the Law,and imbalanced outcomes.These issues,though they might result from the strategies of implementing the Marriage law, were also related to rural traditions and women's inferior status.(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to adopt effective strategies that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of traditions and gender inequalities.)

D442.0

A

1004-2563(2017)01-0066-13

王冬梅(1972-),女,中国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中共妇女运动史、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本文是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共领导的农村妇女运动对性别文化的影响”(项目批准号:14YJA71002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2016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繁荣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若干重大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016RW0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2014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建国初中共农村妇女运动对性别文化的影响”(项目编号:2014RW015)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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