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思考

2017-04-07 18:52苏晓露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合理性预期

摘 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在我国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下,司法改革首当其冲。而今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阻碍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影响司法改革所呈现应有的效果。现阶段我国司法改革的动因来源于体制内部。出于社会形势的变化,司法改革对现行司法体制有了新的要求,我们需要对现存的司法制度未达到其预期的合理性而进行改革。我们改革需要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方向,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划领导小组,这样我们的改革才能更加顺畅更加有条理性,也更加科学更加民主。同时要保证改革的权威性,这样才能保证改革成果得到深入贯彻落实并由此惠及更多群众。

关键词 司法 改革 预期 合理性 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苏晓露,河北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195

司法改革,就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作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作为重点,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从而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而在司法系统内对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力量。到任何时候,公正都将是司法不变的追求,“是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在我国全面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下,司法改革是先锋部队。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高,司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司法工作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而现有的体制机制并不能完全适应生产力发展,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治体系不够健全,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改革中逐步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从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司法改革所呈现出本身应有的效果。

一、我国司法改革的动因是什么

通过观察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可以发现,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可以达到既定的效果源于其改革的动因主要来自于体制外部,在外部强大压力之下,形成不得不改之局。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式的变化,只有进行经济体制的改革才能适应国内外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由此,政治改革迫在眉睫。只有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更好的契合经济改革的内在需要,可以更好地发挥改革的作用,让改革成果能够得到深入贯彻落实并由此惠及更多群众。

而当今司法改革的动因却鲜有问津,当今的司法体制不适应社会对现有司法制度的需求是原因之一。然而,现今我国司法改革的动因主要来自体制内部。一是因为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进行的如火如荼,法院检察院进行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是出于本心意识到我国现有的司法形式迫切的需要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而是有些效仿的原因存在。二是出于外界对司法改革的期待性,致使法院检察院进行一定幅度和范围的司法改革以契合大众媒体的期待,这与司法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司法改革的初衷是司法形式对司法体制有了新的要求,而我国的司法体制并不能适应当今的司法形式,因此我们需要对司法体制进行改革。

二、我们进行的司法改革是一种怎么样的改革

我们所进行的改革,究其根本是对制度预期合理性的论证与分析。我国的司法制度在制定时便对其预期合理性有了清晰而明确的定位,若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在当今的社会环境下已经穷尽其潜能,其合理性已经完全发挥出来,并与其预期的合理性一致,那么我们就需要对现行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此时的改革将是一种推倒重来的改革。在现有的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已经穷尽之时候,采取一种推倒重来的形式的改革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无疑是一种最便捷而又行之有效方式。若我国现行体制下的司法制度的合理性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而其本身的预期合理性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我们由于技术原因、制度原因或是体制原因而没能实现其预期合理性,此时我们可以通过改善各方面条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制度保障,从而能够使其预期合理性能够更好的实现。这种为了使其合理性得到更好的发挥的改革就不应是一种推倒重来的改革,而应该是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改革。

我国现阶段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就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我国司法制度预期合理性的改革,此次司法改革使得我国司法制度的预期合理性得以实现之时,我们之后进行的司法改革将会是一种推倒重来的司法改革。只有在正确改革方向的指引下,我们的司法司法体系必将会更加完备,能够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大众,服务于社会。

三、我们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否有明确统一的方向

现今我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对不合理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根本目标。这是我们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这个目标明确了我们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使大家知道了我们是朝着一个什么方向去改革,但具体我们要改什么怎么改,并没有清晰明确的规划。这容易带来改革推进进程缓慢等弊端。因此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应该有助于推动从价值到操作理论的构建,保证其能够为司法改革实务操作提供正确的指引。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就是我国改革实例中的典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由于生产关系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所以要改革经济体制以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经济体制改革有明确统一的目标和方向,告诉我们在每个阶段朝着什么方向改革,而我们又该做什么怎么做。我国经济改革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改革需要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方向,同时也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划领导小组,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改革进行的更加顺畅更加有条理性,同时更加科学更加民主。认真研究我国司法体制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能够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审视全局性问题,从而使我国的司法改革更加符合权力运行规律,更加有利于人權的保障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最后,我認为司法改革必须要关注公平、效率之外,最重要的是保证改革的权威性。如果我们只注重公平和效率,而忽略了改革的权威性,那改革不会成功。我们所说权威性,不仅是机构具有权威性,而且通过的纲要等文件也需要具有权威性。让改革成果由权威机构来保障,由国家立法确定下来。司法权威意味着司法具有至上的地位并得到绝对尊重,这要求司法机关依法享有并依法行使司法权力,司法机关进行的司法活动和作出的司法判决才会获得尊重和信服。司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裁决者这个权威如果不能树立,司法就没有公信力可言。 如果司法使人们产生不公正感,则会让其感到权益受到忽视,道德主体地位遭到否定,人格尊严遭到贬损,从而降低了人们对司法权的信赖,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

2014年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习近平同志一再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在司法改革中,司法公开在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中成就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阳光司法成效显著,媒体监督已经成为代表大众对司法权监督的最有效方式。虽然现阶段虽然我国司法改革在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不能否认的是在司法公开的许多细微层面上我们仍有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细节,这就需要我们加大对司法公开的监管力度。对于我们社会而言,司法正义不仅是必须实现的,更是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需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司法改革是一项牵一发动全身的全盘性工作,政治性、系统性和协同性都很强,必须要先进行试点,为整体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这样才能保证司法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的司法改革,无论以什么样的步骤进行,都需要正视这些问题。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给它清晰精准的定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注释:

夏锦文.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成就、问题与出路——以人民法院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法学.2010(1).

张能全.社会转型中的刑事司法理性化发展向度探析.广西社会科学.2013(7) .89-95.

李桂林.司法权威及其实现条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6) .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其界限把握.法学研究.2011 (4). 23-24.

徐汉明、林必恒,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念、制度与方法.法学评论.2014(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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