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弊分析

2017-04-07 19:12刘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合法化利弊

摘 要 近几年,全球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游行活动愈演愈烈。同性恋这个一直被边缘化的群体的权利需要保障,同时,与之对立的社会大众的诉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应兼顾。人们越来越迫切地想要明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弊,“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本文首先界定相关概念,其次描述国际和我国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现状,最后分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弊。

关键词 同性婚姻 合法化 利弊

作者简介:刘娟,黑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33

婚姻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古至今都牢固的扎根于人们的思维观念中。但这一观念在最近十几年的时间里面临巨大的挑战。随着社会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经济发展,物质丰富,社会变迁下人们的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人们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同性恋这个一直生活在社会边缘群体,出现在人们眼前。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发起了不同程度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截止到2016年12月3日,在知网输入搜索篇名为“同性恋”,找到2214条结果,“同性婚姻”为269条结果,“同性婚姻合法化”为86条结果。同性恋与同性婚姻被摆放在人们的面前,引起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一、同性婚姻概念及现状

(一)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是,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结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同性婚姻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性别相同的两人需要经过特定程序的登记、注册,享受部分或全部配偶权利和待遇的结合,伴侣关系得到了某种法律认可;狭义的是指由婚姻法规定的,同性伴侣经过与异性伴侣相同的程序,享受与异性伴侣一样婚姻权益。

(二)现状描述

截止到2015年6月26日,全球有21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有35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相关法律。这些国家大多为西方发达国家,少数为发展中国家。而这些国家因法律效力和普及程度不同,可以简单归总为四种立法模式:零星地规制、同居者立法、注册伴侣的立法和同性婚姻立法。针对同性婚姻的态度有三种:立法规定可结婚、给予与婚姻關系相似的规定、禁止同性结婚。

自古以来,同性恋在我国就存在,但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一观念根深蒂固。对于同性恋,人们提及往往带有厌恶、歧视,同性伴侣的结合更是受到亲友、社会的不理解和谴责。在社会压力下,往往很多人选择深藏“柜”中,或结婚或单身,只有少数人“出柜”。无论怎样选择,他们在当前,都要面对人们带着有色眼镜的评判。截止目前,对于我国是否应跟随世界潮流,制定有关同性婚姻的法律法规,在学术界存在很大争议。

2000年,李银河在有关婚姻法问题的修改上,提出了关于考虑同性婚姻的建议:同性恋者同时也是各项权利的公民,他们有结婚诉求,这些诉求与他们作为公民的权利不存在冲突,应该得到承认。她提出两点,第一点是修改婚姻法的一些字或句,比如用“配偶”这个概念来代替“夫妻”,从而使同性婚姻包含在婚姻法的内容中;第二点是专门制订同性婚姻的相关法案。杨大文教授“同意在法律上给以宽容”,但同时提出“婚姻制度的存在由来已久,一直是为男女两性的结合而设”,如果这个传统被打破,那么“现在的婚姻就称不上是婚姻了”,因此不赞成同性婚姻写入婚姻法。龙翼飞教授提出的观点是“婚姻法不会单独替同性婚姻设置新的规则”,因为“在不同法律中都规定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继承法规定,除法定继承人外,其他人因承担较多义务照顾被继承人,可分割遗产的一部分。民法通则针对一些生活中的问题,有委托代理的规定。在其他法律规定中有某些大众都接受的关于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张建伟博士提出,同性恋个体的法制氛围将会越来越好,但是“目前专门立法去满足同性恋个体的一些诉求,还不到时机。当前最关键的是,如何来保障同性恋个体的某些基本权利,如人身财产安全、名誉权、隐私权。”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利

(一)尊重人权,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

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公民享有人身权、平等权、财产权以及婚姻家庭权,但我国婚姻法承认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两个异性的结合,把婚姻界定为异性间结合,将同性排斥在外,这有悖于宪法精神。同性恋非罪非病化后,我们应该清晰的认识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对人权的基本尊重,同性恋这个一直生活在社会边缘的群体,也应享有婚姻自由,也应在婚姻法的保护内。

(二)削弱社会有色眼镜,保护无辜受害者

性,在中国一直是一个影子一样的存在,生活中必不可少,但却在黑暗中。同性恋更是一个禁忌一样的存在,人们偷偷摸摸的谈论,小心的揣测。法律的颁布需要人们的讨论,而讨论迅速的传播,把同性恋放在了明面上。出台法律能有效缓解同性恋群体与社会大众的尴尬,给人们以指引导,人们不再像以前那么抵触、抗拒。传统思想影响下,“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婚姻是人生必经的程序。许多同性恋者为了不被社会排斥,走入婚姻殿堂。许多人婚后,要么故意冷淡对方,使对方性冷淡;要么在外面拈花惹草,沾染艾滋,传给配偶,甚至是子女;更有甚者,想法设法离婚,恢复单身。法律出台后,同性恋者不需要拿婚姻作为挡箭牌,使许多无辜的人得到保护。婚姻合法化后,他们会约束自己,认真对待婚姻和家庭,同时固定伴侣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

(三)控制人口增长,缓解人口压力,维持社会稳定

我国人口众多,存在许多人口问题。据了解,全球同性恋人口占总人口的2%-5%,而中国则为3%-4%,也就是中国有4200- 5600万同性恋者 。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后,同性结婚将有效减少出生率,缓解人口压力。五千万同性恋人口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在自身权益得不到维护时,他们可能会在压抑中爆发,威胁社会稳定。而同性婚姻合法化,则有效满足他们的诉求,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四)减缓梯度挤压,解救农村剩男

据专家预测,我国光棍在2020年将达3000万,梯度挤压下,农村剩男现象会更加严重。同性恋在中国由来已久,同性恋从来就是存在于皇亲国戚、达官贵人间,而现在则多半发生在少数经济收入丰厚,文化、学历层次比较高的人群中,比如知识分子、大中专学生以及一些白领阶层。普通民众整日为生计奔波劳碌,往往无暇估计这些。而在同性恋这个群体中,男同性恋多于女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后,同性恋者不需要为了隐藏自己的性向与异性结婚、或单身。广大光棍中剔除同性恋者,再加上同性恋者与同性结婚,减少了梯度挤压,为剩男腾出位置,这就大大缓解了农村剩男危机。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

(一)自由需要限制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者的强有力的武器是自由、人权,这同时也是支持者煽动群众情绪的强有力的武器。他们疾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性恋者也有婚姻自由权,歧视同性恋者、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者,都侵犯了同性恋们的自由。自由不是放任自流,它需要合理的约束和限制。霍布斯的消极自由论成为了现代民众争取权益的有力思想武器,但人们对其思想的解读存在误区。霍布斯认为,最少应该存在有底线的、神圣的、不容侵犯的私人的自由领域,侵犯和践踏这个领域的任何事物都不应存在,同时,在领域中任何人不被任何意志支配和法律约束。他承认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必须而且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他认为自由是相对的,国家律法是自由的边界,是人为的制造的锁链,自由是法律锁链限制下的自由。 而且从伦理道德角度看,同性恋者以婚姻自由为由进入婚姻时,乱伦、多偶婚又将卷土重来,也用婚姻自由为由要求合法化,这无疑会导致家庭伦理的崩坏,社会秩序的混乱。

(二)婚姻再生产功能弱化,导致社会生产力下降

婚姻的功能主要有经济功能、生理功能、心理功能、情感功能、纽带功能、合作功能、再生产功能和约束功能等八大功能 。同性恋者结婚不能产生下一代,弱化了婚姻功能,中国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里面不仅有孩子的问题,还有传承的问题,没有传承,中国优秀文化将可能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同时,从2016年初我国全面实行二孩政策可以看出,我國未来社会劳动生产力不足。同性婚姻可导致孩子出生率下降,社会劳动力减少,将降低社会生产力。而同性婚姻的实行,将会引导一部分人跟风随大流,尝试同性婚姻,再加上儿童时期人生观、价值观还不成熟,缺乏判断,被引诱成为同性恋,这将大大减少我国社会劳动力。

(三)加重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冲击

随着人们思想的日益开放,婚姻对性行为的约束不断减弱。当前社会中,重婚、包小秘、包二奶、包二爷、卖淫、嫖娼、“一夜情”等问题数不胜数,但这些性行为的发生毕竟仅仅是在异性中进行的。同性婚姻合法化,也就意味着上述问题也将会发生在同性伴侣间,比如可能会出现的同性间的卖淫、嫖娼现象,社会性关系毫无悬念的将会变得愈加混乱不堪,更有甚者会加剧本就严峻的社会问题。虽说我国有五千万左右的同性恋者,数目不小,但相比十三亿的人口来说,同性恋人数还是较少,同性婚姻实行后,对一些思想较传统、保守的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无异于混乱了他们的观念,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因婚姻改革造成的社会失稳是有先例的:婚姻法改革,离婚成为可能,中国就出现大大小小的几次离婚高潮,而有些人(尤其是老人)接受不了而选择了自杀。

(四)同性婚姻在中国缺乏基础

同性恋者在少数社会经济地位、文化水平以及学历层次等方面较高的群体中多发,像一些娱乐圈群体、知识分子、学历较高的大中专学生和一些白领。普通居民终日为生存、温饱奔波劳苦,常常没时间也没精力去考虑这种所谓的个性化的“终极意义”的问题,许多人对同性婚姻是听所未听,闻所未闻,即使偶尔听了、见了或者被经历了,多数人也会觉得惊世骇俗,认为不走正道,不能理解。总体来说,我国民众对同性恋这一系列问题的认知还不普遍。世界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多为欧美发达国家,自由思想为根基,人们接受度高。而在中国,有8亿农民,在孔孟思想熏陶下,礼教道德的约束,使人们对婚姻的理解是男女两性结合,人们对同性婚姻的接受度低。即使同性结婚已成全球趋势,也不可跟风。法律是社会进步的产物,但主流与伦理道德不符的法律违背了历史进程和事物发展规律。

四、结论

总之,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也是历史的必然。但在中国当前社会条件下,同性婚姻不符合我国国情。因此,我们要理性对待国际社会同性婚姻合法化浪潮,不可无视我国国情,贸然跟风。我们应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理论研究。首先,社会应形成宽容的文化氛围,不能歧视、排斥同性恋者;同时充分了解同性恋这一群体的迫切需求,使同性恋及同性婚姻问题得到突破性进展。其次,求同存异,多元化环境下,我们应理解他们,给予他们尊重,尊重他们的权利。最后,应帮助这一弱势群体,采取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给他们以保护和帮助。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利有弊,需要综合考量。

注释:

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90.

修改婚姻法热门话题再聚焦.中国青年报.2000年9月4日.

李银河.关于同叶婚姻的提案. 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603/09/t2006 0 309 6313507.shtml.2008-2-29.

[英]霍布斯著.黎思复,等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163-164.

王巍.传统婚姻功能弱化的表现、原因及评价.华东理工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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