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视角下城市低保户脱贫研究

2017-04-07 13:02张明慧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脱贫精准扶贫

摘 要 本文基于精准扶贫视角对城市低保户进行概念界定。低保户致贫的原因包括: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去产能化”加快城市贫困;单向式的政府救助方式,忽视受众群体的主观能动性;非正式的收入成为主要经济来源;受教育水平低,就業观念落后,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应根据不同的分类采取有效的脱贫措施进,在国家政策和政府的支持下,积极向上的改变其生活状态,摆脱“等”、“靠”、“要”的心理,真正提高城市低保户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关键词 精准扶贫 城市低保户 脱贫

作者简介:张明慧,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应用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51

在我国,城市贫困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城市贫困群体的成员也越来越多。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考察时,首次提出了“精准扶贫”概念。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调研时,提出了六个精准,分别是“对象要精准、项目安排要精准、资金使用要精准、措施到位要精准、因村派人要精准、脱贫成效要精准”。精准扶贫,成为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制胜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中国梦”的重要保障。从精准扶贫视角研究城市低保户脱贫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对城市低保户的认识及概念的界定

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正式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具体包括“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保障标准的居民。

在经济换挡、社会深化改革以及人民生活步入小康水平却贫富差距扩大的新常态阶段,进而涌现了上述这类城市低保户群体,他们在经济收入上匮乏,消费能力弱,对教育、医疗方面的投入能力相对欠缺,导致活动的范围和自由的程度受到阻碍,积累人力资本的能力就相对弱势,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影响制约下,没有足够的物质资源,进而就失去一些相应的投资获益的机会,从而生产和消费能力也有所减弱,生活状况日益边缘化,与主流社会造成一定的差距,这样的生存状况会逐渐影响这类群体的心理和精神的状况。而对于城市低保的脱贫的探索,要基于精准脱贫的视角下,要精确识别脱贫对象、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不仅仅只是物质上的脱贫,还应该有精神上的脱贫,齐头并进,才能使城市低保户的脱贫更有价值。

二、城市低保户致贫原因

城市低保户致贫的原因包括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观两个方面,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而内部因素包括个人的知识水平、技术能力和竞争能力因素等共同作用。只有找到致贫的具体原因,才能找到真正的对应的解决办法。

(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去产能化”加快城市贫困

“去产能化”被列为中国2016年五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之首,由于部分企业效率低,能耗大,生产方式落后,对坏境的污染加重。国家和政府实施整改或取缔,由于部分企业资金和创新能力有限,企业处于半停产或停产状态,直接造成了一部分职工工资和福利收入的减发和停发,大量的面临着下岗、失业的命运,且又无新增就业机会,这部分失业人员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即将成为城市贫困阶层,基本权益则又得不到保障。

(二)单向式的政府救助方式,忽视受众群体的主观能动性

对城市低保户的贫困问题,政府大多采用的是一种单向式救助的方式,也可称其为“家长式”的救助方式,贫困者因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陷入贫困、无法维持基本生存时,由贫困家庭或者个人提出申请,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救助,进而解除贫困群体的生存危机,保障其基本生存。这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救助方式,往往忽视了受助群体的主观能动性,长期以来,使得该群体养成一种依赖的心理,容易造成一种“等”、“靠”、“要”的消极心理和应对方式,就像是一潭死水,没有了生机活力。削弱了其救助的实际效果。

(三)非正式的收入成为主要经济来源

自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不平等呈现的是上升的趋势,表现的方式是收入分层趋向于财富分层,财富分层的加剧使不同人群的消费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异扩大。

在大多数的“4050”贫困家庭中“上有老下有小”,既有高额教育经费要缴,又要承担养老负担。单独的低保金补贴不能够维持基本生活。通常低保家庭为了维持生活不得不转向非正式就业等途径解决日常支出,例如保安、协管人员、打零工、摆小商铺等。其他收入来源如退休金、就业补贴和非正式就业收入的绝对数额都无法从根本上改善贫困家庭的生活,家庭收支状态呈现的是“低收入、低消费、低储蓄”的恶性循环。

(四)受教育水平低,就业观念落后,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发展

随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对高科技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显然他们学历低、对技术接受能力弱,是不能适应这一要求的。他们大都从事工作时间较长、工作性质不稳定、工作环境恶劣的体力劳动。

另一方面,在城市低保户的就业观念中,他们习惯了单一的工种,对就业岗位比较挑剔,复杂工作干不了,累活脏活不接受,薪酬待遇不符合条件不肯干,因此,成功再就业困难。

由于他们在再就业的过程中,遭到冷落和碰壁,自信心受到打击,不愿再就业,只能懒散在家,身体精神日渐颓靡,慢慢地,就业前景不容乐观。

三、精准扶贫下视角下城市低保户脱贫的相关措施和对策

城市低保户的脱贫过程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的问题,所以脱贫必然也是一项艰巨性、长期性的任务,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配套和措施安排。因此在脱贫的过程中要采取一种内外结合的模式。在这种方式下,政府的宏观调控起到了导向性的作用,在对贫困户救济的过程中,要展开双向救助的方式,从被救助对象的需求出发,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政府要起到协调和鼓励的作用,积极探索相关政策扶持城市低保户进行自救。若只是采用“家长式”的救济,只是一种缓和贫困的作用,长此以往会形成恶性循环,并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脱贫。正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一)脱贫对象要精准、精准帮扶要精准

对城市低保户的救助,要对不同的低保户的类别分别展开不同脱贫救助方式,可分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户的救助和无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户的救助,做好分类和识别工作,是精准扶贫的前提,解决好“扶持谁”的问题,正所谓“对症下药”才能够取得实效。对城市低保户的基本情况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1.创造就业创业机会,扶持积极自救:

针对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户要创造良好的就业创业机会,对积极自救的低保户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在创业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技术指导。对其创业有资金困难的,经过经各地就业部门审核后,可按规定给予贴息小额贷款,扶持城市低保户积极自救。

可进行不设定门槛,不设定障碍的扶持方式,将他们的潜力发挥出来,例如开展一种“以奖代补”的模式,创业、就业项目一律由受扶的贫困户提出并实施,区县为贫困户开设扶贫资金专户,将实施好的项目验收后,按统一标准计算补助款项,并直接发放到贫困户的“一卡通”账户上。

2.子女教育要落到实处,保障公平公正的向上流动的机会:

对城市低保户的子女教育问题的扶持,除了对其就业救助的同时,还可以将脱贫的工作转移到对其子女教育上来,对于城市低保家庭来说,高等教育是为了防止贫困的代际传递,加大子女向上流动的机会。

在城市低保户中不乏有大多数想培养子女读大学的强烈愿望,但是昂贵的学费反而使得其苦不堪言,只能缩减其它开支来解决学费的问题。在此看来,要加大对子女教育救助。例如,对低保户子女实施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和提供营养餐等。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安全网:

针对无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户,需政府展开“兜底式”救助扶贫工作,要有完备的脱贫救助保障系统,包括完善低保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等。还要求社会各界以一种关心爱护的眼光看待他们,给予信心和人文关怀。

发挥各级慈善机构和社会帮扶组织的作用,建立城市低保户长期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对经过救助后仍然存在实际困难的低保户,要动员慈善机构、爱心人士、热心企业、在摸清实际情况后,有针对性的给予精准救助,实施“一对一”的持续跟踪帮扶。

(二)脱贫要精确管理,精准考核

精确管理是精准扶贫制度的保证,精准考核是保证成效精准的必要手段,在对城市低保户脱贫的过程中,在精准管理上,一是要建立低保户的信息管理系统,二是政府要阳光操作管理,三是第三部门组织也要发挥作用。要保障低保户政策参与的权利,就要加大第三方的监管力度,多方共同合作,真正将低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放于首位。

1.明确扶贫主体责任,第三部门发挥作用:

一是低保户信息管理。相关机关单位将扶贫对象的基本资料情况录入到信息网络系统中,对扶贫对象实施动态化的管理。保证对不同情况的贫困户扶贫扶到“刀刃上”。

二是政府要阳光操作管理,按照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对扶贫资金建立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资金信息、扶贫项目进行公开公示,还应引人第三方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与可靠。

三是以慈善团体、行业协会为主体的第三部门组织也要发挥作用,对城市低保户脱贫的问题,第三部门可以负责政府和企业无法照顾到的部分贫困群体,使其能够精准脱贫,步入正轨。

2.保障城市低保户的政策参与权与精准考核相联系: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但由于城市低保户的社会地位、文化素质、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他们的参与公共政策的意识较低,即使具备强烈的利益表达意愿,也会因为“人微言轻”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是建立惩戒制度,法律保护城市低保户的政策参与权,对出现在精准识别和帮扶管理过程出现不精准,出现异化现象,必须追究扶贫人员和扶贫对象的责任,要避免“人微言轻”的现象。

二是创新政策参与渠道。创新建立适合城市贫困群体政策参与的途径,建立扶贫效果巡视组,定期或不定期用主动的方式私下对低保户进行走访。发挥媒体的监督和宣传作用,确保其政策参与过程的透明化。

三是唤醒城市贫困群体的政策参与意识。要求国家大力进行宣传教育,鼓励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保护自己的权益,逐渐唤醒他们主动参与决策过程的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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