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措施

2017-04-07 13:08赵淑君
法制与社会 2017年8期
关键词:司法考试素质教育教学改革

摘 要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遭受挫折、恢复重建、快速发展、深化改革的曲折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日渐成熟。然而,中国法学教育仍存在不少深层次的矛盾与困境,诸如法学教育属于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弊端,如何在现有的法学模式下进一步改革,如何培养出更加职业化的法律人才,这些问题亟待我们解决。

关键词 素质教育 教学改革 司法考试 特色办学

作者简介:赵淑君,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257

自新中国成立,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漫长曲折的改革之路。时至今日,法学教育已经日趋成熟,但仍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在此,笔者想就中国的法学教育浅谈自己的些许拙见。

首先,关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属性,法学界已有多年的讨论,有人定位为职业教育,有人定位为通识教育。但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历、学位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本质上属于素质教育,而法学专家们所定义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

党的十六大提出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社会的概念是应对突飞猛进的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而提出来的,随着社会变迁加快,中国的法学教育部的不得不彻底转变以知识传授为本质的教学观念。1991年在我国举行的世界大学校长研讨会上,校长们一致认为,现代的大学要培养的人才不能再是知识型的,而是善于收集现代信息,并能利用现代信息创造新知识的智能型人才。培养能力、开发智力,主要表现为培养和开发学生自己消化知识,自主获取知识,主动接受新知识的能力。高等教育是这样,法学教育更应当是这样。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断增加和变动。在此形势下,我们更要深入贯彻法学素质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

自1977年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恢复招生,政法院校、系逐年招生,再加上十四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更刺激了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第二届中欧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上告诉众人:“中国现有634所法学院系;法学专业在校生人数已达30多万人,比改革开放之初增加了200多倍,且在校生规模还在不断扩大。”虽然法学教育的突飞猛进的确令人欣慰,但随着中国法学教育大跃进式的发展,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一、问题的提出

(一)法学教学内容与方法单一

教学内容与方法的单一、不科学,是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一大问题。教材,通常被视为是教育的基础之一,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以“四个统一”为模式。就法学这一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其教材应当充分关照法律实践问题、提炼相关原则、并注重法律的应用,虽然现在的教材中每个章节都附有相关案例,但是普遍存在内容老化,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重视不足。此外,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的填鸭式教学,仍充斥着大学法学课堂。这种教学,在学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的情势下,越来越受到学生的排斥。同时,由于对教师职称评聘和科研绩效考核评价中的过分量化,教师重科研轻教学以及科研与教学之间不能形成良性互动的情形普遍存在。

(二)法律职业道德培养缺位

除了教学内容与教育方法的单一,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职业道德培养方面也明显欠缺。纵观我国严重的司法腐败现状,除了受到社会整体风气的影响,也与我国法学教育忽视职业道德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品质相关。多年来,若干进入公务员体系的法科學生和弃学从政的法学学者,虽然多数能够持守法律底线,但也有不少人随波逐流,热衷于经济利益,同流合污,大搞腐败。一定程度上,这说明我国法学教育在道德培养方面有所缺失,即高校的法学教育往往侧重书面知识的传授,而忽视法律道德的培养。

(三)法学教育脱离社会实践

笔者认为,设有法学专业的学校,不仅要注重法学理论,对加强学生实践能力也应该投入更多的资源。众所周知,我国法学教育当前忽视法学技能的训练。在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六届高峰论坛上,西南政法大学校长就指出“目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着四个倾向:重学科轻实践,重学术轻应用,重知识轻训练,重理论轻案例。”笔者认为,法学不仅是知识,它更是一门技艺。法学知识是最低层次,作为技艺的法学,更重要的是分析问题、看待问题的方法,而技能是需要大量实践的。

二、建议

基于法学教育现状,笔者认为,就法学教学来说,存在着以上亟需调整和改革的问题。通过对我国教学现状的调查研究,给出如下建议:

(一)选派老师进入司法部门锻炼

法学改革刻不容缓,笔者认为在学校方面应该首先做出一些改革。例如,选派一些教师直接到司法部门锻炼,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教授同学法律实务,真正起到言传身教的效果。我国目前绝大部分的法学教师缺乏司法实践经验。若老师没有实践经验,课堂上就会注重理论,即使会引入一些案例,也是为了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学生对法律实务毫无概念,没有分析、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针对这种教育现状,我认为法学教育改革首先就要从老师开始,选派老师去司法部门实践锻炼不失为有效的方式。

(二)一年级实行统一教学计划,克服专业定向、限制专业选择和知识面趋窄的弊端

专业是社会劳动分工、职业专门化、学科不断分化的产物。对大学生按专业进行培养教育,为国家造就各种专门化人才是高等教育的特点。虽然现在专业的划分是以社会分工、社会需要和对专业结构的科学分析为基础的,但是在招考时考生报考专业带有很大的盲目性,不清楚社会对各专业的需要情况,甚至不知道专业之间的区别;再者,即使对专业了解,也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因为高考成绩不足以至调剂到其他专业;此外,入学后允许调换专业的名额非常少。这很大程度上扼杀了一些学生的实际志愿和特长,以及毕业后职业选择的自由。在法学领域,专业划分越来越窄、越来越多,使学生的适应范围人为的受到限制。在西方国家,法学院部分专业的所有学生前几个学期必须学习宪法、合同法、民事诉讼等必修课。之后,学生根据社会需要、自己的能力和兴趣,为自己确定一个工作方向,然后选择与此方向有关的课程,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树立大教学观,加强课堂讨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时下有一种把教学等同于授课的片面做法,有些教师只管讲授,不大过问学生能否吸收、吸收多少,这种教学观是狭隘的。针对这种片面性,笔者非常支持张文显教授“大教学观”的观点。根据大教学观,课堂讲授在教学中处于核心地位,但教学绝不只是课堂讲授,除讲授外,还应包括主持课堂讨论,指导读书、评书、答疑,组织模拟法庭和实习、批次作业、出题考试、针对学生的思想问题进行引导或必要的社会实践等。在这中间,课堂讨论更重要。它有助于联系实际,突破难点,明辨是非,特别是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书面的、口头的表达能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的学习,还有助于学生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帮助,并为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接触、理解提供经常性机会。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确定课堂讨论的规格和组织,课堂讨论采取小组讨论(15-20人)和大班讨论(30-40人)相结合,重点发言和普遍发言相结合,既保证每个同学都有作一般发言和评论的机会,又有系统准备、重点发言的条件。第二,学生必须写发言提纲或短文,教师应批阅发言提纲,以便使学生发言的内容能与本节课所学内容接轨,把握整节课的进程与氛围,更好的促进学生吸收授课内容。第三,每次讨论,教师都需做出总结,帮助学生扬长补短,提高授课效果。

(四)法学教育应该体现多样性

法学教育体现多样性,即要鼓励各类法学院校办出特色。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特色的法学院系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实际情况实施法学教育的拓展计划,比如一些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要求注重培养文理渗透、有法律和技术双重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外语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当注重培养具有较好的外语基础、有较强的国际交往能力的法律人才,财经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应该注重培养既懂经济又通晓法律的法律人才。以此适应社会对法学专业真正人才的多样化需求,使人才各尽其用,避免人才市场杂乱无章的现象。

(五)加强操作训练,缩短进入法律工作角色的时间

从实际工作部门反馈回来的有关资料看,学生出校门到实际工作部门如同进入了又一个天地,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适应,也就是说进入角色慢。突出表现在不了解实际部门的具体工作程序,动手操作的能力差,特别是写不好或不会写法制文书(询问笔录、法庭记录、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等等)。为了改善这种情况,笔者有三项建议:第一,除学校规定的实习外,学生在假期愿意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各系有责任帮助联系。第二,增加法制文书课的内容和课时,由原来只讲司法文书扩大到讲立法、执法、司法文书和普通法律应用文。同时,在考试时把文字表达能力、字迹、卷面作为总成绩的一部分,帮助学生更早地适应司法系统的法律文书工作,加强动手操作能力。

(六)设立新学科讲座和学术论坛,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

现在教学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教师的科研与教学存在某种脱节,突出表现在研究成果不能及早转化为教学内容,传授给学生,学生所接受的主要是教材已经有的。长此下去,知识老化、观念陈旧、思想封闭的现象会在学生中出现。为防止这种现象,我们可以总结以往学术讲座的经验,拟举办类似于学术论坛这样的讲座,可以由学生会或是学生各个部门主办,邀请院内外学者就某一重大的学术问题或学术热点做报告。

(七)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良性互动

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通道,为此司法考试在功能、效力、时间安排等方面,要对法学毕业生有指导和引导作用,有更强吸引力。司法考试必须适应法律职业需要,要与中国现在的社会时事密切相关,司法考试是严肃的,每位出题者都要以考察法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法律素养为出发点,坚决杜绝“为了出题而出题”的现象。从法学教育的功能出发,不能用司法考试来规范或限定法学院的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更不能把法学教育变成应对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不存在谁改造谁、谁向谁靠齐的问题,两者应互相调整,互相适应。

若以上几点建议都能得到实施,那么培养出一批知识结构合理、基础理论扎实、专业面广、适应性强并富于创造性的法律人才将不再是梦想。总之,变化着的时代、变化着的社会,呼唤着、推动着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始终坚信,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必将更加有力的支撑、更有效的服务于这变化着的伟大时代和伟大社会!

参考文献:

[1]张文显.关于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高教研究与实践.1989(3).

[2]曾憲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法学家.2003(6).

[3]张文显.学术评论集.法律出版社.2011.

[4]张文显.中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中国法律.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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