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2017-04-10 05:24王芳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7年7期
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对策

王芳

[提要] “营改增”是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优化国家产业结构、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以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例,阐述“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施工企业带来的变化和影响,以期对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政策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16日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政府工作的重头戏,是表现积极财政政策更加有效的关键性举措,也是结构性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举措。“营改增”将对施工企业的计税规定、税率及税款计算、财税管理、税务风险等方面产生影响,所以施工企业需要全员、全方位整合集团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管理,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本文以某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对“营改增”全面实施所产生的影响及应对进行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计税规定。根据规定,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计缴增值税;新项目甲供工程,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清包工方式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除上述三种情形外的新项目以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跨地区的,全额计算应纳税额,扣减分包款按2%的预征率预缴;适用简易计税项目跨地区的,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当地预缴。

(二)税率及税款计算变化。由3%营业税改变为11%的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总额×3%转化为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后就得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缴税。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实施严格的“以票控税”,销项税额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或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日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而进项税额是凭符合条件的专用发票抵扣,受取得不同税率高低的影响,也会因无票、假票、虚开发票以及发票不符合规定等各种原因得不到抵扣。

(三)甲供材对施工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并没有取消甲供材的做法,只是给施工企业选择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但甲方不会轻易就同意收取3%增票的,这就产生了甲乙双方博弈程度。由于建筑下游企业也执行营改增,甲方为降低其自身的增值税税负,势必将提高甲供材的供应比例(采购材料可以抵扣17%进项税),施工企业的利润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四)对企业财税管理的影响。增值税是以票控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与现金管理同等重要,税金的征收机关由地税调整到国税,税款计算采用凭票抵扣制度,对发票的管理、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的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税务风险。主要税务风险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發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的应对策略

(一)经营部门应对措施。经营部是该建筑企业负责业务招投标和项目预算部门,该企业称之为项目“龙头”。为了适应营改增,经营部门要会算账,要精通增值税原理,具体措施如下:

1、与业主合同方面。与业主在洽商过程中,尽量争取减少甲供材,并测算甲供材含量的临界点,作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谈判内容;对地材、零星辅材因很难取得17%的抵扣,在报价过程中要充分测算成本临界点,争取利润;按不含税组成进行谈判,最后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计入总价;为了便于明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防止发生税务与会计确认时间点不同,建议在总包合同中注明开具增值税发票与支付工程款的要求。

2、专业分包的应对措施。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专业分包事项或取得发包方书面认可;对专业分包商的专业资质进行梳理,对其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要进行确认,形成企业合格专业分包商库;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付款、验工计价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税率等内容;专业分包合同尽量采取清包工模式,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要求分包方能提供3%税率的税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物资管理方面。该建筑企业采取的物资管理工作如下:成立物资集中采购中心,建立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心负责所有物资的采购工作;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对目前方式下的材料供应商全部进行梳理,对于大宗材料、物资、设备的供应商必须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法人企业,对于提供地材、辅材等个体工商户进行折让临界点的测算和价格谈判。

(三)财税方面

1、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试点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应税服务收入基本都超过这个标准;建安企业下游业主基本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主方为了自身税负考虑,在招投标时会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先的条件。

2、会计核算到项目。根据试点办法中关于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所以在会计核算上要分项目进行核算;项目核算涉及到的会计科目增加项目辅助核算,即项目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等科目都要核算到项目名称。

3、关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问题。根据试点办法,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完善集团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该建筑企业制定发生各类业务、费用时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以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真伪鉴别、发票保管、传递、装订等作出明确规定,以指导员工在各类业务发生时如何操作,从制度和流程上对员工进行约束,使其在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额、传递、报销等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要求严格执行。

5、设专职增值税发票保管人。该建筑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保管、传递、认证等职责分解落实到集团内专门的岗位,由专人负责管理。通过责任明确,增加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保证按照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减少增票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

6、设立内部税务机构,做好各项目税务资金结算。内部税务收取项目增值税资金和返还资金原则:当项目某月出现有待抵扣进项时,以待抵扣进项金额与该项目累计已交集团销项税孰小金额退还前期已交集团增值税资金;当项目某月出现销项大于进项(含上期留抵)时,以(销项-进项)的金额上交集团税务增值税资金。集团以汇总后的销项与进项,按税务申报表要求进行纳税。

7、对项目间接管理费、集团各项目管理费票据要求。根据税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用于抵扣。(1)各类办公费、低值易耗品、咨询费等尽量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与水、电、气公司进行沟通,将发票改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甲方的水电或租赁他人房屋用的水电等,安装单独计量表,争取增专票。(3)项目生产用油、集团车辆用油全部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结语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来说风险与机遇并存。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应积极做好思想准备,转变思想观念,要深入领会“营改增”对提高企业规范化管理的积极作用,探索一套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应对策略。

主要参考文献:

[1]骆云青.施工企业“营改增”问题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6.4.

[2]詹敏.“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2.

[3]张细妹.浅谈“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J].会计师,2013.10.

[4]彭学浩.“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3.12.

[5]张天竹.浅析“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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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付小鸽.“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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