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人类需求”与“劳动占有”

2017-04-12 19:01司晓静
关键词:自然性财产权洛克

司晓静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洛克的“人类需求”与“劳动占有”

司晓静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洛克将私有财产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这种财产权的本质在于没有经过所有者的同意,其他人或者政府就无权侵犯个人的财产。为了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进行证明,洛克从四个神学前提——原初的共有财产、平等的权利、根本的自然法和劳动——出发,从人类需求的满足和劳动占有理论两条路径进行论证,而劳动占有理论的推进又包含自我所有权和混合论证两个部分。洛克的这些论证在很大程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自然性,同时也受到诸多学者的质疑和批判。

财产;财产权;劳动;自我所有权;混合论证;洛克

一、洛克的财产问题

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性质问题——即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到底是社会生活及其法律的产物,还是一种自然的前政治的存在——一直是西方哲学、神学、政治学和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围绕这一问题,西方不同流派的思想家们展开了长期而激烈的思想争论。这一争论可以追溯到方济各会和多明我会这两个修会关于使徒贫洁的争论。该争论自13世纪中叶始,长达一个世纪。[1](P28~34)方济各会为了主张自己是真正的圣徒贫洁,坚持个人对于物品只拥有单纯的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并认为财产权是社会生活的产物,而非自然的权利。而多明我会则对方济各会的教义展开了激烈的批判,认为人作为个体可以对自己的世界享有所有权,财产权是一种自然的权利,人类的社会和政治关系都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之上。

自此之后,在接下来的三个世纪内,多明我会对使徒贫洁的批判,通过法学家和神学家的理论修正,逐步演变成了极端的自然权利理论,私有财产权成为一种自然所有权。然而,关于私有财产权性质的争论以及更广泛的关于权利性质的争论并未就此结束。

进入16世纪20年代之后,在这个问题上,欧洲思想从极端的自然权利理论转向了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理论。人文主义者不再谈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而是将关注点转向了人为构建的市民法。在他们看来,所有的权利都是市民法意义上的权利,财产权也不例外。自然状态下的人,不仅没有权利,也没有财产,权利和财产是社会生活及其市民法的产物。

然而到了16世纪80年代,人文主义的这些理论又受到了质疑。新一代的理论家们复活了中世纪晚期的权利理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现代权利理论。在这些理论家著作的基础之上,格劳秀斯发展出了自身完善的权利理论。格劳秀斯的权利理论,既包含对绝对主义和奴隶制的捍卫,也包含对抵抗权和共同权利的捍卫。在这之后,这一理论张力逐渐分裂为两个阵营,即保守主义理论家阵营和激进的权利理论家阵营。塞尔登和霍布斯作为保守主义理论家的代表,强调财产权只能通过契约产生,并认同绝对主义和奴隶制。而激进的权利理论家们则强调宽容理解的原则,用以辩护抵抗的权利和极端情况下的共同权利。与这两个阵营相对并且为了超越这两个阵营,普芬道夫做出了极端的尝试,以便重新获得原初的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本质。然而,在私有财产权的性质方面,不论是格劳秀斯、塞尔登、霍布斯,还是普芬道夫,都认为通常意义上的财产权只能通过契约产生,而这一契约究竟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则是无关紧要的。这样的权利和财产理论,或多或少与政治理论的绝对主义相连。

这样一种原始契约观念随后受到了菲尔麦爵士的激烈批判。菲尔麦指出,首先,契约所要求的一致性同意在历史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纵使原初的一致性同意在历史上存在,它对后世也没有约束力,因为只要全体成员一致同意,他们就可以改变甚至破坏财产权的规则。这就意味着,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私有财产权是极为不牢固的,它无法抵御基于其他的契约或者假借契约(就像在专制政府中所经常出现的那样)而对其造成的侵害。

正是在这一思想论争的背景下,洛克接过了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性质问题,并孕育出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的财产理论。那么洛克是如何来讨论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性质的?就洛克本身的理论意向来说,他要求确立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避免专制政府的产生并由此保证个人的自由。在这样的意向之下,私有财产与合法政府的关系就表现为:一个合法的政府,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当前的财产权,在没有经过财产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它没有权力剥夺个人的私有财产。如果一个政府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公民便拥有合法的理由进行反抗乃至革命;在这种意义上,个人的财产权可以限制政府的权力。但是,正如菲尔麦对原初契约观念的批判所指出的,建立在契约之上的私有财产权并不是牢靠的,它无法抵御基于其他契约的侵害,尤其是专制政府假借契约对私有财产的损害。因此,为了实现自己的理论意向,建立私有财产权作为神圣权利的牢固性和不可侵害性,洛克必须将私有财产权确立为一种独立于契约的自然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的构建在洛克的财产理论中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一构建是否成功,不仅关系到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还关系到政府权力有限性的合理性。那么洛克是如何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自然性进行证成的?

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释路径。主流的观点认为,洛克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的论证主要包含两个论证路径:一个是从私有财产作为人类需求的满足来证明作为自然权利的私有财产权;另一个是从每个人都拥有自身及其劳动的自我所有权来论证劳动改变财产的共有状态,即劳动占有理论。①在此主流观点之外,还有一些学者从《政府论》的“论财产”这一章中发掘了很多论证可能性。②虽然这些论证可能性有助于我们理解洛克关于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的证明,但是纵观洛克的文本,我们可以说洛克主要是从上述两条路径来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进行证成的。因此,在此以洛克的文本为基础,并参照和结合已有研究成果,从“人类需求”和“劳动占有”两个方面对洛克关于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的证明进行系统阐释。③

二、“财产”、“私有财产”和“财产权”

然而,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洛克的论证,在讨论洛克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进行双重证明之前,我们必须首先以洛克的文本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研究,对洛克的“财产”、“私有财产”和“财产权”概念以及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自然性进行更为切近而详细的说明。在洛克的著作中,“财产”(Property)有时候指的是“生命”“自由”和“地产”,[2](P53, P77, P106)有时候指的仅仅是土地和其他可移动的外在物品。[2](P21)针对洛克“财产”概念的这些内涵,不同学者进行了不同的解读。著名学者麦克弗森(C. B. Macpherson)指出,洛克在两种不同的层面上使用“财产”概念:一种是在宽泛的层面上,即财产指的是生命、自由和地产;另一种是在狭窄的层面上,即财产仅仅指的是土地和其他外在物品。麦克弗森认为,不论洛克使用哪种层面上的“财产”概念,都不能表明这一概念是模棱两可的,洛克想要证明的都是人们对于土地或者其他物品享有一种自然的权利,而这种自然的财产权在洛克的政府和公民社会的理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P198)

塔利(James Tully)认同麦克弗森提出的洛克在宽泛和狭窄的层面上使用“财产”概念,而且他也认为这一使用不存在逻辑错误。但他指出,“财产”的含义并不像麦克弗森所提出的那样依赖于其参照物;恰恰相反,对于洛克来说,“财产”的含义独立于参照物。在塔利看来,洛克在使用“财产”概念的时候暗含了人们对这一客体享有一种道德的权利。当我们说某物是某人所有的时候,我们想要表达的意思是这件物品是这个人的财产;而当我们说某物是某人的财产的时候,我们所暗含的意思是这个人对这件物品享有一种权利。如果这个等式成立的话,那我们就对自己拥有的东西享有一种权利。简而言之,“财产”在洛克那里就是所有者对某物享有一种权利。[4](P113~116)

在此基础上,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进一步指出,一些理论家特别是边沁和麦克弗森,认为在严格意义上来说,“财产”不能用于事物,而只能用于权利。但是,财产作为一种某人对某物享有的权利,更多地是指一种个人财产权。在沃尔德伦看来,这种个人财产权不等于私有财产权;就像他所指出的,从某物是某人的私有财产可以在逻辑上推出某人对某物享有财产权,但是从某人对某物享有财产权则不能在逻辑上推出某物是某人的私有财产。这种逻辑上的不对等主要表现在沃尔德伦的下述区分中,即“A对B享有财产权”(A has a property in B)与“B是A的财产”(B is the property of A)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A对B享有财产权中的“财产权”(property in)指的是与B相关的所有类型的权利,比如有限性权利、共有权利或者私有的和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A对B享有财产权并不意味着A对B享有排他性的私有财产权,B也不一定是A的私有财产,B也有可能是共有财产。在此意义上,A对B享有财产权与其他人对B享有财产权是兼容的。但是,在“B是A的财产”这个表达中,“of”则代表着一种所属关系、占有关系,因此这个表达意味着A占有着B,B属于A,即B是A的私有财产,A对B享有排他性的个人权利。因此,如果说我对某件物品享有财产权,那在不经过我同意的条件下,不能从我这里夺取的是这一权利而非物品,因为这一物品不一定是我的私有财产。但是如果说那件物品是我的私有财产的话,那么没有我的同意,不能被夺取的就是这一物品本身,因为我已经对这一物品享有排他性权利了。[5](P159~160)由此可见,财产是某人对某物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并不等于私有权利,也就是说,不能在财产和私有财产之间画等号。与财产不同,私有财产指的是某人对某物享有一种排他性的占有权利,即私有财产权。这种排他性的权利与其他人的占有权利不兼容,是一种私人权利。

西蒙斯(John Simmons)进一步对“财产”概念所指向的那种权利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他指出,将“财产”理解为一种道德权利并不能足够精确地指定洛克“财产”概念的具体内容。因为当说我对某物享有权利的时候,这并没有说明我对于这一事物拥有何种道德控制的权利。因此,“财产”所指向的权利在西蒙斯那里被理解为一组结构性权利。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入权、资本权、安全权等,而处于核心位置的权利是使用财产的权利、转让财产的权利、排除他人使用财产的权利和不被剥夺财产的权利。然而,这一组结构性权利并不包含毁坏事物的权利,除非这一毁坏是为了人类的保存。[6](P226~233)

那私有财产所指向的那种权利——即私有财产权——的特性又是什么呢?洛克指出:“这种财产权的性质就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2](P118)正如塔利和沃尔德伦所指出的一样,不论在宽泛层面上还是在狭窄层面上,洛克的私有“财产”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总是一样的,即在不经过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论是其他人还是政府,都没有权利剥夺个人的财产及其权利。

洛克财产理论中具有这样一种特性的财产权又有何特别之处呢?在自然权利理论中,财产权是一种经由双方同意而确立的权利,而在约定主义者看来,财产权是一种公民的、法律的或者政治的权利。但这两种观点都不为洛克所赞同,因为如果财产权是一种经由双方同意的权利或者法律的权利,那么它的规则将随着人们的同意或者法律的改变而改变,这就意味着财产权处于一种不安全和不稳定的状态。[6](P224)为了避免财产权被侵犯,洛克将它视为一种自然权利。这里的自然并不是在人生来就有的意义上说的,而是说虽然财产权是一种既得权利,但人们却是通过自身的行为获取它,而非通过公民社会中法律的规定而享有它。这就将财产权建立在自然的基础之上,并赋予它一种道德力量,使任何人以及任何政府都有义务尊重私人所有权。

至此,本文以洛克的文本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研究,对洛克的“财产”、“私有财产”和“财产权”概念以及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自然性有了更为明晰的把握。在此基础上,我们便可以来讨论洛克对这种自然性进行证明的双重路径。

三、私有财产作为人类需求的满足

在讨论洛克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进行证明时,首先进入我们眼界的是第一条路径,即通过论证私有财产作为人类需求的满足来证明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自然性。而洛克对这一路径的讨论是从一系列神学前提出发的。洛克指出,不论是政治权力的起源,还是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确立,都需要我们追溯至人类最初的生存状态,即自然状态。自然状态在洛克那里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生活于其中的人服从自然法的管束,享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关于自然法,洛克有时候将它等同于“理性”,[2](P6)有时候将它等同于“上帝的意志”。[2](P84)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沃尔德伦认为,洛克在《政府论》中对私有财产及所有权的讨论带有一种神学维度,而这是当代政治哲学在讨论财产和正义的时候所缺乏的。这种神学维度主要表现在洛克财产理论的四个神学前提上:[5](P141~147)

第一,世界万物是人类的共有财产。洛克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类,为了确保人们保存自身以及整个人类,上帝将世界万物赐予人类共同拥有,人们都对上帝赐予的共有财产享有使用的权利。如何来理解这种共有财产呢?沃尔德伦指出,对于共有财产的不同理解会对洛克的论证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如果洛克的共有财产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共有的话,那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将不可能获得正当性。因为在这种共产的状态中,每个人对于共有财产的要求权是一种严格的要求权,即它是一种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以及不可侵犯的要求权,这就意味着没有人能够对共有的东西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因此,为了证明私有财产权,洛克所指的包含在原初的共有财产中的权利,不是一种严格的要求权,而原初的共有财产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共有。[5](P149)

那洛克所理解的共有财产到底是何种意义上的财产共有呢?沃尔德伦认为,洛克的共有财产是一种消极的共产主义,即:人们对于上帝赐予的使用财产的共有权利,并不是不可分割的,恰恰相反,个体可以通过自身的某种特定行为来排除他人对于这件特殊东西的共有权。在这种消极的共产主义状态中,所有的个体都享有生存的自然权利,并且为了自身生存都可以使用自然资源。沃尔德伦指出,这不仅为人类享有使用上帝赐予的共有财产的权利提供了基础,而且还建立了一种每个人对其他人的原始要求权,即其他人有义务尊重这一个体使用为了自身生存所必需的自然资源。因此,洛克的原初的共产主义不是一种等待排他性权利建立的权利空白的状态,而是一种消极共产主义,生活于其中的人们一出生就被赋予了对于资源的某些确定的要求权。[5](P155)

第二,人们在使用共有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一般认为,洛克从神学和世俗两个方面对平等的权利进行证成。从神学方面来看,上帝不仅没有赐予任何人对其他人的统治权,而且赐予人们对低级生物的统治权也是相同的。从世俗方面来看,人属于同一物种,他们拥有“共同的天性、能力和力量”[7](P57)以及“相同的身心能力”,[2](P5)这种本性上的平等足以为权利的平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因此,人作为一种平等的存在,在使用上帝赐予的共有财产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三,根本的自然法命令人们尽可能保存自身以及整个人类。上帝创造了人类,并将世间万物赐予人类共有,以确保人类能够保存自身。在神学和世俗的双重层面上,人类有义务保存自身及整个人类。此外,洛克认为,人们只有在保存了自己生命的前提条件下,才能拯救其他人的生命。如果说有一个优先性序列的话,那应该是:1.自身迫切性的生存需求;2.其他人迫切性的生存需求;3.人们的普通需求或者欲望。只有在前者被满足的条件下,后者才有被满足的可能性。[5](P161)[8](P102)

第四,人类为了生存必须从事劳动活动。对此,洛克指出:“上帝将全世界给予全人类所共有时,也命令人们要从事劳动,而人的贫乏处境也需要他从事劳动。”[2](P22)从神学层面来看,上帝命令人们从事劳动;从世俗层面来看,人们只有从事劳动才能生存。劳动在这里是一种义务性的存在。然而,随着洛克对私有财产权利证明的推进,“劳动”衍生出更丰富的内涵。每个人不仅对自身的劳动享有排他性权利,个体劳动也成为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确立的基础。

从这四个理论前提出发,我们可以看出,在自然状态初期,财产处于一种共有状态,而且人们对这些财产享有平等的共同使用的权利。那在自然状态下,即先于政治社会确立之前且不经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这些共有财产和共有权是如何转变为私有财产和私人所有权的?

洛克指出,上帝创造了人类,并命令他们保存自身以及整个人类。为了方便人类的自我保存,上帝将世间万物赐予人类共同使用,并赐予他们理性,以确保人们能够充分利用万物的效用,从而维持其生存和舒适的生活。然而,洛克也指出,这些万物“既是给人类使用的,那就必然要通过某种拨归私用的方式,然后才能对于某一个人有用处或者有好处”。[2](P18)也就是说,每个人在使用某种东西的时候,他必须首先占有它,并将它据为己有以排斥他人对它继续享有任何权利,然后才能使用它。因此,人们为了保存自身和整个人类,必须首先占有上帝赐予人类共有的自然资源,然后通过使用它们以维持自身的生命。在占有和使用的过程中,个体对这一自然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否则,它们将无法满足人类的生存需求。在这种意义上,原本共有的东西成为个人的东西,换句话说,将财产从其共有状态转变为私有状态是满足人类需求所要求的。这样,洛克就从私有财产作为人类需求的满足这一路径出发,完成了他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的第一个证明,也就是说,证明了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并未假借任何契约就被确立起来。

然而洛克的这一论证受到各方的质疑,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沃尔德伦。沃尔德伦指出,洛克从人类需求的满足来确立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论证,虽然在食物这一类别的运用上非常可信,因为从生物学角度来看,营养的消化和吸收是个人事件;但是,这并不能证明这一论证强效有力。恰恰相反,出于以下两个理由,沃尔德伦认为这一论证是非常薄弱的:

第一,这一论证所建立的个人财产并不是我们所讨论的私有财产。因为,前者并不包含储存食物以供后期使用的权利,也不包含做出何时出售它们的排他性权利等,而这些权利都是私有财产权所应当内含的权利。

第二,即便这一论证能够在有限的范围内建立排他性的个人权利,但这一论证仅仅适用于食物,可能还有衣服和个人物品等,它并不能确立个人对于住房、土地等的私有财产权。[5](P168~169)换句话说,即便这一论证能够将食物、衣服等个人物品从财产的共有状态中分离出来,确立个人对它们的私有权利,这一论证也无法解释为什么人们可以将房子、土地等共有财产占据为私人所有。也就是说,食物等物品的私有状态与土地等物品的共有状态可以兼容,而更极端的情况是,财产的共有状态也可以满足人类生存的需求。

因此,洛克试图通过人类需求的满足来建立个人的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是牵强的。

那到底是什么将共有财产转变为个人财产呢?这就涉及洛克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第二个论证,即劳动占有理论。

四、劳动占有理论

劳动占有理论,是在自我所有权的基础之上论证劳动改变财产的共有状态,进而证明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自然性的理论。它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分别是自我所有权和混合论证。

我们首先来看洛克对自我所有权的讨论。

洛克的劳动占有理论以自我所有权为基础。所谓自我所有权,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劳动,而且这种所有权具有平等性和排他性,即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对自身以及自身行为和劳动的所有权,而没有权利占有或者共享他人的自我所有权。

关于自我所有权,洛克曾提出过两种看似矛盾的观点。他一方面指出“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2](P19)另一方面又认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2](P6)洛克的这两段话,前一段强调人对自身的所有权,而后一段强调人是上帝的创造物和财产。既然人是上帝的财产,他们又如何能够拥有自身及其行为和劳动呢?也就是说这两种说法是否内在矛盾呢?

一般认为,人是上帝的财产与人的自我所有权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但是,两者互不矛盾的理由存在两条截然不同的解释路径:一个是塔利提出的“造物模型”,另一个是西蒙斯提出的“委托”理论。

我们首先来看塔利的解释路径。塔利指出,上帝创造了世界及万物,包括人,那他们就都成为上帝的财产。人类模仿上帝的创造行为,通过自身的劳动活动创造了他们的生活世界,按照上述逻辑,这一新世界就应当是人类的财产。虽然上帝制造了我们,但是我们制造了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劳动。塔利还指出,我们需要区分人(man)和人身(person),这对于回答上述矛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塔利看来,上帝只是“人”的所有者,而人不仅是自己的“人身”的所有者,还是自己的“人身”行为的所有者。[4](P105, P108~110)受塔利的启发,沃尔德伦进一步对两组相似概念进行区分,以化解这一矛盾。首先,人相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与人相对于上帝所拥有的财产权是不同的,关于人没有毁灭自身的权利涉及的是上帝赐予人的生命,而自我所有权涉及的则是人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对自身的拥有;其次,上帝对于我们的身体(body)享有所有权,而我们对于自己的人身(person)和行为享有所有权。[5](P177~178)

但塔利的这一解释路径受到西蒙斯的质疑。他认为,塔利的“造物模型”依赖于创造的权利,但问题恰恰在于这一“创造”。人类并不像上帝创造万物那样创造东西,而只是改变现存的事物,上帝则是创造原本不存在的东西。此外,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没有明确提到人类创造他们的人身或者他们的劳动,或者由于他们创造了新东西,当他们劳动的时候他们就获得了财产。在西蒙斯看来,洛克所强调的只是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劳动构成个人的财产,人类通过自身的劳动将外部的事物转换为个人的财产。[6](P257~259)

在批判了塔利的解释路径之后,西蒙斯提出了自己化解这一矛盾的理论解释。在西蒙斯看来,“上帝,作为我们真正的创造者,对我们和从我们‘扩展’出来的所有东西(包括我们的人身、劳动等)拥有原初的财产权。但是上帝委托我们(理性的、肉体的存在)全面地控制自身和使用自身。我们对我们的人身和劳动享有财产权,不是作为它们的创造者,而是作为关于它们的信托持有人”。[6](P260)西蒙斯接着指出,可以从两方面理解我们自身构成我们的财产。一方面,在与上帝的关系中,我们对我们自身和劳动的财产权并不是我们的;另一方面,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中,我们自身和劳动构成我们的财产,而且我们对这一财产享有排他性权利。在这种意义上,人类作为上帝的管家或者受托人与他们作为对自身和劳动的持有者之间不存在矛盾。[6](P260~264)

不论以上两种解释路径之间存在何种分歧,它们都强调了上帝是人的所有者不同于人是自身劳动的所有者,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人是上帝的财产和人的自我所有权之间的矛盾,进而自我所有权的正当性也被确立起来。

在确立了人对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劳动享有所有权——自我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洛克指出,个体对自身劳动的所有权与上帝赐予的共有财产相混合,产生了私有财产及其权利,这也就是我们即将要讨论的混合论证。

所谓混合论证,指的是通过个体劳动与外部资源相混合而确立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论证。洛克指出,劳动将财产的共有状态和私有状态相区分,只要被掺进个人劳动,任何处于原初共有状态的东西就都会成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劳动者便会对这一劳动产品享有排他性的私有权利。因为劳动者对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劳动拥有所有权,因此那些“掺进”他的劳动的东西便包含了只能归他所有的那种东西,即劳动。如果在不经过他的同意的条件下,其他人试图占有这一“掺进”他的劳动的东西,便是对他的劳动的占有,而这一占有行为就是对劳动者的自我所有权的侵犯,是上帝和自然法所不允许的。

洛克通过自我所有权肯定了个体对自身劳动的所有权,又将劳动这一私人行为与共有财产相混合,而被“掺进”个人劳动的共有财产就成为一种私有财产,付诸劳动的人对这一东西享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可以看出,在洛克的论证中,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在自然状态中通过个人劳动就可以被确立起来,因而是自然性的,它们不需要他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不需要经由契约而被确立起来。而这也在洛克的这一论述中得到了印证:“取出这一或那一部分,并不取决于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我的劳动使它们脱离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它们的财产权。”[2](P20)

洛克的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实质上是个人劳动与共有财产相混合的结果。然而洛克的这一论证策略受到诺齐克的质疑。针对洛克的论证,诺齐克提出了如下一系列问题:“为什么把一个人的劳动与某种东西相混合就使这个人成为它的所有者?……把我拥有的东西与我并不拥有的东西混合在一起,为什么不是我失去了我所拥有的东西,而是我得到了我并不拥有的东西?……为什么一个人的资格应该扩展到整个物品上面,而不是仅限于他的劳动所创造的附加价值上面?”[9](P209)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涉及洛克的劳动价值理论。洛克通过比较美洲部落的统治者与英国粗工的生活状况、日常生活用品与其原材料的价值、精心种植的英国土地与未经耕作的美洲土地的产出值,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相比,自然和土地所提供的资源的价值几乎可以忽略。言外之意,通过个人劳动和原始共有财产相混合而产生的劳动产品,其价值的绝大部分应当归功于个人劳动,共有财产所贡献的价值只占有极小的比例。因此,洛克认为,“掺进”个人劳动的共有财产就转变为这一劳动者的私有财产,而确立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关键性因素就在于劳动。这也就回答了诺齐克的质疑,即因为排他性的个人劳动创造了物品的绝大部分价值,所以当个人的劳动与某种东西相混合的时候,这一“掺进”个人劳动的东西将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

如果以一种逻辑推理的方式来表达洛克的劳动占有理论,应该是这样的:

1.人类共同拥有世间万物;

2.每个人对自己的人身、行为和劳动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

3.劳动者将自身的劳动与原始的共有财产相混合,这一共有财产被“掺进”劳动者的私人劳动;

4.由于劳动贡献了绝大部分价值;

5.因此,这一共有财产转变为劳动者的私有财产。

至此,洛克通过劳动确立了私有财产及其权利,这里的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确立指的是将财产从共有状态转变为私有状态,将财产权从共有权利转变为私有权利。换句话说,劳动是产生原初的排他性的财产权的唯一根据,当原初或者初次的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确立之后,劳动就不再是其产生的唯一根据。在洛克的整个论证过程中,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确立不仅发生于前政治的自然状态之中,而且不需要所有人的明示的或者默示的同意,即不需要任何契约。简而言之,洛克通过劳动确立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过程,即对私有财产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证成。

五、结语

至此,通过人类需求和劳动占有这两条路径,洛克完成了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的证明,确立了作为自然权利的私有财产权。而以这样一种方式被确立起来的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自然性,一方面确保了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另一方面通过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也保证了合法政府的权力有限性。就像大卫·劳埃德·托马斯(David Lloyd Thomas)在讨论理解洛克“论财产”章节的正确方法时所指出的,《政府论·下篇》的第五章讨论关于财产的问题,而其余的章节则主要讨论如何证明公民服从合法国家的义务的正当性,以及公民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进行合法的反抗。前者讨论私有财产及财产权,后者讨论政治权威是一个受限制的政府,这两个部分之间看似没有什么关系,但其实并非如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在于:合法的政府在管制私有财产权方面的权力是有限的,因为私有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权利,除非经过财产所有者的同意,否则政府没有权力进行任意的处置。换句话说,洛克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之自然性的讨论可以为其关于政治权威有限性的论证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撑。[8](P89~94)

洛克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论证受到很多质疑,④导致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论,然而,这并不能动摇洛克的财产理论在近现代政治哲学中所占据的重要位置。特别是洛克对自我所有权以及外部资源如何被占有和分配的讨论,对他之后的思想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洛克对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证明,在18世纪被资产阶级学者用来为自由市场辩护,在19世纪被马克思主义学者用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和压迫,在20世纪被自由主义者用来再次为自由市场发声。

注释:

①例如,在西蒙斯看来,洛克从私有财产是人类需求的满足和上帝意志的表现以及每个人对自身劳动的所有权这两个视角论证私有财产及其权利;麦克弗森也认为洛克从自我保存的权利和对自身及其劳动的权利这两条论证路径来讨论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确立。持有相似观点的还有切尔诺(Melvin Cherno)、普推梅内兹(John Plamenatz)和德鲁里(Shadia Drury)。关于这一主流观点的讨论参见John Simmons, The Lockean Theory of Rights,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242。

②例如,沃尔德伦在洛克的文本中发现了五种论据,分别是需求、效率、劳动价值理论、应得和混合,而效率、劳动价值论和应得的论证是需求或者混合论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这种意义上,沃尔德伦与传统观点在洛克确立私有财产及其权利的问题上是一致的。贝克尔(Lawrence Becker)提出两种论证方法:一是来自个体对自身和劳动的在先权,也就是上述的混合论证;另一个来自对痛苦的回报。毛特纳(Thomas Mautner)也提出了两种论证,即“融合和添附”以及“并入”。而西蒙斯认为,这里的融合和并入论证都是混合论证的一个组成部分。史瓦珍白(Sibyl Schwarzenbach)则从洛克的文本中提炼出三个论证:获取(需求,共同权利,并入);制作(造物模型,应得,混合);主动权(痛苦的回报)。参见John Simmons, The Lockean Theory of Rights, p. 242。

③一直以来,就洛克的研究来说,存在着不同的范式和不同的学派,例如施特劳斯学派和剑桥学派等,并且由此界定出了不同的洛克形象。详细介绍可参见霍伟岸:《洛克权利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8页。在此,我们并不拘泥于某个学派的范式,而是以洛克本身的文本为基础,来对洛克的论证路径进行原初的阐释。

④实际上,学者们对洛克财产理论的质疑大部分都集中在混合论证上,西蒙斯对此进行了分类总结:(1)劳动与物体属于不同的范畴,谈论两者的混合存在字面上的范畴错误;(2)我们所拥有的东西(劳动)与不拥有的东西(物体)的混合在逻辑上并不能得出我拥有混合物而非失去混合物的结论;(3)为什么第二个在同一件物品上劳作的人不能获得与第一个劳作的人同样确实可靠的财产权呢;(4)劳动与外在物体的混合在逻辑上不能保证我对混合物的完全所有权;(5)劳动不能说明其效用的合理性边界,即“边界问题”(“the boundary problem”);(6)劳动的社会性本质可能导致整个群体对产品的部分权利,从而影响个人排他性的私有财产权。参见John Simmons, The Lockean Theory of Rights, p. 267-269。

[1] 理查德·塔克. 自然权利诸理论[M]. 杨利敏, 朱圣刚,译. 长春: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4.

[2] 约翰·洛克. 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 瞿菊农,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4.

[3] C. B. Macpherson.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Hobbes to Locke[M]. Oxford: Clarenden Press, 1962.

[4] James Tully. A Discourse on Property: John Locke and his Adversaries[M].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0.

[5] Jeremy Waldron. The Right to Private Property[M].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8.

[6] John Simmons. The Lockean Theory of Rights[M].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2.

[7] 约翰·洛克. 政府论·上篇[M]. 瞿菊农, 叶启芳,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82.

[8] David Lloyd Thomas. 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to Locke on Government[M]. New York: Routledge, 1995.

[9] 罗伯特·诺齐克. 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 姚大志,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

(责任编辑:何云峰)

Human Needs and Labor Appropriation——Two Approaches of Locke’s Justification of the Naturality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Its Right

SI Xiaojing

(School of Philosoph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Locke regarded the property right as a natural right, and held that the nature of this property right was that other people or government has no right to encroach on individual property without the owner’s consent. Starting from four theological premises, including the original community property, the equal right, the fundamental law of nature and the labor, Locke justified the naturality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its right from two approaches of the satisfaction of human needs and the labor theory of appropriation. However, the labor theory of appropriation consists of self-ownership and mixing argument. Locke’s justification established the naturality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its right to a large degree. Meanwhile, Locke’s ideas were confronted with many scholars’ suspicion and criticism.

property, property right, labor, self-ownership, mixing argument, Locke

2016-10-17

司晓静,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主要从事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研究。

B561.24

A

1004-8634(2017)03-0019-(08)

10.13852/J.CNKI.JSHNU.2017.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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