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优惠扩围的十个问题

2017-04-13 03:34刘剑
税收征纳 2017年7期
关键词:微利申报表所得额

刘剑

小微企业优惠扩围的十个问题

刘剑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4月19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都提出要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通知的发布使得这一优惠政策终于落地了。广大小微企业要顺利地享受税收优惠,有十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本次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什么变化

本次最大的变化是优惠范围扩大了,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假设某企业2016年和2017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都是50万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等标准,

2016年度,该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的上限标准,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适用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

2017年度,按新政策,该企业未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新的上限标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适用20%的税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50×50%×20%=5(万元)。

从以上计算得知,该企业相对于2016年直接减税7.5万元,减税比例达到(12.5-5)÷12.5=60%,相对于25%的税率,现在减按20%并减半计税,减税比例可高达60%,超过以往历次的减税幅度。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1.行业要求。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2.应纳税所得额。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就指弥补五年内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3.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以上四个条件要都符合,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同时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一直在变化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2015年之前是按月平均值)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四、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优惠

核定征收的企业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符合要求,就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五、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表如何填写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将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入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

1.填写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2.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下面是否小型微利企业勾选栏。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本年预缴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本年度新办企业,“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选择“否”。上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规定条件,应纳税所得额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预计本年度会计利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是”,预缴累计会计利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选择“否”。本栏次为必填项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选择“否”。

3.填写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将减免所得税额填入附表3第2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纳税人,附表3第2行填写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纳税人,附表3第2行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积;同时填写,附表3第3行“减半征税”。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栏次选择“是”的纳税人,除享受《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中“所得减免”或者本表其他减免税政策之外,不得放弃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季度预缴时能否享受优惠

季度预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不必等到汇算清缴时再享受。比如某小微企业二季度预缴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其他条件也都符合,那就可以享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三季度超过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时,不能享受优惠,再按规定计算交纳。

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需要单独申请,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即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七、符合优惠条件申报已缴纳税款如何处理

部分符合优惠条件的小微企业,一季度预缴申报时超过原30万元的标准,已按原政策交纳了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呢?出现这种情况很正常,留二季度或以后实现税款抵减就可以了。如果二季度享受优惠后累计算的应纳税额仍小于已预缴税额,也不需要申请退税,全年汇算清缴时仍然是这种情况的,才需要申请退税。

八、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双重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九、小微企业能否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规定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同时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只能选择按高新技术企业15%或者按小型微利企业20%计税。

十、非居民企业可否享受优惠吗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单独发过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所以,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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