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视角下中外信托业比较研究

2017-04-14 13:47邱安琪韩雯程垫丰
商情 2016年52期
关键词:信托业法制信托

邱安琪+韩雯+程垫丰

【摘要】信托制度发源于十六世纪英国的土地用益制度,然而在我国发展仅有短短几十年时间,在这几十年间,我国信托业发展经过数次整顿及发展,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信托业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为12.95万亿元,但同步而来的问题是,结构优化亟待解决。本文通过研究中外信托业的发展、法制、监管、课税等方面的不同,从而得出国外信托业在上述几个方面对我国信托业在结构优化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信托 信托业 发展 法制

一、中外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

(一)国外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

1.英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英国信托业是世界上信托业的发源地,最早出现的形式是以社会公益为主的非营利性民事信托。在1925年,《法人受托者》條例颁布后,由法人办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营业性信托才真正开始。随着英国工业革命后生产的突飞猛进,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全英国财产的 1/20 是信托财产。英国信托业务偏重于个人信托,这一点是英国信托与其他国家信托相比最显著的特点。英国的法人受托信托业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英国信托有着极为广阔的海外发展空间。

2.美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18 世纪末到 19 世纪初,美国开始从英国引进民事信托。不同于英国的是,美国一开始就把信托业作为一种事业经营,用公司组织的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美国比英国早80多年在世界上率先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营业信托的转移,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19世纪末到20世纪80年代,现代信托在美国得到迅猛发展。

3.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日本的信托业是从欧美引进的,起步晚但是发展迅速。日本法律意义上的“信托”始自1900年的《日本兴业银行法》,之后日本的信托公司和信托业随着日本经济的起飞而获得迅速发展。二战后,日本信托业务日渐衰落,信托专业公司只剩下7家,为了解除信托公司的经营困境,日本效仿美国让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信托公司在形式上转化成了银行,7家信托公司除1家转化为证券公司外,其余全部更名为信托银行。但信托银行成立不久,日本又对信托业重新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模式,规定信托银行以信托业务为主,只是在与信托业务有关的范围内可以经营银行业务,而银行兼营的信托业务则全部移交给信托银行管理。

(二)中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概述

我国最早的近代信托业产生于1921年,但是并没有像英国、日本、美国等国那样发展成为国家金融、服务机构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国的现代信托业发展虽然只有短短30几年,但是呈现出了其非常有特点的一面:首先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管控之下,目前在法律方面还是有很多缺失,但是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外部发展环境却是逐渐趋于完善。

二、中外信托法制差异分析

(一)信托的设立

1.委托人的地位

在是否将委托人视为信托当事人的问题上,英美法系与我国有着截然不同的结论。英美信托法由于出现在合同法之前,并未赋予委托人权利主体的地位而我国《信托法》认为,委托人作为信托的设定者,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直接关系着委托人意愿能否实现,肯定委托人的信托当事人的地位符合合同的基本法理。

2.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

信托制度作为一种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进行财产管理的制度,受益人的确定性至关重要。没有受益人,信托关系就不能成立,受托人不履行职责的,就没有人要求强制实施信托。

3.信托登记制度

信托登记又称为信托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信托登记的实质是信托财产的登记。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没有专门的信托登记制度。我国成立了专门的《信托法》,近年来,上海在对信托登记进行试点,并建立了专门的信托登记中心,并面向全国提供信托登记服务。

(二)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英美法系中,信托财产有双重所有权制度,即受托人享有普通法上的权利,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我国《物权法》奉行一物一权主义。财产权的法律构造方面包括物权和债权,有如下几个特点:一、财产所有权是指对物全面的排他性的支配权利,实践中一般是赋予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物权性的实际控制权。受益人则取得受益权,并使之债权化。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于保护信托财产,实现信托目的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信托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但在英美国家没有成立信托法。我国的规定是将该项利益归入信托财产。因此可以认为美国信托法的此项规定暗含着将受托人谋取的私利归属受益人。

三、结语

本文的研究是笔者在以往学者及信托从业者大量研究的基础上完成的,结合当前的我国信托业发展形势及自身在信托行业的工作经验,分析中外信托制度的不同,从而得出对我国当前信托业结构优化的启示与可操作性的建议,所得出的观点难免因数据时滞或考虑欠周而不妥,或引用文献出处有疏漏之处,在此敬请指点和谅解。谨以此文献给初入信托行业的从业者,以供建立信托行业知识架构以及对信托业结构优化感兴趣的同仁,以供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参考文献:

[1]周小明.中国信托业协会网站:2014年3季度中国信托业

发展评析.

[2]李雨潼.中日信托业发展历程比较分析[J].现代日本经

济,2009(165).

[3]曹芳.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英、美、日三国信托发展比

较研究及启示.

[4]宋玮.中国信托业历史沿革与未来发展研究.首都经济贸

易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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