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投资纳税筹划探析

2017-04-15 05:42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8期
关键词:筹划所得税分公司

夏 宇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企业海外投资纳税筹划探析

夏 宇

(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00)

随着全球经济贸易不断发展以及我国“走出去”战略的深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上了海外投资的道路,但由于各国国情、税收制度、税收管辖权以及税收征管方式和效率各不相同,企业海外投资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了解和研究国际税收体制,对海外企业纳税进行一定的筹划,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有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投资收益。本文主要从税收环境的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国际税收协定条款的选择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助海外投资企业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竞争力。

避税港;组织形式;税收协定

一、利用避税港进行投资

由于全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资源短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不高或者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具有严格的银行保密制度且资金汇出无限制的良好商业环境的国家或地区。有的国家或地区为了增加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不征收或少征收所得税的政策,为有能力、有权利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创造了条件。许多跨国公司都倾向于选择在国际低税国家或地区建立分公司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比如,国美电器就是在实行低税率的避税港——百慕大注册并在香港上市的一家跨国企业;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百度,也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设立有海外公司。

筹划思路:跨国公司可以选择在海外避税港设立公司,通过避税港所在地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其他海外需求者,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的目的。

案例:位于我国江浙一带的甲企业,其经营模式是通过本地的子公司A进行产品制造,销售子公司B通过购买A公司的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地,而在我国境内实行的所得税税率为25%,在避税港实行的低税率仅为10%。2015年度,A、B公司实现的利润分别为1500万元和1200万元。

一般方案:A企业需要缴纳所得税:1500×25%=375(万元)。B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1200×25%=300(万元)。合计应缴纳所得税:375+300=675(万元)。

筹划方案:由于该企业的销售对象均为海外消费者,企业可以考虑将销售子公司B设立在离销售对象较近的避税港——开曼群岛,海外新设立的子公司假设为C公司。A公司可以将其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C公司,C公司在将其销往美国、加拿大等地,假设2015年A公司实现利润降为800万元,剩余的700万元的利润转移给C公司,C公司实现1900万元的利润,则:A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为:800×25%=200(万元)。C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为:1900×10%=190(万元)。合计应缴纳所得税:200+190=390(万元)。

两个方案相比,可节税:675-390=285(万元)。当然,A公司的产品从国内转至海外的C公司的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以及税收成本,如果该类费用总和低于节税金额285万元,则该筹划方案可为企业带来一定投资收益。

二、合理利用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

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是分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二者的区别在于,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虽然二者在海外均需向所属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的亏损是可以由母公司的利润进行弥补的,而子公司的亏损则不能由母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这就使得海外投资企业可以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在低税国或地区地进行所得和财产的积累。如企业在海外的活动需要继续增加投资,则这些利润根本就无需汇回国内,直接用于投资新企业即可,从而避免将其汇回国内,承担税收负担。

筹划思路:我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通过海外分支机构设立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亏损可由海外母公司的利润进行弥补,从而减轻企业整体的所得税负担。

案例:2017年,我国甲公司欲在德新建一家葡萄酒加工企业A,公司派专人前去调查,工作人员就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据预测,2017年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万欧元,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A企业发生亏损500万欧元;甲公司在法国有一家子公司B,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欧元,法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

一般方案一:由甲公司或B公司在德设立子公司A,由于子公司的亏损不能由母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所以甲公司和B公司的纳税总额为:6000×25%+1200×35%=1920(欧元)。

纳税筹划方案:由B公司在德设立分公司A,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亏损可以由总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所以A公司的亏损500万欧元可由B公司的利润予以弥补,所以甲公司和B公司的纳税总额为:6000×25%+(1200-500)×35%=1445(万欧元)。

经纳税筹划后,企业整体可实现节税:1920-1445=475(万元),即利用不同组织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轻企业整体的所得税负担。

三、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

国际税收分配关系需要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来协调,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为双边国家提供税收优惠,但该优惠仅限于签订双边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如果第三国和其中一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并且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那么,第三国企业为了享受与另外一个国家的该税收优惠政策必须首先在其中一个国家设立一个居民企业,由该居民企业从事相关活动,就可以享受该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实现国际税务合作。

筹划思路:第三国企业为了享受与其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则第三国企业必须在其中一个国家设立一个居民企业,由该居民企业从事相关活动。

筹划案例:俄罗斯与巴基斯坦两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双方均规定两国居民从对方国家所取得的投资所得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中方与俄方签订了税收协定,双方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投资所得均可免征预提所得税。但是中方与巴方无税收协定,规定的预提所得税均为25%。中国的甲公司在巴投资设立乙子公司,该公司2015年度的净利润为2000万元,公司决定将净利润的60%汇回母公司。

一般方案:该笔收入汇回中国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2000×60%×25%=300(万元)。

筹划方案:甲公司可以考虑先在俄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丙,将甲公司在巴的乙公司中的股权转移到在俄的丙公司,由丙公司控制乙公司。通过此种途径,在巴的乙公司可将其利润转移至俄方的丙公司,丙公司再将该利润转移给甲公司,均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经过纳税筹划后,可以实现节税300万元。当然,甲公司在俄设立丙公司必定会产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果该费用小于节税收入的话,则该方案是可行的。

四、小结

上述案例仅针对单一事项对海外投资纳税问题进行简单筹划。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在企业海外投资纳税筹划过程中,筹划者还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进行纳税筹划,与此同时,筹划者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税制、政策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从全局角度,作出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纳税筹划。

[1]翟继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M].中国工信出版集团、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

[2]石建雄.《浅谈企业海外项目纳税筹划》[J].中国总会计师月刊.2013(03)

夏宇(1994-),男,汉族,福建南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云南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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