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实现“全天候”互动

2017-04-15 10:55陈洁丹
法治新闻传播 2017年2期
关键词:全天候检察工作舆论监督

■陈洁丹

集外集

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实现“全天候”互动

■陈洁丹

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力量。实现两者之间良性互动,能够起到化解矛盾、促进工作、团结鼓劲的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2017年检察新闻宣传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 ‘全天候’互动,更加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促进提高检察新闻宣传实效,共同汇聚社会正能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新闻媒体良性互动、促进检察监督与媒体监督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检媒 “全天候”互动的基本内涵和要求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重要主体。在刑事司法领域,公民将私力救济让渡给国家,保留了对国家行使公权力的监督权,这是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之间的本质关系①,两者皆服务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价值共同性,构成了检媒良性互动的基础。由此, “全天候”互动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为实现国家权力规范、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共同价值目标,通过各自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形成的良性互动机制。这种机制本质上属于一种主动及时、双向互动、持续有效的新型检媒关系。

“全天候”互动强调全时性。随着互联网思维、大数据应用、社交化媒体互动等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要素的迅猛发展,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对信息的垄断被打破,与检察机关有关的热点信息可以被迅速传播,并且进行各类观点的交互沟通。新媒体所具有的交互性、开放性与聚集性特征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效力发挥最大化。新的传播时代下,检媒互动愈发呈现出全时性、全过程、多渠道、全互动、零时差等特点。

“全天候”互动强调广泛性。从参与的主体来看,广大人民群众都可以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通过新闻媒体参与到舆论的产生和传播中去。从监督的客体来看,包括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制定实施的检察政策、检察人员司法行为等与社会热点有关的检察工作和人员,都能成为新闻媒体监督的对象。

“全天候”互动强调常态化。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从传统媒体时代,信息化与市场化促使纸媒监督功能凸显,到视听媒体时代,舆论监督渠道主要借助官媒,再到网络媒体时代,突破了时间、空间等单维度限制,对检察司法的舆论监督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检察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关系随着时代发展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两者之间良性互动关系非一朝一夕之功,必须在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化上下功夫。

加强检媒 “全天候”互动的现实必要性

一、社会公共关系视野下检察监督的新要求

近年来,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公平意识、权力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工作享有更多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呼声更加强烈。在当前对民意高度敏感、高度尊重的政务公开环境下,构建良好的检察公共关系成为检察机关促进检民互动、塑造检察形象、提升检察公信的基础和前提。检察机关作为检察公共关系的主体,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应该更加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借力新闻媒体促进司法公开,全面宣传检察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信任检察工作。特别在高度透明、空前开放、全时监督的社会环境下,新闻媒体逐渐成为检察机关把握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找准法律监督着力点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只有更加自觉把媒体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听取民意的渠道,作为对检察工作监督的有效形式,才能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和检察工作的诉求。比如,近年来,严重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的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舆论热点,于2017年1月19日,制定下发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 “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此举通过从群众的 “痛点”找药方,精准有力地开展法律监督,有效回应了人民群众呼声,受到社会舆论的普遍好评。

二、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媒体监督的新任务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移动终端的普及,媒体监督的主战场已经从传统媒体扩张到新媒体,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纵观近年来检察重大热点事件,几乎每一次都能看到媒体监督的身影。在助推 “阳光检务”、促进司法公开方面,在关注司法热点、通达社情民意方面,在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严格规范司法方面,在引导公众情绪、改善检察舆论生态方面,媒体监督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媒体监督的长期性、复杂性将贯穿于民主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 “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要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十八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十八大以来关于加强权力运行监督的一系列精辟论断,充分肯定了舆论监督是国家治理的有效途径和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更是为新闻媒体做好舆论监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在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新闻媒体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践行法治精神、严守法治底线,在遵循检察工作规律的前提下理性发声,向公众准确、及时、全面、公正传播检察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全面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诉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广大法治新闻工作者的价值追求。从于英生案到陈满案,从钱仁风案到卢荣新案等一个个媒体高度关注的冤错案件监督纠正中,检察机关始终接受舆论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过程中,坚决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做到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最终使一个个蒙冤者重获公正与自由。媒体通过以案说法、解疑释惑、理性引导,既营造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舆论氛围,又推动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敬仰、对司法的尊重。检媒良性互动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为新闻媒体的法治宣传策划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新闻报道 “富矿”,通过各大媒体传播平台广泛宣传检察工作,可以进一步扩大法律监督效果,在全社会彰显法治精神。应对重大涉检负面舆情时,通过新闻媒体监督还原事实真相、引导社会舆论,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进而对检察机关产生更多的认同感,最大可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检媒 “全天候”互动需要重点把握三个关系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卸去羁束的自由则会导致秩序的混乱。司法公正与媒体言论自由是民主法治社会极为重要的两种价值。司法要维护媒体言论自由,媒体也要帮助司法摆脱一些羁绊②,关键是理清两者分别的作用领域,既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权,又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以推动实现检媒 “全天候”互动。对此,需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检察监督的独立性与媒体监督的自由性之间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必须独立负责地开展司法活动,否则难以保持其独立的地位和客观的态度。而自由性原则是媒体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媒体言论自由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表达自由③。新闻媒体只有坚持监督的自由性原则,才能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和媒体监督的正常进行。两者均具有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当前,检察机关面对的是24小时、全方位的舆论监督。一旦检察机关公布信息不及时、检务公开不到位,真空地带必然会导致多源信息侵入,迫使检察机关需要付出数倍的成本来正本清源,重塑司法公信力。因此,必须 “全天候”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主动适应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发展新趋势,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受众面广、融媒体报道平台多、新媒体交互性强等特点,继续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加大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拓宽媒体和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和平台,不断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二是检察监督的规范性和媒体监督的典型性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措施和手段、内容和程序等相关事项,都是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检察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受到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严格限制④。相对于法律监督的规范性,新闻媒体针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新闻事件,并不全部予以监督。新闻媒体是从受众心理角度考虑,集中抓住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进行报道或评论,形成舆论热点,才能引起公众的关心和共鸣,这是媒体监督的典型性。因此,检察机关在处理媒体关切、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时,应当通过亮明态度、主动回应提升媒体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及时有效地将涉检案事件信息向社会公众输出,以削减多源性、非客观信息传播可能性,以此达到法律监督与媒体监督在一定层面上的契合与互动。

三是检察监督的程序性与媒体监督的时效性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专业化的司法活动,必须严格遵照法定程序与实体规则进行,这一过程具有专业性、程序性、阶段性、渐进性的特点。媒体监督追求较强的时效性,特别是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借助网络的新媒体成为监督司法的新兴力量,无论是对新闻事件的报道或评论,从传播学角度,都具有快速化、大众化、交互式等特点,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情绪化、非理性的社会舆论,对检察司法公信力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作为新闻媒体,要更加自觉增强法治理念、媒介素养和责任担当,对整个检察监督过程予以关注,及时、持续、准确地对法律监督工作予以整体性报道,为公众呈现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司法全景。作为检察机关,要积极适应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加强从引导舆论向引领舆论的转变,主动设置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感兴趣的议题,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在关键时刻不失语,主动抢占信息源头,善于通过媒体传播检察好声音,善于借助媒体扩大法律监督正能量,推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干部)

注释:

①刘春园:《论舆论监督、媒体审批与刑事司法独立关系》,《南京师大学报》2016年第5期。

②王好立、何海波:《“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④李亚威:《新闻监督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影响分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5期。

①卞建林、焦洪昌:《媒体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②高一飞:《媒体与司法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③魏永征、张鸿霞:《大众传播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④刘春园:《论舆论监督、媒体审判与刑事司法独立关系》,《南京师大学报》2016年第5期。

⑤马维杰:《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监督与司法公正》,《新闻传播》,2013年12月。

⑥李亚威:《新闻监督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影响分析》,《法制与社会》,2011年5月。

⑦陈建云、吴淑慧:《舆论监督三十年变革》,《当代传播》2009年第4期。

⑧宋鑫:《独立司法与媒体监督的冲突与协调》,《法制博览》2016年第8期。

⑨刘滢靖:《我国独立司法与媒体监督平衡的法律思考》,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年12月。

⑩白宁:《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6月。

⑪李刚:《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4年5月。

⑫左超伟:《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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