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影响

2017-04-15 11:49范太胜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7期
关键词:农场农产品经营

潘 津 范太胜 黄 铮

(1.阳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5)(2.河南工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影响

潘 津1范太胜1黄 铮2

(1.阳光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5)(2.河南工业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河南 郑州 450001)

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产业化微观基础组织,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并对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负责,不断影响其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农产品。

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相伴而生,是农业生产分工分业不断深化的产物,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家庭农场”的概念,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成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其行为特征,是十三五时期福建省新型农业

规范化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2016年中央的一号文件首先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重点解决农产品在质量上满足广大民众需求。农业供给侧改革要求不断增加绿色安全特色的农产品供给,支持优质绿色农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品牌化发展。如何以质量安全战略思路推进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业资源有效配置,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和资源利用方式,从而创新农产品供应结构,需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和实施农业质量安全战略的主力军。

二、理论基础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劳动力,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具备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一定规模,以区别于小农户。二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三是要进行工商注册,家庭农场是农业企业的一种,只有注册为家庭农场才能获得国家认可,便于识别和政府管理与政策支持。

新型职业农民首先是农民,除了符合农民的一般条件,还须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首先,新型职业农民是市场主体,充分进入市场,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追求报酬最大化,一般具有较高的收入。其次,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把务农作为终身职业,而且后继有人。其三,新型职业农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现代观念,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还要求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社会和后人承担责任。

新型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相互依存,没有家庭农场就没有新型职业农民存在的基础,没有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也难以形成活力。

三、家庭农场与新型职业农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的促进作用

(一)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产业化微观基础的未来生力军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新农村与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原有的家庭分散化农业逐渐显现出生产规模偏小与农产品市场化功能偏弱等困境,从集体化农业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的新型农业经营方式。相对来说专业大户实现了生产的规模化,但在集约化经营方面不如家庭农场,家庭农场有效结合了规模生产与集约经营,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逐渐成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核心力量。家庭农场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参与的经营单位,可以做到生产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以及农产品商品化,促进了农村家庭资源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匹配,也是我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中,找到适合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效农业组织方式,代表着我国在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上制度创新的主要方向。

家庭农场作为农业产业化微观基础组织,可以实现农业生产的全过程管理并对农产品的市场销售负责,更有利于整合农村的农业生产要素资源,家庭农场既是土地所有者和经营者,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可以将有助于资金、土地和劳动力的收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经营主动性,组织运营成本和生产管理与监督成本较低。农民以家庭农场形式进入农产品市场,作为劳动和资本无缝衔接的新农业形式,可以在生产原资料采购、生产标准化种植、农产品流通和市场信息收集实现一体化,家庭农场因适度生产规模的需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生产技术方面完善将导致他们具备这样的能力,今后将在我国农业现代化经营中起到关键作用。

(二)家庭农场与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历程中,农业制度创新必须体现推动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基础上,培育农业新型市场主体提升农民收入,不仅要考虑新型农业经营方式在农业发展各个阶段的合理性,也要考虑政府在农村管理中的社会稳定性和农业收益最大化之间的平衡。随着现代大批新型职业农业的快速成长、高素质的青年农民的出现和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家庭农场这种作为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型经营组织形式,在我国农业经营主体演进中,具备推进政府农村政策收益和农村社会收益的平衡特征,既保持了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优势地位,也能兼顾农业新型组织化经营形式。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组织,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发展的同时,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农业市场主体的协同经营,突破小农经营的资源投入局限,提升微型农业组织主体的生产能力和市场活力,更好地满足我国农业政策实施和农业经营的增量收益。

家庭农场是集农业生产和经营于一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农村小农经济组织的完善升级,更需要新型职业农民的参与,只有农业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才能让家庭农场从业人员拥有先进农业从业技能和农业经营模式,提升农业经营水平。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新一代有知识的年轻人成为了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市场竞争中将逐渐有了市场意识、效率意识和契约精神,追求农业机械化、科技化和管理规范化,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新型职业农民将更加愿意把农业经营作为个人事业来做,由此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

(三)家庭农场与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提升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

针对我国农业实际情况,“小而精”的农业现代化需要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家庭农产集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和农产品商品化为一体的农业生产主体,是我国绿色农业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家庭农场具备农业生产和经营于一体的性质,因此就需要对土地及农业生产基础设施进行资本化投资,愿意对农业标准化生产、先进的生产设施、土地环境改良和农业技术进行投入,让农场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发展,从而实现集约经营,为了农场自身的声誉保证与长期收益考虑,家庭农场较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为。同时随着家庭农场快速发展,家庭农场因自身在农业机械和农业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加大,开始出现农业生产能力剩余的情况发生,再加上家庭农场自身的技术优势,对周边农户的服务功能开始体现,并逐渐表现出强劲势头。家庭农场既作为我国现阶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顺应了农业生产的新变革趋势,既代表了农业的先进生产能力,又能通过自身的服务功能提升农业生产性服务体系,是实现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有效破解未来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的难题,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提供了一个坚实的桥头堡。

四、结论

家庭农场和新型职业农民正在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主导力量,家庭农场未来将出现各种综合性农场,初级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到农业观光旅游等,更加体现了农业的综合价值,这时候新型职业农民将是主持家庭农场未来发展的方向,家庭农场将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载体,新型职业农民因具有职业的稳定性,把农业当作自身的终生事业,不仅有一定文化、懂农业技术、会经营管理,还会具有对现代化绿色农业发展的高度社会责任感。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村现代化发展新力量,一定会秉承生态绿色农业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发展农业新商业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农产品。

[1]朱启臻.新型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0(2):157-159.

[2]蒋永穆,高杰.不同农业经营组织结构中的农户行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1):142-1

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思想库研究项目《十三五期间福建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发展研究》

潘津(1971-),女,副教授,主要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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