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对东北朝鲜族居住区的土地改革

2017-04-15 05:42
福建质量管理 2017年8期
关键词:民族出版社平分延边

杨 贺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00;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对东北朝鲜族居住区的土地改革

杨 贺

(中央民族大学 北京 100000;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黑龙江 牡丹江 157000)

解放战争初期,中共东北局和民主联军为了保护了朝鲜族人民群众,还在朝鲜族居住区进行了土地改革,保障经济生活,充分体现了民族平等政策,极大地调动了朝鲜族人民的革命积极性。

解放战争;朝鲜族;土地改革

在东北朝鲜族居住区进行的土地改革与其他解放区的土地改革一样,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6年6月至11月间进行的清算分地运动时期;第二阶段是从1946年12月至1947年春进行的“煮熟夹生饭”运动时期;第三阶段是从1947年6月至9月进行的“砍挖”运动时期;第四阶段是从1947年10月至1948年10月进行的贯彻《土地法大纲》和平分土地时期,也称为彻底平分老区土地时期。

延边是我党较早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之一。延边是伪满时期的所谓“间岛省”,因为日本对这一地区侵略较早,统治时间较长,使土地高度集中在侵略机关手中。这里除了“国有地”、“县有地”、“庙地”等地外,还有与日本侵略密切相关的“东拓地”、“满拓地”、“开拓地”、“军用地”等“公地”。据不完全统计,公地在安图占全县耕地面积的60%,在和龙、敦化、额穆也占全县耕地面积的50%,在延吉、珲春占30%,在公地最少的汪清县也占耕地面积的23%以上。由于延边公地种类多,性质来源不同,在处理公地时存在很多复杂性。在延边使用公地的农民主要是朝鲜族农民,尤其过去对“东拓地”、“满拓地”、“东拓自作农创定地”、“满拓自作农创作地”、“朝鲜人开拓地”等只有朝鲜族才能取得耕作权,而这些土地均系日本侵略机构从中国地主甚至农民手中掠夺的,因此形成土地改革运动中公地问题的复杂性,也成为处理民族关系中的敏感问题。

1946年7月10日,中共吉林省委在敦化召开了省委扩大会议,确定当前的中心任务是深入发动群众,实行土地革命,建立巩固的东满根据地。这样,首先以额穆县、敦化县为土地改革试点地区,进行分地斗争。1947年11月,吉林省委在延吉召开了全省县委书记会议。根据全国土地会议精神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作了彻底消灭封建制度,平分土地的工作部署。在延边,至1948年3月普遍成立平分土地委员会,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平分土地中,首先满足贫雇农的要求,同时还按各民族的生产习惯和要求,水田多分给朝鲜族,菜地多分给汉族。到1948年,基本上完成了平分土地的工作。据统计,延边5县(除敦化、额穆)共有154243户(其中朝鲜族占85.6%),人口为718886人(其中朝鲜族占81.9%)。其中农户有116681户(占总户数的75.64%),人口为550167人,共分得土地182064公顷,占总耕地面积的81.72%,农村人口每人平均分得4亩5分至7亩5分。贫雇农除分得土地外,还分得了数量不等的房产、牲畜、农具、粮食、家具和衣物等。在基本上达到了平分土地目的基础上,政府颁发了土地执照,使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得到了合法的保障。

土地改革是解放初期延边地区的一场重大的政治斗争,是土地所有制的一次重大而深刻的变革,对创建和巩固东满根据地、支援人民解放战争、发展农业生产力起到了重大历史作用。在南满地区,新宾、柳河、长白、宽甸、桓仁等解放区先后进行了土地改革。由于南满地区是国民党进犯的重灾区,土地改革时停时续,因此,它是在非常艰难的环境中进行的。随着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中共东北中央局派东北朝鲜人民民主联盟辽宁省工作委员会在朝鲜族居住区进行土地改革。1947年8月,独立四师军政学校选拔39名干部在通化办起土地改革干部训练班,培养了土地改革骨干。南满地区土地改革的特点是,充分照顾烈属和军属,给他们分配最好的土地和牲口以及生产工具,尊重朝鲜族农民的生产生活特点,多分给水田和耕牛。在北满地区朝鲜族农村进行的土地改革,也经历了反奸清算、“煮夹生饭”、“砍挖”运动、平分土地四个阶段。海龙县、鸡宁县、穆棱县等地朝鲜族群众,先后召开大规模的群众大会,清算了朝鲜族亲日败类,并分配土地。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朝鲜族的少数民族地位不明确,土地所有权处理各地也不统一。为此,1946年9月31日颁布的《绥宁省群工会议关于土改中几个问题的结论》中规定:“对朝鲜族一视同仁地分给土地,并一样给他们土地所有权”。按照这些规定,牡丹江市郊、东宁、海林、宁安、绥阳、穆棱、五林等县的朝鲜族农民既分得土地,又有所有权。北满地区朝鲜族农村土地改革的特点是,整个过程受朝鲜义勇军第三支队和朝鲜独立同盟北满特委的指导,又受当地地方政府的领导,是在双重领导下开展的。为了搞好土地改革,第三支队向各县派去由朝鲜族干部组成的民运工作队,组成朝鲜族工作委员会。

通过土地改革,北满地区朝鲜族农民的经济地位大有改善。原松江省有40548户朝鲜族农民,分得水田53928垧,每户平均分得1.33垧,每人平均分得0.29垧。分得大小牲畜20800多头,牛马车10700多辆,每户平均有耕畜1头,每4户有车1辆。延寿县有2275户朝鲜族,共耕种59120亩土地,其中只有4500亩属朝鲜族农民自己所有。土改后,全县有朝鲜族1956户,分得土地71570亩,比原有土地增加了15.6倍多。人民政府发放了土地执照,土地所有权属于朝鲜族农民自己。五常县民乐朝鲜族乡687户分得土地1264垧,耕牛126头。尚志县富永村22户朝鲜族中,20户是贫雇农,土改中分得水田30垧,房子35间,大黄牛8头,牛车4辆。1947年,宁安县朝鲜族有2388户12082名,土改后平均每人分得土地0.23垧。这样朝鲜族农民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

[1]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解放初期延边(延边文史资料第九辑)[C].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123,100,102,104.

[2]徐基述.黑龙江朝鲜民族[M].牡丹江: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1988.91,101-102.

[3]廖卞实.新宾县的土地改革[A].胜利(中国朝鲜民族足迹丛书5)[C].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416.

[4]崔海岩.朝鲜义勇军第一支队史(朝)[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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