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对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影响

2017-04-25 07:34熊金才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家庭养老城镇化

熊金才

城镇化对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影响

熊金才

主持人语:近30余年来,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对土地、人力、资本、技术等的需求造成的生产要素自农村向城镇的流动,改变了农村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婚姻家庭观,农村婚姻家庭已经或正在发生一系列实质性变迁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如农村养老问题、农民工城镇社会融入问题、女性农民工平等就业权保障问题以及农民工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等等。所有这些问题均是当下中国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和重点问题,均与城镇化进程及其制度设计相关联,事关农村婚姻家庭稳定与和谐、社会公平与正义,亦是千千万万农民的实质关切,值得我们认真探讨、深入研究并有针对地性提出可行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完善建议。为此,本刊特此邀请四位专家学者,就城镇化进程中的家庭婚姻问题及其制度正义,开展多视角的探讨和阐述,以就教于学界。

熊金才将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从土地征收与补偿、农村生产要素外流、二元经济结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等四个维度探讨了城镇化对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影响,提出需构建城乡经济和社会保障一体发展的制度体系,完善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外移的社会对接机制,强化农村老人社会养老权的制度保障。张金环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从父权制、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就业竞争力三重视角阐述了农村女性外出务工面临的文化和制度障碍及婚姻家庭离散风险,认为应当健全农村女性平等就业权法律保障制度,剔除文化传统中就业性别歧视的糟粕,提升农村女性的就业竞争力,实现农村女性平等就业权保障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郭丽红研究了城镇化进程中夫妻财产权利意识的增强对夫妻财产制度改革提出的要求,结合相关学术争论和司法实践,分析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和具体规定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构建夫妻法定财产、约定财产等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体系,并分别就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以及非常财产制等具体规定方面的问题提出了现实性和前瞻性兼具的立法完善建议。冯祥武以个案分析的方法,从婚姻伦理、婚姻利益到司法救助全面阐释了精神病人的配偶面临的离婚自由与监护职责的权利义务冲突,提出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考量离婚自由与监护职责的平衡,以实现对精神病人的特殊保护。

伴随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深化,城乡二元经济制度和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婚姻家庭的影响将进一步凸显。如何构建农村居家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入的进程,完善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机制,以及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夫妻财产制度等依然是值得进一步广泛深入研究的课题。

城镇化对土地、人力、资本、技术等的需求造成的生产要素自农村向城镇的单向流动,改变了农村的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经济结构和价值观,削弱了农村家庭的养老保障功能。城镇化背景下“重工轻农”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业投入不足、农业经济低效、土地收益减少,土地对农民生存与发展的保障功能弱化。基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困境,构建城乡经济和社会保障一体发展的制度体系,完善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外移的社会对接机制,不仅是农村老人生存权保障的必然,还是社会团结及社会公平的应然。

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促进了人口、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促成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变革,推动中国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由乡土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中国在1979年至2015年的36年间几乎实现了美国自1840年至1940年的100年间完成的城镇化率56%的进程(此间,美国的城镇人口由总人口的10%增长至56.5%)。[1]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1979年至2015年的36年间,中国的城镇人口由总人口的17.92%增长至56.10%(2011年中国的城镇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城镇化率为51.27%)[2],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

置身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背景下的中国城镇化进程,在释放农村、农民活力和促进工业化大生产发展的同时,其对土地、劳动力、资本及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需求造成的土地征收、青壮年农民向城镇的流动、农业投入的不足及土地收益的减少等也促成了农村人口结构、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迁,如农村人口结构空心化、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家中心理念淡化、婚姻伦理自由化等等。上述变迁产生的隔代家庭、空巢家庭、单亲家庭及与之相伴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等加重了农村老人的生产生活负担,削弱了农村家庭的养老保障能力,特别是家庭对老人的生活照护与精神慰藉功能,恶化了农村老人的生存环境。①《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显示,28.9%的城镇老年人感觉养老目前没有困难,而农村则低于城镇13百分点。47%的农村老人认为钱不够花,42.3%认为病痛较多,均高于城镇超过10百分点。

一、土地征收对失地农民家庭养老功能的影响

土地是维系农民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和唯一经济来源,为他们的生存、发展和老年生活奠定了物质基础。即便是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当下中国,土地收益依然是农村老人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上海财经大学第七次“千村调查”项目组发布的《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披露的数据显示,54.6%的农村老人仍从事职业性劳作,几乎所有的老人都在从事一定程度的家庭劳作。农村仍然沿袭传统的家庭经营模式,但由于青壮年劳动力的外流,60岁左右的老人成为农业生产活动的主要劳动力。从收入来源看,土地收入和新农保是农村老人的主要生活来源,但逾68.4%的老人经济生活上依靠子女资助(未明确子女收入源于土地收益的比重)。②《2014中国农村养老现状国情报告》对农村老人的健康、经济生活、家庭关系、生活质量、养老意愿、社会支持等方面做了科学调查,项目组的调查样本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731个村,入户有效问卷有10421份,村级问卷有537份。

然而,近30余年来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对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和老年生活的主要收入来源。农业现代化水平低、耕地数量减少、土地收益相对降低、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已经成为当下中国面临的重要经济、社会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的研究数据显示,上世纪末至本世纪初至少有3000多万农民因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而失去或减少了土地,成为失地农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要(1997—2010年)》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显示,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1991—1996年年均 441万亩,1997—2005年年均305万亩,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分别控制在 1500万亩和 4500万亩以内。[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到2020年,全国建设用地总规模为4071.93万公顷(61079万亩)。按每征用一亩耕地会产生1.5个失地农民估算,意味着到2020年我国失地农民的数量将从目前的5500万人增至约1.22亿人。而根据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刘彦随的估算,截至2014年,我国失地农民数量已经达到1.12亿人。[4]

在城乡被双重二元制度分割,征地补偿缺乏长效保障机制,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外移的社会对接机制缺失及农民市民化进程步履维艰的社会背景下,失地农民极有可能陷入既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农村失地老人的晚年生活既缺失土地收益的保障,又难以获得社会化对接机制的支撑,依赖子女外出务工提供经济供养存在较大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其生存环境将相对恶化,生活品质较失地前将会降低。不仅如此,我国的失地农民问题是数十年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一个累积性社会问题,随着显性失地农民被边缘化以及部分隐性失地农民转化为显性失地农民[5],失地农民数量将进一步增加,失地农民问题将更趋严峻,失地农民的老年生存保障与福利供给问题将变得更加迫切。

以汕头市A区为例,该区征地项目涵盖27个社区,已获广东省国土厅批准的项目涉及应纳入被征地养老保障的23281人。迄今共有11个社区实施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已纳入保障安置的人数为6125人(含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其中领取养老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为1184人(详见表1)。①本文有关汕头市A区失地农民及其养老保障的数据来源于汕头大学行政管理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夏誉丹的毕业论文《汕头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施效果评估——以A区为例》。

表1 2014年汕头市A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情况统计 (单位:人)

在保障水平上,A区对于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且满足一次性缴费15年、养老保障金不低于9000元的参保人,到年满60周岁时,可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即每月可领取9000÷139+80+55=199.7元(其中个人账户64.7元,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80元,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后,以后还需发放的由区政府负责。

对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9000元,或以计提的养老保障金平均分配补助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规定的,可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再同时享受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即个人账户资金除以139再加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80元,每人每月约144.7元。

在财政投入上,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月55元)属于省重点征地项目的,由省财政负担50%(27.5元),市、区财政按照4∶6的比例共同负担50%(27.5元),即市财政负担40%(11元),区财政负担60%(16.5元);其他征地项目则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负担比例为市财政40%(22元),区财政60%(33元)。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每月80元),由中央级财政负担27.5元,省负担26.25元,市、区财政各负担13.13元。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缴费期间可享受个人缴费补贴3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缴费期间不予补贴),其中区财政负担10元,省、市财政各负担10元。

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在土地被征用之前,92%的已到退休年龄的调查对象单纯以务农为主,8%的调查对象兼做生意、入股分红以增加收入。土地被征后,由于年龄偏大、缺乏专业技能等原因,98%的失地农民依靠自身储蓄和养老金或国家补助维持生活,只有2%的失地农民另谋职业。被访问者中有46%的人认为生活水平在失去土地之后有所下降,23.4%的认为征地前后区别不大,30.6%的人认为有一定的改善。认为生活水平下降的人群大都是年迈的以土地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民。

深度调查访谈显示,造成失地后生活水平下降的原因主要包括:第一,征地补偿标准不高且形式单一;第二,因条件不符合规定未能纳入保障范围(只有13%的失地农民享有养老补贴,其余87%的失地农民没有享受任何保障性补贴);第三,未能按时领取到养老保障金;第四,长期靠耕作获得收入,缺乏一技之长且年事已高,无其他收入来源。从养老金/养老补助水平看,认为每月获得的养老金/养老补助能够完全满足自己日常生活所需的仅占10%,认为可以基本维持日常生活的占20%,认为只能勉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的占 28%,认为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占42%。调查结果表明,目前汕头市A区失地农民每月领取低于200元的养老金,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此外,对汕头市A区55岁以上失地农民与未失地农民2012—2014年的人均收入、人均支出的对比研究发现,该区失地农民的年均收入和年均支出均明显低于未失地农民的年均收入和年均支出,表明二者间的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从收入水平看,未失地农民2012—2014年三年年均收入高于失地农民42.8百分点(其中,2012年为40.5%,2013年为48.2%,2014年为39.7%);从支出水平看,未失地农民2012—2014年三年年均支出高于失地农民39.6百分点(其中,2012年为 31.4%,2013年为 39.1%,2014年为 48.4%)(见表2)。

二、劳动力要素外流对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影响

城镇化对土地的需求造成的失地农民及城乡差距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吸引使得数以亿计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入城市,成为农民工。国家统计局《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15年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上年增加352万人,增长1.3%。其中外出农民工为16884万人,较上年增长0.4%;本地农民工为10863万人,较上年增长2.7%。①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本地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内从业的农民工。外出农民工:指在户籍所在乡镇地域外从业的农民工。2011年以来农民工总量增速虽持续回落(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农民工总量增速分别比上年回落0.5、1.5、0.5和0.6百分点),但农民工总量仍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见图2)。[6]

表2 汕头市A区失地农民与未失地农民收入支出比较(单位:元/年)

图2 农民工总量及增速

据《2015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调查数据显示:青壮年是农民工的主力,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8.6岁。其中40岁以下农民工占比为55.2%,41—50岁农民工占比26.9%,50岁以上的占比为17.9%。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突出,2015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6.2%,比上年下降1.8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分别为39.7%和31.7%,分别比上年下降1.7和1.6百分点。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2014年数据)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均有提高。[6]外出农民工在工伤、医疗、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参保率高于本地农民工,在养老、失业和生育方面的参保率低于本地农民工。

受到以户籍为身份标志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影响,农民工的绝大多数处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边缘而无法平等享受城镇居民享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救济、社会救助和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源,致使相当比重的青壮年农民工不得不将子女和父母留在农村而成为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由此衍生的隔代家庭、空巢家庭现象严重削弱了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尤其是家庭养老的生活照护和精神慰藉功能。空巢家庭和隔代家庭老人不得不承担繁重的农业生产任务,而隔代家庭老人还承担照护孙子女的责任。农村老人生病时无人照护,精神压抑时无人关怀,加之农业生产和照顾孙子女的责任等,均在不同程度上加重了其生产、生活负担,影响了其老年生活品质。

由民政部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其中农村留守老年人口约4000万人,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7]留守老人,特别是那些失能和半失能的留守老人因子女常年不在身边,养老问题成为长期困扰他们的“难言之痛”。在农村隔代家庭方面,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年)》表明留守家庭已经成为农村家庭的常规模式。①调查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33个地(市)、321个县(市、区)、1560个乡(镇、街道)的1624个村(居),设计样本量为32500个家庭。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儿童为6102万,占农村全部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数量的21.88%。其中,父母均外出务工的占比为46.74%,这些留守儿童中约70%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双方均外出务工总比为46.74%,3.37%的留守儿童自居,32.67%的留守儿童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10.70%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共同生活);仅父亲一方外出务工的占36.39%,这些留守儿童中约44%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仅母亲一方外出务工的占16.87%,这些留守儿童中约50%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

河南新县X村482户家庭养老的老人中,因子女外出打工或分家单过的空巢家庭有175户,占36.3%;子女外出打工,老人与孙子女共同生活的隔代家庭有121户,占25.1%。空巢家庭和隔代家庭合计296户,占61.4%。因此,该县家庭养老的具体方式由高至低依次为:老人独居自力养老的占36.3%;老人与孙子女共同生活,子女经济供养的占25.1%;老人与多个子女中的一个共同生活,其他子女提供经济支持的占27.4%;老人由多个子女轮流供养的占11.2%(见图3)。②有关河南新县X村的调查数据参见熊金才:《家庭养老问题实证研究》,载于《家事法研究》2012年卷,第321—340页。

图3 河南新县X村家庭养老具体方式

河南新县X村家庭养老现状的调查数据显示,独居自力养老的老人绝大多数自己从事农业劳动,靠传统农业经济生活,子女在经济上和精神上均少有赡养和慰藉。隔代家庭老人因子女外出打工或死亡,不仅精神慰藉严重缺失,而且要承担照护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义务和从事一定的农业劳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老人同子女有矛盾或经常产生纠纷的占18.3%。这些老人普遍感到精神压抑,心理负担重,心情不畅。他们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出于身体和舆论压力,而并不是适合自己的理想的养老方式。

整体看,河南新县X村家庭养老的老人因空巢、隔代,或因代际关系紧张等普遍面临精神赡养缺失、生活照护缺位、经济供养不足等三大困境。加之社区公共资源有限、文化娱乐设施少,造成老人的精神生活极度贫乏。空巢老人和隔代家庭老人生活照护缺位的比例高达62%。该村绝大多数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料仅限于老人患重病求医、住院。大多数老人活到老便劳作到老,甚至劳作至死,他们不仅未能享受子女的照护,还需要承担农业生产劳动和照护孙子女的义务。从经济供养角度看,河南新县X村175户独居自力养老的老人中,子女基本上不给付赡养费。121户隔代家庭和132户老人与多个子女中的一个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存在子女给付赡养费不足或不及时的有87户,占比为34.5%。

三、二元经济结构对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影响

中国的城镇化进程是以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单向流动为动力的,即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农民支援市民。这种“重城轻乡、重工轻农、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结构在促进工业化大生产建设和促成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三农”投入不足、农业经济低效、土地收益减少,是农村劳动力老年化和农村人口结构空心化的重要制度根源。其导致的城乡人口结构和生产力结构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

相关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农业经济与工业经济间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显著,其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系数为59.62%。[8]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发布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四)——聚焦民生》显示,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由1980年的2.49∶1扩大至2010年的3.23:1,成为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显示,城乡差距自2011年以来虽渐趋缩小,但至2015年仍然高达2.73∶1。①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比小于1.6,只有三个国家超过2%,而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城乡收入差距一般在1.5左右。农村青壮年流入城市,造成大量的空巢家庭和隔代家庭,大大降低了农村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尤其是代际赡养的生活照护和精神慰藉功能。农村老人不仅成为土地耕种的核心群体,还成为隔代家庭照护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重要责任者。

受城乡二元经济制度的影响,我国目前的农业经济仍然以传统的农耕经济为主导,规模小、效益低,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缺失。据《中国农民经济状况报告》显示,2011年农民工工资性收入增长对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率达70.98%,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及转移性收入,对农村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不足三成。[9]从农业财产构成看,我国多数农民农业机械少,畜牧业及经济作物种植缺少规模效益。不仅如此,我国的农业经济缺乏成熟的市场机制和服务体系,农产品供求关系长期失衡,属于典型的买方市场。由于农民对农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利益表达权法律保障机制缺失,甚至对农产品价格、土地使用权等决定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关切问题也缺失话语权,务农收入始终没有能够获得实质性提升,土地收益不足以维持有尊严的老年生活,从而导致农村老人的生活保障以依赖子女进城务工为基础,老人自耕农业为补充。

又由于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未明晰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资格,集体土地所有权赋能不足以及农民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等法律保障的缺失,致使农民的土地利益被剥夺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土地征收补偿的不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接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受限。上述不足降低了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和对土地投入的信心,由此导致农地利用率的下降和收益的低下,进而削弱了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10]4此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进程缓慢,农业经济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等现代化进程在广大的偏远乡村处于停滞状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三权”分离依然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些因素也制约了农地活力的释放,使得农民不能充分合理地享有农地多元化经营带来的增值收益,从而降低了土地收益在整个家庭财产收入中的比重。

四、婚姻家庭观念变迁对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影响

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以家庭为基础,亲族与相邻为补充,伦理、孝道为规范的养老模式。赡养与扶养责任感主要源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邻里关系以及宗族利益,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供给的主体是家庭、家族与社区,赡养与扶养的行为规范是伦理、道德、习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养儿防老”是农村家庭养老的根本途径,“亲族协力”与“相邻互济”是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下农民对抗疾病死亡和抵御自然灾害等重大变故的主要手段。但城镇化进程中城乡人口的流动带来了农民,尤其是青少年农民价值观、婚姻家庭观及生活方式的变化,改变了农村的人口结构和家庭结构,淡化了农村传统的紧密型家庭成员关系,包括亲权关系、亲属权关系、家族关系和社区关系,削弱了家庭以及家族对老人生存救助与老年福利供给的能力[11]4,传统家庭对家庭成员的保障功能趋向外移,代际赡养的伦理、道德约束在愈益广泛的群体和愈益严重的程度上出现失范状态。

从婚姻观看,传统的“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观念已不为部分农村青年所认同,在合意的基础上建立相互承诺的个人亲密关系,实现个人价值,对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而言,是结婚与否的首要乃至唯一考量。与此同时,农村青年的性伦理亦由保守趋向开放,夫妻关系不如以前稳定和谐。婚姻观念和性伦理的变化使得晚婚、不婚、离异、未婚同居、婚外情等现象日渐普遍,由此导致的家庭结构小型化、单亲家庭、婚外家庭、临时家庭等在弱化家庭养老功能的同时,也增加了老人照护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负担。以单亲家庭为例,由于单亲家庭满足子女物质需要的能力降低,部分单亲父亲或母亲由于照顾子女的压力(扮演父母双重角色),不得不寻找低收入的临时性工作,缺失工作福利与保障,收入减少,更有可能生活在贫困之中。[12]单身父母承受着工作、情感、生活及照护子女的多重压力,成为时间上的“贫困者”,其承担老人赡养的能力下降。

从家庭观看,伴随城镇化进程,农村青年的家庭观念趋向淡化、家庭责任感减弱以及注重个人生活方式的选择等。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离开农村到城市生活,与父母分开居住。由于受家庭观念的变化及城市工作生活等压力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生活在城市的农村青年已经不再承担或不完全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尤其是对父母生活照护和精神赡养的责任。此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家庭保障功能的“代际倾斜”现象(重幼轻老现象)凸显,即农村青年将更多的物质和精神财富投入到子女身上,而忽视对父母的赡养责任。部分到城镇务工的农村青年夫妇为减轻工作和生活负担,将子女留在家中交由父母照护,形成了大量的农村隔代家庭,加重了老人的生活负担。农村空巢家庭及隔代家庭老人的生存现状表明,数千年传承的优秀中华文化传统“尊老”已经或正在不断丧失,“养儿防老”对越来越多的农村老人而言已不再可靠,家庭养老功能在相当比重的农村家庭中,已经名存实亡。

五、结语

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表明,家庭养老作为自然经济主导的农耕社会的养老模式具有历史局限性和物质制约性,是由传统农耕经济低下的生产力和不发达的商品经济所决定的。农民在自然状态下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以自给自足的方式或代际互济的方式解决养老问题,而国家往往通过制度设计来规范家庭养老责任,或通过减免税赋和徭役等措施为养老提供政策支持。此外,农耕经济时代,社会分工少而简单,城镇化程度低,人口流动小,社会各部门、各地域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密切、相互依赖度不高,社会分层与分化整体上不明显。国家通过资源的二次分配来缩小贫富差距、弥合社会分层与分化并借此实现社会整合与社会团结的压力不明显。

城镇化进程在促进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同时,也拉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社会分层与分化。城镇化占用了大量农业用地,吸收了大量农业人口,使得部分农业人口失去了赖以养老的土地资源和土地继承权。越来越多的农民依靠外出务工收入生活[13]18,农民对城镇化要素如土地、资本、技术等占有的机会不平等和城镇化促成的日益细化的社会分工,加剧了社会分层和分化,产生了新的农村社会弱势群体(如留守老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以及贫困、失业、犯罪、流浪等社会问题,导致原有的土地养老模式在愈益广泛的农村已不再有效,农民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增长[14]147-151,由此呼唤农村家庭养老的社会化和国家养老保障责任的承担。以美国为例,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是美国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时期,也是美国由乡土社会向城镇社会快速发展的时期,亦是美国国家养老责任由无责任或有限责任向补充责任和主体责任转变的时期。

从城镇化进程看,目前我国已基本完成了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由乡土社会向城镇社会的转变,城镇人口比重、工业经济规模、工业化水平已达到中等收入国家水平,包括社会养老服务在内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均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另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外移的有效对接机制,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二元经济结构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尚未从根本上破除,农村家庭养老的社会化进程缓慢,法律保障缺失。基于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家庭养老面临的实际问题及其制度根源,破除双重二元制度的制约,实质性实现农民市民化,构建符合农村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家庭养老社会化对接机制(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和以机构养老服务为补充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为城镇化进程中的最少受益者的生存与发展提供底线保障,是当下我国社会整合和社会团结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以及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需要。

[1]Elizabeth M.Caucutt,Thomas F.Cooley,Nezih Guner.The farm,the City,and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Security[J].Econ Growth, 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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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 锋

Effect of Urbanization on the Role of Rural Family’s Aged Support

XIONGJincai

The one-way flowof production factors from rural areas to urban areas,which was caused by the need of urbanization to land,manpower,capital and technology,has changed the rural population structure,family structur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values,and in turn has weakened the rural family’s old-age security function.Under the background ofurbanization,the dual economic structure of“industryis more important than agriculture”leads tothe insu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investment,in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economy,the decrease of land revenues and the weakening of the land role in peasants’survival and development.Based on the dilemma of rural familie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it is necessary to integrate the urban and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security system,and to develop social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as supplements of family support for the aged.It is a necessity not only for the guarantee ofsubsistence rights ofthe rural elderly,but alsofor social solidarityand fairness.

urbanization;familysupport;institutional justice

10.13277/j.cnki.jcwu.2017.02.001

2016-12-08

D923.9

A

1007-3698(2017)02-0005-08

熊金才,男,汕头大学地方政府研究所研究员,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婚姻家庭法与社会保障法。515063

本文系国家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BFX123。

关键词:城镇化;家庭养老;制度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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