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及功能定位

2017-04-25 22:43郑绿峰
经济研究导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

郑绿峰

摘要: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农村的集体经济改革的不断发展及市场的需求变化下,尽管国家在涉农的文件中多次提到发展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性,也在法律层面给予了不少相关规定,但农村的集体经济法律价值及功能并未得到很好解决。因此,就这一迫切和重要的问题解析探讨,以明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集体经济法律价值;法律制度功能定位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的重要社会主体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农村的重要经济基础,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路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其法律制度功能,不仅关系着我国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农村的改革、发展及稳定的大局。我国作为农业人口居多的大国,三农问题始终是党和国家关注的重大问题。在我国农村,或多或少的都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的职能虚化弱化现象,更有甚者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载体都不存在。而在党的十八大全会中也曾明确提到“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这一要点。由此可见,有效实现集体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一直是我国农村政策的重要内容。那么,该如何运用法律制度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答案是只有明确其定位、功能与价值后,才能正确建立和完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制度。

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法制的含义

农村集体经济又被称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目前,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大都存在相关法律及政策文件界定模糊的问题。理清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和外延是法律地位明确的前提和基础。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学术界众说纷纭,大致有以下三类。一是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是指“农村中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的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形式的合体经济”。二是宽泛的集体经济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已转变为农民按照一定区域或自愿互惠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基本生产资料共有或按照股份所有,在生产与交换过程中实行某种程度的合作经营,按劳和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所有制经济。”三是责任承包制的集体经济定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以家庭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改变以往强调农户分散经营、弱化统一经营的现状,解决分散经营与统一经营不协调的矛盾,从而有效实现集体统一经营层面的创新。”

笔者认为,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的含义字面寓意及具体语境中,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的法律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定位。根据近年来的文件及政策可以看出以下三点:首先已是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其次是在其发展中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力量的经济形式;再次是推动和规范法律制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中的切实作用。

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现状及发展现实必要性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农业发展自党的十一届全会以来取得了重大进步,但因农业上的地域发展层次参差不齐,水平也各异,导致农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不高。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下,占主导地位的仍是传统农业,农村集体经济依然发展缓慢。农村集体经济作为集体经济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巩固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农村中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共相继在十四和十五全会中对国企单位及国有经济结构做出了调整和改革,而农村集体经济也及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领域退出的份额,稳固了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经济上的主体地位。

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在党的十六、十七大会议报告中都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济在实现我国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现农村经济的多样化发展,探索农村规模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当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成为提升农民收入水平、改善农民生活条件、缩小城乡差距的重要途径。

(二)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最为重视的问题。我国更是在党的十八大会议中明确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村现代化道路,推动四者之间的深度融合、良性互动、相互协调,促进四者之间的同步发展”,为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指明方向。农村集体经济在通过集约化、规模化生产过程中,完善着农民在技术和科技上的盲目性,能有效的捕捉市场信息动态,全面提高劳动的生产效率及农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也起到推动农业技术和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法律制度及明确其功能和价值

(一)农村集体经济的困惑及法制规范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了诸多亟待解决的困惑,从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来看,主要为以下方面。

1.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和股权模糊

自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以来,一直只是把集体产权按规定明确界定给所有的组员,来形成产权主体多元化,从而实现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发展方向;在股权的设置上本着按照规定的“集体股”和“成员股”来获得相应的股份后再按照入股的股份购买股权,但实际实践中,集体股权依然掌握在少数管理者手中,农民没有话语权,依然存在“行政干预,政企不分”的问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模糊

这本涉及到每一个农民的切身利益,却至今没有出台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由此造成的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因此建议,一来依照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常驻户籍来判断其是否具有资格;二来依照户口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活、生产来判断;三来根据其与本集体组织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关系作为判断其资格。但这些标准仍然不能化解在现实情况复杂多变下的因法律缺失产生的矛盾。因此,明確法律条文,能有法可循、有法可依是目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迫在眉睫的问题。

3.经营管理的完善跟不上市场经济的要求

我国大多数行政村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不够规范而导致集体资产的流失,应及时完善如集体资源及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禁止个人独占享用;对于农户长期承包的土地及资源及时收缴承包金。在村级管理制度中因财务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财务常识,应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提高集体成员的民主监管意识。预防个人及一些部门侵吞集体财产。

4.物质基础薄弱下的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来看,只有少数的集体经济发达的村级基础实施良好,而多数的偏远山区的行政村基础设施和物质基础都还很薄弱。自家庭责任承包制以来,人们意识到了“分?而忽略了“统”的重要性,对原有的公有资产一分到底。而在城乡二元结合下,农村的收益通过国家再度流向了城市,导致农村原有资产薄弱而现下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又不足,使得限制了集体经济长远的发展。

(二)农村集体经济法制制度的功能与价值

其实,任何一个组织在发展与完善中都需要法律制度给予全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离不开法律的支撑与保障。然而,农村集体经济在法律上的缺失、身份界定上的混乱、法律地位上的模糊使得其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到很大困境。而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现行中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多见于涉农的法律制度中,虽然法规法条比较多,但都处于表面化的概括,缺乏系统机构、细致节奏的规定。随着现下依法治国的进程加速,必须在法律法规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及性质,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范围保障其经济自主权,完善其资金上的筹措机制,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合理设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构。要确保法律的秩序价值、安全价值、生存价值、效益价值、公平正义价值及自由、平等、人权价值,民主、法治、文明价值等,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使之在实践中有效实现价值目标。

法律制度的功能是指法律制度在指导、规范事物发展中所发挥的功用和效能,若符合社会发展需求会起到积极作用,若相反的不适用于现实发展需求就会起到消极作用,应当规避其消极作用发挥其积极作用。法律制度的价值是由其功能作用发挥的效果体现的,更好的实现农村集体经济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要在制定阶段正确树立功能定位,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价值目标为指导来确立价值目标得以实现的途径或手段,为其发挥实践奠定基础。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作为我国农村一个不可或缺的法律主体,肩负着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重任,承担着对组织成员的福利保障和公共服务职责。法律的价值要能够充分满足人们的正当社会需求。法律功能是由法律价值决定的。发挥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有效实现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指导作用,对于实现农民民生保障、实现我国共同富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当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的平等、民主、公平、正义、效能等价值目标,来完善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现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其指引、激励、教育等功能,来实现促进與保证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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