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及常见问题

2017-04-26 09:17段莲慧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土地权属承包方承包地

段莲慧

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调整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推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重大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第一关口”。土地确权工作是一项严谨的工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效利用农村土地资源。

一、土地确权的含义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土地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土地权属方面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

二、土地确权机关

土地确权机关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

三、土地确权的原则

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这其中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不可分割。二是一定要把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直接交给农民。也就是明确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另外,考虑赋予农民承包地的生产经营权以一定的物权属性,确权后的承包地生产经营权可以抵押、可以有偿出租等。要从土地确权着手,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有助于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这就是农村土地确权的全部含义。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四、土地确权证据依据

1.土地祥查形成的土地權属协议书、认定书;2.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3.城镇地籍调查资料;4.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5.土地出让合同;6.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7.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8.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限的协议;9.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10.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五、土地确权常见问题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它相关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土地确权。现在农村的每一块土地都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那么在当前农村,农民对于土地确权要关注五大常见问题!

1.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原来在村里的承包地还能确权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然而,根据当前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也是可以确权的。文件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如何确定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3.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谁签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六、土地确权的基本方法

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界限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限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缺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七、农村土地确权作用和意义及对农民的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促进土地权属关系的稳定,完善财产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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