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宰客的“老面孔”与“新变种”

2017-04-28 01:09
新传奇 2017年12期
关键词:宰客机油菜单

商家宰客的“老面孔”与“新变种”

近日,上海市公布了2016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经梳理发现,这些案件中,既有退换货规定的“霸王条款”等“老面孔”,又有违规要求消费者缴纳“汽车报备费”等“新变种”。

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诸如一元团、零团费等低价旅游团往往隐藏着消费陷阱

隐秘:两本菜单“阴阳价格”

上海爱一特餐饮有限公司长宁分公司(西贝莜面村)在其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使用的菜单宣传册(含菜品价格)采用了两个不同版本,分别提供给在大堂和包房消费的客人点菜。

这两个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从外观设计到菜品内容介绍完全相同,但部分菜品的价格却有差异。

经上海市工商局相关人员调查发现,店内没有明显标志,又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方式事先告知消费者,这家餐厅对在大堂和包房内消费的部分同一款菜品,采取不同价格的结算方式。

上海工商部门点评认为,同一商品(服务)同店同价、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基本义务。本案中,商家使用两个不同版本的菜单,宣传册上也未写明哪个版本供大厅使用、哪个供包房,而且消费者在一般情况下也很难发现两个版本的菜单存在不同。

工商部门表示,对于“阴阳菜单”这一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潜规则”,监管部门将保持高压态势。

粗暴:霸王条款“我说了算”

“皮带、拖鞋、眼镜,以及袋装类、婴幼儿装等商品,恕不退还。”这是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青浦吾悦广场店自2014年12月起,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出具的收银条上“退换商品规定”中的内容。而且,在这家店收银台处挡板上粘有的“退换商品规定”告示中,同样含有这一内容。

上海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自行制定了上述条款内容,未与消费者协商,且在经营过程中重复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违背了公平原则,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工商部门提醒,这种合同格式条款,是经营者通过与消费者作出约定,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俗称为“霸王条款”。事实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无法要求经营者修改不合理、不公平条款,“要么接受,要么走开”。消费者如果发现此类“霸王条款”,可以及时举报。

诱导:“天价茶叶”吊模宰客

据上海市工商局披露,2016年4月6日,上海仪科亭茶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郭某雇佣陈某、王某等三人在地铁十号线豫园站附近诱导2名学生游客前往“豫园茶馆”喝茶。1小时内花费人民币2114元,然而,2名学生应付金额实际仅为1060元,店家在收取实际费用后,将多余费用再返还给三名“茶托”。

市工商局指出,“吊模宰客”(是指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到酒吧、咖啡厅等场所消费,通过抬高消费金额等手段谋取高额利润,采用蒙骗、威胁等手段索取客人钱财,“吊模”者则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违法犯罪活动)一直存在调查取证难的问题。本案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难查:为求利润以次充好

据上海市工商局披露,2012至2014年期间,当事人在经销道达尔7400系列机油与6600系列机油的过程中,擅自委托上海剑都数码喷绘技术有限公司印制7400系列机油标签,并利用上述两种系列机油油桶相同的便利,指示公司仓库人员将部分6600系列机油油桶上的标签撕下,改换为其私自印制的7400系列机油标签,以6600系列机油冒充价格较高的7400系列机油进行销售,并以7400系列机油的价格与客户进行结算以达到利润最大化。两种机油的市场售价差在200-300元/桶左右。

最终,上海仕壹行贸易有限公司这种销售以次充好产品的行为,被上海市闵行市场监管局处以516万元的行政处罚。

这种行为,消费者自身是很难发现的。上海市工商局点评认为,经营者长期通过私自更换机油标签的途径,以价格较低的商品冒充价格较高的商品销售,不仅存在明显的故意因素,而且机油属于对机动车发动机影响较大的因素,违法行为性质较为恶劣。此类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处且被公示后,相关经营者的商誉也将会受到影响。

“潜规”:汽车销售“杂费”难禁

上海九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销售汽车过程中,针对消费者上外省车牌的,在车价之外另行收取“报备费”,即当事人以需向外省4S店报备的名义,向消费者收取金额不等的费用。

但实际上,这种所谓的报备费并无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构成了违背购买者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最终被行政处罚7万余元。

上海工商部门点评认为,在汽车销售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潜规则”,比如,要求消费者支付“出库费”、“PDI”(售前检测证明)检测费等不合理的收费。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收取“出库费”等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查处系列案件,强化案例曝光。少数经营者又设置报备费等其他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上述行为缺少法律法规依据,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应当打破的潜规则。

(新华社2 0 1 7.3.1 4、《劳动报》2 0 1 7.3.1 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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