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劫持人质的类型及特点

2017-05-03 12:04鲁丽
现代商贸工业 2017年7期
关键词:两汉特点

鲁丽

摘要:汉代的劫持人质主要体现在政治斗争以及军事目的的劫质,此外还包括出于经济以及其他目的的劫持行为。汉代的劫质现象中,被劫持者不乏地位极高者。汉代法律对劫质者往往处以极刑,官府对劫质者也毫不妥协。

关键词:两汉;劫质;特点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劫质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人质现象,汉代也不例外。通过勾稽相关文献,我们不难发现,汉代劫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战争期间劫质官吏或其家属,二是为求财等目的而劫质,劫持人质涉及政治、军事、法律等领域,汉代的劫持人质与前代相比有着自身的特点。

1两汉劫质类型之一——出于战争与政治目的

汉代出于战争和军事目的的劫持人质现象最为普遍。早在西汉建立之前,刘邦就经历了一次人质考验。项羽同刘邦在彭城睢水鏖战,项羽大破汉军,并“取汉王父母妻子于沛,置之军中以为质”。结果刘邦不为所动,机智应对并最终化险为夷。项羽也曾经劫持王陵的母亲为人质,欲以招降王陵。结果王陵的母亲为了让儿子“谨事汉王”,在汉王使者面前伏剑而死,以坚定儿子跟随汉王的决心。项羽两次劫持人质的举动均未能奏效。谨事汉王。

劫持人质也用于统治阶级内部斗争,西汉高后崩,大臣欲诛诸吕,当时吕禄为将军,掌握北军。郦商的儿子郦寄(子况)与吕禄相善,于是太尉周勃“乃使人劫郦商,令其子况绐吕禄,吕禄信之,故与出游,而太尉勃乃得入据北军,遂诛诸吕”。天下人指责郦况出卖朋友,其实郦况当时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如果不出卖朋友,作为人质的父亲有可能被害,是为不孝,那是更大的骂名。

王莽统治时期直到东汉初年,劫质人质在战争中屡屡出现。岑彭是南阳棘阳人,“王莽时,守本县长。汉兵起,攻拔棘阳,彭将家属奔前队大夫甄阜。阜怒彭不能固守,拘彭母妻,令效功自补。彭将宾客战斗甚力”。甄阜用拘质将士家属的手段来增强军队的战斗力,当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王莽时,以广汉文齐为益州郡太守,推行惠政,“及公孙述据益土,齐固守拒险,述拘其妻子,许以封侯,齐遂不降”。刘秀争夺天下的过程中,派宗正刘延进攻天井关,与田邑大战多次不胜,后来刘延截获田邑的母弟妻子作为人质。家属被劫,加之更始帝已败,田邑便归顺了东汉。他在给冯衍的信中为自己辩解道:“今故主已亡,义其谁为。老母拘执,恩所当留。”东汉初年,“张卬、廖湛、胡殷、申屠建等与御史大夫隗嚣合谋,欲以立秋日貙膢时共劫更始”以便东归,结果阴谋败露。可见,劫持人质有达到目的的情况,如周勃劫郦商、甄阜拘岑彭母妻、刘延劫田邑亲属等。也有失败的情况,诸如项羽劫刘邦之父、劫王陵之母等皆为此类。并且作为人质本身,有时也能发挥一定的主动性作用,如王陵之母便是这种情况。

劫质官长也是部下倒戈的常用手段,西汉七国之乱时诸王起兵,“济北王城坏未完,其郎中令劫守其王”。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六年(40年),“郡国大姓及兵长、群盗处处并起,攻劫在所,害杀长吏”。顺帝阳嘉三年(134年)三月,“益州盗贼劫质令长,杀列侯”。这几种劫质事件不是一般的强盗所能做到的,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是在战争和动乱中伴随的劫质现象。

东汉末年社会动乱时期,劫持人质的事件频发,王宫贵族也不能幸免。灵帝中平元年(189年)黄巾起义,安平孝王刘续“为所劫质,囚于广宗。贼平复国”。同年,凉州宋建、王国等反,诈金城郡降,求见凉州大人事韩约。韩约起初不见,太守陈懿劝之使往,“国等便劫质约等数十人”。汉末宦官之乱时,何进诛杀宦官的谋划失败,“太后被质,宫室焚烧,陛下圣德幼冲,亲遭厄困”。此后的中平六年(194年),袁绍诛杀宦官,“(张)让等数十人劫质天子走河上”。张让等劫质天子是为了避祸,汉代天子作人质自此开始。而在董卓之乱中,皇帝公卿都曾被劫为人质。董卓被杀后,李傕、郭汜相争,李傕“遂虏掠禁省,劫帝幸北坞,外内隔绝”献帝派杨彪与司空张喜等十余人前去劝和,结果郭汜不从,“遂质留公卿”。李彪责备郭汜道:“奈何君臣分争,一人劫天子,一人质公卿,此可行邪?”

东汉末年,袁术有僭逆之谋,“又闻孙坚得传国玺,遂拘坚妻夺之”。曹操挟天子到许,汉献帝无异于他的人质。正如袁绍所说:“当今汉道陵迟,纲弛网绝,操以精兵七百,围守宫阙,外称陪卫,内以拘质,惧篡逆之祸,因斯而作。”

2两汉劫质类型之二——出于经济或其他目的

经济目的是劫持人质的一个重要诱因。光和初年,桥玄有少子10岁,独自在门前游玩时被三人持杖劫执,劫贼入舍登楼,向桥玄求钱财,桥玄不给。不久,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包围了桥玄楼上的劫匪。阳球等恐怕人质被杀,没有逼近。桥玄大呼:“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进兵围攻,桥玄的儿子遇害。桥玄诣阙谢罪,请皇帝诏令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自是遂绝”。可见安帝以后,东汉都城的劫质事件旅屡有发生,朝廷对待劫质态度坚决,桥玄起了示范作用。

东汉末年,夏侯惇在濮阳被吕布的部将所劫质,并被“责以宝货”。劫匪的目的只是为了筹备逃走的路费,“但欲乞资用去耳”。夏侯惇的部将韩浩率众斩杀了劫持者,韩浩的行为受到魏武帝曹操的嘉奖。

当然,劫持人质还有其它目的。如西汉初年,刘邦欲废太子,立戚夫人子赵王如意。“吕后乃使建成侯吕泽劫留侯”,强迫张良为之出谋划策,张良建议请四晧出山,帮助惠帝即位。吕后胁迫张良,是为了利用人才,以便在立太子的内部斗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3两汉劫持人质的特点

3.1被劫持者的身份不乏政治地位极高者

被劫持者地位之高在东汉表现尤为明显,建武九年(33年),“有盗劫杀后母邓氏及弟”。《三国志》卷九《夏侯惇传》注引孙盛曰:“案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质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击者,乃古制也。自安、顺已降,政教陵迟,势质不避王公。”东汉初年阴贵人的母弟被劫持,劫质对象“不避王公”絕非虚言。而东汉安帝以后,劫持人质现象更为泛滥,以至于“不避豪贵”。建和元年(147年),甘陵人刘文与南郡刘鲔勾结,讹言清河王当统天下,欲共立刘蒜。事情泄露,“文等遂劫清河相谢暠,将至王宫司马门,暠不听,骂之,文因刺杀暠”。王甫等宦官发动政变攻击窦武,“还共劫太后,夺玺书”,在这场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中占据上风。特别是东汉末年董卓之乱时,公卿大臣,乃至皇帝都成为被劫持的人质。可见,汉代被劫持者有窦太后、汉献帝、清河王、公卿大臣等,人质地位之高的确少见。

3.2法律层面上对劫持人质者处以极刑

对劫质者在法律上予以严惩在西汉表现尤为突出。劫持人质是一种犯罪行为,自秦代以来就对劫质处以严厉处罚。《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规定:“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意即百姓之间有债务,不准擅自强行索取人质;否则均罚二甲。也就是向他人强行索取人质的一方应予处罚,被迫的一方无罪;如果双方同意,则给予人质的一方也要论罪。

西汉对劫持人质者处以死刑的重罚,在《张家山汉墓竹简》中有明确的规定:

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罪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徧)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者多,以人数购之,而勿责其劫人所得臧(脏)。所告勿得者,若不尽告其与,皆不得除罪。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颇捕,若偏(徧)告吏,皆除。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凡劫人求财者,无论是否劫到钱财,只要实施了劫质行为就会被处以磔刑的严惩,并且连坐其妻子。那些参与劫持的人,被劫持者以及被劫持者一同居住的家人如果知情不报,也与劫人者同罪。由此可见汉代对劫持人质犯罪行为惩罚的严厉程度。

关于劫持人质,不仅法律规定如此,在实施的过程中也的确是得到了执行。请看下则史料:

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有倾,广汉将吏到家,自立庭下,使长安丞龚奢叩堂户晓贼,曰:“京兆尹赵君谢两卿,无得杀质,此宿卫臣也。释质,束手,得善相遇,幸逢赦令,或时解脱。”二人惊愕,又素闻广汉名,即开户出,下堂叩头,广汉跪谢曰:“幸全活郎,甚厚!”送狱,敕吏谨遇,给酒肉。至冬当出死,豫为调棺,给敛葬具,告语之,皆曰:“死无所恨!”

孙家洲先生认为,赵广汉在办案的过程中,闭口不谈《二年律令》的相关规定。他们似乎根本不知晓这一法条的存在。他推测是汉文帝时期为了安抚周勃、陈平等“诛吕安汉”的功臣,在改革刑制时,有意将汉初的“反劫质”立法予以废除。因为周勃、陈平等人在诛灭吕氏的过程之中,非常不体面地使用过劫持人质的手段。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不谈律令并不意味着不执行律令,通过上述材料可以看出,劫持人质者尽管没有伤害人质,但仍被处以死刑,并且不会轻易赦免,苏回被劫一案就是显例。至于在狱中的优待,只能看作是法外之情。可见汉代对劫持人质惩处的严厉程度,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二年律令》确实得到了执行。

3.3官方对待劫持人质者绝不妥协,采取严厉的打击政策,甚至不顾及人质的安危

东汉时期,陇西隗茂等“夜攻府舍,残杀郡守,贼畏奋追急,乃执其妻子,欲以为质”。孔奋“年已五十,唯有一子,终不顾望,遂穷力讨之”。后来“贼窘惧逼急,乃推奋妻子以置军前,冀当退却,而击之愈厉,遂禽灭茂等,奋妻、子亦为所杀。世祖下诏褒美,拜为武都太守”。孔奋对待劫质者毫不手软,不顾及人质,尽管他擒灭了劫贼,但也付出了妻、子被杀的沉重代价,以至于皇帝下诏褒奖。

赵苞任辽西太守的第二年,遣使迎母及妻子,将要到达郡所,道经柳城时与鲜卑大军遭遇,“苞母及妻子遂为所劫质,载以击郡”。赵苞率步骑二万,与贼对阵。其母亲母遥谓曰:“威豪,人各有命,何得相顾,以亏忠义!昔王陵母对汉使伏剑,以固其志,尔其勉之。”苞即时进战,贼悉摧破,其母妻皆为所害。灵帝遣策吊慰,封鄃侯。赵苞归葬母亲以后,对乡人说:“食禄而避难,非忠也;杀母以全义,非孝也。如是,有何面目立于天下!”于是呕血而死。赵苞母效法汉初王陵母对汉使伏剑的榜样,都体现出对劫质者的不妥协,也表明人质有一定的主动性。从东汉的桥玄、孔奋、赵苞、韩浩等人对劫质者的严厉打击来看,他们对劫持者不妥协,甚至不顾及人质安危,多是出于对国家的忠心。

西汉对劫持人质者处以极刑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东汉对劫质者的打击力度取决于官员个人。建武九年(34年),官方为了竭力保护人质而不敢攻逼盗贼,反却导致了阴贵人母亲邓氏及弟弟阴被劫杀的悲剧。直到韩浩杀掉劫夏侯惇的劫匪后,曹操才立法打击劫匪可以不顾人质安全:“乃著令,自今以后有持质者,皆当并击,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绝。”

总之,汉代的劫质现象既有劫质以求财等目的的刑事案件,更有劫质帝王、皇后、王公、官员以及家属等的政治行为和战争行为。对于劫质的刑事案件,汉代打击力度很大,人质的安全往往不受重视。对于权臣等政治野心家劫质帝王公卿的行为,这种超越法律的劫质使统治者自身都已经难保了,还能指望谁去干预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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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家洲.汉代的“反劫质”立法[N].光明日报,2005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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