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比赛中观众意外受伤的侵权责任研究

2017-05-04 10:56许克涵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考量

摘 要 体育比赛组织方对观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方违背这一义务,且违背行为与观众遭受的人身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则组织方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除此之外,在多数情况下,观众的观赛行为可视为自甘风险,因而组织方则无须挡责;由观众承担风险是社会利益成本的总体考量的结果,有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 社会利益 考量

作者简介:许克涵,中山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4.174

体育比赛必然伴随着伤害,这种伤害不止可能发生在运动员身上,亦可能发生在观赛观众身上,例如足球飞到观众席砸伤观众。在英美法系,体育比赛观众意外受伤已经引发诸多诉讼,也形成了較为系统的判例体系。在我国,由于体育产业发展水平和纠纷处理文化的不同,体育比赛观众受伤的法律问题并未十分突出。然而,随着体育产业的发展及法律意识的普及,这一问题必将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借鉴英美法系相关理论,着重探讨当观众因为体育比赛而意外受伤,体育比赛组织方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一、 体育比赛组织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

笔者认为:欲使体育比赛组织方对受害观众承担侵权责任,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体育比赛组织方对观众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且组织方违反这一义务;二是违反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一)组织方违反对观众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我国,目前解决体育比赛观众意外受伤纠纷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体育比赛组织方可视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观众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我国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笔者认为,法理上说,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为一种有限的注意义务。即是:要求义务人预见合理可能出现的危险,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如果义务人没有注意,或其注意未达法定标准,从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失,那么义务人就应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体育比赛组织方对观众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程度为范围,最主要是为观众提供充分的安全设施保障,引导观众的观赛行为。

现实中,安全设施保障主要体现在体育比赛组织方选择的比赛场地上,比赛场地的安全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国际运动协会标准。例如在冰球比赛中,因为存在运动员击出去的球伤及观众的风险,所以国际冰球联合会在《2014-2018年国际冰球联合会·竞赛规则》中即明确规定冰球比赛场地中“位于球门后的防护玻璃高 2.4 米,长度从死球线向蓝线延伸至少 4.0 米。”总结来说,体育比赛组织方在选择球场前,应对球场的设计及安全设施做审查,只在符合条件的场地进行体育比赛。如果部分体育比赛项目无法找到统一安全标准,则组织方应当遵从国际惯例,确定合理适当的安全防护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改进防护设施。

除了在设施方面的保护,比赛组织方也应该配备工作人员对观众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引导,如通过保安等工作人员劝导观众,避免观众在观赛时做出过激的、可能导致受伤的行为,例如翻越栏杆进入比赛区域等。

(二)违反义务的行为与产生的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侵权责任的成立要求比赛组织方违反义务的行为必须是观众所受伤害的原因。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可以使用“若无”(But-for Test)的检验方法,即如果组织方恰当地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损害就不会发生。如果组织方恰当地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后,损害仍然会发生,那么我们可推断导致观众受伤的原因不是组织方恰当履行安全义务所能覆盖的,组织方无须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举一个稍显极端的例子,一篮球运动员因为忘情庆祝,将球抛向球场上空,结果砸伤了观众席上一位球迷。这种情况下,球迷的受伤显然非通常的安全保障措施所能阻止的,所以即使受伤球迷能够举证球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比赛组织方也无须就此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因为安全义务的违反与球迷受伤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至于球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则是另外一回事。

二、自甘风险的适用

自甘风险(Assumption of Risk)是源自普通法系的,应用于过失侵权的一个抗辩理由。它源于普通法的古老原则Volenti non fit iniuria(对情愿者不发生权利侵害),指当事人不得就自己同意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在体育比赛中,自甘风险即意味着:将观众视为自愿置身于其察觉和了解的危险中,故其不得为自己观赛受到的损害要求赔偿。

笔者认为,如果案件事实同时符合上文所提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两个条件,则比赛组织方不能以观众观赛乃“自甘风险”作为抗辩,而应对观众遭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是因为组织方违反安全义务显然不是观众所能预见和接受的,观众选择进场观赛是基于对组织方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的信任。

反之,如果上述两个条件有一个没有达成,那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允许组织方以观众自甘风险作为抗辩,免除其自身的过错侵权责任。但即便如此,在某些情况下,比赛组织方也可能承担公平责任。

(一)自甘风险的适用条件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关于自甘风险的内容,但理论界对此有一定探讨。杨立新教授主持起草的 《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稿)》第29条“自愿承担损害和自甘风险”第3款曾规定:“参加或者观赏具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视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但行为人违反体育运动管理规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虽然这一条文后来被删除,但也可见自甘风险学说在学界已有一定的接受度。

自甘风险成立的最重要条件是当事人认识到风险的存在并且自愿接受风险。这一条件其实隐含了另一个前提条件:风险应该是一般观赛观众可以预见的。假如风险不可预见,则当事人不可能认识到其存在。例如,观看足球赛时,足球飞入观众席造成伤害的情形显然可以为观众所预见,但看台坍塌显然不能为观众所预见,而且也不是普通足球赛固有的风险,显然不能视为自甘风险。

此外,当事人是否认识到风险的存在,这是一个对受害人主观认识判定的问题,通常借由运动的流行程度及受害者年龄、知识、经历等来确定。如美国的Schentzel v. Philadelphia Natational League Club173 Pa. Super①一案中,法官称“原告是一个对棒球有兴趣的男性的妻子,他们的孩子在家中的电视上观看棒球比赛,她又住在一个大城市中,很难相信她对此一无所知。”进而判断原告清楚了解坐在该作为观看棒球比赛的风险所在。又如Morris v. Cleveland Hockey Club, Inc.②一案中,法官称“虽然冰球变得越来越流行,但是还是不像棒球那样广泛开展。对于不熟悉这项活动的人来说,它的危险不像棒球那样显而易见。”进而判定受害者并不清楚观看冰球比赛的风险所在,不构成自甘风险。

笔者认为,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受害观众不清楚观赛风险,否则原则上应将观众的观赛行为视为自甘风险。而在不成立自甘风险的案件中,即使组织方对损害结果无过错,法官也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做出责任分配,对观众的权益作出适当倾斜。反之,如果判定当事人清楚风险所在,而当事人又仍然坚持观看球赛,即可推断为他自愿接受这一风险。

(二)安全警告义务的出现

近十来年,普通法系体育伤害案例有一个新的发展方向:法院逐渐淡化对受害人对观赛风险了解程度的判断,取而代之,现在更多的考虑是比赛组织方的注意义务。如果比赛组织方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则视为观众观赛是自甘风险的。这种新趋势避免了对受害者主观状况进行判断——毕竟这些状况本身也很难判断或证明。

一般认为,比赛组织方对观赛观众有安全提醒义务,应该告知后者观赛所具有的受伤风险。这里的安全提醒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购票前的提醒,组织方在售卖球票时,必须提醒购票者所购球票的座位是否存在一定受伤风险。这种情况尤其适用于棒球比赛或足球比赛。如在棒球比赛中,有部分座位是位于击球手所面对方向的远端,常常有棒球飞入这些坐席。在购票前对观众作出这一提醒,能让观众更加审慎地决定是否观赛或是否改为受伤风险较低的座位。

第二个提醒是在比赛前和比赛中途的提醒。在英美法系,有许多判例强调比赛组织方必须通过告示或者球场广播对观众做出安全提醒。只有这样,观众才能明白受伤风险的存在,进而更加专心关注比赛,以避免自己受伤。

假如比赛组织方尽到安全方面的提醒义务而观众选择继续观赛,那么除非组织方违反了上文所述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法院即可无须判定受害观众对球赛风险的主观认识水平,可就此直接认定受害者认识到观赛的风险且自愿接受这一风险。因此观众不能从比赛组织方那获得赔偿。

值得一提的是,组织方做出安全提醒并不免除其提供可靠安全设施的责任,如冰球比赛中,组织方不能通过提醒观众“防护玻璃老化失修,可能被冰球击穿给观众造成危险”来减轻自己在防护玻璃修缮上应有之责任。

三、社会利益成本的总体考量

總的来说,体育比赛中观众受伤的侵权责任分配是更加倾向保护比赛组织方的。究其原因,是社会利益成本的总体考量。正如Benejam V. Detroit Tigers,Inc.③一案中法官所说的“大量观众宁愿坐在其视线不被栅栏或防护网遮挡的位置……一方面,缺少防护网将增加观众受伤的风险; 但另一方面,过多过密的防护网又影响了观众观赛体验。”如果过于强调保护受伤概率很低的观众,那么比赛组织方必定要花大力气进行场地设施改造,如加装挡网,而组织方必定会将改进设施的花费通过提高球票价格的形式分摊于观众,这对于观众来说明显是一种“不利益”。而且这些措施也会降低体育活动的观赏性,减少观赛乐趣,甚至有可能损害到该体育产业的发展。一个典型例子是棒球比赛,在很多国家,在观众席上追寻拾捡误飞上观众席的球给热爱收集体育纪念品的观众带来了无穷乐趣,如果加装了防护网,观众观赛热情无疑会受到打击。

因此,笔者认为体育比赛观众受伤原则上应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在少数情况下,如自甘风险不适用时,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在通常情况下,应该由观众承担合理的观赛风险。当然,体育比赛组织方仍然要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将场馆维持在一个安全状态,并对观众的行为进行引导,以避免其受到伤害。

注释:

①179,96 A.2d 181(1953).

②157 Ohio St. 225,237,105 N.E. 2d 419,426(1952).

③635 NW2d 219 (2001).

参考文献:

[1]钱侃侃.论体育比赛观众受伤事故的侵权责任——以贝尼杰诉底特律老虎公司案为例.凯里学院学报.2011,29(1).

[2]张新宝.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学研究.2003(3).

[3]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 Aaron Wakamatsu, Spectator Injuries: Examining Owner Negligence and the Assumption of Risk Defense, Willamette Sports Law Journal, Volume 6, Issue 1, Spring 2009.

[5] David Horton, Rethinking Assumption of Risk and Sports Spectators, 51 UCLA Law Review 339,2003.

[6] Leigh Augustine, Who Is Responsible When Spectators Are Injured While Attending Professional Sporting Events? 5 U. Denv. Sports & Ent. L.J. 39 2008.

[7] James G. Gaspard II, Spectator Liability in Baseball: Nobody Told Me I Assumed the Risk! 15 Rev. Litig. 229 199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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