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呈现出的七大亮点

2017-05-06 14:08
共产党员·下 2016年9期
关键词:政治责任管党治党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纪法分开,彰显党纪特色,为开展党的问责工作提供根本遵循,其呈现出七大亮点:

体现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如果说党内巡视是政治巡视,那么《问责条例》就是政治问责,而不是行政问责。2009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部分应归于行政问责范畴。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就急需建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敢抓敢管的问责制度。《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明确指出党的问责工作就是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是要“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政治责任。《问责条例》第六条所指向的问责情形,都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体现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理念。《问责条例》作为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紧扣“党”字,抓住“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明确责任,提出负面清单;紧扣“纪”字,落实依规管党要求,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对行政问责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作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对党内法规中有关处置措施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重复,突出解决“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关键问题,体现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理念,具有鲜明的党纪特色。

体现权责对等。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绝对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体现问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近期看,不担当、乱担当的问题较为突出,并急需尽快解决。从长远看,促进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需要问责。因而,问责的必要性毋庸置疑。在这个前提下,对问责的可行性必须高度重视。否则,问责就是漂亮的口号,不能得到有效执行。

《问责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其有效执行需要三个条件:一是《问责条例》是党的基础性法规,是从严治党的一般规律,应现实需要而生。二是具有可操作性。三是执行者具备积极的态度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基于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最新实践经验,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回应了全面从严治党中不担当、乱担当的重大现实问题,同时,对那些目前还做不到的,宁可不写,凡是写上的,就要可行,保证其有效、管用。

执行者的态度和能力对于《问责条例》执行效果有着决定性影响。中央要求,从中央到基层,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担当精神看齐,一级抓一级,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同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不断学习,勇于实践,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把对党的忠诚、对工作的满腔热忱化作抓好党建工作、发展党的事业的良好效果。

体现问责的“全”与“严”。《问责条例》第六条,使用列举的方式,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失责”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即应该被问责的具体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使《问责条例》的具体规范趋于明晰,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引作用。但是,因主观认识局限,可能会带来问责情形列举不全,这必然导致问责不全面。

由于《问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因而,有可能会由于社会变迁,随时出现或发现新的问责情形,却于法无据,难以问责,即使启动问责条例修改程序,在修改过程中也会出现“问责空档”。鉴于此,《问责条例》在列举问责情形时加上了兜底条款,即第六条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条例》中使用“兜底条款”,将第六条中列举的应该被问责的5种情形中没有包括的,或者难以包括的,或者随着社会情势的变迁,现在还无法预测的,纳入问责项,这有利于减少因主观认识局限带来的问责情形列举不全,导致问责不全面,也有利于问责主体依据条例的精神和原则,适应社会情势的变化与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将一些新出现或新发现的应该被问责的情形,通过这个兜底条款来予以适用,从而保证问责全天候、全覆盖、无空档。这就弥补了使用列举式立法技术可能造成的缺陷,充分体现了问责的“全”与“严”。

聚焦“关键少数”。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分工负责就要有问责。条例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既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包括组织、宣传等党的工作部门,体现了细化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实践证明,哪个地区或部门有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勇于负责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党的领导就坚强有力,就能联系实际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到实处。问责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力与责任对等,为各级党组织强化问责提供基本遵循。

体现问责期限的震慑性。《问责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终身问责”意味着党的領导干部对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要“终身负责”。“终身问责”的提出,是《问责条例》极具震慑力的条款,为领导干部戴上了一个终身“紧箍”。不仅警示领导干部“调离不是隐身衣,提升不是保险箱,退休不是护身符”,而且促使领导干部必须在管党治党中始终恪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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