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春秋时期楚国对职务犯罪的惩治

2017-05-09 11:56陈迪伊
文学教育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官吏楚国职务犯罪

陈迪伊

一、我国自古就有对官吏职务犯罪严厉惩治的记载

职务犯罪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它是国家建立后,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玩忽职守,破坏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妨碍国家机关职能有效的充分发挥,致使国家和民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古代法律中官吏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上古时期有鲧因治水无功,受到流刑的处罚,可以说是我国古代渎职罪最早的案例。孔子编纂的《尚书·胤征》中“政典”有“先时者杀无赦,不及时者杀无赦”的记载。它明文规定若历象官员所测的历象时期先于实际的天时或后于实际的天时则都要被处以死刑。同书《吕刑》还提到了西周预防和惩办官吏在定罪量刑中的“五过之疵”,这“五过”之中的“惟货”就是指官吏接受钱财,亦即受贿。《左传·昭公十四年》亦记载有“叔向断狱”的案例。此案中,雍子自知有罪却用贿赂的办法来打贏官司;叔鱼贪赃枉法,曲断刑名;刑侯肆意杀人,无所顾忌。叔向认为他们三人罪过等同,皆应处死,并引《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就是说,根据皋陶制定的刑法,犯有“昏”、“墨”、“贼”等行为的人,都要被处以死刑。这其中的“墨”就是指官吏的贪污犯罪,杜预注曰:“贪以败官为墨”。可以看出,我国自有阶级、国家起,就有了惩治官吏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

二、春秋时期楚国对职务犯罪的惩治

春秋时期楚国对职务犯罪的惩治屡见于史料,呈现了不同于中原诸国的特点。

为保证王权专制下的国家机器正常、有效地运转,楚国对命官的权力严加控制,虽令尹犯法而刑之不赦。兼并战争的严峻形势促使后起的楚国以军功成败论将,以治理绩效责官,大力惩治玩忽职守行为。

所谓玩忽职守,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在职守中掉以轻心、马虎从事,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楚国对玩忽职守者往往迫其自杀或直接加以诛杀。

楚武王四十二年(公元前699年)春,莫敖屈瑕率师伐罗,有过蒲骚之役胜利的屈瑕骄矜轻敌,刚愎自用,以主帅之威拒绝各种不同建议,行军途中军纪不严,指挥无方,到达目的地后又不设防,致使楚军陷入罗与卢戎两军的合围之中,大败而逃。此次伐罗,武王倾其全国之兵以出,可谓志在必得。作为主帅的屈瑕,肩负神圣的使命却颐指气使。当得知屈瑕有轻敌思想后,武王夫人邓曼就建议“威莫敖以刑”,“见莫敖而告诸天之不假易也”,这话从并不干政的后宫夫人口中说出,当不是即兴之作。将领战时轻敌致败肯定是要受到严厉惩治的,身居莫敖之职的屈瑕自然再清楚不过,故自缢于荒谷以谢罪,其属下诸将亦“自囚于治父以听刑”。

屈瑕的自缢开创了楚军统帅失职以死谢罪的先例,并逐渐成为楚国惩治战时渎职的一种习惯法。楚成王四十年(公元前632年),晋楚战于城濮,令尹子玉不听从成王建议而冒然用兵,结果战败,“子玉之败而归,楚成王怒其不用其言,贪与晋战,让责子玉,子玉自杀。”又楚共王十六年(公元前575年),晋楚战于鄢陵,身为元帅的司马子反尽管在战术指挥和战略部署上无可厚非,但他律己不严,乃至临敌酗酒,无法应对突发事件,结果导致共王失去主张而连夜逃走,楚师大败。尽管遭受晋射目之辱的共王事后主动将战败责任承担过去,但子反自知难辞其咎,加上令尹子重的督责,于是自杀谢罪。

战时临阵脱逃是比轻敌致败更为严重的渎职行为。县尹是武王灭权后始设的封疆大吏,代表楚王镇守一方,责任重大。首任权尹斗缗因谋叛被诛后,武王“迁权于那处,使阎敖尹之”。那处邻近巴人,而巴人在文王二年与楚合兵伐申时,因违纪而受到文王责罚,衔恨于心,伺机报复。继任权尹阎敖对此掉以轻心,根本不加防范。文王十四年(公元前676年),巴师突袭那处,毫无防备的阎敖竟临阵脱逃,“游涌而逸”,致使巴师长驱直入,一度进逼楚郢都的南门。文王震怒,处死了阎敖。

徇私枉法是古代官场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舞弊行为,一些官吏出于各种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或为自己的亲戚、属下谋利,或不顾事实真相,曲断刑名。这些行为严重妨碍了国家正常的统治秩序,侵害了国家和民众的利益。春秋时期的楚国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

楚成王时,令尹子文的族人中有人犯了法,“廷理拘之,闻其令尹之族也,而释之。”身为司法官吏的廷理,正如子文所说,“凡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夫直士恃法,柔而不挠,刚而不折,今弃法而背令,而释犯法者,是为理不端,怀心不公也。”这位“怀心不公”、私释“犯法者”的廷理,趋炎附势,欲结好于权贵,结果自毁前程,被成王罢黜官职。

子南是楚康王的第二任令尹,观起得到他的宠信,“未益禄,而有马数十乘”,令尹的徇私行为长期没有改观,国人深为忧虑。“王遂杀子南于朝,轘观起于四竟(境)”。把一国之令尹当朝诛杀,车裂其宠信观起并在国内四方示眾,透过这些血腥的手段,可以看出楚国惩治这类职务犯罪的力度是异常之大的。

人们常常用“贪污成风”、“贿赂公行”来指陈官场的黑暗和吏治的腐败。官吏的贪污、受贿,直接腐蚀国家的肌体,其行为在政治、经济、道德标准、社会风气等各个方面都对统治阶级的政权造成了危害,使得整个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转。因此,惩治官吏的贪污、受贿行为也就成为吏治的经常性的主题。

楚共王的令尹子辛贪财好利,常常侵害小国、掠取其财物以满足自己的贪欲,后来陈国不堪其扰,愤而叛楚。楚王出兵讨伐,陈人道出背叛原因,子辛因而被杀。子旗(蔓成然)是助平王(公子弃疾)登上王位的关键性人物,平王亦知恩图报,授其以令尹要职。但子旗居功自傲,结党营私,贪求无厌,且毫无节制,结果亦被诛杀。

在楚国,官吏受贿被视为一种罪大恶极的渎职行为。楚成王时,令尹子上在太子选立问题上开罪于太子商臣,后来子上领兵与晋对阵,因晋用诈,未开战无功而返,却被太子商臣诬告为接受晋国贿赂而有意避战,结果被成王枉杀。楚共王时,右司马公子申贪黩无厌,为侵夺令尹子重和左司马子辛的权势,常常接受一些小国的贿赂,用以壮大自己的势力。后来东窗事发而被杀。

三、楚国对职务犯罪惩治的效果与不足

春秋时期,楚国的大兴吏治,重典治吏,刑无等级,促进了楚国对外开疆拓土、建立霸业,对内巩固王权、安定社会。《绎史》卷六九以楚康王时的情况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其法规则亲疏参用,赏罚互行。执法者一干国宪,立加重典,是以臣无怙宠,政权不至下移也。……故康王以楚之弱主,诸侯尽得其用,卒能弭兵息兵,南北分霸,诸夏入朝,虽时势使然,亦官人之明验也。”由于整饬吏治,用人得法,以康王之弱,尚有如此骄绩,那么开地千里的成王、问鼎中原的庄王就自不待言了。

楚国处罚失职官吏,警醒、督促官吏自律。据《左传》记载,春秋时期楚国共有令尹26位,其中被迫自杀或被处死的就有9位。贵族伏法,以儆效尤,由此产生的法律的威慑力量是巨大的。楚昭王时,廷理石奢的父亲杀人,石奢领兵追捕,结果发现杀人者竟是自己的父亲,一念之差下将其放走,继而惊醒却已追之不及。事后昭王念其行孝,仍让其官任廷理。但石奢认为自己身为廷理却知法犯法,理应当诛,于是刎颈而死。在这场“法”与“孝”的冲突中,石奢实难两全,但在他心目中,“法”是神圣而威严的,尽管已获得生的机会,他还是以死来捍卫了“法”的尊严。

在具体实践中,楚国法律已表现出根据犯罪情节来定罪量刑的趋势。城濮之役,楚国战败,司马子西不是主帅,故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成王赐之不死而贬为商公;之后他又畏忌馋言而擅离职守,欲入郢都。虽为累犯,但毕竟罪不及死,故降格以用,再贬其为工尹。

当然,任何事物有利必有弊。楚国惩治职务犯罪,进步之中充盈着残酷的血腥味。楚国对于渎职行为,大都不论事情原委而严刑相加。一方面,这给在任者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惧而不敢放手开展工作,因为稍有闪失即会招来杀身之祸。结果使一些官吏纷纷外逃而为他国用,正如蔡声子以“析公奔晋”为例,说“今楚多淫刑,其大夫逃死于四方,而为之谋主,以害楚国,不可救疗”,结果是“虽楚有材,晋实用之。”这些官吏多出身于楚国的上层贵族,对楚国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都了若指掌。外逃后,他们为楚之敌国谋划,成为楚国的严重威胁。另一方面,楚国大批将帅战败后被迫自杀或被杀,造成了軍學指挥人才的匮乏。在战争频仍的春秋时期,一位运筹帷幄、久历疆场的将帅实在是国家的一笔宝贵财富。千军易得而一将难求,世上从来没有常胜将军。楚以成败论将,表现出其短视的一面。人才的外流和将才的缺失,必然会遏制楚国进步的势头,并最终致其衰亡。

整饬吏治,实乃国家存亡兴衰之大计,但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并非仅靠刑杀就能凑效。加强吏治建设,全面提升国力,春秋楚国的做法值得借鉴与深思。

(作者单位:湖北武汉市第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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