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

2017-05-10 09:48民革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观察 2017年4期
关键词:利息收入计税营业税

文 民革北京市委员会

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

文 民革北京市委员会

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与国家税务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让税务部门进一步了解金融行业的特殊业务和创新产品,及时了解金融市场的变化,从而推动税务部门制定和完善适合金融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财政部及国 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财税[2016]第36号文件,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该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至此,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营改增”的全面推开为金融服务行业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同时存在一些问题:

在税负方面,总体看“营改增”后税率上升、税基扩大导致金融机构的税负上升。征税方式的变化导致金融机构的收入下降,税负上升及收入的下降导致利润水平的下降。

金融行业营改增,从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6%,按营业税计税方式折算,实际税率为5.66%,较营业税制下的5%税率上调0.66个百分点,上涨13.2%。

与此同时,征税范围也在扩大。营业税范围中不包括的持有到期的债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营改增后均需要缴纳增值税。银行、保险投资的固定收益的资管产品,在原营业税下由于并未明确是否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大部分银行、保险未就此缴纳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均需要缴纳增值税。

业务管理费中,仅房租支出、采购办公用品支出、外购服务支出等对应的进项税,如果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外,其余大部分支出,包括人工成本、个人报销餐饮、交通费、折旧及摊销等大量费用,均不能抵扣销项税额。金融行业产品及客户的特殊性,存在企业无法取得相关发票或者取得了相关发票也无法凭票扣税的情况,如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银行代客理财的支付成本,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

由于计税方式变化也导致收入下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属于价外征收。根据增值税计税原理,营改增后银行、保险现有业务收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价税分离,直接结果将导致银行、保险收入下降。

业务管理方面,增值税改革后,相比营业税,应税范围扩大、免税范围变窄,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投资策略,同时在预算、绩效考核、采购及支出、合同、客户服务、现金流、财税等方面均需要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并对相关流程进行优化。比如:在营业税制下,银行资金业务的应税收入为金融商品的买卖价差,而对其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未明确列入营业税的应税范围;“营改增”后,不仅对金融商品的买卖价差需按照6%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也需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且此项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额可抵扣,因此资金业务的税负增长较大。“营改增”后,在银行资金业务、保险公司投资业务等方面均需要考虑税负的影响,调整投资结构,在对比各项投资收益率时要充分考虑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免税的因素。

信息系统的影响方面,因为金融行业的产品、服务种类繁多,增值税改革带来的对产品设计、业务流程、运营管理、会计核算等一系列的变化,均需要通过优化相关系统功能予以实现,由此给金融行业带来了大规模的系统改造及新建系统,金融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

摄影 张涛

金融行业系统改造需要政策支持

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金融行业的实施细则。建议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金融领域专家,进一步研究金融产品运营模式,细化不同类别的金融产品征收方式与征收时点,完善实施细则。在确定具体实施细则中,本着相同的业务尽量采用同一种征税方法。如不同的金融机构存在着性质相近的业务,对性质相近的业务采取相同的征税方式,例如,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公司都开展理财业务,对相同的理财业务的计税方法,打破行业障碍,采取同一种征税方式。同时尽可能采用简易的计税方式,提高可操作性。如将存贷款等银行核心业务全部纳入增值税的征税链条比较困难,建议对银行存贷款等核心业务原则上按照差额实行简易计税。

适当降低金融行业的税负。建议税务部门测算营改增对金融细分行业利润的影响,对增加了税负的金融细分行业,适时降低税率或申请财政返还以减少“营改增”带来的冲击。对于进项税无从抵扣的情况,建议按照差额计税,如贷款的利息收入扣除利息支出作为计税基础,理财业务以收入扣除支付客户的成本,以差额计算增值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本国金融企业走出去。对于金融商品买卖年末盈亏相抵后余额应缴的增值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考虑允许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给予金融行业系统改造的政策支持。“营改增”对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业务流程、运营管理、会计核算等各方面都带来较大的影响,需要金融机构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对整体系统进行修正和优化。建议对于系统改造过程中的成本支出,从第三方取得的劳务增值税票,允许作为进项进行抵扣,对于系统改造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简化征收。

金融业的监管部门助力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与国家税务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让税务部门进一步了解金融行业的特殊业务和创新产品,及时了解金融市场的变化,从而推动税务部门制定和完善适合金融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责任编辑 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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