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因果关系

2017-05-13 20:05冷泠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表现形式刑法

【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既是犯罪构成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犯罪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可惜,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很复杂,一方面取决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人们研究问题角度和方法上的差异。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一直围绕着“必然性”和“偶然性”哲学命题争论不休,于司法实践的意义不大。本文试图通过对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介绍,以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为指引,厘清我国刑法的因果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这也许是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走出“必然性”和“偶然性”哲学迷障的最优选择。

【关键词】刑法;相当因果关系;表现形式

一、刑法因果关系内涵界定

1、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

(1)哲学中的因果关系

古谚云:世界是一个整体,自然界和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是处在与其周围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之中。马克思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是不断运动的。因此处在这其中的因果关系也是联系的。列宁也说过:“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因果性,只是世界联系的一个极小部分。然而这不是主观联系的一小部分,而是客观实在联系的一小部分。”

(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的“引起”者是原因,“被引起”者是结果,而因果关系本身不包括原因与结果,只包含二者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但是,关于因果关系的讨论,又不能完全脱离原因与结果自身。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特征

(1)客观性: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相对性: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3)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4)规律性: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现状及其反思

1、必然因果关系说

所谓“必然因果关系说”,就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一分法”。持“一分法”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一种形式。这种观点认为,因果关系表现为一种现象必然产生另一种现象,表现为一种现象和被其所产生的另一种现象之间的必然联系。危害行为总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对所发生的危害结果起着引起和决定作用的,就是原因。它和所发生的结果之间的联系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2、必然、偶然两分说

这种观点不同意刑法中只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观点,认为刑法中除了必然因果关系之外还存在偶然因果关系。所谓偶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引起这种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不存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本身,而存在于另一事物之中。

偶然因果关系即“二分法”。持“二分法”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必然因果關系之外,还必然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即一对因果关系与另一对因果关系,在连续的形式下的交错和巧遇所间接产生出来的结果,这就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形式。偶然因果关系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同社会危害结果之间这种特殊对象所决定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这一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危害结果来说,它所起的作用不限于直接的,还包括间接的,不限于直接造成前一因果环节中的果,还包括间接造成后一因果环节的果。如果前一因果环节的因同后一因果环节的果之间发生了间接关系,这种关系就是犯罪中的偶然因果关系。

3、必然、偶然因果关系否定说

哲学中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明显不同。哲学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发现探索出其中的因果规律,从而可以利用此因果规律帮助人类去更好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目的,是为寻找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前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与“必然性”、“偶然性”没有必然联系。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任务,在于确认危害结果是由某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从而提供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至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问题,不是因果关系的决定因素。

4、对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始于50年代,由于受当时前苏联刑法理论和研究模式的影响,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一开始就与哲学因果关系研究有着天然的联系。这种研究思路就导致长期以来,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一直围绕于“必然性”“偶然性”等哲学问题,从而忽视了对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特点的研究。理论的阐释最终要服务于实践,“纸上谈兵”之举着实是不可取的。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我们要持否定的态度。理论与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就存在脱节现象,更何况在刑法因果关系中区分“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无论是在哲学角度上还是在司法认定上本身就都存在诸多不足。毋庸置疑,哲学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的总结,那么其自然对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部门学科的研究都具有指导意义。可是这种指导只能是表面的指导、抽象的指导,是对基本原理的指导,在具体的引导方面还是有所欠缺的。

哲学中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事物之间存在的因果规律,以便人类运用这些因果规律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过程中获得更大的自由。因此,受这一目的之制约,哲学因果关系研究在方法上更为注重抽象的理性思辨。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影响事物发生变化的外部原因和条件,而且更为关注对事物的发生、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的内部矛盾,即内因。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则是为了确定危害社会的结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从而为结果责任的认定提供客观基础。刑法因果关系中“因”、“果”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争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大。

【参考文献】

[1] 列 宁. 列宁全集[M]. 人民出版社, 1972,38.

[2] 张 文. 关于刑法因果关系几个问题的探讨[J]. 北京大学学报, 1982(3).

[3] 李光灿.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J]. 辽宁大学学报, 1980(3).

[4] 赵廷光. 中国刑法原理(总论卷)[M]. 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2:110.

【作者简介】

冷泠,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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