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君书》看法家经济思想的方法论

2017-05-18 22:21钟祥财
社会科学 2017年5期
关键词:方法论

钟祥财

摘 要:在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个人主义产生之前,方法论整体主义已经形成于中国古代的经济思想中,其主要特点是把国家战略和个人利益设定为目标和手段的关系,强调后者对前者的绝对服从,政府对社会经济享有超经济的控制权。《商君书》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奠定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基础,《管子》轻重理论加以进一步的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預,对市场的操纵遂成为中国古代经济运行的常态,并强化为封建社会财政改制的路径依赖。

关键词:《商君书》; 法家经济思想; 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F0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7)05-0133-10

《商君书》是先秦时期法家的代表作品之一,非战国时商鞅一人所作。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上,《商君书》由于商鞅在秦国实施了变法而受到重视,相关研究和历史评价见仁见智。本文在参考、汲取唐庆增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思想方法论的角度对《商君书》进行重新审视,并就法家经济思想方法论的发展和历史影响谈些看法。

一、唐庆增对《商君书》经济思想的独特分析

唐庆增在《中国经济思想史》中说:对商鞅,后之批评者“至多”,“群以其人天资刻薄,毁多于誉”1。在建国以来的相关著述中,对商鞅的评价出现了变化,研究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商鞅的经济思想是和他在秦国主持变法联系在一起的,由于商鞅变法成效显著,最终帮助秦国统一了全国,因而具有推动历史发展的进步意义。如胡寄窗写道:就秦国而言,“商鞅变法是其地主经济正式诞生的产婆;就全中国的范围而言,商鞅变法在中国社会经济走向统一封建帝国的变革过程中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封建地主的统一政权这个历史任务虽然在商鞅死后一百多年才得到初步的实现,而他在秦国变法的成功,亦即使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形式在秦国取得统治地位,便是这个历史任务实现的前奏,并为它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2。这种观点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发展到了极端,有人认为:“商鞅变法是适应历史的潮流,得到人民的支持,废除奴隶社会制度,建立封建社会制度,秦国从而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转变,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加上实行重农重战各种政策,所以取得了国家治安富强的巨大效果。”至于汉代以后的批评意见,都是尊儒反法的人“在歪曲历史,诬贬商鞅,诽谤秦始皇”1。

显然,上述分析方法和研究结论,是建立在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要经过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由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由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然后由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这样几个阶段的理论假设之上的。暂且不论这样的理论假设是否能够成为经济思想史研究的唯一假设,即使就商鞅经济思想的历史作用而言,可以追问的是:这样一种曾经有力地促进了封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制,和秦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停滞有着怎样的关系?换言之,在人类经济思想的发展历程中,是否存在更深层次的能够影响社会经济长期态势的决定因素呢?探讨和解答此类问题,需要运用其他的分析方法。

在这方面,唐庆增在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相关研究颇有深度,给人启发。他从几个角度分析评价了《商君书》的经济思想。首先,历史上的商鞅主要是一位变法新政的制定者,经济政策的实施者,“吾人不能不承认商子为我国上古时代之经济实行家,生平废却井田制度平权衡度尺等事实,皆为经济方面之设施,即《商君书》中所论垦田徕民均系经济政策,其论及纯粹理论之处极少,不似《管子》书中有较精奥之理论”2。其次,“商君经济思想不多,讨论之范围虽狭,而极多精彩”,例如,“彼能知环境时间及地点三要素与思想及制度之关系,在我国上古经济思想史中,注意及此点而讨论最详者,推彼为第一人,其议论精到之处,殆直逼德国历史学派之堂奥,此其精彩一。又彼能知土地人口二大生产要素之紧要,此二要素,商子前早有人论及,但不若商子所言之透彻,其可佩者,盖能以二者作比较以定方针,(如人少地多则用徕民办法)此其精彩二”3。第三,《商君书》经济思想也是有重大弊端的,主要表现有二:其一,“商子主张极端之干涉主义,借法令力量,以从事于愚民,主张不免过偏。在昔英国重商派采行之干(涉)政策,较此缓和十倍,法政府采其说,犹且流弊丛生,引起学术界之反响,而有重农派之产生;商君干涉政策,严厉远过之,无怪人民多怨望,本人卒罹极刑也。干涉主义非不可行,但极端的干涉,其结构足以绝民智,养成椎鲁之风,此其流弊一”;其二,“农业非不应提倡,但商子因欲贯彻其主张,竟至排斥诗书礼乐,商君本人固曾燔诗书,降至始皇,焚书坑儒,为我国文化之致命伤,重农之极竟至于斯,不能不谓为商鞅有以肇其端,此其流弊二”4。以上涉及到的国际比较和文化思考,使唐庆增的分析触及到了经济思想更内在的东西。

正是由于具备了开阔的知识视野和深邃的分析方法,唐庆增把《商君书》和德国历史学派放在一起加以考察,指出其经济思想具有四个特点:一、相对眼光;二、国家观念;三、干涉政策;四、功利主义。关于相对眼光,唐庆增写道:“商子之经济思想,即以相对主义为根据者也。彼盖承认世间之经济原理与法律,无绝对有效的,换言之,则受时间地点环境三者之支配耳。故经济原理不能无变化,法律之内容,亦须时时更改,俾能适合一切新需要。考商君生平事绩,若破坏井田厘定法律,皆根据于此种精神为之。井田制度在唐、虞时代,则为良制,在商鞅时代则不能行,故毅然废却之,其对于法制之改革亦然。此种精神。《管子》书中,虽有表现,但不甚多,至商子出,始将此意,尽量发挥焉。”5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相对眼光(主义),是一种根据历史条件的变化和主观社会目标的确定而进行整体性变革的思想方法,它的活力是敢于突破旧观念、旧制度,问题在于往往会否定历史,迷信未来。

关于国家观念,唐庆增指出:“商鞅经济思想,处处带有国家观念的色彩,秦用其策,富强遂甲于天下,盖其时列国国际竞争,极其剧烈,不能不力图富强,商子学说,盖亦时代之出产品也。十九世纪德国之历史学派,亦皆为国家主义者,此双方之主张又一相似之点也”,“商子视国家为一团体,对外以此团体为单位,欲求本国之富强,以重农为第一要旨”1。这就是说,在国家观念方面,《商君书》和德国历史学派也是相同的。

关于干涉政策,唐庆增的分析较为详细。他认为《商君书》和《管子》一样,赞成干涉政策,反对放任主义,但他更为极端,以至走上了愚民、弱民的歧途,“商子一生最重弱民愚民,盖干涉政策之极端,必致将个人之自由完全束缚,使屈伏于峻法严刑之下也。商子认法制为智者所作,愚者所遵守,国民为愚者,当使其弱,国民弱则国家能强,国民强則国家必弱,此弱民之所以必要也”2。这样的偏执,不仅使商鞅的经济政策与《老子》的主张背道而驰,而且窒息了市场经济得以培育和扩展的个人自由,如唐庆增所说,“大抵主张放任主义,必须先有一假定,认个人对其本人之利益最为明了。欧洲重农派经济家与亚丹斯密斯皆谓个人之经济活动,政府不宜干涉,盖本人之利益原与社会全体之利益,并无冲突,而个人之利益惟己身最能了解也。主张干涉政策者则不然,以为国民本人未必有鉴别一切是非与利害之能力,故政府乃不得不干涉人民之活动焉”3。

关于功利主义,唐庆增强调:“法家皆以功利主义为旗帜,故其经济思想颇多精彩。商子与管子,即其例也。《商君书》中所载之经济议论以及商子一生之事绩,皆以此主义为归。”4所谓功利主义有国家和个人之分,商鞅的功利主义属于前者,因为他所追求的无非是“富国”、“强兵”、“治国易”三个目的,不仅如此,“商子以为讲求‘富国强兵,即系讲求‘义,故云:‘利者,义之本”5。

基于以上分析,唐庆增对《商君书》经济思想做出了总体评价,他肯定商鞅的变法是有实效的,但历史影响非常复杂,对社会经济而言,“不但孝公行之,其后秦国历代帝王,无不以其学说奉为枕中鸿宝,始皇所奉行之政策,即商子之遗教”,就经济思想来说,“未尝无独到之处,但用以救时弊藉收一时之成效,未为不可,欲作为永久之国家政策,必致失败而后已。商子谆谆以察要二字为言,殆亦深知此理,不特《商君》经济政策如此,即英重商派经济思想,以及他种经济理论,皆有此一重限制也”6。这里所说的他种经济理论,自然包括德国的历史学派。这个批评分量很重。

德国历史学派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初期影响逐渐消退,其创立者和代表性学者是李斯特。19世纪前半叶,英国完成了产业革命,获得了国际领先的经济发展优势,而当时德国还处在封建割据的农业国阶段。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李斯特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中主张运用历史主义的方法,强调经济生活中国民有机体的重要,注重研究经济生活中的国民性和历史发展阶段的特征,在经济理论方面,提出发展国民生产力的理论,在经济政策上,呼吁采取国民主义和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在强有力的国家力量的扶持下,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强国之梦。不难看出,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是对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严峻挑战,其在德国的贯彻实施,不仅对该国的社会经济,而且对20世纪的世界局势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对于本文的研究而言,如果唐庆增对《商君书》和德国历史学派所作的比较分析得以成立,那么导致两个时代、两种文化背景下的经济思想具有重要共性的内在原因是什么呢?

二、《商君书》经济思想的方法论特点

正如唐庆增已经指出的,国家观点是《商君书》经济思想和德国历史学派的共同点之一。这里所谓的国家观点,是指《商君书》在讨论经济问题时,分析方法是整体性的,国家利益被放在无可置疑的优先地位,是其经济政策思想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商君书》中的国家利益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就是“富国强兵”1。唐庆增说:“商子国家主义的经济思想,可以农与战二字包括一切,以为当局之责任,内在重农,外在作战,重农得利,作战得名,名与利二者,商子极为重视。”2对此,《商君书》强调:“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3。基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群雄纷争的局面,实行农战政策增强国家实力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事实也证明商鞅的变法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效果。问题在于,这样一种强国模式是凭借政府干预实现的,是《商君书》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必然选择。

本文所使用的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这一概念,是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这一概念的扩展。关于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形成,熊彼特提到过德国的史盘,他在《经济分析史》(第二卷)中有“史盘的‘全体主义经济学”的说法,并在一个注中写道:“在德国建立所谓全体主义学派的,是史盘教授。”4有人概括说,经济学方法论整体主义包括三层含义:1、社会整体大于其部分之和;2、社会整体显著地影响和制约其部分的行为或功能;3、个人的行为应该从自成一体并适用于作为整体的社会系统的宏观或社会的法律、目的或力量演绎而来,从个人在整体当中的地位(或作用)演绎而来5 。经济思想在经济学产生以前就已存在,在经济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方法论整体主义或个人主义同样起着内在的决定性作用,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商君书》的经济思想有着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属性。

众所周知,商鞅主持变法,主张农战,实施抑商,都是依靠国家的力量,政府起主导作用,法令是主要工具。何以至此?或者说极端的行政干预为什么必要?这就需要从决策者思考社会经济问题的方法上寻找原因。首先,在《商君书》中,整体(国家)和个人(民众)是互相矛盾的,整体的强大非但不是建立在个人发展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必须以个人的不发展为前提。《商君书》曰:“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政作民之所恶,民弱;政作民之所乐,民强。民弱,国强;民强,国弱。”6类似的说法还有:“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国为善,奸必多。国富而贫治,曰重富,重富者强;国贫而富治,曰重贫,重贫者弱。”7这里所说的弱民,是指让人民惧怕国家的法令,而“以强去强者,弱”,则是指通过允许让人民变得强悍的途径来消除违法现象,一定会削弱国家的实力,所以,政府不能对人民太慈善,即使经济情况不差,国家也必须当作贫穷之邦来治理。把整体(国家)和个人(民众)定位于这样一种紧张的关系,明显不同于先秦时期道家和儒家。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商君书》作者的眼里,国家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民众只是满足国家利益的工具或手段,当民众追求不同于国家利益的个人利益时,就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的危害,必须受到惩罚和清除,政府对经济的各种管制,就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

为了推行农战,《商君书》制定了诸多限制民众偏离国家利益的举措。在文化上,它主张愚民,一方面“无以外权爵任与官”,不让人借助外部势力获得名声,“则民不贵学问,又不贱农。民不贵学,则愚,愚,则无外交,无外交,则国安不殆。民不贱农,则勉农而不偷”;另一方面,“国之大臣诸大夫,博闻、辨慧、游居之事,皆无得为,无得居游于百县,则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农民无所闻变见方,则知农无从离其故事,而愚农不知,不好学问。愚农不知,不好学问,则务疾农”8。在生活上,它禁令重重,如“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爱子惰民不窳,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声服无通于百县,则民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作不顾,则意必壹。意壹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使民无得擅徙,则诛愚乱农农(之)民无所于食,而必农”;等等1。在法制上,“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之民不斗,很刚之民不讼,怠惰之民不游,费资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五民者不生于境内,则草必垦矣”2。

至于经济方面的规制,则更是《商君书》的议论重点,其核心就是重农抑商。在重农方面,它主张依据农民的粮食收成统一征税,“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上壹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民平则慎,慎则难变”,同时,官府要提高办事效率,“无宿治,则邪官不及为私利于民,而百官之情不相稽,則农有余日”,“官属少,征不烦,民不劳,则农多日”3。在抑商方面,首先,禁止粮食自由买卖,“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农无得粜,则窳惰之农勉疾。商不得籴,则多岁不加乐。多岁不加乐,则饥岁无裕利。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其次,提高商业税收,“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成本)”,“商贾少,农不能喜酣奭,大臣不为荒饱”,“则上不费粟”;“重关市之赋,则农恶商,商有疑惰之心。农恶商,商疑惰,则草必垦矣”4。“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则民不得无田,无田不得不易其食。食贵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5第三,加重商家徭役,“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劳。农逸则良田不荒,商劳则去来赍送之礼”6。此外,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对俸禄之家征收人口税,等等,也都是为了鼓励务农,打击食利阶层。

对上述重农抑商主张,中国经济思想史论著大都作过重点分析,一般认为这是战国时期农本思想的重要发展,是商鞅经济思想的特色之一,符合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因而具有进步的历史意义。但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这里所谓的历史进步意义,是就一个国家的战略目标而言的,还是对人类的文明进步而言的?为此,需要对《商君书》经济政策主张的人性论基础进行考察。胡寄窗指出:“‘自利是我国古代又一个较普遍的思想观点,惟在春秋战国之际,宣扬‘自利、‘为我的思想家是极个别的。战国中期以来,‘自利便成为谈经济问题的人的共同出发点。”7在这方面,《商君书》的阐述是很有典型性的。

《商君书》主张愚民,实际上隐含着每个人都有增进自身利益的基本假设,愚民无非是限制这一假设的实现空间。在该书作者看来,“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索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民之生,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8。“民之欲富贵也,共阖棺而后止。”9对此不能放任,只能加以控制和利用,“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逐利是犯罪的根源,而名誉地位则可以诱使人不辞劳苦,所以说“名利之所凑,则民道之”10。基于此,农战就成为政府手中行之有效的大棒和胡萝卜。《商君书》说:“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知而权利。易力则轻死而乐用,权利则畏罚而易苦。易苦则地力尽,乐用则兵力尽。夫治国者,能尽地力而致民死者,名与利交至。”“故圣人之为国也,入令民以属农,出令民以计战。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1又说:“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作一,则力抟;力抟,则强。强而用,重强。故能生力,能杀力,曰攻敌之国,必强。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行其所要,然后致其所欲,故力多。”2

显然,在《商君书》的政策设计中,重农只是实现国家强大的手段,而不是为了发展社会经济和增进农民利益,因此,抑商固然是对商人权益的侵害,重农却未必是农民的福音。为了国家的战略目标,《商君书》认为个人经济状况必须由执政者掌控,所谓“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圣人审权以操柄,审数以使民。数者臣主之术,而国之要也”3,“贫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刑则贫,治国能令贫者富,富者贫,则国力多,多力者王”4,“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国强,富者贫,三官无虱。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5,都是这个意思。“令贫者富”,似乎是让农民富起来,实际上并非如此,《商君书》在这里所渲染的是国家的权威,是对农民、商人利益的强制予夺,与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正常激励不能同日而语。事实上,《商君书》的统治理念是严苛的、冷酷的,在它看来,“国为善,奸必多”,“国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乱至削,国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强”6;“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强”7;“民,善之则亲,利之用则和。用则有任,和则(不)匮,有任乃富于政。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8。更有甚者,“昔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本不坚,则民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名地作矣”9,这样残暴的国家,能让人民真正过好日子吗?能使经济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吗?

有学者指出:“战国时期的法家有重法、重术、重势三派,商鞅是重法一派的代表。”10问题在于,商鞅的法,是“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防)民也”11,这就使《商君书》的法制完全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前者只是国家统治人民的工具,后者才是社会有效运行的规则。把法制作为国家管理的唯一手段,决定了《商君书》经济思想的方法论是一种初始的整体主义,具有明显的专制特点。

三、法家经济思想方法论的发展和历史影响

在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的研究中,笔者常有这样的疑惑,即《管子》轻重理论的提出为何显得突兀?经过对《商君书》经济思想方法论的分析,问题可以得到解答了。一般认为,《商君书》和《管子》都是战国时期法家的重要著作,韩非称“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12,即可佐证。也因此,研究者常常把两本书加以比较,如唐庆增、胡寄窗等。但是,他们的分析若想要有充分的说服力,需要具备一个前提,即这两本书都是战国时期所作。《商君书》作于战国是没有问题的,至于《管子》的成书年代,学术界还有不同看法。

关于《商君书》和《管子》经济思想的异同,除了前述唐庆增已指出的,还可以列举几点。共同之处是:都主张由国家控制获利之源,《商君书》认为:“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国半利,利出十空者,其国不守。”1《管子》也断言:“利出一孔者,其国无敌,出二孔者,其敌不诎(屈),出三孔者,不可以举兵,出四孔者,其国必亡。先王知其然,故塞民之羡,隘其利途。”2《商君书》强调国家要掌握民众的贫富决定权,《管子》也主张:“予之在君,夺之在君,贫之在君,富之在君”,使“民之戴上如日月,亲君如父母”3。

差异之处则更多。例如,在经济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有学者指出:“在肯定人的好利上,《管子》和商鞅相似,但商鞅否定道德的作用,而《管子》则相反。《管子》將礼、义、廉、耻四种道德观念定为国家的四维,即将它们比喻为四根拉住国家使其免于倾覆的绳索”,“把道德观念的能否确立提到了关系国家存亡的高度”4。在阐述农业的重要性时,《管子》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5的名言,表明它对经济与道德的关系有全面和辩证的理解。又如,在税收问题上,《管子》主张“府不积货,藏于民也”,告诫统治者不要放肆掠夺百姓,“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国虽小必安,取于民无度,用之不止,国虽大必危”6。它提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7这种财政理念与《商君书》的重税、贫民思想是完全不同的。再如,在工商业政策方面,与《商君书》把农业和商业极端对立起来的态度不同,《管子》对奢侈品以外的手工业和商业持肯定看法,它说:“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8对市场上的商品交换,《管子》的认识比较全面,如说:“聚有市,无市则民乏”,“市者,货之准也”,“市者,可以知治乱,可以知多寡,而不能为多寡”,等等9。对可能出现的“野与市争民”(农业与商业争夺劳动力)和“金与粟争贵”(黄金价格超过粮食价格)等问题10,《管子》的对策主张体现了“工商业与农业相比不能不占次要的地位”11的认识水平。

相比之下,从政府干预以鼓励农业生产为主到以控制商业流通为主的转变,是《商君书》和《管子》经济思想的最大差异,这也促使人们去探讨《管子》的经济思想中是否只有一个理论体系的问题。一方面,《管子》也重视农业生产,但它对农业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对如何发展农业生产,对土地在农业经济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大都侧重于理论原则上的阐述,其重农政策建议不如《商君书》那样具有排他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关于工商业和市场流通,《管子》没有像《商君书》这般在抑制和打击上多做文章,而是把重点放在国家怎样控制价格波动和经营工商业上。潜心研究《管子》轻重篇的马非百曾指出:《管子》轻重理论总的精神,“只是说封建国家应通过应用‘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的供求规律,实行‘敛轻散重的物价政策,以达到‘无籍而赡国即‘不益赋而天下用饶的财政目的。换言之,就是要封建国家自己经营商业,采用商人所进行的不等价买卖的榨取的方式作为充裕国家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12;“作者所以这样主张,有两个目的:即一方面在这种买进和抛出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获得很大的利益,‘君有什倍之利,而另一方面可以使货物价格接近于适当的水平而不致过高或过低,‘财之櫎可得而平。当然,要实现这一总的方针,不能为无米之炊,而是必须有雄厚的平准基金即‘财准平,才可以‘长袖善舞的。这样,《国蓄篇》下文所谓‘万钟、千钟之藏,‘藏繦千万、百万,便成为必不可少之举了”1。在他看来,“《管子·轻重》十九篇,亡失了三篇,现存十六篇。它和《管子》其它各篇不是一个思想体系。它是一部专门讨论财政经济问题的书。其中有许多问题,是西汉一代和王莽时代所特有的,与普通的财政经济的性质迥然不同”2。

关于《管子》经济思想的方法论特点,近代以来的学者常有论及。梁启超指出:“经济学之成为专门科学,自近代始也。前此非独吾国无之,即泰西亦无之。(虽稍有一二,不成为科学)自百余年前,英人有亚丹斯密者起,天下始翕然知此之为重。然斯密之言经济也,以个人为本位,不以国家为本位,故其学说之益于人国者虽不少,而弊亦随之。晚近数十年来,始有起而纠其偏匡其缺者,谓人类之欲望,嬗进无已时;而一人之身,匪克备百工;非群萃州处通功易事,不足以互相给;故言经济者不能举个人而遗群,而群之进化,由家族而宗法而部落以达于今日之国家。国家者群体之最尊者也,是故善言经济者,必合全国民而盈虚消长之,此国民经济学所为可贵也。此义也,直至最近二三十年间,始大昌于天下。然吾国有人焉于二千年前导其先河者,则管子也。”3甘乃光也说:“《管子》的经济学说,近于国家社会主义,略带些保育政策的色彩,和《孟子》大略相同。”4但《管子》与儒家又有区别,如它对人性自利的肯定“可谓鞭辟入里”,“欧洲经典派得到这个议论,就主张放任主义……但《管子》时个人主义尚未出世,故不能提出这样主义而走入国家干预主义,一部分与道家反抗,一部分仍本着法家的精神”5。在这里,国民经济学和国家干预主义作为与个人主义相对的一个概念,显然都是指方法论整体主义。

基于更长时段的考察,马寅初认为:“中国自古,闭关自守,固无国际贸易之可言,故学者之思想,集中于农本主义,而国家之政策,亦以农本主义为对象。其思想,其政策,无一不有全体主义之色彩,视整个中国为一单位。政府不但干涉私人之事业,其直接有关于国家经济之事业,且由政府经营之。例如采矿一事,历代以来,均归国家经营,至明代犹然。他如盐铁等业,亦为国家所专营。可知历代之经济政策,均以整个国家之利益为前提,讵非全体主义之表现哉?”6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古代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发展路径,即国家对经济的掌控是从农业逐步扩展到商业的。而这正是《商君书》和《管子》经济思想相异同的关键所在。

李大钊在分析中国经济思想与西方经济思想的差异时写道:一个社会的经济思想形成,是和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相关的,“就是经济的变动,是思想变动的重要原因”7。具体而言,不同的经济环境可以作为我们考察不同经济思想产生及其特点的切入点,例如,“南道(东洋)的民族,因为太阳的恩惠厚,自然的供给丰,故以农业为本位,而为定住的;北道(西洋)的民族,因为太阳的恩惠薄,自然的供给啬,故以工商为本位,而为移住的。农业本位的民族,因为常定住于一处,所以家族繁衍,而成大家族制度——家族主义;工商本位的民族,因为常转徙于各处,所以家族简单,而成小家主义——个人主义……前者因为富于自然,所以与自然调和,与同类调和;后者因为乏于自然,所以与自然竞争,与同类竞争。简单一句话,东洋文明是静的的文明,而西洋文明是动的文明”8。这就意味着,农耕经济培育了农本思想,而农本思想又天然地催生并需要家族主义的核心理念——整体主义。于是,《商君书》经济思想的方法论整体主义也就具备了它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形成还需要它的充分条件。这个任务是由先秦时期的法家来完成的。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表达了他对中国古代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一个猜想:“中国一向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就是说,土地最肥沃,耕作最精细,人民最多而且最勤勉的国家。然而,许久以来,它似乎就停滞于静止状态了……也许在马哥孛罗时代以前好久,中国的财富就已完全达到了該国法律制度所允许的发展程度。”1在他看来,“若易以其他法制,那末该国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可允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得多”2。亚当·斯密所说的限制中国古代社会财富增长的法律制度,确切地讲就是基于方法论整体主义的法家治国方略。这种治国方略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依靠严酷的法律惩戒,通过官府对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控制干预,实现对具有自利人本性的经济主体的利益诱导和行为约束,强化国家的权威,巩固其对内的专制统治,实施对外的武力扩张。在这方面,《商君书》提供了一个颇具代表性的制度文本,它告诉人们,中国古代经济思想的方法论整体主义本质上是先秦时期农耕经济的观念产物,而法家的学派特点又使得经济思想的方法论整体主义所必然采用的政府干预成为可能。

动态地看,法家经济思想的方法论整体主义是有发展的,从《商君书》的农战体制到《管子》的轻重理论,反映了这一点。在商鞅变法那个时代,农业是国家富强的经济基础,到了《管子》轻重理论得到运用的西汉武帝时,更好的财政来源是市场利润,如当时主持盐铁官营、其经济理念与《管子》轻重理论高度一致的桑弘羊所说:“富国何必用本农,足民何必井田也?”3在他看来,要稳定社会经济,要满足财政需要,市场介入是有效的途径,“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4;“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乏绝,所给甚众,有益于国,无害于民”5。由此可见,从重农抑商到盐铁官营,并不是桑弘羊对商鞅的否定,而是秦汉时期法家经济思想的演进,因为在大一统的秦汉专制集权王朝建立以后,特别是经历了西汉初期的无为而治,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繁荣,人们对市场机制的认识,对商业流通财富效应的发现,都会传递到国家的经济决策层,从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从农业生产延伸到商业经营,就不足为奇了。这一延伸,也确保了法家经济思想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西汉以后继续维持着它的生命力。

何以如此?因为“独尊”以后儒术已不是原先的儒家了,它原先秉持的“道”尊于“势”的立场不复存在,经过《礼记》大同理想的构建,儒家在方法论上倾向于整体主义了。另一方面,为着“内圣外王”的需要,“独尊”的儒术并不排斥对法家思想的兼容,王莽新朝对盐铁官营的沿用,说明《商君书》和《管子》的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已经为受到专制集权者青睐的“儒术”所继承,与中国古代小农自然经济相匹配的强调政府干预的“外儒内法”经济思想体系最终形成,其历史影响可以从北宋王安石变法中得见一斑。王安石和西汉大儒董仲舒一样,把抑兼并作为解决社会经济困境的抓手,他推行的熙(宁)、(元)丰新政,国家干预的色彩较之桑弘羊有过之而无不及。在方法论上,王安石断言:“背私,则为公;尽制,则为王。公者,德也;王者,业也。以德,则隐而内;以业,则显而外。公与王,合内外之道也。”6这种把国家利益和民营经济相对立的说法,与《商君书》的国强民弱论调如出一辙。他提出:“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流俗不足恤”7,表达了借助政治权力,实施政府干预的执着和自信,这一点也和商鞅很像。他认为理财不同于兴利,前者是为了“助民”,“抑兼并,振贫弱”,是“为天下理财”,后者是“笼天下货财以奉人主私欲,幸游郡国,赏赐至数百万,皆出均输”,是为了“佐私欲”1。但这样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因为任何经济上的政府干预都具有加剧财政搜括的性质,同时又必然地对市场运行机制形成伤害。正如苏轼当时所批评的,青苗法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的高利贷,而均输法更是对市场的打压,对商人的剥夺:“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与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典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弊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这样的做法使“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既已许之变易,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者,未之闻也”2。南宋叶适说:“盖王安石之法,桑弘羊、刘晏之所不道”3,政府干预之所以越演愈烈,盖源于后世经济改制都以《商君书》的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为分析框架和价值取向。

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无论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还是方法论整体主义,原本都是涉及多个学科的宽泛理论概念,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期,由于奥地利经济学派的深化研究,它们才越来越多地指向经济学方法论。本文的探讨表明,在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个人主义产生之前,经济思想方法论整体主义已经形成于中国古代的经济思想中,其主要特点是把国家战略和个人利益设定为目标和手段的关系,强调后者对前者的绝对服从,政府对社会经济享有超经济的控制权。《商君书》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角度奠定了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基础,《管子》轻重理论加以进一步的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对市场的操纵遂成为中国古代经济运行的常态,并强化为封建社会财政改制的路径依赖。经济思想产生于人们的社会经济实践,而一旦经济思想的方法论得以确立,其对此后经济理论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运行,影响深刻而且长远。对此,《商君书》是一个颇有分析价值的案例。

(责任编辑:陈炜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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