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善与恶”

2017-05-18 12:37贾文佳
齐鲁周刊 2017年18期
关键词:税种齐鲁税制

贾文佳

本刊专访山东财经大学财税学院副教授郭健——

房地產税应是我国地方主体税的不二选择

齐鲁周刊:目前,房地产税的受重视程度,已经远远超出其他税种。房地产税立法却迟迟难以推出,其改革复杂性可窥一斑,是否也折射出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

郭健:房地产税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已成为各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来源。从各国房地产税制改革实践看,忽视政治制约的改革往往难以实现改革目标,因此如何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冲突才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步履维艰的症结所在。

从居民个人看,开征房地产税意味着对个人住房从多年免税到重启征税,作为直接税,房地产税会直接减少个人的现金流,相比间接税以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该税种的反应也更为敏感和直接,预计将成为个人“税痛之首”。从地方政府看,地方财政收入长期倚重“预算外收入”在各地已是司空见惯,作为规范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房地产税自然不受地方政府青睐。其次,开征房地产税从长期看可有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但能否弥补地方政府各方面的成本和损失是不确定的。更重要的,开征房地产税会影响地方政府来自土地的收入,这是地方政府首要考虑的问题。

齐鲁周刊:2011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随后,上海、重庆出台房产税试点方案并实施。上海和重庆的实践,有哪些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长远看来,房地产税的征收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上涨?

郭健:沪渝两市房产税试点前后,有关合法性的争论就不绝于耳。应该说,房产税的试点不同于营改增试点,前者是增税、后者是减税,纳税人本身的心理排斥感较强,加之缺乏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实际的执行结果难免不尽如人意。因此,下一步房地产税改革先立法、后改革,并要做到充分尊重民意、维护纳税人财产权益,才能保证房地产税的顺利开征。

近年来我国房价飞涨,已不是真实的供求因素所能完全解释。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最终取决于房地产税改革方案。如果出台的房地产税税率低于房价预期上升幅度,房屋所有者会选择继续持有房地产,或增加房地产购置,抑制房地产价格上涨的功能作用相对有限。反之,作用就会有所增强。房地产税对商品房价格影响还取决于房地产税征收方式中的税基决定。理论上,同时对存量和增量商品房产开征房地产税,将通过增加商品房持有成本,改变市场主体对未来房地产预期,抑制不合理房地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供求向均衡方向发展。

齐鲁周刊:不动产统一登记实现是否为房地产税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条件?有专家认为,房地产税应当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也有专家表示,房地产税的征收最关键问题是“是否符合当前主流民意”,对此,您怎么看?

郭健:不动产统一登记并非开征房地产税的前提条件,但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后,特别是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成并全面运行后,能够为房地产税提供更加充分的依据和基础信息,提高房地产税征收效率。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偿债高峰到来将使地方政府面临巨大财政压力和风险。由于土地的稀缺性等因素,土地财政收入呈下降趋势,培育税源稳定可靠、税基宽广的地方主体税,以确保地方政府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已是我国当务之急,同时房地产的不断升值也会使得可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入水涨船高。为此,地方政府需要开辟新财源,而房地产税应是我国地方主体税的不二选择。

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齐鲁周刊:去年年底,福耀集团董事长曹德旺计划赴美投资10亿美元做汽车玻璃的消息再次引发“中国企业税负是否过高”的讨论。经济学家马光远认为,中国现有的税率之重,接近企业的“死亡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则认为,“死亡税率”的说法太夸张,如果拿中国的税负与发达国家比其实不算高。您怎么看企业税负重不重这个问题?

郭健:企业税负,是指企业作为纳税人承受国家税收的状况或量度,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由于各方采用的指标、使用的方法、分析的视角、研究的口径不同,相关研究结论存在一些差异,但目前对我国企业税负水平的主流观点是偏高和适中,认为我国企业税负低的研究结论相对较少。

齐鲁周刊:德国媒体5月2日公布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德国经济学家主张德国应当推出普惠式减税政策,尤其应减轻中产阶层过重的税负。目前很多国家也都在谈减税之事,那么对于我国中产阶层的减税问题您怎么看?

郭健:2015年,我国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为73.63%,而经营净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仅为28.75%。说明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自工薪阶层,也即中等收入群体。但也要看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比重较高,对中产阶级减税具有较大的空间和余地。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仅为7%左右,位列第四大税种。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方向应为适当简化税率结构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同时努力遏制税收流失,提高高收入者的实际税负。

齐鲁周刊:税制的差异是历史形成的,与不同国家发展阶段的人均收入水平相关联。对于发达国家的税制,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

郭健: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国际竞争的加剧使得发达国家不得不从对公平的倚重转为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比如所得税方面,发达国家改革思路均为“低税率、少级次、宽税基”,并对资本所得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使其更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增值税方面,很多国家实行差别税率,除制订标准税率,还对生活必需品设定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同时发达国家税制变迁的过程表明,要处理好税制改革要与税收征管的关系,一方面征管条件会制约税制优化的速度。另一方面,税制改革可以“倒逼”征管条件进步,从而更好地实现税制结构优化。

齐鲁周刊:查尔斯·亚当斯在《善与恶——税收在文明进程中的影响》一书中断言,王朝兴替政权更迭,原因只有一个:税收制度的好坏。那么,当下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于国计民生有哪些重要意义?

郭健:第一,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实现经济效率目标。我国作为一个具有广阔内部市场的国家,只要存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效率自然就会充分发挥。各纳税主体所承担的实际有效税率的差异性,可衡量市场竞争环境的公平与否。我国近期税制改革的重点包括统一税收法律、统一税收管理。这些举措对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具有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第二,进一步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实现社会公平目标。经济学一般强调收入分配公平,实际上,“收入”只是影响居民福利的一个方面,其他如财富、税收负担、公共服务等均影响到居民福利。在税收上,实现社会公平的重担不能仅压在个人所得税上,其他如鼓励捐赠、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发展、强化对资本征税、强化对财产征税等税收政策,均可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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