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维修摔落致残谁之责

2017-05-18 17:21区鸿雁江荷
检察风云 2017年9期
关键词:小锅劲松接收器

区鸿雁+江荷

维修“小锅”摔伤

今年57岁的董双平,是云南省富源县竹园镇一个山村幼儿园的老师,即将退休的他主要负责所在幼儿园的后勤工作。他没有想到,在自己上班休息室安装一个接收器看电视,竟然给自己带来了大麻烦。

1979年出生的李劲松,是湖南邵东人,多年来一直在竹园镇租房销售“村村通电视接收器”,与重情讲义的当地村民结下了深厚的情谊。令李劲松意料不到的是,一次不讲规程的上门服务,给自己造成了终身残疾的后果。

2014年3月1日,为打发课间闲暇时光,董双平在李劲松处花费180元购买了一套电视接收器,含小锅、机顶盒和闭路线。对方承诺负责安装、三年质保、三年售后服务。董双平使用过程中,由于接收器所在位置树木长高,遮挡了电视接收信号,导致收看效果不理想,于是便找到了李劲松的门市。李劲松提出需要另购闭路线,更换电视接收器的摆放位置,重新安装调试。2015年6月,董双平在李劲松的门市重新购买了18米闭路线,并请李劲松为其重新安装。

2015年7月1日下午,酒后的李劲松穿着木屐式样的拖鞋,前往董双平所在的学校安装调试。当天,有事的董双平叫朋友老杨协助李劲松调试。安装调试电视接收器后,李劲松未等老杨扶好梯子,自行从屋顶下来,因梯子无人固定,导致李劲松摔下致伤。

李劲松伤后,先后到当地卫生院、云南省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等住院治疗27天,开支医药费6000余元。2015年10月29日,经司法鉴定,李劲松的伤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800元。

受雇还是售后服务

“我们这儿出售‘小锅,没有哪家会上门安装和维修。当天是他反复请我帮忙,因店中事务也不多,我才在没有收他家一分钱的情况下去帮忙。现在造成摔伤,董家不赔偿损失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李劲松伤好后,面对上万元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觉得受益人董老师应该承担其大部分损失。

“我当天有事,专门请人协助李劲松安装维修,他不等我请的人准备好就匆忙下来。从没有扶稳的梯子下来会摔伤,这是小孩子都懂的常识。”心里觉得憋屈的董双平说事故发生后,他从道义方面考虑,已经给李劲松支付了3000元的经济损失,现在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有群众认为,李劲松为出售的“小锅”进行售后服务,自身从事高危作业还喝酒穿拖鞋,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摔伤的后果应该自行承担。也有群众认为,李劲松是受董老师邀请,上门帮忙,董老师也应该保障李劲松的安全,因没有做好相应保障,董老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当地群众对此议论纷纷。

经当地村委会、镇司法所等部门多次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李劲松遂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董老师赔偿医疗、误工、后续治疗等费用4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董老师请李劲松安装电视接收器,未支付任何费用。2016年6月30日,富源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董老师称属于售后服务无相关证据证实,法庭不予认定。

此外,李劲松在安装电视接收器过程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且其职业特征亦应当知道房顶作业的危险,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李劲松在未等他人固定梯子,且明知该梯子还没有完全摆放好而自行从梯子上下来,使梯子滑落而导致受伤;同时李劲松明知需要房顶作业,仍然穿着拖鞋就去调试电视接收器,本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受伤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董双平请李劲松为其安装电视接收器,也应保障李劲松的安全,故李劲松在安装电视接收器过程中受伤,董双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根据李劲松与董老师的过错大小,酌情判令李劲松的合理损失由其自行承担70%,董双平承担30%。

事故中,李劲松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入状况,参照2014年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李劲松受伤起诉的合理损失为8.6万余元,由董双平赔偿2.5万余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同时判決董双平所在幼儿园免责,驳回李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董双平以一审认定为劳务关系错误,应当认定为售后服务及自己没有过错等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争议较大未能调解

2017年3月15日上午9点,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开庭。与以往庭审不同的是,当天担任审判长的是曲靖中院院长王泽祥,且作为曲靖法官员额改革后中院首件同步进行网络庭审直播的案件。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可由公司或者由个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李劲松上门开展售后服务受伤,首先应该考虑申请工伤,由派出他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董双平还继续强调说:“李劲松明知要从事高危工作,还喝了酒,甚至穿了一双木屐式拖鞋(上房),才是导致摔下来的最主要原因,和梯子有没有扶好没关联。”

“小锅”如果是质量方面的话可以到店里换,没有哪家出售“小锅”的负责安装。再说他安装了两年多才因树木生长出故障,不是才安装就出的问题,不是质量问题,不属于所谓售后服务。法庭审理中,李劲松坚持该案不属于售后服务,是典型的劳务关系,自己是免费受邀请的劳务。

接手案件后,作为主审法官的王泽祥院长,仔细翻阅全部案卷材料,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后,提前与合议庭成员沟通案情,详细商讨庭审提纲,制定庭审计划。

法庭上,审判长王泽祥认为辩论的焦点主要有三:一是该案属于劳务关系还是售后服务关系?二是李劲松从梯子上摔下造成的后果,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三是涉及的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一审认定的是否合理?

“双方之间属于售后服务关系。”董双平的代理律师称,双方当事人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的购销协议,也没有相关的收据。根据当地农村习惯,购买“小锅”都是由出售方安装,购买时也明确购买后由出售方安装,信号不好由出售方服务,他们之间不应当是劳务关系,应当是售后服务,李劲松受伤属于工伤的范围,不是劳务受损。划分责任的问题,一审判决董老师承担的责任过高。因为李劲松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提供劳务一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责任,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依据及要件,并依过错程度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提供劳务者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对于是否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原则,应由过错方承担。

法庭上,法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減轻了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加重了提供劳务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3月21日上午,通过法官案后释法,董老师最终同意法庭调解意见,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赔偿外,一次性赔偿李劲松经济损失2万元并当天履行。

点 评

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这类案件普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差、赔偿主体难确定等特点。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在第二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增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删除了“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包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赔偿。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市场特别是农村山区从事电器安装维修、装修的人员,因大多受雇于私人和个体户,甚至本人就是老板,没有劳动合同,也没办理任何保险,未经过专业培训,没有取得上岗证和资格证就直接从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出事后,很难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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