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借道”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的审计思考

2017-05-18 10:47别姝姝
时代金融 2017年12期

【摘要】在当前信贷规模不断收紧、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的宏观背景下,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成为商业银行抢占市场分额、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兴力量。商业银行基于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初衷,在专项分期业务中引入了分期商户、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但笔者在审计实务中发现,由于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重规模、轻质量;重营销、轻管理,往往忽视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放松对分期客户自身偿债能力的审核,导致专项分期业务沦为部分合作机构的牟利工具,分期客户信用风险与担保机构风险交织传递,潜藏系统性风险。本文分析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的模式、商业银行自身在专项分期业务风险防控中的缺失,并从审计视角对商业银行如何加强分期业务合作机构的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公司 “借道” 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 融资牟利

在当前信贷规模不断收紧、存贷款利差不断收窄的宏观背景下,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因其手续费高、办理流程简捷而迅速成为商业银行抢占市场分额、提升中间业务收入的新兴力量。为了推动专项分期业务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引入了分期商户、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合作机构。其初衷是为了利用合作机构协助市场营销,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但笔者在近年来的审计实务中发现,由于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中重规模、轻质量;重营销、轻管理,忽视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放松對分期客户自身偿债能力的审核,导致专项分期业务沦为部分合作机构的牟利工具,分期客户信用风险与担保机构风险交织传递,潜藏系统性风险。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的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一个无实质经营的空壳商户(分期商户与担保公司实际为“一套人马,二块牌子”),与商业银行建立专项分期业务合作关系,融资性担保公司、空壳商户通过提供主担保责任或追加担保责任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分期商户为客户提供办理分期业务所需资料,协助客户办理分期业务,但商户并未提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分期资金发放后通过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账户返还至客户。合作机构在此过程中一方面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将分期资金形成资金池,集中控制用于自身经营,如:汽车经纪类商户循环用于为客户垫款购车、为客户套现融资、为客户归还利息等;另一方面分期商户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客户分期业务提供担保,按分期金额、期限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担保费,从中盈利。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利用专项分期业务牟利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一)监管风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空壳商户借提供商品和服务为名,实际为客户提供融资套现服务,干扰金融市场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商业银行对合作的收单商户资质审查、对交易风险防范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如商业银行未落实相关责任,将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引入担保公司推荐分期客户、提供担保后,一方面可能放松对分期客户资质及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继而潜藏信用风险;另一方面易导致分期业务风险向担保公司转移,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后担保公司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或担保公司拒不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则会导致客户违约风险集中爆发。

(三)欺诈风险

在低成本融资渠道收窄的环境下,受大额授信与还款周期长等因素诱惑,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客户的道德风险可能会增加。一方面担保公司往往利用设立的空壳商户协助客户通过虚假分期交易套现,客户转移资金用途,担保公司收取手续费等牟利;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可能利用商业银行流程缺陷截留分期资金,挪用于高风险投资领域或自身经营周转,贷款资金风险加剧。

三、商业银行在专项分期业务风险防控中的缺失和漏洞

(一)放松对分期商户的资质审核

商业银行在与收单商户开展专项分期业务合作时未严格把好准入关。因忽视对商户成立年限、经营范围、资质证照、经营状况、关联关系等重要信息的调查核实,商业银行易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咨询、中介类等空壳商户准入,为其利用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放松对客户偿债能力的自主审核

在激烈的同业竞争和自身人力、财力等资源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在开展专项分期业务时往往过度依赖合作机构推荐分期客户,过度依赖第二还款来源,忽视对用信主体资信状况、资金需求及偿债能力的调查审核和风险预判。

(三)放松对合作机构的资金监管

商业银行专项分期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往往止步于分期资金发放完毕,忽视对分期商户资金的监管。导致商户借垫款购车之名取得分期资金后,实际利用银行分期业务申请与发放的时间差形成资金池,挪用分期资金用于自身经营或协助客户进行融资套现。

(四)放松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的审核

商业银行忽视对担保公司财务状况、违约代偿情况的审核,放松对担保公司实际担保能力和代偿意愿的把关,导致部分担保公司通过虚假增资等方式虚增资产,或因应收账款占比过大以致用于主营业务的有效净资产不足。

四、防范信用卡专项分期业务风险的审计建议

(一)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准入和日常管理

一是从经营资质、财务状况、关联关系等方面调查和核实商户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切实防范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绕开监管限制以空壳商户借到专项分期业务融资牟利。二是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运营资金和保证金的动态管理,以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资产为核心严格测算和核定保证担保能力。三是加强对商户及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和防范风险。对出现经营状况异常、结算资金转移等情况的分期商户要采取降低交易限额、暂缓资金清算等措施;对担保能力不足、担保代偿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担保公司要采取压缩规模,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逐步退出等方式化解风险。对蓄意逃避债务的担保公司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担保责任。

(二)加强专项分期业务的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不能因为引入合作机构而弱化自身在专项分期业务中尽职调查和审查的职责。要以第一还款来源为核心,严格把好分期客户的准入关。严格做到“三亲见”,确保客户资信、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对合作机构提供担保的潜在风险客户采取名单制风险监控,密切关注客户履约意愿,对违约客户应积极协同担保公司向客户追偿债务。

作者简介:别姝姝,36岁,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国际注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师,工作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武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