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2017-05-18 13:44徐园红潘磊
科技视界 2016年19期
关键词:污染者排污权有偿

徐园红 潘磊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本文浅析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相关知识。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1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的定义

排污权是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按照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向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排污权的行为。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依法出让或受让排污权的行为。

2排污权交易的历史及内涵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概念,其内涵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及环境资源的拥有者,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者。污染者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污染权的污染者购买,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或者转让污染权。

排污权交易是在一个有额外排污削减份额的公司和需要从其他公司获得排污削减份额以降低其污染控制成本的公司之间的自愿交易。它以一定地区在一定期限内污染物总量的控制为前提和目标,充分有效使用当地的环境容量资源,以经济政策和市场调节手段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减少污染,进而进行企业间的排污权买卖行为,最大限度减少治理污染的成本,提高治理污染效率的一种控制污染的环境保护手段。排污权交易同传统的管理政策相比,能够更多、更快地实现污染物排放的削减。排污权交易计划的灵活性使得商人们能够评价他们的最佳控制方案,如选择内部控制或通过市场与其他人合作取得排污削减,同时,也向公众保证了他们履行排污削减的责任。它是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

3中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现状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实施取得积极进展。2007年以来,财政部、环保部和国家发改委先后批复了江苏、浙江、天津等11个省(自治区、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目前,11个试点省市已经出台了近20个指导意见、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政策实施的细节进行了具体规定。各地财政、环保和发改委等管理部门围绕政策实施中的排污指标申购、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有偿使用费标准、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和交易细则等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文件。同时,各地还相继成立了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建立了包括信息发布、指标申购、交易管理和指标转让在内的交易平台。截至2014年底,全国试点地区有偿使用和交易总额累计达到53亿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8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要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再次强调要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4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权交易积极意义

4.1实现排污权交易的途径是建立可转让的排污许可(TDP)市场,通过可转让的排污许可市场可以提高分配治理费用的效益

不同企业的污染治理水平有差异,传统的强制控制模式要求所有的同类的排污企业按照相同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这必然导致治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弱化自己的排污治理,因为少排放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只会增加成本:而治理水平较低的企业除了缴纳超标排污费或提高排污水平外也别无他法,如此就会导致社会治理成本和效率低下,排污权交易的实质就是污染源获得了环境物品的产权,在利益最大化行为的导向作用下,污染源在购买排污权和污染治理之间做出了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当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污染源会少治理一些污染而通过购买排污权加以补偿:反之,如果治理成本低于排污权市场价格时,污染源则会倾向于通过治理污染而将富余的排污权在排污权交易市场出售。这使得治理任务在各个污染源企业之间实行再分配,而治理成本低的污染源企业将承担较多的治理任务,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导致治理成本与排污权交易价格的平衡,但是技术的改变会不断降低治理成本,那些具有先进技术的排污源企业因而会获得通过治理得到的机会,这一动力是在行政调控机制下不可能出现的。因此,只要排污源之间存在着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排污权交易就可以使交易双方都获益,即治理成本低于交易价格的企业会把削减剩余的排污权用于出售,而治理成本高于交易价格的企业会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少削减、多排放。由于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这样社会以最低成本实现了污染物的削减,环境容量资源实现了高效率的配置。

美国环保局自实行排污权交易后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减少排污量的效果。例如在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预测,要达到规定的排放目標,不实施交易政策时每年用于达到控制目标约需要投资50亿美元,实施交易政策后每年只需40亿美元:但结果是,实施排污权交易后实际上只需要20亿美元。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政策不仅有效地保证了环境控制目标的实现,而且节省了社会总体减排费用。

4.2有利于排污企业自主革新。提高治污技术

排污权交易有可能加快污染源达标的速度,污染者对于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应对表现完全不同。排污权的可转让性不但刺激污染者尽早采用现有的污染治理技术,还促进其不断开发新的更有效的技术,

在命令控制系统下,污染源有两种选择:一是,接受治理技术方案;二是,反对制定的排污标准。对于治理成本较高的污染源,提高治理水平意味着付出高额的费用,最经济的解决办法就是违反制定的标准进行“超标排放”,这样做虽然也要支付一定的超标排污费,但与改进技术相比还是更经济的,因此污染源出于节省资金的目的通常选择支付排污费的方案。在排污权交易的条件下,选择技术的自由留给了排污厂商,一方面,排污厂商在企图回避法律责任时无法以技术不可行性作辩解,因此付出的费用还不如去开发新的治理技术,或购买排污。另一方面,提高新技术节省下来的排污权份额可以通过市场出售给需要排污权的污染源。这样说来,面对潜在更大的需求市场,新技术供应商就会更加积极的投资开发新技术,由于供求双方的积极性很高,有理由期望新技术的采用可以更加迅速。

4.3有利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

采用行政命令方式规定排放浓度标准,企业治理污染、削减排污量,或硬性规定不准新建、扩建、改建企业以防止增加环境中污染物的浓度,有的还对新产品和新工艺施加了比较重的惩罚,新工厂和新产品必须通过冗长的法律和行政程序才得以获准通过,结果的不确定和延误阻碍了新的投资,这样极大的束缚了地区经济的良好发展。

排污权交易的灵活性使得新污染源可以通过购买排污许可从而自由进入某一地区,有助于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同时不使空气质量下降,由于这种出售的买卖交易行为,现有的污染源在经济刺激的作用下乐意自觉地增加对污染的治理,最终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4.4提高政府环境执法的质量

由于将具体的治理决策权交给了排污单位,政府部门将集中精力确定合适的环境保护目标,并能够集中精力执法,以保证目标的实现。总量控制将鼓励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例如,公众参与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企业积极寻找低成本污染控制方案等。排污权交易将纠正现有系统最严重的缺点之一就是环境管理部门在实施政策和有效执法方面质量低下的问题。部分原因由于现有污染者利用排放标准这些复杂的经济技术条件来拖延守法。管理部门对于检测投资较少也是原因之一。由于检测不足,管理部门必须依靠污染者提供关于排放的大量信息,由于排污者往往不愿意申报超标情况,环保局很自然的会对执法产生过分乐观的观点,排污权交易将为有效监测和执法提供更强的刺激。如果污染者不希望严格执法,这可以反映在交易市场的低价竞标。当非法排放不存在较大被发现的风险时,污染者必定不会投资购买排放许可了。而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下,监测和执法将是管理机构的头等大事。此外,许可的所有者也都将支持严格的执法,以保证自身持有的许可不会因为其他污染者的欺诈行为而贬值。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作为真正的法人实体,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完全应由企业自己负担,治理污染应当是企业最正常的经济行为之一,

然而,从目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大多数地方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发育都不成熟。企业出于对法律保障不完善、政策信号不明确、自身新建項目对排污指标存在需求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不愿意将富余指标投放市场,企业间交易并不活跃。排污权交易监督管理存在一定难度不仅排污权的核定、初始定价与分配存在难度,如何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有效地监督与管理也是这项制度实施推进面临的挑战与难题。

[责任编辑:杨玉洁]

猜你喜欢
污染者排污权有偿
总量控制原则下排污权有效配置的实施
企业排污步入“有偿”时代
环境初始排污权核算方法比较
“谁污染,谁埋单”,具体怎么操作
青海: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零容忍”
实行工业企业取水权有偿取得势在必行
平湖全面完成关停电镀企业排污权回购
工业污染责任转移机制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