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相关研究

2017-05-18 23:41李金鸣
时代金融 2017年12期
关键词:优势工程

【摘要】作为现代建设工程市场准入的一项基本制度,招投标环节中的中标价格合理性与否已经成为市场各方争论的焦点。本文深入分析了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主要功能及优势,并针对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推广应用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 合理低价 优势 推广建议

一、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中标法的主要功能与优势

(一)推动了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的转变

众所周知,长久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都是计划经济,这就使得在建设工程领域,体现较强行政色彩的预算定额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1]。但是,这种形势下的建筑产品无法反映出价值,也无法展示供求关系。通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围绕着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最初目的而展开,积极鼓励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企业进行自主报价与良性竞争,推动行政定价向市场竞争定价转变,能够在市场经济这一大条件下充分體现建筑成本,加速了建筑工程行业的改革步伐,也有利于提升该行业在国际中的竞争力。

(二)有效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通过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投标法的应用,实现了企业的自主报价,这样合理低价者能够中标,能够保障企业自身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凭借自身实力在市场中竞争,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通过招投标以及竞争定价的方式,大大增加了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压力,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对市场的研究,从而把握好市场发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经营策略,提升企业的竞争水平,推动企业改革创新,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压缩不必要的成本,打造企业信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较好发展。

(三)大幅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节约投资

在合理低价中标法下,市场价格竞争更为明显,在竞争中,使得中标价格大幅下降,合理控制好建筑产品造价,使其符合市场竞争原则。迫于竞争所带来的压力,很多企业为了谋求发展,注重对自身潜力的发掘,并且不断改善施工技术,力求降低工程成本,避免工程中的浪费现象出现,确保投资方的建设资金的利用更加高效合理。

(四)市场清出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外部环境

通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应用与普及,那些发展不景气、竞争水平底下的施工单位必然会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在招标单位的筛选下,建筑市场中实力较强的施工单位发展更好,实力较差的施工单位收到资金、技术、信誉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根本无法与实力强的单位竞争,导致其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最终无法赢得投标机会,不得已而被市场所淘汰,这是市场优胜劣汰法则的体现[2]。合理低价法通过市场规律改变了“僧多粥少”的局面,将施工任务与单位的逐渐引向科学的比例。

二、对合理低价法在我国推广应用的建议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工程招投标中发挥着诸多优势,理应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应用。我们有必要从我国的发展现状出发,充分参照其他国家成功的案例与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发挥策略。笔者针对我国建筑行业现状,提出的合理低价中标法应用的几个建议如下。

(一)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市场化

要想推进该体系的完全市场化,可以从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基础出发,完成创建以市场价格为根本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的过程。

(二)完善风险转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通过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工程利润较低,投标者的风险抵制能力普遍不高,很容易使得工程失败。为减少多种无意识或者特定目的而导致的风险,政府部门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的“米勒法”,完善立法,以法律形式对投标人的保函提供、履约以及双向付款等方面做出规定。

(三)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

为工程招投标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全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弘扬诚实信用,同时也确保失信违约的代价能够深入人心。制定与完善工程担保法及留置法,通过法律形式为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保障,而且也为解决建筑行业普遍存在“三角债”所引发的管理与社会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四)提升工程担保的科学性及有效性

当前,我国工程投资的主体多为政府或者国企,对于担保者而言,必须是产权多元化金融实体,以利于风险转移,同时形成社会化监督机制,降低国有资产所面临的风险,从而全面提升工程担保的科学性及有效性。

(五)科学划分企业等级

通过定量化定额系列取代现有的定量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在对企业的实力大小的划分上,主要参照其可以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数量大小,从而对企业实力实行动态的、公平的展示。

(六)积极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

推动一些民间中介机构的发展。例如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担保等,进一步促进政府职能的社会转变,使其为市场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对建筑行业住处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对建筑行业相关的一切企业及其产品、建筑活动的所有信息进行记录,以便于后期的查阅与统计。使用这些记录在册的信息对招投标资格预审中的投标者住处进行审查,对各投标者的资质及信誉等作出判断[3]。通过对建筑行业的信息实施集中管理,能够极大推动社会管理能力的形成,避免招投标中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出现。此外,还可以充分发挥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施工单位的违约成本上升。

(七)建立设计赔偿与保险制度

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合理低价中标法在应用过程中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其中,设计赔偿制度的应用,能够大大提升工程设计质量,同时也带动了投标报价精度的上升,使得最低价的权威性得到了重视。在设计赔偿制度中,如果设计单位出现失误,那么就应该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这大大提升了设计单位的经济责任感,因此,各设计单位及人员的危机感增大,为设计质量的改善提供了保障。对设计单位而言,要想承接设计任务,必须购买设计保险,同时也应该提升设计人员的待遇。

参考文献

[1]王森波,孙贤林.试论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问题[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2):96-99.

[2]梁启雄.关于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探讨[J].茂名学院学报,2007,17(6):72-74,81.

[3]修燕.工程招投标中合理低价的界定原则与方法[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10):35,38.

作者简介:李金鸣(1982-),男,汉族,天津塘沽人,硕士,中级经济师,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方向:工程招标管理、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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