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及改革方向

2017-05-19 21:00徐吉荣
国际商务财会 2017年4期

徐吉荣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调节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的个税制度虽然历经了多次修法改革,但是修订的内容主要局限于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的费用减除标准以及利息所得的征免及其税率变动。对于其本身固有的問题,特别是触及征收模式的问题,较少涉及。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现状,对个税制度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要进行认真梳理,探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方案。

【关键词】个税改革;综合与分类税制;工资薪金

【中图分类号】F812.42

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下,经济新常态已经成为主题。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调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依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我国居民和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当前我国的个税制度虽然历经了多次修法改革,但是修订的内容主要局限于个人所得中的工资薪金的费用减除标准以及利息所得的征免及其税率变动。对于其本身固有的问题特别是触及到制度方面的问题,较少涉及。因此,研究如何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改革,不仅能够很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在每年的两会中,许多人都提出要提高“起征点”,但这远远没有那么简单,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牵扯到方方面面,不是单凭提高起征点就可以解决的。

前国家税务总局官员许善达(2014)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与物价指数(CPI)挂钩,按照CPI上涨幅度的两倍或三倍提高个人工薪的扣除额。朱为群(2015)认为当前我国的个税主要由工薪阶层负担,个税要沦为工薪税,当前我国个税的改革目标应该放在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负,锁定高收入人群,加强对证券收入,租赁收入以及股息分红方面的监管。同时,他也提倡实施统一比例税率,解决因为累进税率造成的中低收入阶层个税负担过重的现象。施宏(2015)认为当前我国应当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就完善征管条件,拓宽税源基础,简并税目设置,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 完善费用扣除制度等方面入手,改革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他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应当改变分类税制模式,形成“大分类,小综合”的格局,兼顾公平与效率。高培勇(2011)也认为当前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应当着眼于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税制。

国外对个税改革的研究主要在税率和单一税的方向上。

米尔顿·弗里德曼(1980)的主要观点是:在保持其他税种的税率不变以及税目不变的情况下,降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以达到降低纳税人税负的目的。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拉布什卡(2006)建议实行单一税制,他认为复杂的税制易导致偷逃税,实行单一税可以避免这些现象的发生,促进税收公平。这种思想也被以后的美国税改借鉴。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不足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有两方面,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筹集财政资金;第二是为了进行收入分配,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就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而言还不是很完善,存在种种的不足。以下就是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一)分类税制的实行不能调节收入公平

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将收入分为三大类11小项,将纳税人个人来源于不同项目的收入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流程,但却可能会导致税收的不公平,因为那些从多种渠道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往往个人所得税负会比从单一渠道取得相同收入的人税负要低。换言之,在分类税制下,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往往得不到准确的反映。而且,对于中低收入阶层而言,他们的收入来源往往是单一的工资薪金收入,而对于高收入者而言,他们的收入来源往往是多种渠道的,分类税制就可以为高收入阶层提供收入纳税筹划的空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的之一就是调节收入分配,降低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分类税制的实行却减弱了这种作用,不利于收入分配差距的减小。

(二)税率设置不合理

我国在个税的税率方面,主要设置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但是这两种税率在有些方面差异过大。同时,我国在工薪方面采用企业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到了45%,与发达国家的35%~40%差距较大。而这样高税率将会导致高收入者尽量使自己的收入多元化,以达到节税避税的目的,甚至因为高税率,会有很多人采取偷逃税的方式来减少税收负担,这将给纳税极差带来极大的难度。从而导致高税率形同虚设,使得累进税率没有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合理

1.费用扣除标准未能考虑不同家庭的经济状况

我国的个税税制中实行的是统一的扣除标准,对不同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实行单一无差别扣除标准,这就会导致税收负担的失衡。由于不同纳税人的家庭成员数量、支出结构以及应对风险的能力都不相同,例如,不同的家庭在对子女的抚养、赡养老人、医疗费用以及基本生活支出方面可能不尽相同。在实行“一刀切”的标准以后,虽然会简化税收的征管,但是这极易加重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因为中低收入阶层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工资薪金。甚至,因为费用扣除标准的无差别而对婚姻产生扭曲效应,纳税人会对婚姻生子等方面做出自己的选择,以降低自己的税负。这也不是我国征收个税的初衷。

2.未能将物价指数与个税扣除标准结合

从世界来看,自从二战以后,赤字财政政策已经广泛使用,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推动物价水平不断的提高,通货膨胀已经成为各国的经济常态。从我国的国情来看,自从20世纪70年代我国实行价格改革制度以来,我国的物价水平在总体上来看,是一直上涨的。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对工资薪金的扣除额采用的是固定标准,并没有与物价水平相结合。当物价上涨时,我国公民的生活必要消费支出将会增加,但是费用扣除标准却没有随着物价的变动而改动,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尤其是以工薪收入为主要收入的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因此,近年来,许多人在两会提出要提高个税的免征额。但是一味的提高免征额将会导致税款流失。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建议

我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应该具有明确的征税目的、清晰的功能定位、统一的税率、透明的税基和简便的征收方法。就我国目前而言,为了得到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拥护,当前的征税目的可以规定为保障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同时建立基本社会保障基金。这样一来,我国个税制度的功能定位就是减少中低收入阶层尤其是工薪阶层的个税负担以及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国民收入再分配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国当前的税收实际,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目标应着力于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个税负担,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一)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

1.拓宽税源基础

就现在的征税范围而言,我国应该扩大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首先,可以先确定哪些收入不纳入到征税范围,其余的都是应纳税所得。其次,要明确收入的来源。无论是什么形式的收入,只要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都应该纳入到个人所得税课税范围。最后,调整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那些不再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那些不再需要政策支持和照顾的事项,可以考虑取消或调整这些优惠政策,以适应我国国情。

2.简并税目设置

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税制,就要对现行的税目进行调整和归并。可以将现有的税目调整归并为以下5种:一是劳动所得,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所得以及工资薪金所得;二是生产经营所得,主要包括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通过承包承租等不同形式取得的企业经营所得;三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保持原有的不变,将稿酬所得也并入在这一类目中;四是继续保留财产转让租赁所得和偶然所得以及利息、红利、股息所得;五是将应纳入课税范围又不属于相应税目的所得并入其他所得。

3.综合征收范围

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就要改革现有的分类税制,最关键的是选择哪些项目进行综合累进征收。考虑到我国国情,可以选择将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纳入到综合累进征收的范围之中。其他的应税项目可以先保持现状不变,等到条件成熟时,再将综合征收的范围扩大。

4.优化税率结构

实行累计税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减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就目前我国而言,针对个人所得税率,我国应该适度降低累计税率的水平,尽量做到累计税率和比例税率平等。在我国,工薪阶层已经成为了个税主要的负担者,个人所得税也沦为了“工薪税”。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的做法:扩大低税率的级距,这样可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同时,针对工资薪金收入的最高税率应当适当降低,过高的税率将导致高收入者容易产生合理避税甚至偷税漏税的想法,导致税基侵蚀,违背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同时,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扭曲人们对劳动和休闲的选择,因为税率的提高,将导致税收对劳动的“替代效应”:人们的实际工资率降低,劳动和闲暇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改变,闲暇商品较劳动变得更加便宜了,劳动者将减少对劳动的供给,以更多的闲暇代替劳动。可以将现在的最高税率降到35%~40%,与OECD国家相持平。

5.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在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进行调整,可以增加一些特殊费用扣除。例如,家庭中的医疗费用,子女的教育费用,房贷利息以及老人的赡养费用等,都可以在税法中制定明确的扣除标准。同时,可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给予各地一定的调整幅度。同时,借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费用扣除方面的做法,可以考虑将费用扣除标准与物价指数(CPI)挂钩。因为自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物价水平持续上涨,导致我国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受到影响,同时也加重了纳税人尤其是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针对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影响,可以考虑通过人大立法,将个税的免征额与CPI挂钩。可以按照CPI上涨幅度的2~3倍提高个人所得税个人工薪的扣除额。因为物价上涨,而我们的工资不一定同步上涨,物价上涨将会导致我们基本的生活支出上涨,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将免征额与物价指数相关联,这样可以减少物价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的冲击。向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借鉴,同时兼顾我国的国情,实行“税收指数化”。而且实行“税收指数化”,不仅可以降低物价波动对纳税人收入情况的影响,而且能够保证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

6.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税

实行按月计税时,如果两个人工资薪金相同,但是一个人的收入波动较大,另外一人的工资薪金较为稳定时,在实行累进税率的背景下,往往是工资波动较大的那个人需要交纳的税额较多,这就造成了收入的不公平。但在实行按年征收后,就可以避免经济波动造成横向不公平。同时,按年计税的税务处理相对简化,因为当前某些一次性收入的计税有几种方法,这就会导致实际的征收过程比较复杂。在实行按年征收时,这些一次性所得就会被平均分配到12个月,这会简化税务处理,而且也会减少纳税人利用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即使在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按年申报纳税后,一方面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收效率,同时为了保障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按月扣款的方法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中仍然适用。只需在每年的年末时,对纳税人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汇算,根据清缴的结果实行多退少补。

(二)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

我国可以先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将家庭中夫妻双方的1年的工资薪金进行汇总,再除以24得出两人的每月平均收入,再用对应的税率计算出每人每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再乘以24得出夫妻1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最后在年底是扣除夫妻双方被所在工作单位预扣的税额,多退少补。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有3个好处:一是有利于得到完整真实的家庭收入信息,全面推动税制改革;二是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意识,因为按照家庭征收,纳税人就会考虑自己的家庭实际情况,充分了解税法规定,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三是能夠保证税收的横向公平,因为实行夫妻联合申报,将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中,能够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但是,为了避免实行夫妻联合申报制度对婚姻造成扭曲效应,也就是防止纳税人因为合并申报制度的施行,将对个人结婚和离婚进行选择,这也不是我国夫妻联合申报的初衷。因此,应当对纳税人提供以家庭为单位申报或者单独申报两种方式,允许他们进行自主选择。同时,也应当规定,当纳税人在这两种模式中作出了选择后,就必须在固定的一定年度内保持不变,防止纳税人在联合申报和单独申报之间随意变换,造成纳税申报的混乱。

(三)完善征管条件

将纳税人的信息与银行信用,社会保障等相挂钩,这样就会提高纳税人违反税法的社会成本,提高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可以建立包括纳税人纳税信息和银行信用信息在内的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扣缴单位信息、自行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和税务机关整合信息“四位一体”的信息管税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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