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制度问题研究

2017-05-20 15:54王弘宁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必要性

王弘宁

摘要:我国的逮捕制度虽然已经存在了很多的法律规定,但宪法化程度不够,在实践中也存在逮捕理由不具体、审查制度不合理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逮捕制度的完善应当主要从完善逮捕的理由、改革逮捕的审查方式、扩大替代措施的适用这三个方面进行。

关键词:逮捕理由;审查方式;当事人参与;必要性

中圖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47-01

作者简介:王弘宁(1986-),男,汉族,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在读,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我国《宪法》针对逮捕制度仅仅在第37条第二款中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此外,《刑事诉讼法》对我国逮捕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另外,最高法、最高检以及相关部委在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强制措施的实施以及逮捕措施的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中对逮捕制度的实施和具体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对逮捕制度进行了很多规定,但是,宪法化的程度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远远不够,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我国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逮捕理由这一不明确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处。首先,没有明确何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不同于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规定批准或决定逮捕的证明标准。虽然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逮捕需同时满足的三个条件,但这三个条件也只是指明了证明的对象,而非明确了证明标准。其次,我国法律缺少针对逮捕必要的详细规定。我国法律对于逮捕的必要性只有粗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羁押必要性的证明相对简化,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规则未予明确建立,司法人员对羁押必要性的证据裁判严重缺失。”①

(二)审查逮捕案件的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逮捕案件由检察院指派的承办人员经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嫌疑人,复核证据后,只能提出建议,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最终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这样的审查方式,导致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和其近亲属无法参与逮捕的审查过程,有悖于当事人参与原则,同时也变相地剥夺了嫌疑人的抗辩权。

二、我国逮捕制度的完善

逮捕制度的完善要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建立起合理的,有助于法治建设的逮捕体系。具体来说,我国逮捕制度的完善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逮捕的审查方式的完善我国批捕案件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虽然有提讯嫌疑人的要求,但这一要求是为了核实犯罪事实,而非从实质上审查逮捕的相关条件。与此同时,嫌疑人及其律师也无法定的权利来提交无逮捕必要的证据材料,这违反了当事人程序参与原则。因此,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应给予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上述权利,从而使得逮捕审查的范围更为全面。此种审查方式也可以防止不合理的逮捕决定的作出,同时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可客观的认识案件事实,从而及时判断有无逮捕必要性。

(二)逮捕理由的完善首先,逮捕的实施应受到严格的限制。逮捕具有如此严厉的标准一方面在于保释制度缺失、取保候审不易、逮捕羁押适用率高。同时与我国深入人心的有罪推定有关,人们认为被逮捕的人就是有罪的人。另外也与我国的拘留时间久有关,依据刑事诉讼法拘留最长为37日,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侦查不利或失职而逮捕,不仅对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侵害,也对侦查效率的提高不利。只有将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作为逮捕理由,提高逮捕的证明标准,才能减少逮捕羁押,实现保障人权的目标。其次,应明确应当逮捕的情形。逮捕措施的适用就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所以有必要逮捕是实施逮捕的重要前提,一旦明确了必须逮捕的情况,不合理的、非必要的羁押就可以减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必须予以逮捕的情形:第一,考虑犯罪的情节,应当予以逮捕的有共犯在逃的、犯罪集团的主犯和首要分子、事后不积极赔偿影响被害方的生产和生活等情形。第二,考虑犯罪的性质,应当予以逮捕的包括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毒品、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涉嫌故意杀人、具有严重情节的金融诈骗、走私犯罪以及其他会对群众安全造成危险的犯罪。第三,考虑嫌疑人的个人因素,应当予以逮捕的包括惯犯、累犯、有前科、为了保护嫌疑人安全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等情。

(三)完善替代措施的适用“观察我国现行的强制措施体系,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就是羁押替代措施过于薄弱。”②根据规定,在可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中,只有一项是关于替代逮捕的积极条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因此,扩大替代措施的适用十分必要。在足以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的适用取保候审,让取保候审成为原则,让逮捕成为例外。具体来说,应在我国已有的两种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更多的担保方式。此外,还应统一取保候审的期限,杜绝执法的地区差异。另外,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嫌疑人应加重其需承担的后果。

[注释]

①戚进松,刘丽娜.公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构建[J].中国刑事法学杂志,2013(6).

②卞建林.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完善[J].法学家,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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