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不足问题探究

2017-05-23 16:50王国荣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社会救助财政管理农村地区

王国荣

摘 要:社会救助是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是社会弱势群体最为基本、重要的“生命线”,政府是责任主体,其支配的社会救助资金是开展社会救助,实现社会救助得以开展的经济基础,也是物质保障。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社会救助资金面临不足,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主要对我国现阶段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不足问题的原因进行系统剖析,并探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关键词:农村地区 社会救助 财政管理

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得到长足发展,但随着救助规模的扩大,资金不足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农村地区更为严重。从当前农村社会救助情况看,资金不足主要表现为资金总提供量不足、资金分布及结构不够合理,且在管理上存在不足。而社会救助资金主要来自财政预算,社会资金只是一个补充。所以,必须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

一、现阶段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不足问题的剖析

(一)财政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现阶段,因我国处在转轨的重要时期,政府职能未能全面转变,各级政府的职能未能明晰和合理划分,且转移支付制度仍不健全,这使得分税制实施中,政府事权和财权未能匹配,事权往往大于财权,且在基层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偏差更大。具体表现在:一是各级政府事权范围不明。二是受历史因素影响我国各级政府事权划分未能明晰。在财权上移同时,事权却下移,尤其是县、乡两级政府在履行事权时需要的财力与其可用财力很不匹配。三是转移支付制度不健全。现阶段,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保留诸多原体制因素,过渡阶段的措施力度仍不够。比如: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是基于来源地采用“基数法”,主要考虑各级政府的既得利益,而未能考虑区域性差异,如此这般增大了不同地区的财政收入差距,不利于实现转移支付的公平。

(二)农村社会救助工作较弱

因我国地域、经济、人口、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地方内部事务大多数实施属地化管理,诚然社会救助也是如此。在我国,社会救助划归在地方政府事权内。

现阶段,地方政府仍有诸多事权,譬如:经济投资规划、医疗建设、教育等。社会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获得,在安排财政预算和支出时,各类事务间必然有优先性考虑,在市场经济的今天,我国主要以经济指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标准,使得地方政府更为注重经济建设,而不看重社会发展。在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转型关键阶段,尤其是城市建设和发展是政府关注重点,比如:失业、城镇社保等。在较长时间内,搞好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是一种理念,GDP增长更是各级政府领导的首要追求。所以,各地区的农村社会救助相比于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教育等事务而言,处在地方政府一切事权中的最后。这和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定位低、政府发展理念等因素有着密切关系。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情况下,地方政府各类事权的优先排序使得财力分配出现结构性失衡,如此造成最弱的农村社会救助无法得到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社会性资金相对有限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社会性资金增长较快,但从总体上看仍是有限的。原因在于:

一是社会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合理。企业及个人捐赠无法实现全额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应用到公益、救濟捐赠,在年度应税所得额3%内的部分可扣除。虽有一定调整,但仅仅是少数社会捐赠接受机构的才可享有全额扣除。对于个人而言,捐赠扣除也仅仅限于应税所得额30%内的部分。此外,捐赠之后税收扣除操作流程相对繁杂,且成本较高。

二是社会公众的捐赠意识不强。当前,不管是企业,还是社会个人的捐赠意识都不强。规模性的社会捐赠往往需要政府宣传和号召,在号召后才会捐赠款物,一旦号召过去了就可能对慈善工作不热心。

(四)救助资金亟待整合

当前社会救助手段相对粗放,救助项目呈现多、散、杂等碎片化状态,救助资金管理权限分散,缺乏有效的衔接和整合,使原本就匮乏不足的救助资金像撒“芝麻盐”。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依托统一的救助服务平台,部门之间相互联动,以资金整合带动制度整合,形成资源共享,提高社会救助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切实发挥最大社会救助效应。

二、深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开展农村社会救助工作所需资金总量上不是特别大,但需理顺现阶段政府财政管理体制,并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改革,以便保障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的来源,满足需求。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明确划分政府事权。首先,要明确政府行政责任。也就是把所有社会公共事务在各级政府间最大限度的明确,进行合理区分,以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其中,要重视效率。对每项公共事务,必须依照其规模、财源、条件等,划归到一级政府负责。最后,下级地方政府优先。也就是为更好的维护地方管理及民众切身利益,在安排和规划公共事务时,必须优先考虑基于最能直接反映民意的一级政府负责。另一方面,必须确保政府事权和财权相匹配,对既有的“基数法”进行变革,采取“因素法”,也就是基于事权大小明确转移支付额度和规模,减轻基层财政资金供给负担,如此才可最大限度确保地方行政事务的有序稳定开展,保障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新时期社会建设和发展中,必须重视并全面认识到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不足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加快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平衡政府事权和财权,解决这一问题,推进农村社会救助发展。

参考文献:

[1]胡绍雨.刍议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运行与完善[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5,02:47-52+98

[2]王建聪,许鑫.公共财政视角下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完善[J].财会月刊,2015,11:76-80

[3]马静.中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J].学术月刊,2013,04: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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