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法律形式

2017-05-26 22:14
青年与社会 2017年15期
关键词:合伙财产股东

主讲人: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KAB创业教育讲师 魏维宽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企业的法律形式

教学原理:讨论各企业法律形式的优缺点,了解不同法律形式企业的特性

依据财产组织形式和法律责任,国际上通常把企业分为三类,即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但在现代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五个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1.企业设立、转让和解散等行为手续非常简便,仅需向登记机关登记即可。2,企业主独资经营,制约因素较少,经营方式灵活,能迅速对市场变化做出反应。3.利润归企业主所有,不需要与其他人分享。4.在技术和经营方面易于保密,利于保护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5,若企业主因其个人努力而使企业获得成功,则可以满足个人的成就感。

(三)个人独资企业缺点:1.当个入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企业主将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必须要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经营风险较大。 2.个人独资企业受信用限制不易从外部获得资本,如果企业主资本有限或者经管能力不强,则企业的经营规模难以扩大。 3.一旦企业主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犯罪、转业、破产,则个人独资企业也随之不复存在。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书面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一)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交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国家公务员,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机构的人员。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的依据,也是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方能生效。合伙人依照协议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二)合伙企业的优点:1.由于出资人较多,扩大了资本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 2、由于合伙人具有不同的专长和经验,能够发挥团队作用,各尽其才,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3.由于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提高,增强了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可能性。

(三)合伙企业的缺点: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如果某一个合伙人有意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时,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2.当合伙企业以其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尽其在合伙企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3.尽管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以及信用能力比个人独资企业有所增加、但其融资能力仍然有限,不易充分满足企业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的资本需要。

公司

我国的《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仅就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我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名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设立时应当具备五个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股东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从其规定); 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六个条件:一是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是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是有公司名称相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是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企业的优点:1、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与个人的其他财产无关,因而股东的风险不大。并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还可以自由转让股票而转移风险。2.通过公开发行股票,提高了公司的社会声望,因而融资能力很强;3.公司具有独立存续时间,除非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停业,不会因个别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的意外或离职而消失;4.对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可以聘任专职的经理人员管理公司,因而管理水平高,能够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

(四)公司企业的缺点:1.公司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创办费用高。2.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定期披露经营信息,公开财务数据,容易造成商业机密的外泄。3.由于公司是从社会吸纳资金,为了保护利益相关者,政府对公司的限制较多,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较为严格。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 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58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指定。”

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策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券承当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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