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自由

2017-05-30 10:48周煜
公民导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微店公证情形

周煜

淘宝账户、微店等网络虚拟财产能否公证?首先要看是否被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共列举了11项可以公证的事项,第三十一条列举了9项不予公证的情形。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虽然网络虚拟财产没有被明确列入,但亦不属于不予公证的情形。

而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是一个兜底条款,是对前10项未能穷尽列举的可以办理公证事项的概括性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该项所称的“其他公證事项”。

此外,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只要公证的事项没有被法律所禁止,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即应当公证。具体到网络虚拟财产而言,只要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关于自身使用这些网络虚拟财产的证明材料,公证机关就应当予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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